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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法总论部分知识导图,主要包括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订立两部分内容,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1-08-28 20:25:22合同法总论
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广义
一切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反应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协议
狭义
民事合同
最狭义
债权合同
特征
合同的分类
理论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或不负有对价意义上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性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
必须采用特殊法定或者约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或生效
不要式
其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和程序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的合同
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而实现
继续性合同
指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订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又称合同的签订,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成立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
要约
概念和性质
期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有要约人)
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目的性)
要约应当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确定性)
要约邀请 invitation to offer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不要求
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商业广告
拍卖公告
招股说明书
招标公告
价目表
...
要约的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的存续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
未定有存续期间
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
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形式拘束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
实质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主体: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内容上: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镜像规则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最后一枪规则
期限: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两个例外:486;487
方式: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做出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成立时间
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
合意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和性质
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与他人接触时,负有以适当方式照顾与保护未来合同当事人的法益与利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负有以准合同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特征 1)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源在于缔约前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 3)它以过失方造成了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制度意义
构成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先合同义务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一方因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承担方式与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拒绝履行其相应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或未按约定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且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
暂时拒绝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在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时,向对方可以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的权利
构成条件
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在合同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应当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
效力
一时性的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订立后,确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其债务履行的权利
527
构成要件
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并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不安事由足以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效力
中止履行,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解除合同,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意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终了的制度
制度价值
价值
对无辜方的救济
分类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合同单方解除的特征
发生在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效力中止
解除权
解除权的概念和性质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563
解除权的消灭‘564
合同解除的效力‘566
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根据具体情形各自保有(如继续性合同)或进行清算、相互返还(如非继续性合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向另一方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 这里的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也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形态
不能履行
合同债务客观上不能履行;如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劳务为标的)
迟延履行
债务人虽然能够履行,但到期未履行
受领迟延
债权人没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未提供协助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但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其他方式
继续履行
概念
适合继续履行的条件
金钱之债
一般都适合
非金钱之债‘580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
赔偿方法
金钱赔偿主义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584
基础: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与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一切损害都应赔偿
限制:主要有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等
完全赔偿原则
可预见性规则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基本构成
可预见之主体
一般认为是违约方
预见之时间
订立合同时
预见之内容
损失的种类和范围
预见之判断标准
主客观相结合
与有过失规则(也称过失相抵)
是指守约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范围的扩大也有过失,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减少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违约方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591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支付违约金责任
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种类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性质
预定性
赔偿性
违约金的调整‘585-2
其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定金制裁,减价责任,价格制裁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
债权人的过错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况
约定情形
免责条款
先合同义务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产生的诚信、通知、协助、保护、说明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