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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编辑于2021-10-14 14:17:28刑事合规
由来
中国“刑事合规”的起源、发展与反商业贿赂离不开,标志性案件是2013年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件,涉事企业被判罚金30亿,相关责任人被入刑追责。如果列一个落马企业家黑色风云榜,可以这么写:上海泽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翔、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长江、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欣、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
这些案例已经变成了历史,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是对的,但不是说把历史学习好了就能把事情办好 否则,企业的领导人都应该由历史学家来担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我们应当从特殊到一般,在从历史吸取教训的同时,研究出企业的真正需求,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起源
2020年初,央行官宣,P2P网贷平台已全部清零
新机遇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6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
①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 ② 上海金山区检察院 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 ④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 ⑤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 ⑥ 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专门报告此项工作,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发出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职办案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主动作为的信号,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 - 210719 《“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为守法经营而管 为健康发展而究》
企业合规试点
全国各地开始开展涉刑企业的相关探索工作,法律界尤其是刑事圈内戏称为“刑事合规元年”
刑事合规元年(2020)
“舶来品”-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并不可取,解决传统观念苛责、企业发展不足、犯罪理论缺陷等问题,是当务之急。
随着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18.7.1)、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18.11.9)以及发改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18.12.31)的发布实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重点领域专项合规管理在央企、地方国企以及知名民企迅速开展起来。 汇业律师事务所 郭青红律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潘志成律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裁决程序》 中伦律师事务所 《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指引》白皮书 《中国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实务指南》
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发改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发布实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重点领域专项合规管理在央企、地方国企以及知名民企迅速开展起来。 汇业律师事务所 郭青红律师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潘志成律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裁决程序》 中伦律师事务所 《企业刑事合规实务指引》白皮书由中伦合伙人王峰律师受威科先行邀请撰写,本书以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为主旨,设“总论篇”、“国企篇”、“民企篇”、“外企篇”、“上市公司篇”和“涉罪企业合规整改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刑事合规要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针对“刑事合规尽职调查”、“刑事合规治理架构搭建”、“高管刑事合规保护”、“刑事危机应对与化解”、“涉罪企业合规整改”等重要问题为企业提供务实的操作指引。 《中国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实务指南》本书结合当代企业发展的新趋势,系统阐述合规、合规风险,聚焦企业面临的严峻合规风险,系统论述了先进企业如何识别合规风险,如何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如何健全合规管理岗位,如何完善合规管理机制,为企业尽快建立合规管理体制指明方向。 刘相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合规与政府监管。在加入中伦之前,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立法研究工作多年。办理近千件国内外诉讼仲裁及合规案件,在中国各级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机构代理客户出庭,亦协助客户在美国、德国、新加坡、BVI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应诉。因其在跨境争议解决和重大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表现,受到Legal Band、Chambers&Partners、The Legal 500、Benchmark Litigation等多家知名国际法律评级机构的重点推荐。
1977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1904 美国司法部《企业合规体系评价指引》 2014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9600 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
2021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渐入佳境”——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稳步推进。
21年3月,试点165个基础院
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将落实国家合规促进政策妥善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建立对接国际标准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事合规作为新兴事物,法学理论研究甚少,立法存在空白,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掣肘较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刑事合规激励,如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合规从宽适用罪名,以及刑罚、合规法律监督程序、第三方监督评估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给企业合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从而推动企业合规工作长远发展。 210719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为守法经营而管 为健康发展而究》
介是啥?
2009年初,创立于1934年的顺德糖厂,由于被卷入一起骗取贷款罪并同时提供了担保,数亿财产一度被查封冻结,至此便一蹶不振最终面临倒闭。时过境迁,如今当人们再度谈起这件事时,只留下一个模糊的概念,案件的真相与细节早已与顺糖一起被吹散在了历史里。而现在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个疑问: 如果当年的顺糖有足够的精力和态度去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有预兆性的识别刑事风险,有条理的与公检部门去交涉并顺利完成整改,就是否能够挽救一个百年企业?
