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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版本商标法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商标概述、内容与利用、商标取得和消灭、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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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商标概述
商标
定义
要素
使用商标的主体,即经营者
商标标志
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
功能
基本功能
来源识别功能
派生功能
广告宣传
质量担保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视觉商标、非视觉商标
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条件
合法性
商标构成要素合法
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非功能性
我国商标法明确禁止功能性三维标志注册成商标
不与他人在先的权利和利益相冲突
内容与利用
商标专用权
核准注册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效力
排他效力
同种商品、同种商标
同种商品、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同种商标
类似商品、类似商标
利用
转让
许可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商标取得和消灭
取得的基本原则
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注册使用商标权的原则
先申请的
取得程序
注册申请
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
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
申请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对注册申请的审查
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的标志
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与在先权利冲突的
国资局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审查方式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对绝对事由的审查
T10、11、12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可复议
对相对的事由的审查
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对相对事由的审查,实际上限于审查是否相同或近似
审查时限
国资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
异议
理由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与权益
任何人
不具备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程序
自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国资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可以延长6个月
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复审
驳回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
主体:商评委
可以口头审理
司法审查
对商评委驳回注册复审裁定和不予注册复审裁定不服的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消灭
注销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
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导致注销
商标权有效期10年
办理续展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可以宽展6个月
续展有效期10年
无效
事由
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
T10.11.12
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依职权or依申请(任何人)
没有时间限制
不得注册的相对理由
损害他人在先权益
依申请(在先权利人or利害关系人)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除外
自始不存在
不具有追溯力
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例外:
因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金、商标使用费,显失公平的,应当全部or部分返还
在注册时就已经存在此事由
撤销
连续3年不使用而撤销
依申请(任何人)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or注册事项
由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由商标局撤销起注册商标
有效空白期: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被撤销、宣告无效or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or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商标权行为
判断标准
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
间接混淆
误认为存在关联关系
相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
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认定近似商品
隔离观察比较
显著部分比较
整体观察比较
侵害商标权行为类型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导致混淆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例外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描述性使用”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指示性使用”
商标权穷尽
首次销售
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在同种或类似商品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适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赔偿责任
主观过错
实际损失—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恶意的,在上述确定数额方法的1倍以上5倍一下确定)—人民法院判决给予500万以下的赔偿
赔偿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其他责任
行政责任
商标注册人or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驰名商标
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特殊保护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防止淡化
对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期限限制
认定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双轨制:
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认定
被动认定:
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个案认定:
认定效力仅限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