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广东省公务员行政执法岗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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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2-24 17:36:22行政执法岗
公务员法
概念
履行公职
行政编制
录用
办法
条件
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拥护宪法
良好品行
身体条件
文化和工作能力
不得录用
刑事处罚
开除党籍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职务与任职
职务层次
职务
职级
职务类别
综合管理
专业技术
行政执法
任职方式
委任制
选任制
任期制
奖惩制度
考核
德能勤绩廉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称号
处分
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交流与回避
交流
调任
转任
回避
职务回避
公务回避
地域回避
辞职
辞去公职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涉及国家秘密 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正在接受审查
辞去领导职务
法定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辞退
予以辞退
连续两年不称职 现职调整不履行 十五三十只能走
不得辞退
公病孕
退休
提前退休
满30年
退休不足五年,已满二十年
特殊权利
抵抗权
有错误的:
意见权
违法的:
拒绝
申诉控告权:人事处理
复核:
子主题
直接申诉
刑法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要求
禁止溯及既往
排斥习惯法
禁止类推适用
平等适用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用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
管辖
属地管辖权(主权)
领域
领陆、领水、领空
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
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
特殊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属人管辖权(国籍)
最高刑3年以下
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一律追究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仍可追究,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权(利益)
且
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3年以上
按照犯罪地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权
海盗🏴☠️,劫持航空器
主体
自然人
完全有
年满16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
醉酒的人
完全无
不满12周岁
精神病人
相对无
已满14不满16
烧杀奸抢,商贩爆投
减轻
不满18,已满75
残疾人
半迷糊(老幼参半)
刑修11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进行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
双罚制
单位+自然人
单罚制
自然人
单位:罚金 自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ps: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设计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希望、追求
间接故意
放任、听之任之
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最终没避免成
犯罪目的vs犯罪动机
目的:结果 动机:起因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动机和目的
意外事件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客体
客体(抽象社会关系)vs犯罪对象(具体的人或物)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按照侵犯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分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将犯罪按照同类客体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
一般:单一客体——只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特殊:复杂客体——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
成为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能为
不为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
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要点
他人
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
事前、事后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现实存在
制止
打架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
本人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
无防卫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
正在进行
人身+暴力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要点
遇到危险
不得已
保大放小
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避险过当
无避险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