案例→未完善制度、识别刑事风险、有条理与公检交涉→破产
指是刑事指控来临之前,律师帮助公司企业及高管进行相关调查、诊断法律风险,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让企业的运行合乎法律规定,避免刑事风险发生或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刑事合规”其实是个舶来品,在中国也有类似称谓,如“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只不过角度不同罢了。合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手段,也是一种管理资源。 刑事合规是通过参与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设计,例如财务制度、用人制度乃至消防制度等等,从规章制度的设计、业务类型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避免企业和员工陷入刑事风险。从企业管理的视角,我们甚至可以说,刑事合规还能够避免企业因为个别员工的犯罪行为而被牵连。从企业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视角,刑事合规还能减少企业被交易对方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而蒙受损失。 通过合规来预防的,是企业不知道的刑事风险,或者企业认为不涉及但实际上涉及的风险。
定义
目的
促使其员工遵守刑法的规定,确保企业利益不受违规行为的损害或者使这种损害尽量降到最低
结语:通俗的讲,笔者认为刑事合规的最终目的应该是,穷尽所有手段和方法,使得企业最终免受刑事处罚,至于是否侵权、违约乃至违法,都由其他的法律服务予以解决。笔者零零总总写了这些,恐怕也难以概括何为刑事合规,此文仅作抛砖引玉,有待后续的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索。
做刑事合规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家开疆拓土保驾,为企业长青护航。君不见近年来高发的企业家犯罪现象,各类企业家锒铛入狱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将胡润富豪榜戏称为“杀猪榜”。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和《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里面有详细的数据详尽的展现民营企业高管和国有企业高管高频犯罪以及横向纵向各种因素作为参考因素的犯罪分析,这里不再细致展开。
原因/重要
重要
理想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企业的目的就是逐利,而逐利和风控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在追求回报的同时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风险,而一般的违法成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都是可以承担和接受的,但是唯独刑事责任是企业最后的一道红线,企业一旦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积累的财富可能瞬间倾覆。 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几个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不会让企业伤筋动骨,一个刑事案件,企业负责人进去了企业基本也就凉凉了,副总进去了,老总会惶惶不可终日。 “刑事合规”是“体检式”法律服务,早预防早治病,因为总有关系也摆不平的病,花再多钱也治不好的病。 如果以为企业的法务部或者合规部可以全部搞定,可任性一试。
Why重要→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所以刑事合规要解决的就是,通过建立适当的反舞弊制度,分析企业自身的业务所特有的刑事风险,预先提出防控建议和应对方案,避免可预见的刑事风险,最终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做法:反舞弊制度、分析刑事风险、防控方案
目前从公开渠道能够查询到的一些案例,已经能够证明企业刑事合规,能够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刑事风险
做刑事合规原因是主要是预防企业高管们的刑事风险。中国刑法下对单位犯罪科处刑罚是采取双罚制,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俗讲就是企业罚钱后“老板”还得坐牢,罚钱不要紧,坐牢很可怕。
企业管理不合规,不仅会带来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而且会形成‘水波效应’,引发大型企业破产、地方经济受损、大量员工失业,给企业、给社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企业合规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而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中的关键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罪后,刑事合规建设将能有效建立企业与企业员工间的“防火墙”,防止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演变为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企业不犯罪,老板不坐牢,公司不破产,员工不失业,经济不停滞”便是企业刑事合规最朴素的价值所在。 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的需要,同时也是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执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企业行稳致远,合规是必须扣紧扣好的第一颗纽扣。推进企业合规要义在于法律法规、条约规则、公序良俗管理要求相向而行、同向发力,通过厉行法治、践行德治、加强自治、落实规制、完善机制,让违法违规违德行为在企业经营中无处遁形。 - 210719 《“2021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刑事合规交流研讨会”:为守法经营而管 为健康发展而究》
国家激励机制
1、企业刑事合规不逮捕
