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代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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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修改版《民法》(上)
5.民事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精简版
代理的民法思维导图
民法法人
民法-孟献贵所有权
民法总论第五章-法律行为
一、民法总则
民法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
代 理
概述
含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适用事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法律行为
不适用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关系
分类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代理权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委托授权:≠委托合同,委托授权书只需被代理人签名,无需代理人签名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法定代理
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监护人-法定代理权
特殊的相对人
自己代理(自我缔约)
双方代理
代理人的数量
单独代理,代理权由一人独自享有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代理中,一人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人由本人来选任还是由代理人来选任
本代理:代理人由本人选任,是复代理的对称
复代理:由代理人根据复任权,为本人选任代理人,亦称为转代理、再代理或次代理
生效要件:本人的同意
事先授权或同意
事后追认
法律效果
本人同意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本人不同意
由代理人自己对所转托之人的行为负责,转托之人的行为效果由代理人承担,与本人无关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表见代理
L17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
客观上,行为须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被代理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造成了代理权的外观
被代理人虽然限制或撤回了代理权,但给相对人留下的权利外观却是代理权没有被限制或撤回
主观上,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本人与因):被代理人有过错/参与了
外部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没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内部关系:被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子主题
违法行为的责任
L164-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
L164-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参照L15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L167,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代理行为违法
自我行为的禁止 L168
自己代理(自我缔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无权代理
含义: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旨在归属其法律效果于本人的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
没有授权
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
曾经存在现在已经终止
对行为效力的影响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一经追认,行为确定生效,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L503:实际履行、接受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举证责任:推定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对恶意/有过失的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且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构成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则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的承担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行为无关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代理权的消灭
意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L173
1、代理期限届满: 2、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撤回授权/解除委托合同) 4、代理人辞去委托(解除委托合同/放弃代理权)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人消灭、限人看情况) 6、代理人死亡或终止: 7、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 8、代理权的解除条件成就:
L174:特殊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L175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限人/无人)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L163、165
特别的生效要件:要求有代理权,无权代理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