导图社区 民法-担保物权
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概述、债的担保概述等。
编辑于2023-12-15 19:20:22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思维导图,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概述、债的担保概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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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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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概述、债的担保概述等。
担保物权 喻旻瑞 2022053108
抵押权
概念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抵押权为物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以占有抵押财产为特征
抵押权的主体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其他利益相关人
抵押权的客体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中国的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也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分类
不动产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该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不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
动产抵押
普通动产抵押
准不动产抵押
浮动抵押
抵押物的不确定
现有和嗣后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最高额抵押
担保债权的具体数额不确定
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确定
设立
抵押合同的签订
内容
书面形式
流质约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成立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人特殊
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特殊
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最高额抵押—登记生效/对抗
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
表现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保全效力
代位效力
效力范围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标的物范围
从物
从权利
添附物
孳息
代位物
新增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的让与
财产权利,具有让与性
从权利
只能与债权一并转让
不动产抵押办理变更登记才有效力
抵押权的抛弃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恢复抵押物价值请求权
增担保请求权
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抵押人的权利
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
占有、使用、收益
抵押物自由转让的权利
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该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转让所得价款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偿还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顺位的规则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相对抛弃
抛弃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因抛弃而受利益的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处于同一顺位 二者依各自顺位所能获得的合计金额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绝对抛弃
抛弃顺位的抵押权人由原先的在先顺位状态变为最后顺位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情形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两个或者数个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顺位相互交换
法律效果
顺位交换
改变了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清偿不受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影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并存关系
与租赁权的关系
先租后抵
租赁权优先
先抵后租
抵押权已登记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
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系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与超级/价款优先权
主债权必须是用于购买抵押物的价款
动产价款的抵押权需要在十日内完成登记
仅限于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不得对抗留置权人
与抵押物买受所有权的关系
买卖不破抵押
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
与无担保债权
抵押权人的债权优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清偿
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人不得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实现
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已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处分抵押物,从而确保债权优先受偿
实现途径
协商
诉讼执行
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变价程序
抵押权实现条件
有效的抵押权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无法律上的其他限制
变价方法
拍卖
变卖
折价
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权受保护的时间限制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
概念
抵押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定抵押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 债权人有权对抵押人设定抵押范围内的动产优先受偿
特征
抵押权标的物有三个方面特点
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抵押物不是单个的财产,而是集合体
抵押物不仅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还包括将来的财产
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
设立与登记
抵押人的范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物的范围
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合同内容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效力
动产浮动抵押因抵押合同生效而成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内部关系
抵押权的外部效力
登记对抗
抵押物的确定
抵押物确定的事由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其他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物确定的效果
浮动抵押物转为固定之物,固定的抵押物不能再自由流转
浮动抵押固定化,抵押性质发生根本变化
抵押人对抵押物不能再自由处分,应收抵押权的限制
抵押权人对确定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财产确定时,抵押权实现时
最高额抵押
概念
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
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提供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弱化
设定
设定方式
订立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最高额抵押合同
效力
担保的债权范围
内容的变更
转让
确定
确定的事由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何时请求,何时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比如说设立最高额抵押有一定目的,目的满足后新的债权自然不会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确定的法律效果
新生的债权不能再进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确定后的债权不能再部分或全部独立转让,债权与抵押权不可分离
抵押权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应在确定的债权范围之内
共同抵押
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标的物上成立的抵押
效力
分配式共同抵押(按份责任)
连带式共同抵押(连带责任)
质权
概念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与抵押权的不同
标的物
抵押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
质权的客体为动产以及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
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
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权登记为要件
动产质权的成立,出质人须依约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
效力范围
抵押权仅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质权兼具留置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质物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上
质权的类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最高额质权
动产质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质权的事由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标的物只限于他人的动产,且具有可转让性
质权人对质物所卖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具有从属性,随主债权的产生、移转、消灭而产生、移转、消灭
质权以质物的支付作为成立的要件
取得
设定
质押合同的签订
书面形式
质物的交付
动产物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
质押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效果和责任
善意取得
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取得该动产的质权
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
例外
孳息
代位物
添附物
当事人权利义务
质权人
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保全质物价值的权利
转质权
质权的处分权
变价权
义务
保管质物的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
返还质物的义务
出质人
权利
保全质物的权利
行使质物所有权的权利
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权利