在我国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在判决之前,一般以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长期以来审前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近些年来,审前羁押率虽呈现整体下降趋势,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以羁押为例外”的法治原则相比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涉案人员很多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涉嫌刑事犯罪,上述人员大部分都是在毫无准备、未对企业进行任何安排的情况下被侦查机关带走调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单位涉案人员能够在审判之前取保候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涉案违法犯罪合规监管试点工作,明确了如涉案企业进行了合规,可作为依法不予逮捕的重要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关于是否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院作出。因此,在最高检允许“依法不捕”的明确态度下,检察院在审查企业涉案人员逮捕时,企业如果向检察院提交建立了企业合规的证据,将会成为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 如《辽宁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对于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审查认为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有效地激发了企业的合规意识,让绝大多数涉案企业摆脱了被提起公诉的命运,生产经营得以顺利延续。此外,该制度还有效地避免了刑罚的“水波效应”对企业或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降低了企业陷入刑事危机而导致的员工大面积失业、投资人血本无归、退休职工老无所依、上下游企业受到牵连等负面效应。2020年,全国各地的检察院,尤其试点的检察院中,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正在逐步推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81号指导案例: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无锡市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就是该公司案发前有基本的合规管理制度。同时向该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构建现代化管理制度,完善合规制度。 2020年10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姑检刑不诉〔2020〕13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了刑事合规程序体系,经第三方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决定不起诉”。 2020年12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49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并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经评估合格,决定不起诉”。
3、企业刑事合规判处缓刑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的合规监管试点工作要求,明确了涉案企业进行了合规可作为依法不判处实刑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因此,检察院在出具量刑建议时,企业提交的刑事合规证据,将会成为检察院向法院出具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看,2020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4.9%。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就显得尤为重要。
4、企业刑事合规隔离单位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着一种类似“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即企业一旦涉嫌单位犯罪,在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个人的犯罪行为不是企业行为的情形下,则推定犯罪行为是企业行为。这也意味着,只要单位员工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被认定是为了实现单位的利益,其犯罪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站在企业的角度,如何有效地切割员工行为和企业行为,使企业免于因员工个人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了关键,而企业刑事合规便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2017年兰州市中级法院对雀巢公司六名员工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案的判决,就体现了这种刑事归责方式的思想。该案中六名员工辩称自己的行为系公司行为,只是听从公司要求完成任务,属于单位犯罪。诚然,如雀巢公司无法证明六人的行为不是服从单位意志,则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随后,雀巢公司以自身较为完善的合规制度作为证据,证明了相关个人的犯罪行为是超越其职权的行为,无法代表公司的整体意志。该案也被誉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在〔2020〕甘0724刑初2号判决书中:“唐某跃的证言证实公司为此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进行过法律培训,还对渠道公司做过刑事合规专题讲座。”最终判决未认定为单位犯罪,公司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地隔离了单位刑事责任。
5、企业刑事合规作为出罪依据
我国立法机关对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一直非常重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而导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予刑事处罚。 该罪名对经营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实施企业刑事合规在这一场景下,则有望成为证明平台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有力证据,继而成为平台公司不构成该罪名的重要依据。 企业刑事合规跨越了刑事与行政、民事的交叉领域,涉及企业经营的多个环节,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刑事合规不仅仅需要企业自身参与,也需要企业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刑事合规方案;而最高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扩大,也将为企业依法、有效开展合规工作予以极大政策助力和实操指引。
主体/适用行业
① 强监管(明确的上级监管部门) ② 多政策(多项法规或行业自治条例) ③ 高风险(一旦违规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
虽然说企业为了保障其健康的生产经营都应该设立法务团队,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需要(刑事)合规
特征
医药行业、建筑工程行业、金融行业(传统/互联网)、教育行业
行业
做刑事合规的主体是企业,一般指国企(包含央企)和私企
