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包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④支付的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不计入存货成本,应借计“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用以抵减最终完工产品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应判断加工方是否已取得原材料的控制权,如果并未取得,原材料仍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则委托方不确认原材料销售收入,视为委托加工服务,受托方按净额确认委托加工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