追偿权
义务
容忍和不作为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实现
条件
动产质权有效存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
法律后果
消灭
一般原因
特殊原因
质权的抛弃
丧失占有或标的物灭失
权利质权
概念
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客体的质权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物质实体的有体动产
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质权设定的方式
动产质权成立的条件是质物占有的移转
权利质权交付权利证书、将权利设质的情况通知该权利的义务人、登记
质权的效力内容和实现方式
动产质权的主要效力内容表现为对出质动产的实际掌握与控制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
必须是财产权
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必须是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
设定
设立
订立权利质押合同
移转出质权利准占有
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有价证券)
债权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
付款请求权
债券(国、公)、存款单
还本付息
物权证券
仓单、提单
办理登记时质权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效力
效力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合同另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型质权
占有权利凭证
保全入质权利
登记型质权(限制转让)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限制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
限制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实现方式
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处分担保物,以优先清偿其债权
依法排他性地代替出质人行使质押权利
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
可收取入质权利的收益
留置权
概念
指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物并从中变价受偿的权利
特征
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不具有追及效力
成立要件
积极要件
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与其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属企业,即使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与其对债务人的某一特定债权毫无关系,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消极要件
违反社会公德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动产的
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效力
效力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
保留留置物的义务
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义务
清偿义务
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情况除外
实现
实现条件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该宽限期可以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的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权利
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
实现方法
消灭
原因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后果
返还留置物
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
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特征
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担保物权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担保物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
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被被分割为数个部分或者一部分灭失、让与其他人,担保权人仍就分割、余存的各部分行使其担保物权
被担保债权即使经分割、部分清偿或者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债权而存在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因意外原因或第三人行为而发生灭失、毁损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至担保物的赔偿金上的特性
征收也是担保物权发生代位的原因
代位物主要有三种
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
特定性
担保财产、担保债权
优先受偿性
表现
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债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执行权
担保物权人在破产当中享有别除权
例外
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后设定抵押的情形
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将优先于担保物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功能
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媒介资金融通,促进商品交易
分类
根据担保财产种类
动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
权利担保
根据产生依据
法定担保
意定担保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的担保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根据是否典型
典型担保
担保物权、定金、保证
非典型担保
所有权保留、保理合同、保税仓交易、融资租赁合同、让与担保
一般规则
设立
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合同+物权公示
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并不导致担保物权的产生
担保物权自完成公示时产生,只有交付标的物或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果
物权公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公示为准
成立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成立
意思表示一致
书面形式
形式瑕疵治愈规则
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自身效力
担保物权的成立
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设立
抵押权、质权和各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由法律规定而成立
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范围
约定
法定
主债务及其利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担保物灭失且无代位物存在
债的担保概述
概念
为特定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对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
特征
债的担保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
类型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而成立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
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担保
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
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
债务人担保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特定财产
第三人担保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保证或一般责任财产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
区别
性质不同
人的担保属于债权式担保,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成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请求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物的担保是一种物权关系,物的担保一旦成立,债权人即被赋予相应的物权
主体不同
人的担保的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物的担保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客体不同
人的担保的客体是第三人的信用,即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物的担保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公示方法不同
人的担保的成立无须公示方法的完成
物的担保原则上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否则不成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不同
人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物的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主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
区别
对象不同
本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一般是既存的现实债权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附延缓条件的将来债权
成立条件不同
本担保成立与有效不以其他担保成立与有效为条件
反担保则以本担保的成立和有效为条件
实行条件不同
本担保的实行以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为条件
反担保的实行以主债权的担保人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为条件
例外:债务人破产时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律关系适用的一般规则
从属性
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原则上无效
例外: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在担保权人接受后生效
担保的责任范围不超出因主债务而发生的责任范围
超出返还
基于担保从属性的主体同一性认定
例外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主体限制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例外: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外提供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并不限制公司充当担保人。 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担保的无效与责任
无效的原因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自身的瑕疵
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
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