合规适用的主体不仅仅只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企业的人员。《辽宁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区别(其他岗位)
岗位
偏向于减少企业战略制定与执行的风险、改善企业内部环境、防止利益损失。
风控
作为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统一泛称,更倾向于分析个体事件的法律关系,旨在为企业避免法律风险,而外部律师虽然在技能专业性和身份的独立性上高过于法务,但未必清楚企业具体面临的问题
法务
刑事合规VS刑事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是企业要做某项业务,律师为了避免企业和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而对企业和员工所做的诸如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 刑事合规是通过参与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设计,例如财务制度、用人制度乃至消防制度等等,从规章制度的设计、业务类型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避免企业和员工陷入刑事风险。
刑事合规和刑事风险防范不一样,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是企业要做某项业务,律师为了避免企业和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而对企业和员工所做的诸如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刑事合规不一样,刑事合规是通过参与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设计,例如财务制度、用人制度乃至消防制度等等,从规章制度的设计、业务类型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避免企业和员工陷入刑事风险。从企业管理的视角,我们甚至可以说,刑事合规还能够避免企业因为个别员工的犯罪行为而被牵连。从企业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视角,刑事合规还能减少企业被交易对方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而蒙受损失。
难点
一家企业或直接负责人最终是否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是一个动态的、循环的过程,从事前的风险识别、到事中的危机应对,再到事后的计划整改,前后需要各个部门、不同身份的专业人士的协调配合,于是便产生了矛盾——内部法务合规,虽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但不清楚是否触犯刑事法律风险,外部刑事律师善于分析刑事法律关系,查找漏洞,但无法第一时间了解企业全貌,也缺乏相应的合规调查、排查的手段。这种天然的壁垒导致了不同身份之间,思维模式转换的滞后,而这种滞后恰恰直接导致了企业错过了最佳的刑事风格隔离的时机。所以,刑事合规业务若不想流于表面,就需要即懂法律,又了解行业规则,同时还要精于企业治理,同时还要具备人员协调的各种能力
事前-识别、事中-应对、事后-整改
内部法务合规(清楚运营,不清楚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关系)
外部律师(不清楚运营,缺乏合规调查、排查手段,虽清楚刑事)
刑事合规技能:清楚运营、懂法律、了解行业、精于企业治理、协调人员的能力
案例
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案例一】 重视刑事合规,积极准备 【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合规管理、单位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雀巢中国公司郑某等6名员工通过支付好处费方式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之后郑某等人上诉辩称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非个人行为。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主文中以“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认定郑某等人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从而未认定雀巢公司为单位犯罪。 案例简评:从终审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认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案件审理中重点审查了雀巢公司的公司指示(复印于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教材)、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雀巢公司DR的概念、目标任务、与DR相关的信息获取方式等情况,均证实雀巢公司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从不为此向员工、医务人员提供资金。雀巢公司在《雀巢指示》以及《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和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因雀巢公司已建立了有效的合规制度,已尽到合规管理的义务,具有合规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并进行了合规培训,由此认定多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为其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刑事合规业务前沿(第六期)》 法条链接:《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重视刑事合规,积极准备√
瑞幸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不实罪
【案例二】忽视刑事合规,消极应对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 关键词:合规管理、财务舞弊、虚假宣传、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案情回顾:2020年4月2日晚,瑞幸咖啡对外公布,经初步调查,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总销售额夸大了约22亿人民币。数据一出,瑞幸咖啡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跳楼市下跌80%。在美国,投资者已经联合律师事务所发出公告准备对瑞幸提起集体诉讼,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瑞幸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最终于9.22日,市监总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为由,连同其他45家同类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 案例简评:对于国内的证券类犯罪,虽未有相应明文规定进行指引操作,但司法机关采取启动刑事措施往往是以证监会已经出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为前提。证券犯罪在实务中首先需要证监会介入对于行政责任进行认定,如果不具有这个前提,司法机关本身是很难对证券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界定的。 据查阅国内近年来的案例,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不实罪等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可能涉嫌的罪名,加起来不足十起。可以看出,即便被认为构成行政违法,升格成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刑事合规业务前沿(第四期)》 法条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忽视刑事合规,消极应对
