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思维导图,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编辑于2024-06-27 13:05:15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思维导图,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概述、债的担保概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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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时,权利人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思维导图,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这是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概述、债的担保概述等。
公司法
公司法基础理论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分类
公司登记制度
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
定期会议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1年1次
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股份公司2个月内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
有限公司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股份公司
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
临时会议召开15日前
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其他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
监事会召集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
董事会召集
同上
监事会召集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
表决权
有限公司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股份公司
每1股份有1表决权
无面额股
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根据公司章程将已发行的
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
面额股
注明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类别股股东除外
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表决权数相同
转让需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这两种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表决规则
一般事项
有限公司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事项
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
增资
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表决
有限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章程另有规定
决议效力
类型
决议不成立
未开会
未表决
人不够
同意不足
决议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决议可撤销
决议内容存在瑕疵
违反公司章程
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
典型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15日通知
召开股东会未通知个别股东
未经董、监,股东直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行使了表决权
例外
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消灭
董事会
简化制度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董事
该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人数
有限公司3-13人
股份公司5-19人
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原董事/监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3人
辞任书面通知,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决议有效
负责人和组成
董事长
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3人以上,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应当有职工董事
但设有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职工董事
审计委员会
有审委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成员3人以上
过半数成员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不得与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决议过半数通过
表决1人1票
监事会
简化制度
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时,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监事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人数
3人以上
任期
每届3年
负责人和组成
设监事会主席1人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无规定
股份公司可以设副主席
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监事
不少于1/3
兼任限制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董监高
概念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类型
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而非选任
法定代表人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消极任职资格
情形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犯罪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破产清算
经理、董事、厂长
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违法被关
法定代表人
负有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较大负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处理方式
选举、委派、聘任无效
解除职务
义务
忠实义务
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
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注意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
禁止行为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其他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自我交易
情形
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监高的近亲属
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人
程序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限制交易机会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竞业限制
董监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例外同上
关联董事回避
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
归入权
公司的重大变更
增资
减资
合并
分立
变更形式
公司的解散清算
解散
一般解散
强制解散
司法解散
清算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资本
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必须将资本一次性发行(
必须将发行的资本全部认购
允许资本分期缴纳(易错点)
授权资本制
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及首次发行的资本数额
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
股东会有权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将资本发行权授予董事会
董事会决定分次发行
3年内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原股东仍占2/3)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每次发行的股份均登记为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该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
发行股份时需全部认足或募足
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期间,须保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资产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章程确立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利润分配顺序
缴纳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先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按规定用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税后利润10%
累积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转为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分红
资本公积金
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溢价款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金额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有效
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资产)
非货币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出资
在交付前不享有股权
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登记+交付
股权出资
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
本质是债权转让
条件
可估价
评估的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可依法转让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适用善意取得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视为公司恶意
禁止出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方式
原则上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金融机构以及股份公司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
股东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以到期债权额为上限
区别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出资责任
对内责任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情形
出资迟延
货币出资不足额
未出资
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无须承担责任)
(但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责任
向公司足额缴纳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认定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
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责任
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的,不再承担责任
发起人
出资瑕疵的影响
新剩利的合理限制
股东失权制度
催缴
董事会或者未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决议,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剩余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表决回避
发出宽限期不少于60日的催缴书(否则为非失权催缴)
失权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并非当然丧失股权)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权
后续处理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
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救济
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
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
股东资格
概念
类型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
国家
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
股东资格之诉
以公司为被告
证明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股权变动生效要件
登记
股权变动对抗要件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概念
登记于股东名册或经工商登记,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实际股东
概念
未登记于股东名册或未经工商登记,但实际出资的股东
内部关系
代持协议
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
权利归属
实际股东
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可以以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
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善意取得
造成实际股东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显名
外部责任
在出资不足时,名义股东不能以其非实际股东为由抗辩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
财产权
股权/股份转让权
有限公司
对内转让
完全自由
全部或部分转让
章程另有规定
对外转让
通知
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书面通知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先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按各自出资比例
转让方反悔
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
救济
损害方式
未告知其他股东
欺诈
恶意串通
保护原股东,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章程另有规定
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
继承
当然继承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股份公司
原则转让自由(原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特定主体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法定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董监高持股、转让的限制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未届期股权转让与瑕疵股权转让
未届期股权转让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善意,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
没有优先认购权
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剩余财产分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诉讼
列公司为被告
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否则驳回诉讼请求
强制分红制度
滥用股东权利或董监高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分配时间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
异议回购请求权
主体
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情形
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股份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新增)
期限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协商不成的,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起诉
后续处理
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日内注销
股东会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管理参与权
表决权
受限情形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互持股
关联交易
董监高、其近亲属、其他关联关系的关系人
选举权
累积投票制
知情权
一般文件的查阅和复制
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
主体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委托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无须股东在场
范围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拒绝查阅
实质性竞争关系
为了向他人通报
前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
救济
举证责任倒置
不得剥夺知情权
通过章程和协议实质性剥夺
股东自愿放弃
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受损
原告
受损股东
被告
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董高
利益归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
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
原告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
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
被告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人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反诉
前置程序
董高损害公司利益
要求监事会起诉
监事损害公司利益
要求董事会起诉
三种情况
拒绝起诉
自受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利益归属
胜诉利益归公司/全资子公司
败诉利益自己承担费用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母公司股东对侵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主体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全资子公司
无需履行双重前置程序
母公司股东只需请求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起诉,无须向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