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五章卑贱蛮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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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07 23:25:26卑贱蛮夷法律制度(元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条画五章》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郭宝玉)
《新立条格》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条格,制,断例,替代国家统一律典的编纂,法律上内容暗用而明不用,明废而实不废
条格和断例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
《大札撒》(成吉思汗)
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
习惯法
《至元新格》
何荣祖
侧重行政,财政,民事等方面,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至正条格》(元朝最后一部法典)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元典章》
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50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分划分法规条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元典章》中有先例
《经世大典》
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刑事立法
强奸幼女罪的确立,不适用赎法
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改十恶为诸恶
总的趋势处罚减轻
刑罚适用上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对于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
广泛恢复肉刑
警迹人
笞,杖,徒,流,死(死分为凌迟和斩)
又有刺字,劓刑等
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折杖法,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民事立法
阑遗物(牲口和奴婢),公告十天仍无人认领,官府收管
契约关系
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吗,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及收继婚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信实夫人才能充任媒妁
继承方面,蒙古人色目人各依本俗法,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出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行政立法
宣政院
掌管全国佛教和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
行中书省
行省
行省-路-府-县
蒙古管事
达鲁花赤
科举制度
每三年一次乡试,会试,殿试
程朱理学为内容经义取士
监察制度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仁宗《风宪弘纲》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中央一级御史台
地方行御史台
江南
陕西
中台,行太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重视加强对检察官本身的监督
并坐之,加等治罪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司法制度
大宗正府
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有所发展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实体法和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出现诉讼代理
"约会"制度
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政府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皇帝
枢密院(军事)
中书省(行政)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御史台(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