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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1-04 10:55:49人身编
第十七章 人身权编
人身权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1]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3]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联系
基于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体维护客体内容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主体前提维护客体内容
区别
[1] 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
[2] 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如姓名、肖像、名誉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
[3] 取得根据不同。人格权源于民事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身份权源于事件或行为。
[4]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期间皆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没有特别的期限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主体前提客体期间
人格权
特征
概念
民事主体 依法享有的 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 所必备的 基本民事权利。
主体维护客体内容
主体自然人
自然具备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完全平等
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客体人格利益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内容法律认可
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变动人身专属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比较特殊的是,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人格权的保护
一般规定
概念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用保护方式
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的动态系统论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 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仅限于精神性赔偿)
责任竞合+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绝对权保护方式
人格权 请求权
期间 被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非财产性责任的强制执行 ①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 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②行为人拒不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 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注意,不是强制执行)
特别保护方式
人格权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体人格权的保护
物质性人格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般保护规定
生命权 侵犯生命权意味着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例如因过错剥夺他人生命、协助他人自杀等 健康权 使他人失去劳动能力或者侵犯他人身心健康。健康受损后经过医治可以康复或好转 身体权 侵犯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例如非法抽血或剪人头发
1.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生命权还 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的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 2. 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 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 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敲掉别人的假牙
特别保护规定
临床试验 1.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2.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书面 无偿
生物医学研究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性骚扰 1.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 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 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人身自由保护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规则
姓名权侵权行为
(1)盗用,即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姓名。如某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取名“姚明 体育”,即通过盗用方式侵犯姓名权,或者用别人的身份证进行贷款 (2)冒用,即假冒他人姓名。如陈晓琪办理假身份证,以“齐玉苓”的名义上大学 并找工作,即通过冒用方式侵犯姓名权。 (3)干涉,即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决定、变更等权利。
名称权
盗用、冒用、干涉等
肖像权侵权类型
一般侵权的类型
1.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个人使用
A.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公共使用
B.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C.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D.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制作使用公开 新闻报道 履行职责 展示环境 其他合法
目的+行为
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般保护
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的故意
行为上 1.诽谤,指以虚假的事实指摘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2.侮辱,指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以行为或言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结果上,为第三不特定人所知
特别保护
新闻报道侵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2]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的因素 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②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③内容的时限性 ④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⑤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⑥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行为人②⑥ 内容①③④ 受害人⑤
[3]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造谣 传谣 侮辱
文学作品侵权
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还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不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保护方式
必要措施请求权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犯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荣誉权的侵权类型
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不包括毁坏荣誉勋章
隐私权侵权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隐私权 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远距离侵入安宁
[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近距离侵入领域 (空间活动身体信息)
[2]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概念
民事主体,基于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人格权。
根本人格利益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特征
主体限定
主体具有限定性。《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主体仅包括自然人
客体 高度概括 保护根本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亭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内容不定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功能
[1] 产生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体现了根本人格利益的保护,基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具体人格权类型
[2] 解释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的核心价值,对于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和保护提供指导和解释依据
[3] 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其他人格利益。 在具体人格权会被成文化时,可通过一般人格权获得司法保护与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不足
时间顺序,产生解释补充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限于自然人,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客体 2.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内容 3.生命权是绝对权,是独立的人格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 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主要内容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支配) ①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②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法律不认可)
健康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心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限于自然人 客体 2.健康权以身心健康为保护客体,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 内容 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变动 4.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
区别
[1]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含义不同。 [2] 侵害生命权意味着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侵害健康权的结果是健康受损,健康受损后经过医治可以康复或好转。 [3] 某一侵权行为侵犯的究竟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以侵害的实际后果而不是侵权人侵害目标为判断标准。 [4] 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患病;侵害身体权也不当然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
内容
维护 1.健康维护权,即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健康状况,在健康水平下降时有权请求并接受医疗 以使健康达到完好状态或者恢复到原有状态 2.劳动能力维护权,即保有劳动能力,利用劳动能力以满足自己及社会的需要,并发展劳动 能力 支配3.健康利益支配权,即自然人有权支配其健康利益,如参与人体试验、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
身体权
概念
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整,以及维护自己行动自由,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限于自然人 客体 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包括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内容 3. 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人体组织的支配,属于支配权 变动 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基本内容
维护1.维护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即自然人有权维护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支配2.支配身体组成部分,即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在符合 法律规定时可以捐献其细胞、组织或器官等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
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述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遗体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一致共同决定捐献 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无完全行事能力人也可以
内容
1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2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形式:书面形式/遗嘱
精神性人格权
人格标识
姓名权
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等)的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限于自然人。姓名权与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客体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姓名表明的是人格而不是身份 内容 3.姓名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变动 4.姓名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内容
取得
1.姓名决定权。即决定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使用
2.姓名使用权。即依法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并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姓名的 权利。 ①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②笔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参照适用姓名权和人身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许可他人使用权。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 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变更
4.姓名变更权。即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正式姓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①姓名变更权是姓名决定权的延伸。 ②自然人成年后,有权变更其姓名
姓氏变更/选择行使限制
A. 尊重社会公德;
B.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D.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名称权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 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2.客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内容 3.名称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变更其名称,并依法向有关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 变动 4.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主要内容
取得 1.名称决定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确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依法办理 登记 使用 2.名称使用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3.许可他人使用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变动 4.名称转让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5.名称变更权。变更名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肖像权
