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是一篇关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十、公务员惩处,九、公务员的奖励,八、公务员晋升职务条例,七、公务员任用方式,六、公务员考核,十二、公务员交流,十一、公务员培训,二、公务员的分类,十五、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十四、公务员工资,十三、公务员回避制度,五、公务员录用,四、公务员职务序列与级别,三、公务员管理原则,一、公务员概念与指导原则。
编辑于2024-03-28 08:51:50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公务员概念与指导原则
概念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指导原则
贯彻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党管干部原则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公务员的分类
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特殊职位
三、公务员管理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方面和公务员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确保公务员选拔的公平性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该原则强调对公务员既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也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该原则强调在选拔公务员时,应注重其品德和才能
分类管理原则。该原则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并在事务类公务员中进一步根据标准进行分类
法治原则。该原则强调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对公务员履行职务行为的依法保护
党管干部原则。该原则强调在公务员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具体的人事管理法规
四、公务员职务序列与级别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科员: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五、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录用流程
(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备案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三)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四)体检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五)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六)公示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录用原则
党管干部;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依法依规办事
六、公务员考核
考核内容
泛化指标
一般性:德、能、勤、绩、廉
重点性:政治素养、工作实绩
具体指标
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考核形式
属类原则
参考《公务员考核规定》
定期考核
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按照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专项考核
对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平时考核
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是对公务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属人原则
领导成员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
参考《公务员考核规定》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清正廉洁
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高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考核意义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七、公务员任用方式
任用类型及有关规定
选任制
正常
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反常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聘任制
聘任要求
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3.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聘任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
合同期限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福利
保险待遇
违约责任
……
聘任纠纷
仲裁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仲裁结果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任用要求
1.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八、公务员晋升职务条例
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任职
准予任职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转任、挂职锻炼的
免职后需新任职务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考察或了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免职
免职情形
晋升职务后需免去原任职务的
降低职务的
转任的
辞职或调出机关的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退休的
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程序
提出免职建议
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自然免职情形
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被辞退的
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晋升职务
乡科级领导职务资格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条件
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五年以上
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四年以上
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程序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降职程序
提出降职建议
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职务任免与升降禁止行为
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随意放宽或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条件
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情况
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行为
九、公务员的奖励
奖励方式
奖励
嘉奖
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十、公务员惩处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类型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处分原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处分期限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十一、公务员培训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十二、公务员交流
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 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
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 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挂职训练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十三、公务员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 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婚亲关系
回避职务
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
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职务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行政机关部门
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人员
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的情形
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十四、公务员工资
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
津贴
补贴
奖金
工资等级
一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总理
二级
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
部长、省委书记、部党组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
四级
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
司长、地级市长、厅长、巡视员
六级
副厅长、副市级、助理巡视员
七级
处长、市局长、调研员、县长
八级
助理调研员、副县长、副处长
九级
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主任科员
十级
副科长、股长、乡镇助理、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
科员、县以下
十五、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适用范围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施聘任制
条件
实施聘任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面向专业性较强职位
特性
对专业性较强职位与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
录用方式相对灵活
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
任职期限非终身制
意义
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健全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
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聘任方式
公开招聘
直接选聘
录用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进行考试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查、考察和体检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