与上述案例相反,国际知名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没有那么好运了。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马某等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公司被判罚金30亿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
企业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1、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力之争与刑事风险(实质是企业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之争、经营理念之争)
2、潜规则与刑事风险(官场潜规则、商业潜规则、盲目相信关系、行贿、受贿)
3、经营模式与刑事风险(经营合规化、责任制度化)
4、企业掌舵人性格与刑事风险(犯罪学内容,如黄光裕案、刘晓庆案等)
5、特定历史时期专项司法机关行动与刑事风险(如近几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假疫苗案、扫黑除恶等)
工作方法
做刑事合规的方法,简单讲就是通过专业人士(主要是律师和法务官)对企业从生到死各个阶段进行刑事风险的诊断从而实施防控措施。
1、律师先行通过尽职调查等方法对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抽查摸底。(包括调查问卷、部门负责人等访谈、查询本公司涉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寻找根源。)
2、根据企业的运转、审批流程和部门设置等全面掌握企业的运行方式。(需要查看企业的部门结构图、OA系统等)
3、律师准确进行风险识别,判断风险存在的领域,具体涉及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4、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并分析刑事风险的发生概率。
5、分析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出整改建议,有效避免刑事风险。
7、企业及董监高出现刑事危机的应对 (律师培训)
8、高管面对刑事询问、讯问的处理应对(律师培训)
9、企业负责人、高管独善其身。
如何做
律师做刑事合规
1、必须对企业充分了解(经营需求、实际状况、细查业务资料)
有一个成语叫“盲人摸象”,讽刺的就是看问题片面的人或事。律师做企业刑事合规也一样,应当先对企业进行充分的了解,一方面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的情况。光听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还不行,因为企业相关负责人懂得企业经营,但未必懂得法律,有些我们律师看来非常重要的内容可能被他们漏掉了。同时律师还得细心查阅企业的业务资料,发现企业的问题。比如我在做一家企业合规的时候,这家企业的财务制度比较规范,不论是自己的业务员,还是挂靠在这家企业的商户,只要对外收款开具发票,都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开具发票,合同、打款和发票都一一对应,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我要求这家企业把与好几家商户的挂靠协议拿出来时,他们却说他们没有签订挂靠协议,都是和公司负责人说一声,在企业内部OA系统开一个账户就开始做生意了。我就跟他们说,这个挂靠协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上来,否则可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的规定,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挂靠关系,才能保证企业不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否则在侦查机关的侦查之下,客观事实都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2、熟悉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刑事案件办案能力·
刑事合规律师应当对法律条文充分熟悉,并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以便更准确、有效地识别企业的合规问题并提出建议加以改正。 案例一 例如我们给一家大企业服务,这家大企业规模很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企业内部的行政效率也非常高。企业在拓展业务的时候难免都会有一些不规范甚至不太合法的开支,如果少量的,大家也许可以理解。但我们发现这家企业居然在企业费用支出报销流程时,把具体的用途也写上去了,并且经过了部门经理、分管领导签字,走完了报销的流程。这种做法是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非常不值得提倡的,我们当时就给企业指出了风险。 案例二 再举一个简单的案例,一家企业的生产线发生了火灾,找到我们做了一个专项服务。发生火灾前几个月,消防部门给他们公司连续发了两次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份发给了生产线负责人,另一份发给了公司分管经理,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酿成了火灾。公安机关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拘了生产线负责人,还要刑拘公司的分管经理(因为法律规定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认为公司分管经理明知须整改但不落实且不过问,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后来经过据理力争,分管经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一波三折,吓出一身冷汗。从这个案件说开来,我们认为,对于有火灾隐患的生产型或仓储型企业,为了避免消防责任被忽视,同时也为了厘清责任,避免公司和其他人员被本不属于他们的责任所牵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首问责任制”的规章制度。