概念
自然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 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特征
主体1.主体限于自然人
客体2.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主观上要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创作 ②客观上要呈现出一定的外部形象 ③形式上要被一定的载体所反映 ④实质上要被特定的自然人识别
内容3. 肖像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干涉
变动4. 肖像权是专有权,肖像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内容
取得+排他
[1] 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肖像,有权决定肖像的制作形式、肖像载体所用的材料;有权决定是由自己抑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使用
[2] 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其肖像。
维护
[3] 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规则
基本规则 ①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自然人的声音作为人格标识 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的,可以构成侵权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一名字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合同订立
解释条款 当事人对姓名、肖像等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的解释
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
合同解除 1.当事人对姓名、肖像等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当事人对姓名、肖像等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解除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姓名权人、肖像权人等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不定期随时解除 定期正当解除
人格尊严
名誉权
含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特征
①主体: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②客体为名誉利益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起名誉权的侵害。(综合性+社会评价) ③内容: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内容
[1] 名誉保有权,即保持自己的名誉,使社会评价不降低、不丧失以及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2] 名誉维护权,名誉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对于其他任何人都享有不得侵害自己权利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其名誉权的法定义务。对于恶意贬损或损害自己名誉等非法侵害自己名誉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可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3] 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从事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并可享有因此获得的合法利益。
依照法学通说,名誉权不得抛弃,也不得转让和继承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 权利
特征
主体 1.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客体2.客体为主体获得的荣誉。 😂荣誉,即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特定组织+专门确定+积极评价) 内容3.荣誉权是支配权、绝对权
内容
(1)荣誉获得权,即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 (2)荣誉维护权,即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授予的荣誉有权保持归自己所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荣誉一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身享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或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害荣誉权。 (3)荣誉利用权,即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荣誉,并享有和自主支配因一定的荣誉而获得的物质利益。如企业可以在商业广告中载明自己获得的荣誉以取信于社会。权利人利用荣誉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益。
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作出
主体
[1] 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客体
[4] 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内容
[2] 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
程序
[3] 正式性不同。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消灭
[5] 能否剥夺或撤销不同。荣誉可依照一定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隐私权
含义:主体+支配+排他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特征
主体1.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客体2.客体是隐私,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安宁+领域)
内容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不包含违法行为
内容
排他(正面保持+反面他人)
1.隐私保密权。即保持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为他人所知晓
维护(正面维护,反面他人)
2.隐私保护权。即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刺探、侵扰、公开等
支配(方式,公开,满足)
3.隐私支配权。即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私人生活方式,可以决定是否对外公开自己的生活秘密,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生活秘密以满足自己的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
利用(允许+合法+合德)
4.许可利用权。即自然人可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概念 记录+结合+识别
个人信息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实质和形式的相统一
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合法同意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当公开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必要具体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不得过度处理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免责情形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必要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正当+必要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没有过度处理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敏感个人信息
概念 泄漏+危害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必要性加强)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 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合法性加强)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明确同意(单独弹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保护规则
保护权利
自然人
①查阅,复制,更正个人信息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②删除个人信息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信息处理者
③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④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真正义务
①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②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保密义务
自然人的保密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公职机关的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区别
概念不同 隐私权主要是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个人信息则主要是保护个人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联系:某些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也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背诵逻辑
主体
名称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誉荣誉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客体
生命权的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健康权的是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 身体权的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包括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
内容
名称,名誉决定权,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名誉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变动
人身专属性
名称权是例外,可以转让
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
亲属权
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 权。亲属权是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身份权利。
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概念及特征
含义
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主体 专利权申请权人和继受人 商标权注册人加继受人 客体 创造性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创造,注册商标 内容 专有,各项专有,独占使用,专有使用权
专独排,无时空 主体 客体 效力
1.专有性。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
一方面,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存;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同时,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和支配权。
2.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
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而有形财产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
时间性意味着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
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
须强调的是,不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呈现的是不同的特色,如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
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4.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著作权的客体。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四+地理电路新生物 概念形式加实质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
商业秘密
含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构成要件
2.具有商业价值。这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有关信息应当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1.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3.保密性。这要求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应当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
违法获取:违法+他人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不当获取 不当利用
合法持有:违反+他人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 共同违反
其他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直接利用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间接利用
不包括化验破解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
一为民事救济即损害赔偿 二为行政救济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著作权
特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客体的无形性。 2、权利内容的双重性,指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3、权利自动产生的特点。权利的自动产生是指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造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事实行为)
通用 内容 变动
主体
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分类
🌟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如作者。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通过受让、受赠、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发生转移。 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
关联内容
作者的认定
🍀作者分为两种: (1)一种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另一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确认作者的标准是署名,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属于2个独立的作品。 2.演绎作者(如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等)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原作品作者对原作享有著作权。 3.演绎作者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不影响其取得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4.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职务作品
概念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原则归作者
①《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何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过同意,按比例分配报酬。
著作权例外归单位:物质三图一件+文化传媒+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需要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合作作品的署名权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 ②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时 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合作作品的归属
①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所有 ②没有参加创作,而仅提供资金、参与组织等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行使
