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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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05 13:06:06第二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
A. 概念:
法是由特定生活条件【物质】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 特征:
1.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要特征)。
法的调整对象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人的行为;
2. 国家意志性:
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即立法;
3. 国家强制性:
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但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最重要特征);
4. 普遍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5. 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6. 可诉性:
当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7. 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变,反对法律朝令夕改。
三个不同层次:
第一,法律的本质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此,法律的稳定性首先指法律本质的稳定性,它是法律稳定性中最根本的层次。
第二,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稳定性的第二层次是指法律内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法律权利义务保持不变,法律具有内容稳定性。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干,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因而,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本质只有靠法律权利义务来体现,没有权利义务,法律本质便成了虚无飘渺的东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稳定性。
二、 法的本质和作用
A. 本质
1. 国家意志性(正式性);
2. 阶级意志性(阶级性);
3. 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社会性】
B. 作用
1. 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对自己)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 评价作用(评价他人)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 预测作用(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 强制作用(强制违法犯罪者)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教育对社会普通大众)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2. 社会作用
1||| 政治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 社会职能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C. 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
1. 自由: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目标
2. 正义:公平、公正、平等
3. 秩序:基本价值
三、 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
A. 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 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并能够作为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法的效力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2. 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
(1) 正式渊源
1||| 宪法【最核心】
2||| 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 行政法规
例:《娱乐场所管理条》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6||| 国际条约、国家惯例
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缔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
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7||| 其它法源
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文件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范畴。
(2) 非正式渊源
1||| 习惯
2||| 判例
3||| 政策
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B. 法律部门
1. 含义: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C. 法的效力
1. 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新法的效力优于|日法;
3. 效力范围
(1)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2)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1||| 法的生效时间
2|||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3||| 法的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1||| 属人主义;
2||| 属地主义;
3||| 保护主义;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4) 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4.
第二节 法的要素和法律体系
一、 要素
A. 组成: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 法律规则
1.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1) 假定条件
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由约束力。
(2) 行为模式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具体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 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种。
3.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4. 种类
(1) 行为模式的不同
1||| 授权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 义务性规则
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的规则,即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3||| 权利义务复合性
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又是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确定性程度不同
1||| 确定性规则
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规则。
2||| 委任性规则
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规则。(例如,xx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准用性规则
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xx内容,参照xx法律(xx法条)执行)
委任机关,准用法律
(3) 限定的范围不同(是否可以私了)
1||| 强行性规则
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规则(一般为义务性规则,是公法)
2||| 任意性规则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则(一般为权利性规则,是私法)
(4) 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
1||| 调整性规则
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功能
控制行为
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先有行为 后规则
2||| 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先规则 后行为
3||| 两者在功能和所涉行为上存在区别:
a.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b. 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C. 法律原则
1. 概念:
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去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2. 分类
(1)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
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
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个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原则
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个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等
(3)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罪刑法定【依据刑法】
程序性原则
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如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依据刑事诉讼法】
3. 适用条件:
(1)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先规则后原则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D.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1. 内容上
法律规则
明确具体,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
比较笼统、模糊,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并不直接明确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
2. 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
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只要条件满足必须适用。
法律原则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共存。
二、 法律体系
A.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B. 特征:
国内法:
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
现行法:
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例如劳动法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相关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三节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 法律关系
A. 概念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B. 构成
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2.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3.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
2.人身利益;
3.智力成果;
4.行为。
C. 权利和义务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分伯仲,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机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D.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必要条件:
一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二、 法律行为
三、 法律责任
A. 概念:
1.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引起的,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广义
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
3. 狭义
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B. 分类:
1. 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2. 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4. 行政责任
5. 国家赔偿责任
C. 免责事由:
1. 时效免责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2. 不诉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 有效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私了"
6. 自助免责。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 人道主义免责。
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轻减轻】
第四节 法的运行
一、 立法
1. 立法权
(1)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4)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6)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人大
2. 立法的效力
(1)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3. 立法裁决
(1)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3)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二、 法的实施及法律监督
A. 法的实施
1. 含义:
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法的实施将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
2. 分类:
(1) 依据:
实施主体和内容
(2) 包括
1||| 法的遵守【守法】
a. 概念: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b. 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c. 范围:
守法的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等。
2||| 法的执行【执法】
a.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b. 特征:
I.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II.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III.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IV.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c. 原则:
I. 依法行政;
II. 讲究效能;
III. 公平合理。
3||| 法的适用【司法】
a. 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b. 特征
I.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II.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III.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IV.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V. 被动性
c. 司法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程序性要求不同;
主动性不同。
B. 法律监督
1. 含义:
(1) 狭义:特定国家机关 依法 合法性监督
(2) 广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合法性
2. 构成:
(1) 主体 /客体:
狭义:国家机关
广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 内容: 各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
(3) 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权利
(4) 法律监督的规则: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3. 体系:
(1) 国家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核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
(2) 社会监督:
即非国家机关的单位、个人进行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C. 法律解释
1. 概念:
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2. 分类:
(1) 主体与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
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效力最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
行政机关
非正式解释
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
学者、法官、教授
没有法律效力
(2) 解释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字面解释:
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扩大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 解释方法不同
文义解释
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各种解释方法中,最优先使用的方法。
体系解释
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保障国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历史解释
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
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判例和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是指根据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节 法与社会
一、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 法与政治
1.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2. 一方面,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政治是法的内容,制约着法,居于主导地位。
3. 另一方面,法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法是政治的形式,反映政治的内容,影响政治的内容并促进政治的发展,这是因为,法的内容中首先包括了政治要求;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法自始至终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但是,同时切忌将法看成是政治的附属物.
