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1858 年 6 月 13 日签订,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日后中国若给其它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条约》:1858 年 6 月 18 日签订,美国公使驻北京;增开潮州 (汕头)、台南通商;扩大最惠国待遇等。
中英《天津条约》:1858 年 6 月 26 日签订,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中法《天津条约》:1858 年 6 月 27 日签订,法国除取得英国上述特权外,还规定允许天主教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