①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驶 ②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权利,但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③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1.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若汇编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则成为独立于被汇编作品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
1.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委托作品
①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委托作品著作权依法由受托人享,有的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a.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b.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客体
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对象:实质具有独创性,形式以一定的形式表现 看书,听课 听歌,电影 画画,拍照 软件,导航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 具体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作品、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官方新闻 法律通用
(1)法律、法规 (2)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内容
著作人身权:保修名表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表明身份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自己授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原意
著作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pdf,要求复制,不要求传播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①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②一次用尽原则
①信息网络传播权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①包括原件,也包括复印件 ②涉及其他人的权利(隐私权,肖像权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③作品著作权不随作品原件而转移,但享有作品的所有权和展览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①包括机械表演,放光盘 ②双向免费等于合理使用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电影作品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广播:特定时间 传播:不定时间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文字作品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支付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期间
以上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著作权的保护
一、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保修名表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侵犯著作财产权的情形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了改编权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除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 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方式
个人引用政经宗,机关五馆免费演,公众时事教科研,少民盲文室外摹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使用行为
即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等。
强制许可使用行为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
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两者关系极为密切,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
主要区别
[1]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2] 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 邻接权中除包括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
[4] 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种类
(1)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出的设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邻接权,表演者的邻接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二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利
一是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是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三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四是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述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种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重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4)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者的权利。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专利权
特征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1、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客体的无形性。 2、公开性,指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3、行政授予性,专利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客体
含义
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具体分类 发明专利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审批前,概念内容不同 和外观设计比,性质不同一个是技术方案,一个是新设计 它和发明比,范围不如发明大,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 审批中要求实质和形式相统一 ②创造性要求,发明要求最强需要突出显著特征,实用新型只要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只要不一样即可 ③审批手续比发明简单,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只需要形式审查 审批后,保护 ④保护期限亦不同,发明是20年,实用新型是十年,外观设计是15年
授予的实体条件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
1.新颖性。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①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 ②故我国在新颖性标准上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四)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同。 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外观设计而言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禁止授予
违反规则:公德+遗传
以下两类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一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禁止垄断
此外,禁止垄断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标识核变品种 发现智力疾病
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
概念:任务和物质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要素
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权利内容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是财产权利。
权利取得
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战略权具有公开性和行政授予性。
任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 本职工作 交付任务 离职一年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 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物质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申请依法实施在专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但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作发明
①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非另有协议申请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内容
使用
(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处分
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中可以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取得专利权。在继受取得中,受让人或者继承人虽然是专利权人,但不享有专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人身权利。
(3)转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专利权人还有权放弃专利权。
其他
(4)报酬权或受奖权。
(5)署名权和标记权。
名与利
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 20 年;
(2)实用新型和的期限是 10 年;
(3)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是15年
(3)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①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②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③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日为在外国或者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专利权的保护
侵犯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保护范围标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侵权行为情形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①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②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均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无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同样构成侵权。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③对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考这个)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尽,临时科研审批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抗辩。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的抗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提供行政审批的抗辩。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善意+合法来源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纲内容
无效的原因
[1] 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要件。
[2]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 属于重复授予情形,违反了“同样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之规定。
[5] 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强制许可
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定制度。
1.普通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未充分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2.交叉强制许可。该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依存专利”的实施。所谓“依存专利”是 指后一专利的实施,以前一专利的实施为前提,如不实施前一专利,则后一专利也无法实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此类强制许可的申请一般由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技术被强制许可给后一专利权人之后,还可以申请使用后一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
3.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 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此外,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没有时间限制,也不需要申请。
申请普通强制许可中的第一类和交叉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以 及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同时还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商标权
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1、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客体的无形性。 2、权利内容的单一性。商标权只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人身内容。所以,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 3、行政授予性。行政授予性是指商标权并非自动产生的权利,必须经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和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4、商标权虽然也具有时间性,但其时间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只要商标权人愿意继续使用,就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商标权长期甚至永久有效
主体:商标注册人
①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②商标的原始主体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的分类 商品服务 资格标志 特定品质
(1)商品商标即用于申请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是指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 ①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②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③以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 ①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②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③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背诵逻辑 ①申请人 ②载体 ③目的
注册商标的对象
可以注册商品的情形
形式: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实质: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非注册商标,均须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为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内容
独占转让许可权
使用
[1] 独占使用权。
[3] 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备案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处分
[2] 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保护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一商标同近似,侵犯专用伪擅造,更换商标故意帮
免于赔偿 的情形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
