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面包含规范基础:基本原则、义务主体、披露方式及其要求、责任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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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每一个新增制度都要思考其现实背景
规范基础:《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2020.3.1实施)“第78——第87条”、“第197条”(简称“新十一条”)
基本原则
C78
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增)
境内外同步披露(增)
C82
及时、公平(增)
董监高的保证义务及其异议规则(增)
C83 同时披露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求
对其他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要求
C86 要式:以指定媒体指定形式;标准化的披露格式
义务主体(C78)
发行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增)
披露方式及其要求
C79 常规披露
年报、中报
明确时间、审计要求、取消具体内容要求(改)
“重大事件”披露
C80 股票信息
扩大、细化范围(改)
重大投资或重大担保
重要合同或关联交易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
为什么明确这两个职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
实控人及其同业经营的重大变化
影响公司生存(扩张、破产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报告和协助披露义务(增)
C81 上市债券(增)
明确具体要求
C84 自愿披露(增)
禁止信息内容冲突和误导
承诺披露的义务履行及其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机制
民事责任
C85 违反法定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过错责任
其他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
过错推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过错改为过错推定)
C197 行政责任
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对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50万-500万)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20万-200万)
对(组织、指使、隐瞒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额分别同上)
报告或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0万-1000万)及其直接责任人警告、罚款(50万-500万)
C85 行政监管(增)
主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内容:督促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