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法理学的思维导图包含法的概念、特征、渊源、效力、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08 23:43:04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普遍性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最后手段(非唯一手段)
程序性
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可诉性
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可提起诉讼
法的渊源
概念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非正式渊源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正式渊源
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人民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部、委、行、属、直
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
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规章)
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市级法规)
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
地方政府规章(市级规章)
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人大
经济特区法规
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
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区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签署的条约和共同遵循的习惯
法的效力
效力层级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领土
领水
领空
本国驻外使馆(视为领土延伸)
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终止生效时间
明示
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默示
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溯及力
概念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两大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
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新法判的轻可以用新法,不能用新法管旧事)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
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
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评价作用
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预测作用
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
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都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社会作用
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阶级社会中主要包括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物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法与政治
同属于上层建筑
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法与道德
联系
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具有互补性
区别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注意(常考)
违法行为不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
在人类历史上,道德先与法律产生
法律关系
概念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概念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分类(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比如合同、遗嘱
法律事件
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掉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法的运行
法的实施
概念
法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守法、执法、司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分类
守法
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所有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执法
法的执行
广义
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
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单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征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
概念
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法律责任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
法的制定
立、改、废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不同与法系)
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