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资料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诊疗,流程,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感兴趣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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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
流程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yljg.healthhlj.cn)
卫健监管、接入、审批备案
互联网诊疗
增加诊疗方式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3.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4.三方系统合作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5.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增加作为第二名称
1.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黑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3.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互联网医院申报技术指南》要求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各项佐证材料; 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新设置医疗机构
1.增加诊疗项目
增加诊疗项目资料+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2.增加作为第二名称
同增加作为第二名称
3.独立互联网医院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互联网医院申报技术指南》要求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资质、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各项佐证材料; 6.与黑龙江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口对接情况说明: 7.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互联网医院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标准
诊疗科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人员
(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 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房屋与设备设施
(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五)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六)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规章制度
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案。
远程医疗
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人员基本条件
1.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2.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设备设施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