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0、11、30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这是一篇关于2010、11、30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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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行政组织理论
2010、11、30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法、公正、及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制定
第二条、定义土地权属争议: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据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处理主体分:
调查和调解工作主体: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概况该行政部门可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事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发生争议后由那级政府处理:
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当事人申请,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概况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等)
第六条、级别管辖之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级别管辖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跨设区的市(不含不设区的市)
跨自治州
所涉主体特殊性之一:
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
或者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
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
所涉主体特殊性之二:
争议一方为军队(无级别)
涉及土地面积较大
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国土资源部交办
其他部门转送
第八条、级别管辖之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发生权属争议时的处理
先协商
协商不能解决
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也可以级别管辖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申请须符合条件
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
具体的处理请求
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的要求
申请书及按照被申请人数的副本
申请书应载明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
请求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事实根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可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五条、受理审查:收到申请(包括交办或转办)7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及时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受理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30内答辩并提交材料,不提交不影响对案件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拟定不受理建议书,报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不予受理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案件
土地侵权案件
行政区域界限争议
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六条、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请求回避,由受理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承办人的调查取证权
第十八条、认为有必要对争议土地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证件材料
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
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征收、划拨、出让,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三条、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基础上先行自愿、合法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达成调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
主体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
协议内容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生效的形式要件包括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承办人署名
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调解书的送达及报备
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民诉法送达当事人
同时(也是15日内了)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的处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
情况复杂,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包括内容
双方主体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事实
理由
要求
认定事实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拟定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送日期为五日和主体包括
同级人民政府
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规定时间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职、徇私舞弊的处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有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格式
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费用依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2003年3月1日施行,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