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刑诉左宁》(2)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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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15 11:37:50刑诉基本原则
具体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概述
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独有原则,即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具有法律约束力,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在具体证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论法的基本原则
详解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具体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贡。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3方面
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既包括依据宪法,还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强调机关独立,而非个人独立
独立的对象是防止行政干预
独立的方式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没有隶属关系,是监督关系,可以说某院独立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有隶属关系只能说检查系统整体独立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注意区分分工、配合、制约的概念。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规制的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规制公、检、法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分夭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主体是公、检、法,而非其他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阶段
各个阶段,横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立案后开始监督,立案前不监督
监督性质
多表现为建议,通知,而非决定权
监督对象
可以监督公安机关,法院,毫不客气
不能监督监委会,可以客气协商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人地两敬,翻译联通
《刑诉法》第9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论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保障辩护权,但是只有特定嫌疑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公检法才有义务保障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含义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强调定罪权的归属)
法院才能定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形式定罪
规定
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公诉后是刑事被告人 起诉书的落款日期就是嫌疑人变为被告人的那天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仅在少量的持有型(譬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等)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疑案作无罪处理。 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意
不等于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一个人在没有经过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之前,要把这个人当做无罪来对待
不等于疑罪从无
两个强调点不一样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中国式“辩护交易”(美)
我国国情案多人少,一个法官每年300多案子,为了提高审判效率,90%案子都认罪了快速审,剩下10%慢慢审,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而非卷宗中心或走庭审过场
一旦认罪认罚,启动速裁程序,10分钟一个案子
适用
适用刑诉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 适用所有刑事案件
审前阶段拒绝认罪认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前阶段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拒绝认罪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
要求认主要犯罪事实,不必然认罪名
一人犯数罪,只供述一罪或部分的,不作“认罪”认定,但可适用坦白,酌情处理
认罚
认量刑建议
结合退赔态度及行为(注:同意赔钱给被害人,赔多少还没商量好,也可以适用,只是从宽酌减)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可用可不用,不用也不影响认罚认定,不能说应当适用
需要有悔罪立场
怎么从宽
1.可以从宽:而非“应当” 从宽。
2.从宽结果: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
3.尽量非羁押、非监禁:(1)犯罪嫌疑人若在押,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看还有没有关的必要)。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能轻则轻。 如果穷凶极恶,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轻
4.评价一次: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可以分开考量,不能综合考量后多减
被害方异议
应当听不影响: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异议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社会调查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非监禁刑罚),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归司法局司法所管)进行调查评估。 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3.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拟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重点
对非监禁刑罚管制缓刑要调查。
一般司法局调查
除了公安不自行调查,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委托司法局或者自行调查。
这个调查是一个参考材料的作用,不起决定作用。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注意:是情节轻微,不是犯罪情节轻微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条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又无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我国只有特赦,且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亲告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16条虽然叫“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但不意味着所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均属于
底层逻辑:“是坏人,但算了”。不包含,“是好人,不应罚”的情况。
因此,这里的“其他”:可以包括: 1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2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附条件不起诉后经过考验期,最终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3.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作出的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2)不可包括: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意外事件;4职务行为(警察自卫杀人)。
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处理
口诀
显时赦,告死他,虽是坏人不追责 他:坏小孩,有悔改,疯叔叔,是人才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体系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