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五章清朝
这是一篇关于法制史第五章清朝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1-10-07 23:26:17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明律》为模范规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指定的《大清会典》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传统法典集大成者
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元典章》以六部分划分法规体例;《大明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制
元明清都是以六部官制作为分篇体例
《大清会典》
规范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则例
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定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清朝的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因族,因俗,因地制宜
刑事立法
刑种:笞,杖,徒,流,死
附加刑和派生刑,凌迟,枭首,戮尸,充军,发遣,枷号,刺字
凌迟作为法定刑:宋元明清
充军定位重于流刑的刑法种类:附近,近边,边远,烟瘴,极边
《五军道里表》
明朝充军六等:附近,沿海,边卫,边远,烟瘴,极边
发遣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发遣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受刺字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死刑制度
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斩绞)
有残酷化的趋势,凌迟,戮尸,枭首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保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旗人犯罪有以枷号代刑的特权
斩立决减为斩监候
刺字,旗人只刺臂不刺面
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
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文字狱
比照谋大逆定罪
民事立法
废除匠籍制度
雇工人地位有所改善
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禁止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
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唐宋允许役身折酬)
债权制度的发展
典当可以原价取赎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
没明确注明是否可以回赎,30年内可以回赎
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须到官府过割赋税
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十年
宋朝规定经30年后,不在论理收赎只限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
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禁止乞养异姓义子
独子兼祧
清朝独创,民间俗称两房合一子
同父兄弟,须双方同意,全族的书面见证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
专卖制度
盐,茶,矾
司法制度
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为三法司
刑部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重要中央机构
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
督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理藩院是内外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
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
逐级上诉审控
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
秋审制度
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
审理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侯案件
被视为国家大典
京城判的叫朝审
分五种情况处理
情实
奏请死刑
缓决
留待下年秋审
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可矜
免死减等发落
可疑
驳回再审
留养承祀
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幕友
由官员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
刑名幕友地位最高
各级地方及中央司法部门都有幕友
胥吏
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