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5《左宁刑诉》(7)刑事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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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6-15 11:46:28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
概念
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注意
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刑事证据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8种表现形式
其他手段如警大辨认、测谎得出的结论、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等只能帮助审查、判断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具有可采性) 需要经过查证属实的过程
基本属性(3)
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首要属性,最本质特征
关联性
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
常见:因果联系(如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犯罪动机)
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
证据能力(有没有资格)
证明力(力量的大小)
根据嫌疑的品行,受害者有罪论,类似犯罪,都不能作为依据
合法性
主体
方式
形式
程序
如何成为定案根据
种类(8+1) 8种法定分类
(一)物证;
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等。
注
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 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法官在认定时,作为物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
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对案发现场的格局、状况拍照,该照片认为不是物证, 也不是书证,而属于勘查笔录的一部分。
有时,物证、书证可以同体,关键看用证据的什么方面来证明案件事实。
譬如,在走私淫秽物品罪中,走私的“小黄书”是什么证据?从走私的物品来看,属于物证。从其内容是否淫秽来看,属于书证(反映内容和思想)。
(二)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载体可以是纸张、墙壁等,书写的方法可以用手写、刀刻、印刷等,书证内容不限于文字,也可用图形和符号等。
存折
注意
注意判断书面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还是“其他证据的载体”。
如果书面材料的内容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譬如,甲通过与乙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该合同即为书证,因为可以直接反映诈骗的时间、数额等信息。
如果只是其他证据的载体,则不是书证。譬如,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所做书面陈述,不是书证,而是被害人陈述。证人向公安机关所做书面陈述,不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
注意判断证明目录、清单的定性。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表格、清单等属于勘查笔录。但当事人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目录或者清单不是证据。
因为,侦查人员拥有勘验、检查权力,
注意区分书证与电子数据。
要以侦查人员取证时证据的状态认定
如果电信公司提供的是书面的通话记录清单,该通话记录即为书证。
如果电信公司提供的是一个U盘,里面存储着通话记录数据,该U 盘为电子数据。即便侦查人员回到单位将U盘中的通话记录打印成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只是电子数据的载体,定性仍为电子数据。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案外人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外的人,即案外人。
证人身份优先
证人身份与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以及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身份矛盾。张法官属于本案证人,不能再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本案
证人证言的载体
证人证言的载体不影响证人证言的性质,譬如,证人将证言写在纸上是证人证言,证人将证言录制在录音笔里仍然是证人证言。
注意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国恐黑毒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公检法
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正特定人接触,保护人身和住宅
其他案件,公检法不主动保护,可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证人补助
公检法谁通知证人作证,谁为证人补助
对于被害人、鉴定人等因出庭而支出的各种费用没有相关补助规定
证人与见证人不同
不得担任见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
被害人陈述的载体不影响被害人陈述的性质,譬如,被害人向侦查人员陈述案发经过时,侦查人员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该录音录像仍为被害人 陈述。
与证人不同,被害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各种费用,没有相关补助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
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辩解”,不是证人证言。
被告人翻供
被告人在庭前和庭审中说的不一样如何采纳?关键看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被告人供述的对象为公安司法机关
区分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犯罪事实告知他人,他人向办案机关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犯罪经过写进日记该日记属于书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产生于案发过程中,而是产生于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的陈述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辩解的载体不影响证据的性质
但是,如果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在为了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该录音录像属于证明刑讯发生的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票员
鉴定人需要由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
大多数的鉴定书都是对鉴定问题提出肯定性结论意见,有时因为材料不充分或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只能供办案人员参考。
在侦查阶段,有多名鉴定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均应列明,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没有鉴定人职业资格证)提出的意见是不是证据?是什么证据?需要看委托的主体和实施的工作。
没有鉴定人资质搞的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可作证据
对特定事项
杀人了以后去医院检测出精神病,是书证
老百姓请专家对公检法请的鉴定人质疑,只做参考,因为没有鉴定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注
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拍照、绘图、制表等均属于此类证据,而不是书证、 电子数据等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九)几种特殊证据材料(可做证据使用,但不属于上述八种证据之一)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取证合法性证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问题提出的专门意见。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
注意
从产生时间上来说,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案发过程中,其他证据,均产生于诉讼(办案)活动中。
识别证据种类三步走
第一,认定证据种类,要看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定。
譬如,要调取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电子数据。要调取的是房产证,该房产证是书证,而不要想房产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房管部门电脑里的状态。
第二,取证时的证据状态确定后,对该证据的复制、打印、拍照录制等传来形式均不影响证据的原始属性。
譬如,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仍然是电子数据而不是书证。被害人对遭受犯罪侵害过程所作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将其陈述录音,该录音仍然是被害人陈述而不是电子数据。
第三,一项证据可以多种类合体,关键用证据的哪一方面来证明什么案情。
譬如, 走私的淫税书刊,既可以是物证(证明走私的物品),也可以是书证(证明淫秽)。此时, 选项中说淫秽书刊属于物证,正确;说淫秽书刊属于书证,也正确。
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如转述的证人证言、物证的照片等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量刑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
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收集言词证据应当特别注意: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尽可能用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只有言词证据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但应当特别慎重。
