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这是一个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思维导图,从创作工具与创作行为、“用户输入”与创作行为、“人和人工智能的关系”与创作行为三个主要方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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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创作工具与创作行为
创作工具:将表达性要素付诸实施的消极手段。该手段严格受控于人的意志
职务作品的劳动者工具属性
利益归属角度的考量
人工智能不可能在缺乏人的指示的情况下生成任何内容
不代表人工智能的生成行为不是创作行为
人工智能=相机等创作工具
创作工具不会参与决定创作内容“所见即所得”
人工智能自身的算法和所受的素材训练实质性地决定生成内容的表达要素
生成内容的可重复性=创作工具
可重复性并非创作工具的认定标准,而在于其是否直接决定/实质性参与决定结果
研发者的刻意要求导致重复性
随机创作的艺术为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形式”≠“艺术作品”
随意性导致其并非作品,不属于创作行为,依据“署名推定”进行保护
“用户输入”与创作行为
思想or表达? 思想✓
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也即因人而异
因人而异是具备独创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独创的对象是表达
用户输入的次数对创作行为的认定,“多回合生成作品说”《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用户的独创性贡献》
创作行为:《条例》3.1 “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直接决定构成作品的表达,但是≠100%,可以留下容纳其他来源的空间
人工智能的“暗箱模式”与第几回合无关,从始至终
创作:修改过程中所做的选择能够决定修改的结果,直接产生了有别于原内容。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
用户输入本身含有作品与创作行为的认定
构成表达的用户输入体现在生成的内容之中=用户输入决定了该内容=用户输入是创作行为
混淆对侵权行为与创作行为的认定
“人和人工智能的关系”与创作行为
“提出创作需求方与接收方的关系”与创作行为的认定
人与人or人与物,决定了提出需求方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作者
应当根据行为自身的特征进行定性,也即用户输入是否为创作行为
“有成果必有作者”的谬误
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由其算法和所受的素材训练所决定,无异于赋予其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