三、 法与道德
1. 联系: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互相保障。法与道德都是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2. 区别:
1||| 表现形式不同
法【国家意志】
道德【社会意志】
2||| 违反后果不同;
3||| 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法是通过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的关系。通过权利和义务双向调整人们的行为。
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道德是以义务为调整重点的;
4||| 调节的对象不同:
法律调节人的外在行为
道德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5||| 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四、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五、 法与执政党政策
1. 区别:
① 意志属性不同;
② 表现形式不同;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2. 联系:
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3. 【我国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
1||| 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女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
法制与法治
A. 法制【刀制】
含义
法制,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和制度或法制系统,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一般意义上的法制指静态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的社会类型来看,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从历史上看,既有人治条件下的法制,也有法治条件下的法制。
B. 法治【水制】
1. 含义: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方略。法治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使用的治国方略。
2. 要求:
(1) 良法
1||| 法律完备;
2||| 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3||| 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
4||| 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2) 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1|||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严格依法办事;
4||| 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
A. 概念:
法是由特定生活条件【物质】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 特征:
1.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要特征)。
法的调整对象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人的行为;
2. 国家意志性:
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即立法;
3. 国家强制性:
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但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最重要特征);
4. 普遍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5. 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6. 可诉性:
当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7. 稳定性:
法律的稳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变,反对法律朝令夕改。
三个不同层次:
第一,法律的本质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此,法律的稳定性首先指法律本质的稳定性,它是法律稳定性中最根本的层次。
第二,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稳定性的第二层次是指法律内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法律权利义务保持不变,法律具有内容稳定性。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干,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因而,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本质只有靠法律权利义务来体现,没有权利义务,法律本质便成了虚无飘渺的东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稳定性。
二、 法的本质和作用
A. 本质
1. 国家意志性(正式性);
2. 阶级意志性(阶级性);
3. 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社会性】
B. 作用
1. 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对自己)
确定指引:
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
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 评价作用(评价他人)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 预测作用(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 强制作用(强制违法犯罪者)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教育一般人)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2. 社会作用
1||| 政治职能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 社会职能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C. 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
1. 自由: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目标
2. 正义:公平、公正、平等
3. 秩序:基本价值
三、 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
A. 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 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并能够作为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法的效力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2. 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
(1) 正式渊源
1||| 宪法【最核心】
2||| 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 行政法规
例:《娱乐场所管理条》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
6||| 国际条约、国家惯例
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缔约双方或各方即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
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
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7||| 其它法源
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文件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范畴。
(2) 非正式渊源
1||| 习惯
2||| 判例
3||| 政策
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B. 法律部门
1. 含义: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C. 法的效力
1. 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新法的效力优于|日法;
3. 效力范围
(1)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2)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不溯及既往)
1||| 法的生效时间
2|||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3||| 法的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1||| 属人主义;
2||| 属地主义;
3||| 保护主义;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4) 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4.
第二节 法的要素和法律体系
一、 要素
A. 组成:
法律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B. 法律规则
1.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1) 假定条件
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由约束力。
(2) 行为模式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具体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 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种。
3.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4. 种类
(1) 行为模式的不同
1||| 授权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 义务性规则
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的规则,即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3||| 权利义务复合性
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又是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确定性程度不同
1||| 确定性规则
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规则。
2||| 委任性规则
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规则。(例如,xx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 准用性规则
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xx内容,参照xx法律(xx法条)执行)
委任机关,准用法律
(3) 限定的范围不同(是否可以私了)
1||| 强行性规则
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规则(一般为义务性规则,是公法)
2||| 任意性规则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则(一般为权利性规则,是私法)
(4) 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
1||| 调整性规则
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功能
控制行为
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先有行为 后规则
2||| 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先规则 后行为
3||| 两者在功能和所涉行为上存在区别:
a.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b. 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C. 法律原则
1. 概念:
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去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2. 分类
(1)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
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
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个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原则
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个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等
(3)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罪刑法定【依据刑法】
程序性原则
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如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依据刑事诉讼法】
3. 适用条件:
(1)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先规则后原则
(2)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D.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1. 内容上
法律规则
明确具体,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
比较笼统、模糊,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并不直接明确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
2. 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
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只要条件满足必须适用。
法律原则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共存。
二、 法律体系
A.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B. 特征:
国内法:
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
现行法:
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例如劳动法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相关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三节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 法律关系
A. 概念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B. 构成
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2.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3.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
2.人身利益;
3.智力成果;
4.行为。
C. 权利和义务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来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分伯仲,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机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D.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必要条件:
一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二、 法律行为
三、 法律责任
A. 概念:
1.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引起的,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 广义
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
3. 狭义
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B. 分类:
1. 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2. 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
4. 行政责任
5. 国家赔偿责任
C. 免责事由:
1. 时效免责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2. 不诉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 有效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私了"
6. 自助免责。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 人道主义免责。
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轻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