(1)申请在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使用在先: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1)自愿原则:对一般商品,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2)强制原则:对某些商品,如烟草制品,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展会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对二者给予不同的保护。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总结
时间性
商标权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延长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 而专利权保护期限则较短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权商号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身份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第三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男女平等原则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因性别差异而受到影响。民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离婚自由
协议离婚
国家强制身份法定
公序良俗:一夫一妻原则
是指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是指对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家庭稳定
离婚冷静期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原则:强调夫妻之间的忠诚、尊重和关爱,促进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亲属制度
概念和特征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起因变动内容
🌟亲属具有以下特征: 1、亲属具有身份性。 ①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②亲属身份一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亲属产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 ①亲属的产生有赖于一定的原因 ②其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有所不同。 😂亲属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结婚、出生、收养等。 3、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①亲属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②这些权利义务均为法律所赋予,不可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放弃
起因特殊 变动固定 内容法定
范围
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家庭成员,是指a.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b.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3、在我国,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家庭成员仅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但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4、此外,还有一个禁婚亲的范围,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分类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2、血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这些亲属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还是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均为自然血亲。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在我国,拟制血亲有两种, ① 因收养形成的血亲; ②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血亲。 3、姻亲。姻亲,是指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即配偶一方与对方的血亲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
婚姻制度
有效婚姻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自愿年龄不重婚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③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禁止结婚的条件 禁止重婚不乱伦
1. 有配偶者禁止重婚。
2.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
男女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效力瑕疵
无效婚姻
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前提 起因 后果
适用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前述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
适用规则
对于婚姻无效,我国采用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途径有两个。 ①其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②其二是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
被动和主动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 a.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b.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可撤销婚姻
概念
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前提 起因 后果
法定情形
[1] 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民法典新增内容】
撤销权的程序
撤销机关
撤销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机关为人民法院;
撤销权人
①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②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请求撤销婚姻的,是未被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注意没有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行使时间
①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③未被告知重大疾病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后果
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子女的约定。
财产关系
[物权: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债权: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制度
概念与特征
含义
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前提起因后果
特征
(1)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3)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双方有效生存
(2)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5)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
(6)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登记或诉讼产生后果
具体类型
登记离婚
概念
登记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实质+形式
实质
主体
1. 双方当事人资格 ①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意思表示
2.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内容
3.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问题已达成协议。
人物债
形式
登记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
①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③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①离婚冷静期,双三十,不是一个月
审查登记
①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②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③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实质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内外赌分裂 对内暴虐弃 对外重他同 赌博吸毒恶 分居满两年
其他情形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新增内容】
[6]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新增内容】
程序
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诉讼外调解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离婚纠纷,既可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前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就是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是否进行这种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诉讼内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据此,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诉讼离婚的限制
保护女方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保护军婚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婚姻当事人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离婚导致配偶身份的消灭。
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①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①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③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母利意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①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前述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④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 18 周岁为止。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4)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事由阻止探望
财产关系
分钱还债,生死无关 (1)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2)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共同债务清偿
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①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之一是时间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之债。
🌟《〈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还作了补充规定: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起借/一起花
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救济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 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的义务。
[2] 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分钱而孝
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1] 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 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 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一离就穷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一、条件
主体
1. 须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认可的的夫妻身份。
5. 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客观
2. 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 ①重婚的;②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⑤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同居分居,害人害己,加其他
4. 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3. 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行为损害结果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程序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特殊限制,一年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赔钱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1] 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终止合法婚姻关系,并非否认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都是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
[2] 原因不同。无论是离婚还是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其原因均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法律设置的原因却不同。并且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后,而婚姻无效、撤销婚姻 的原因则是在婚姻缔结时就已经存在。
[3] 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男女任何一方均可;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只能 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或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受欺诈方提出。
[4] 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 ①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提出,没有时效限制; ②宣告婚姻无效,在婚姻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只要无效婚姻的原因没有消除,请求权人便可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须在其死亡以后 1 年内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未告知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撤销权,解除权
[5] 对当事人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生存期间;而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提出。
[6] 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离婚没有溯及力,即离婚前那段婚姻仍然有效;但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起因 变动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起因变动内容 1、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2、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夫妻人身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或消灭。
🌟夫妻人身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夫妻对抚育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4、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身姓抚
夫妻财产关系
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和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分类
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和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类。
