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自然人
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编辑于2024-08-26 18:52:52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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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展现了民法总论中关于自然人的相关法律知识,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讲起,将民法中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展开他们各自作出的行为的效力。接着本章还包括于此相关的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
本章以框架的形式呈现了代理的相关知识,包括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如意定代理、法定代理),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代理行为会变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在于民事权利的分类。剖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类、产生与变动等核心内容。
自 然 人
概说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点:平等性,不得处分、不得让与和抛弃
L13: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保护
民法典16,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上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保护。如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L994、195 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L17-24 含义:能够以独立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或: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分类
完人
包括: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人
限人
包括:>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效果:限人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代同意、追认,但是纯获利或与心智相符的行为有效
无人
包括:<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效果:无人实施的行为无效,需法代代理实施
住所
含义: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确定标准:L25-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实益
确定法院管辖的标准:原告就被告
确定监护人时需要参照的因素
监护
对无人、限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监护制度所调整的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
注意顺位
1、父母:L26父母有义务,L1084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监护权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自愿担当、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5、机关监护/组织监护: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遗嘱监护
L29-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走法定监护
一方指定,在遗嘱生效时另一方有监护能力,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另一方担任(父母优先)
协议监护
L30-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父母想要免责的-不支持;父母协议确定自己丧失监护能力时的监护人-支持
指定监护
L3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包括争当监护人和不愿意担当监护人两种情况)
两委会、民政部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对成年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
注意顺位 L28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5、机关监护/组织监护
遗嘱监护:L29
协议监护:L30
指定监护:L31
事先协商确定监护:L33
订立书面协议;在丧失能力前协议可被任意一方解除,丧失部分/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不可解除
监护人的职责
L3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紧急情况,被监护人陷入无人照料的,两委会或民政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不同于临时监护人)
L35: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侵权责任的承担
L1188: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
L1189:上种情况下,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资格的撤销
撤销的情形:3类
民法典36—1,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注:监护资格撤销≠负担相关费用义务消除
恢复
仅限于亲子之间
L38: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资格的终止
民法典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总结:变更监护人的情形1.指定不服 2.对应终止监护关系发生争议 3.协议变更
宣告失踪
含义: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制度价值:此制度有助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条件L40、4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民法典201、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次日)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总则编解释1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2)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129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法院作出宣告
指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应当发出寻找的公告,为期3个月
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人
担任:L42
职责: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所欠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L44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申请
失踪人被离婚:L107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撤销
L45,失踪人重新出现的(仅有这一种撤销的情况)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旨在消除这些不确定的状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一定的期间
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两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立即申请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作出宣告
应发出寻找公告,为期一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其他规定
L47对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L48,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撤销
要件L50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3)法院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L51:原则上自行恢复
例外:配偶再婚或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L52: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当事人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L53-1:应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返还主体:依照《继承编》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
侵权责任
L53-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推定):若未实际死亡,不影响这段时间内行为的效力
个人财产成为遗产,继承开始 L1121
婚姻关系消灭 L51
子女可以被配偶一方独自决定送养给他人
②③④同未成年人 ⑤仅针对成年人
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