这项规章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谁第一个收到消防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谁就应该马上负责落实,不得上下推诿,最终推得一干二净。这样既促使公司责任人员勤勉履行职责,又不会让公司和其他人员无谓地受到牵连。 Question 在这里我们想问问建筑企业,你们是否已经建立健全了完善的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落实具体责任人员?我们也想问问生产企业,你们是否已经建立健全完善的排污排废规章制度?有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我们还想问问网络服务提供商,你们是否设立了与监管部门对接的岗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并设立专人专岗负责监督用户信息等重点信息的保护情况?我们还想问问贸易企业,你们把公章和银行账户都管理好了吗?不要被名为贸易实为融资担保的把戏糊里糊涂地承担了清偿货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还想问问银行,你们管理好同业账户了吗?不要被人利用做了表外业务最终要银行承担责任。我们还想问问一些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你们有无落实财务人员认真履行银行对账义务,不要被内部的人把钱都划走了还浑然不觉。最后我们还想问问一些企业,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你们是否放松了对于对方签约动机和履约能力的尽职调查,不要像绍兴某上市公司一样,被长期合作了多年的客户坑了一把,损失过亿。我们向企业提问的问题很多,相关法律服务案例也不少,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案例说明,企业刑事合规就是运用为企业合理建立规章制度,来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3、与企业的实际需要有机结合起来
做得多错的多,不做就不会错。这句话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得拓展业务,为国家、社会和企业本身创造价值。有些业务可能确实有风险,我们律师指出企业该项业务的风险,并不是要求企业不做,而是先要判断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如果业务合法合规,但业务推进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我们的目标就是配合企业建立健全该项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让企业省心,让具体经办人放心,这就是合规律师存在的价值。 比如说企业做房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这项业务有风险,一部分企业因为做房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被安上了“套路贷”的标签,导致这个行业人心惶惶。我们律师做合规就是要建立规章制度。这项业务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做但要注意风险。一来为防止自身刑事风险,禁止收砍头息,禁止暴力催收,禁止签订要件不完整的抵押借款合同等等。二来为防止被犯罪行为损害,制定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并禁止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放款等等。
盲目自信不应该,因噎废食也不应该。陪伴企业在稳健经营中逐步成长壮大,这才是合规的应有之义。
4、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
不建议执业年限不够的律师从事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如果律师的办案经验不够丰富,不仅无法准确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甚至连自身的刑事风险都难以把握。 青海某律师曾被检方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虽然最终检方撤回起诉,但这件事对她个人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有些律师担任了P2P平台的法律顾问,为P2P平台设计交易结构,出风险的也不少。这些事件都为律师从事刑事合规业务敲响了警钟。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对于当事人已经做过的事情可以保密,但是当事人准备做或者已经在做,并且这些行为严重违法的时候,律师就没有这项保密豁免权了。我们在做刑事合规业务的时候,针对的都是企业正在做或者准备做的业务,否则企业都不准备继续做这项业务了,还叫你律师来合什么规呢?这个时候,我们律师是没有保密豁免权的,如果我们律师明知这项业务违规甚至违法,不能通过合规来纠正的话,我们就要直接跟企业说不。有没有这个知识、经验识别风险,有没有底气说不,因人而异。鞋子穿得合不合脚,恐怕只有自己知道。 直接故意犯罪是没有办法预防的,这是我们一贯以来坚持的观点,他就是想犯罪,你如何预防?马克吐温有句话概括得最准确,“傲慢比无知更容易带来麻烦。”我们要通过合规来预防的,是企业不知道的刑事风险,或者企业认为不涉及但实际上涉及的风险。毕竟一件事情无论它的目的再怎么伟大光明正确,具体实施方法不得当,仍然会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和最初的梦想背道而驰。律师做合规业务,就是要帮助企业识别和预防风险,从而合规经营。
不建议执业年限不够的律师从事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如果律师的办案经验不够丰富,不仅无法准确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甚至连自身的刑事风险都难以把握。 傲慢比无知更容易带来麻烦
罪名
涉及上市公司通用罪名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国有企业单位
国有企业单位(提醒注意的是,国家已经发布GB/T 35770-2017/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央企、国企需要遵从)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污染型企业(化工企业)具体涉及的罪名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通用
1、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5、行贿罪
《辽宁意见》将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这八类犯罪明确了合规计划的考察要点。这八类犯罪基本涵盖了常见的企业犯罪类型。
结果
做刑事合规的结果是“治未病,治欲病”。杜绝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降低或者防控已经出现的刑事风险。而“治已病”其实是属于刑事辩护的范畴。
开展时间
对于企业来说,刑事合规开展的越早越好:不仅可以将刑事犯罪扼杀在萌芽中,而且可以降低或避免企业因刑事犯罪带来的风险。至于已经被刑事立案的企业,虽然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但根据现有规定,依然给予了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机会,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