无约 法定
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①实际取得或者②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除外;
报酬收益知产继承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5]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行使
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损害:藏移卖毁挥伪 自私:法定+重大+不同意
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擅自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内部债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个人财产
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如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投资所得为共有
前人专赠增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未确定只归一方的,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需要指出的是,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约定财产制
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契约 优先
有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 1、约定的主体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约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此外,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实质: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其他财产关系
1、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夫妻间的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养继日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上述所有类型的父母子女。
继父母与子女需要有抚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简答】:
父母对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b.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和财产
子女对父母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①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注意是缺乏就可以
父母和子女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异且正,可诉讼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范围】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婚生孙子女和婚生外孙子女、非婚生孙子女和非婚生外孙子女、养孙子女和养外孙子女。 我国《民法典》关于祖孙关系的规定适用于上述所有类型的祖孙。
《民法典》规定了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但负担这些义务是有条件的。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须为未成年人; ②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是: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是指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但负担这些义务是有条件的。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①兄、姐有负担能力; ②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③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①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②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③弟、妹有负担能力
@负担能力都要有 ①大养小,未成年 ②小养大,需赡养 ③弟养兄,其养大 ④其他的,死光光
收养制度
概念特征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意思表示+形式 1、收养是双方法律行为。成立收养关系须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 2、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引发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形成拟制血亲,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解除。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成立要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主体条件
[1] 被收养人:孤儿+困难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④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子女。
[3] 送养人的条件和要求: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⑤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040二胎夫妻有钱无病罪。
30,40
⑤年满 30 周岁。 ⑥无配偶的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二胎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一名子女的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夫妻
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有钱无病罪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意思表示
收养人收养年满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④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近亲属 送养不困难 无妻不40 华侨不二胎
(2)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收养人须无子女或者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 30 周岁
继父 送养不困难 主体不30 收养不二胎 有钱无病罪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类收养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③有子女的收益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弃婴不二胎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就是办理行政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效力
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的拟制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破一立
3、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的情形: (1)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4、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解除程序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
1、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虐待狂和白眼狼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登记+诉讼
1、依行政程序解除:这是指收养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终止收养关系的协议,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予以解除收养关系,也称为登记解除。 🍀依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这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一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一破一立
2、财产上的效力。 (1)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①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十九章 继承法
继承的基本原则
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继承概述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主体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自然人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能够作为继承人的自然人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死者的近亲属。 (3)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他人的,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会发生变更,由死者的继承人成为财产权的主体。
背诵逻辑: 前提:死亡之时 主体:近亲属 客体:个人财产 内容:财产权利转移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的开始与接受
日期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①生理死亡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确认的时间为准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注意不是现实的自然死亡之时
顺序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①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通知
继承开始的通知。 ①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②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接受
继承的接受。 ①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可以默示 ②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表示书面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
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
概念 主体+前提+内容
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主体:身份关系自然人 客体:遗产 内容:取得财产,实际享有 产生:法定或遗嘱 变动:不得转让
[1]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其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
[3] 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 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实际享有的权利。
[2] 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通过有效遗嘱指定产生的继承权是遗嘱继承权
[5]继承权不得转让。继承权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因此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的产生
法定继承
含义特征
含义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1] 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定性,强行性
[3]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4]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前提,内容,效力,限制
适用情形
人:享有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物:遗嘱优先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民法典修订内容】
继承人范围、顺序
一般规定
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在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①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④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
扶养关系不是收养
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我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
在第一顺序中 ①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不再互为继承人。 但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③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在第二顺序中 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⑤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概念 继承先死,替补继承,孙子或侄子
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②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是...,代位继承人是... 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条件 爷爷先死爸再死,孙子有继承权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所以,我国的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直系血亲,又适用于旁系血亲。
(2)被继承人死亡;
(3)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须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之规定 ①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②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③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④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⑥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效力
一,有权继承 a.具备代位继承条件的 b.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参与继承。 c.但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具备资格 代位继承 有权继承
二,数人代位 a.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 b.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c.但是,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数人代位 共同继承 可以多分
三,无权继承 a.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b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c.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丧失不得 缺劳无生 赡养适分
转继承
概念 连续死两次,继承用两次
a.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b.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c.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构成要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別 ①时间前提 ②主体限制 ③客体范围 ④内容性质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4] 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4] 性质不同。实质特征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概念
【分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 a.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c.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贫孝义多分 不孝子少分
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
a.对①继承人以外的,②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③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b.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c.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养者或被供养,可多可少适当分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
概念特征
概念
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3.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遗嘱单方死生效,要式独立不代理
