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科目一思维导图
本图总结了中学教资科目一全部知识点,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3-02-19 15:44:45 重庆综合素质
职业理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
适用于与各级各类教育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全班学生、一视同仁、不放弃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成绩+其他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特点+特长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创新、动手、走出去
提素个性创两全
新课程改革的教学观
教学从“以教育者为中心”转向“以学习者为中心”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与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教给学生方法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更重过程”
鼓励学生自主探究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关注情绪、情感
学习过人
学生观
“以人为本”学生观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遵循规律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相信学生潜力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容错
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学生不是机器
学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因材施教
学生与成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
换位思考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学生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尊重意见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调动积极性
学生是权责的主体
尊重权利
两独一发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成绩+其他
教育公正
面向全体
两全
教师观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引导、启发、品行、能力
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开设新课程、优化课程(①制作教具、②引入课外资源)
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①问题、②理论、学术讨论、③解决、认识(论文)
教师应该是社区型开放教师
走进社区
见盐放醋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尊重学生、夸奖鼓励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困难、启发(知识、品行)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①反思②写(日记、日志、案例...)
在对待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配合同事、与家长沟通
赞助盒饭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复杂性
多(目的多、任务多、对象多)
创造性
变(①因材施教②教学方法不断更新③教育机智)
连续性
时间的连续性
广延性
空间的广延性
长期性
人才培养周期长
间接性
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
主体性
教师自身可以成为活生生的教育因素和榜样
示范性
言谈举止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模仿对象)
个体性
以个体劳动形式进行
群体性
劳动成果是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阶段
福勒布朗教师关注阶段论
①关注生存阶段
人际关系
②关注情景阶段
关注成绩
③关注学生阶段
因材施教
斯德菲教师生涯发展理论
①预备生涯阶段
刚入职新老师、有活力
②专家生涯阶段
教学能力高
③退缩生涯阶段
倦怠感
④更新生涯阶段
重新振奋
⑤退出生涯阶段
退休
叶楠的“自我更新”取向教师发展理论
①“非关注”阶段
有意向当老师
②“虚拟关注”阶段
报班、报学校
③“生存关注”阶段
新教师
④“任务关注阶段”
关注教学任务
⑤“自我更新关注”阶段
寻求自我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内容
道德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心理素养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观摩教学(看别人)、开展微格教学、进行专门训练、反思教学经验
专家引领、同伴互助、行动研究、校本研修(前面三点结合)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方针政策
爱岗敬业
忠于教育事业,乐于奉献,认真负责,不敷衍塞责
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歧视、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
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品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人师表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语言规范、尊重同事和家长,不谋私利
终身学习
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三爱两人一终身
《处理办法》
处理形式及期限
处分
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资格(不少于24个月)
作出处理决定前
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理权限
公办
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学校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
学校决定,宝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
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
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反战,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得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的权力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致伤致残
姓名权
冒名顶替
肖像权
非法使用,恶意丑化
名誉权
造谣诽谤
荣誉权
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隐私权
公布私人信息,公布成绩、宣扬他人秘密
翻书包、查手机、看日记、信件等
人身自由权
搜身、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
谩骂、羞辱、体罚、变相体罚
财产权
罚款、没收、损毁物品;侵占奖金、稿费
受教育权
不让上课,赶出教室,不让参加活动
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
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不得营利
办学条件:“有钱、有人、有地、有章程”
学校
权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义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报哪个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
担任校长条件
中国国籍、定居、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法人资格
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去的法人资格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人员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鼓励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前提: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
如:记过、警告、降职等
行政处罚(外)
如:拘留、罚款等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执行
数字相关
违法招生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违法颁布证书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招生及入学舞弊
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生作弊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组织舞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特殊招用: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安全制度:不是和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不得聘用】
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私利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负责人员已发给予【处分】
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 应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应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便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法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给予处分
监护人责任
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法律责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教育局和学校的义务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
提供教育教学用品
对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第四章 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补充:作弊--【三年】不得参考;撤销--【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弊三撤五丧终身
第五章 考核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口诀:思成态水】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社会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老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教师不当行为 【口诀:固体乳】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及时报告: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任何组织或这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应当履行
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实施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
放任失学、辍学、沉迷网络
允许、迫使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订立婚约】
看护责任
不得使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父母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 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商业广告限制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住宿经营者保护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周边
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难以判明是否成年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学校、幼儿园周边
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难以判明是否成年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用工要求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 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不得录用
及时解聘
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开拆、查阅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
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人下落不明
监护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职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方式
亲属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监护人查不到
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民政部门--【监护终止】
收养关系成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直接责任】
学校-【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共同责任
学校告知监护人预防犯罪教育计划
监护人配合学校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旷课--及时联系父母
夜不归宿--及时查照、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申请专门学校矫治
监护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 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
事实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事实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
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
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
学校-解聘或者辞退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学校
学校责任
不达标
场地、设施、设备/入口食品
有漏洞
安全管理有隐患
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教职员工有不适宜疾病
违反规定
劳动、活动强度过大
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违规操作(履职有关)
不作为
特异体质未注意/意外救助不及时/违宪行为未纠正/擅自离校未告知
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突发、偶发侵害
学生自杀或自伤/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行为并无不当 【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时间非工作时间
放学后、节假日、假期
空间不在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去做/已经纠正拒不听/特异体质未告知/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承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教师履职时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可以追偿
监护人: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宪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发展教育事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获得国家赔偿
劳动权: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权: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义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全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人大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选举、决定、罢免】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审查、批准】【改变、撤销】【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比如:战争和平、特别行政区)
修改宪法
提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人常
通过
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法律和其他议案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国务院
国务院性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