凡是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完整案件经过) 不能单独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不完整案件经过)
注意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案,即孤证不能定案。
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
否定性直接证据指的是足以否定“发生了犯罪事实”或者“谁是犯罪人”其中一个要素的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可以仅凭间接证据定案。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刑诉解释》第140条)。
与真伪无关。
不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与其他证据分类兼容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4种证据分类之间是可以相互兼容的。譬如,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可能既是原始证据、无罪证据,还是言词证据、直接证据
记忆逻辑
刑事证据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
两大类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等
区分
证据能力是指一项证据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也称证据资格
证明力是指一项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一定具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谈不上证明力问题。
具体证据规则(七项)
1.关联性规则。(与证据属性中的关联性内涵相同)
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
以下几项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先作有罪答辩,随后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譬如,不能因为看到甲搀扶被车撞倒的老人乙,就认为乙是甲撞倒的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2.传闻证据规则
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区别
传来证据强调不是原物、原件、原始陈述,而是复制品、复印件或者转述,是第二手、第三手、第N手材料。传来证据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
传闻证据仅针对证人证言,表现形式有二:道听途说和庭外证言。其中,道听途说就是传来证据。但庭外证言,如果是证人亲自感知亲自陈述,则属于原始证据。 显然,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一种交叉关系。
逻辑
3.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印件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强调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因为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较高。
注意该规则只针对书证,而不针对物证或者其他种类的证据。
4.意见证据规则
指的是,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注意该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而不针对鉴定意见或者其他证据。
5.补强证据规则
该规则是指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充、强化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官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需要补强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翻供了,前后矛盾需要补强
需要慎重使用的证据需要补强
闺蜜甜言
敌蜜恶语
补强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需要有A和B两个证据)
要有两个证据,不能自己补自己
(2)补强证据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即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A和B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如,犯嫌疑人第一次供述时说杀人用的刀长5cm,第二次供述又说杀人用的刀长2cm
注
需要存在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两个对象,且两个对象都具有证据能力。
待补强的证据一般为可变性、虚假性较高的言词证据,但补强证据则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均可。譬如,用-项物证可以补强-项被害人陈述,用-项证人证言也可以补强一项被害人陈述。
6.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任何供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而非被强迫作出的,对于被强迫作出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实际上就是我国《刑诉法》第52条中确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予以除,不能采纳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规则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起诉阶段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检察院有权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录像。对于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检察院需要调取讯问录像的,需要商请监察委员会
审判阶段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权利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提出线索或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申请排非时,“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至少提出一样,若只是笼统地称自己遭受非法取证,法院不会启动排非调查程序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证明责任:公诉人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调查结果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排非证明标准:确认存在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
“确认”存在非法为“高标准”,“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为“低标准”。达到哪个标准排除非法证据?达到“高标准”,当然排除非法证据。但若达不到“高标准”,只要达到“低标准”,也应排除非法证据。
排非后裁判:排非后若仍然证据充分,判有罪;排非后若证据不足,判无罪
二审排非: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或者没有排非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调查、处理
非法证据的审查处理
故意非法
过失非法
物证书证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2)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同时具备,但关键是无法查清来源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注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对未成年人发问,是否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但若没有在场,询问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是非法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允许合理解释。
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其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脆,出错就作废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记忆(1h6min)
“昏暗见个猪,辨认要排除”。昏(没有混杂或数量不对),暗(明显暗示),见(提前见到),个(没有个别),猪(主持人不合格)。这意味着,辨认笔录只有在“昏暗见个猪”时,才会被排除
譬如,辨认时,侦查人员忘了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辨认笔录是否排除?不一定。“忘了录像”不合法,但却不是“昏暗见个猪”,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记忆
可以简单记忆为:电子数据,一改就死。请注意,对电子数据的改动可以被区分为“篡改”和“修改”。做题时,如果出现“篡改”,直接排除。若出现修改,不可直接排视听除,需要影响真实性才排除
瑕疵证据
除了上述故意非法和过失非法两种需要排除的情形外,取证时若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视为瑕疵证据
对于瑕疵证据,鉴于属于轻微错误,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仍可作为定案根据。反之,若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依法排除
记忆
精华口诀(1h12min)
刑事证明
刑诉主体包含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要有诉求)
公诉机关
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没有诉求,是刑诉主体,不属于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对象
记忆逻辑
刑事证明责任
也称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检察院和自诉人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的特征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若不足以说服,将承担败诉和其他不利后果
责任分配
刑事证明标准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诉解释》第72条第2款)。这意味着,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时,证明标准可以略低一些。
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