形式
[1]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不得代理; ②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①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②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
[3]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①以录音或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②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 ①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新增内容】
[6]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新修内容】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效力
有效的要件 主能,意真 内法,形定
[1] 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强调立遗嘱时
[2]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无效的情形 主无,意假 内伪,客他 贫困不保护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6] 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内容变动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回,是指①遗嘱人废除原先所立的遗嘱,②或者对原先所立遗嘱内容作全部修改。 遗嘱人可以变更、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变更和撤回有三种方式【简答】: 1.明示方式。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2.默示方式。遗嘱人通过行为变更、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 1142 条第 2 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推定方式。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明示全部 默示部分 推定以新
遗嘱继承
概念特征
含义
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立遗嘱人或遗嘱人,依据遗嘱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特征
[1]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2]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4]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前置,其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前提,内容,效力,限制
适用条件 内容合法 效力顺序 主体有权
1.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3.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遗赠
概念特征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遗赠中,立遗嘱的自然人为遗赠人,被指定接受赠与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
法定继承人以外
遗赠的特征 遗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②是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④遗赠人亲自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遗嘱
遗赠的接受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区别于继承
受遗赠权的丧失 杀人或自杀
①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①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②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①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 ②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特征
含义
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权利和义务
特征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人所享有之权利,以死后遗赠指定之财产为代价。 扶养人获得遗嘱财产之权利,以对其负生养死葬的义务为代价。
[3]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其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时间具有错时性,扶养人生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赠人死后转移遗赠财产
[2]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但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4]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遗嘱、遗赠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效力又优先于遗嘱、遗赠。 抵触部分以协议处理,其他行为全不会或者部分失效。
双方 单方 法定
遗赠双方限结合,主体不限最优先
解除后果
a.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 ①b.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c.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②b.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c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先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主体
范围
(3)主体的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包括国家; 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外,还包括国家。
资格
(4)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议订立时,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赠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要求受遗赠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行为
实质
(1)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 民事法律行为。
形式
(2)行为的形式不同。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遗赠采用遗赠形式。
效力
前提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后果
(5)法律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丧失继承权
具体情形
因人丧失 故意杀害 遗弃虐待 争夺遗产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 其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实施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影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因物丧失 直接遗嘱 间接遗嘱
4. 伪造、篡改 隐匿、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继承人实施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 迫使或者妨碍 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恢复
继承人有(3)、(4)、(5)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后果
效力
绝对丧失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①丧失法定继承权 ②丧失遗嘱继承权
相对丧失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丧失继承权,不丧失受遗嘱权 ①确有悔改表现 ②被继承人表示宽恕 ③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时间
①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②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注意
①应当指出,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③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放弃继承权
概念:主体+前提+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具体方式
(1)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①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②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意思表示的时间 意思表示的撤回
(4)对继承权放弃的反悔。 ①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①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②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对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内容
法律后果
(5)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②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退出继承法律关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的分配
遗产
概念与特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遗产的特征。遗产具有如下特征【简答】: (1)时间上的特定性。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时间界限。 遗产只能根据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状况来确定。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合法财产。 (5)法律上的可转让性。遗产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财产。
特定财产转让限法定
遗产范围
遗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采用开放性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从正面规定和反面排除两方面确定遗产的范围。 一方面,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虽因死亡产生,但该赔偿金产生于死亡后并非死者死亡时所遗留。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致受害人死亡后对受害人近亲属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能继承分割,也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遗产分割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确认规则
[1]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推选共同民村利害
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清单报告,防止债务,分割其他
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的分割
概念
遗产的分割是指,按照遗嘱指定或法律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形式主体行为
分割确定
被继承人遗产的区分规则=夫妻家人和其他
遗产的确定,是指在分割遗产前,应将遗产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也叫作析产。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如与合伙人共有财产的区分、与朋友共有某物的区分等. 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剩余的为遗产。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3] 保留必留份原则。 ①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先国后家
[4] 连带责任原则。 ①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共同共有
[2]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①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定优先 超过按比
[1] 限定继承原则 ①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不属于不当得利。 ③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有限清偿 超出自愿 放弃不负
留连有限
分割原则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2)保留必留份原则。 ①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类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 ②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具体情况确定。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困孝不协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中扣回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视为自然人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不为自然人。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①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规则
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②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债权责任
侵害他人继承权益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原则
行为自由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自负原则: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他人。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理念。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救济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特定情形
替代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并非因为替代责任人自己的过错,而是基于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替代责任情形: 1. 雇主责任: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2. 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教育,防止其实施侵权行为。 3.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他们对动物具有控制和管理的义务。
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以下是补充责任的具体情形 1.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 2.第三人侵权下,教育机构责任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 3.第三人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 4.自甘风险中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导致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 5.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 1.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医疗产品责任,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4.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饲养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5.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前提法定,形式赔偿,效力优先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是民事义务分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另外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前种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就会构成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损害赔偿就成了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但大多也是与损害赔偿并用。 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分类
[1]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2]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3] 以侵权责任承担者是否为一人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4] 以数个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划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原则
含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加原则
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就是解决责任的根据问题,即可归责的事由。 就过错责任而言,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可归责事由)是其过错; 就无过错责任而言,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可归责事由)不是过错,而是其他事由,如行为或物存在对他人产生侵害的潜在危险性、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侵权人的优势地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
体系
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 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公平责任在我国解决的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可归责事由),而是特定情况下分担损害后果的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特征
过错责任 ①前提:一般侵权-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②起因:主观归责,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错责相适应 ②后果: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即以 1.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简答】: (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绝对标准,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责任原则对确定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轻重。
过错推定 过错+反证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 ①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特殊侵权行为),它仍然以侵权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因此,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的适用方法:②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一般侵权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 三园一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并非普遍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侵权行为。 ①违反诊疗规范、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②动物园动物侵权推定动物园过错 ③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 ④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方法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有二: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侵权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①如果侵权人不证明或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②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含义与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简答】: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就没有了主观要件的要求。即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 (3)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即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是出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或是其故意造成的,也会依法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体系-法定特殊侵权-适用范围特殊情形 前提:法定 起因:无过错,损害 后果:存在免责事由
具体情形 动产险境+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简答;法条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2)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3)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人损害;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6)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 (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适用方法
既然无需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所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就 ①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②侵权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 ③但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主观要件不需举证外,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不须举证,客观要件由被侵权人主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主观
概念写作
如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亦不存在特殊侵权情形,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客观要件
[1] 加害行为,是指 ①行为人实施的 ②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 ③不法行为。 加害行为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加害行为首先必须有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
1.直接和间接 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 😂如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毁坏他人汽车。 2.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积极加害行为,也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如毁坏他人名誉。 消极加害行为,也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
[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或者其他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既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此种损失不是现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而是将来可得财产的丧失或减少,如被侵权人未来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被侵权人可得的经营利润丧失或减少等。
2.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如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其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死亡。 侵害被侵权人身体权、健康权,其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的肢体、器官等的完好性被破坏、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甚至导致被侵权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在精神方面出现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现象。 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精神损害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赔偿
[3]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被侵权人遭受的后果则是加害行为的后果。
类型
一因一果
直接原因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
相当因果规则:大前提:通常 小前提:引起被引起 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智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加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说明: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加害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小前提:实际上该加害行为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 结论:那么,该加害行为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近因规则:事实+法律 近因是指法律上的近因,当符合法律要求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个公平、公正意义上的“近距离”时,就可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程序上举证责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的场合,当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证明因果关系时,由侵权人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和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推定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
[4] 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刑法概念可用)。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①故意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具有可责难性,在于这种心理状态的不正当性,并且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和主动性。
可归责+心理状态 注意义务:善良义务→一般过失+普通义务→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①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②过失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具有可责难性,在于这种心理状态的不正当性,行为人的行为是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因行为人的适当注意而避免的。
损害赔偿
损害事实 法律+损害+金钱内容+措施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法律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后果,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 ①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③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
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所采取的以金钱赔偿为内容的一种救济措施
适用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严重精神+人身物品+违约人格+亲属关系 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④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亲子关系:监护人可以主张赔偿为了恢复监护状态支付的费用。)
反驳①只有自然人,非自然人的如侵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反驳②人身权和人格权精神损害,严重的,才可适用赔偿教济,不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益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可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或者不是人身权的财产权,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救济 反驳③财产权益:必须是故意/重大过失+人身意义的物 反驳④违约责任:人格+严重 反驳⑤脱离监护+亲子关系+严重损害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之外,再额外给予被侵权人一笔金钱的救济措施。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 ①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③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定+惩罚性补偿+金钱内容 (知,产,环境+故意重大)
法定损失分担
概念
法定损失分担,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双无+分担
这项规则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实际上它体现的是公平观念,是公平原则在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运用。
认定
适用法定分担损失规则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简答;法条分析】: (1)主观条件: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客观条件:损害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3)责任条件: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 这项规则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等因素,才能得出双方分担的结果。
三个否定
具体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情形的适当补偿
(2)高空抛物补偿
(3)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补偿
(5)帮工关系中的补偿
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复数 意思联络 损害单一
[1]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2] 行为具有关联性。
核心区别,数人之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结合
[4] 造成单一的结果。
责任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
概念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从犯,都为同一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 教唆行为,是指通过开导、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责任
主犯正犯
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③教唆人、帮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
③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④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形
一齐扔石头,但不知道是谁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主体的复数性,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危险行为
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单独实施了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没有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行为的同一性。每个人都实施完成了相同的危险行为
时间的同时性或相继性。如果的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同时发生的或者相继发生的,则不会成立共同危险行为。
单独加完成加连续
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的单一性。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核心区别
行为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且这种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
主观要件
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责任承担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①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②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以无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②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都是连带责任 ③连带责任其实是100%的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侵权行为
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单一性。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能够确定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其因果关系的引起的程度不同。
核心区别
数个侵权行为结合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 ①共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②累积:是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
主观要件
无共同过错,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责任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累积,每人,足以,全部,连带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每人,确定,部分,按份
以责任大小进行抗辩
抗辩事由
概念
抗辩事由也称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独立于行为人之外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免除加减轻
正当理由
[1] 依法执行公务:合法+合理+必要
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 正当防卫
概念:合法目的+合理行为+必要限度内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要件:主观+客观+期限+必要+限度
其构成要件包括: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法律后果为:免责/防卫过当
①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3]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危险具有紧迫性。(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其法律后果为: 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危险由自然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③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法目的+合理行为+必要
[5] 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 1177 条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合法前提+合理行为+必要补充
[4] 自甘风险:指个人自愿参与有危险的活动,应自行承担遭受的损害后果。 其构成要件包括: (1)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2)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 其法律后果为: (1)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其他参与对手后果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担风险的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补充+追偿) 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①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参与者之间免除 组织者不能免除
外来原因
天灾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人祸
[3] 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对抵危害结果
[3]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174 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主观归责移转,碰瓷
[4]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175 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切断因果关系,行为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补充考点:
1.见义勇为:《民法典》第 183 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救助:《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火灾救人 ②溺水救人
责任主体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责任
概念:子不教父之过
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具体承担:孩子先+爸再给
[1]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责任主体是其监护人。
[2] 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①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责
[3]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并非必须使用监护人的财产。 ①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②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委托监护:监护承担+委托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 ①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关联考点:好意同乘:过错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用人者责任
概念
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职务劳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1] 用人单位责任是替代责任。
[2] 用人单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 用人单位责任以用人单位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
[4] 用人单位责任是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害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5] 用人单位有追偿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①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②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③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负责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接受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①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②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自己受伤,选择负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概念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1.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构成要件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须他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1.替代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过错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的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责任实际是承揽人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2) 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的侵权责任: 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责任。 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①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知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①举报→通知+删除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②删除→反通知+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③乱举报→损害+侵权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④被举报→不侵权+声明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⑤被声明→反通知+起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知道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尽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客体侵权责任
无过错 动产险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概念
是指因机动车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他人伤亡或者损失时相关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具体情形:无过错连带责任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过错相应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①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即使乙不知该车为报废机动车,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好意同乘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挂靠从事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 (1)使用人无过错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产品责任
概念
1.被侵权人CC因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生产者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乙公司赔偿。 2.被侵权人CC因药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甲公司追偿。
构成要件
[1] 产品有缺陷。
[2] 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3] 产品缺陷与他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与产品以外的损害都可以主张赔偿)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对内追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缺陷产品的补救义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新增内容】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高度危险责任
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的减免事由不尽相同,因为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性质不同,高度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也不一样,法律难以统一规定减免事由,因而《民法典》根据危险程度的高低设置了不同的责任减免事由。
特征
属于危险责任
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是无过错责任
是自己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2.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抗辩事由:受害人故意
高度危险物品
高度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6.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
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责任
概念与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① 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② 发生损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③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因果关系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数人侵权: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3. 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新增内容】
5. 生态修复责任: 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②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国家的损害赔偿 损害期间损 功能永久损 损害评估费 清除修复费 不真正义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过错推定
医疗损害责任
概念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 ②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③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模板
具体情形
下列情形,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诊疗规范,病历资料
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2)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追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概念:建物+所管用+责任
建筑物物件损害责任,是指 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这是替代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建筑设施:塌落抛
因工程质量缺陷倒塌
推定工程缺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b.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管用三承担 a.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b.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c.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搁置物、 悬挂物脱落坠落
所管用过错推定+其他人追偿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的责任承担(必考)
责任人的确定
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该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能加害人:追偿/免责(公平原则)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①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承担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
物业服务人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堆物树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坑和井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规律总结
民法易混淆时间总结
15日
异议登记诉讼失效
30日
无权代理追认
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离婚冷静期
60日
未约定的留置权宽限期
物业服务解除通知
受遗赠人默示放弃
三个月
宣告失踪公告期
意外事件公告期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六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
未约定的保证期间
租赁合同的要式前提
转租赁的默示同意
离婚禁止,分娩一年或停止妊娠六个月
注册商标的六月宽展期
一年
宣告死亡公告期间
遗失物公告期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撤销权
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租金期间
撤销婚姻
离婚分居一年诉讼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两年
下落不明而宣告失踪的期限前提
意外事件不限
遗失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检验期限
质量保质期除外
感情却已破裂其一事由:分居满两年
三年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四年
特殊诉讼时效。在我国主要指长期诉讼时效。如根据《民法典》第594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相关: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五年
债权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开始的期限
十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