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这是一个关于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3-09 15:37:53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国际性合同
特征: 1 合同具有跨国性和国际性 2 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 3 合同的当事方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分类
班轮运输
四固定运输
租船运输
不定期、不定航线 大宗货物多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租船合同
海运单证
提单
定义 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之一,它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想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这么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内容
正面 名称,标准,包数或者件数……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字
背面
管辖权条款
首要条款
分类
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常用)
收货待运提单(内陆接货时,签发待运提单属正常)
单上提货人的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运送贵重物品、个人馈赠物品、展览品时采用)
不记名提单(极少采用)
指示提单(运用最广泛)
是否对货物的外表状态加列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
海上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海运单
概念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形式与内容 与提单一样,一种书面单证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则
1924《海牙规则》
1968《维斯比规则》
1978《汉堡规则》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是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的管理货物
免责事项 1 船员船长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它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2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实际过失或参与而引起的除外 3 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 天灾 5战争行为 6 公敌行为 7 国王、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限制 8检疫限制 9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者劳动限制 11暴乱和骚乱 12在上海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 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品质或不良 14货物包装不充分 15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16经谨慎处理认为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事由
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算单位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以100英镑或其等值的其它货币为限
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 承运人依据《海牙规则》承担的最低限度、强制性责任和义务,运输合同或提单条款中免除或减轻上述义务和责任的约定应归于无效
索赔与诉讼 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付算起《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1 承运人赔偿限额 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改为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2提款人证据效力《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
承运人责***限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责***限扩展为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的全部期间
托运人责任
正确说明
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单证
空运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
内容 1货运单填写的日期 2起运地和目的地 3约定经停的地点 ……(p130)
与海运单的区别 空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承运人责任
《华沙公约》
责任:十八条、十九条(p131) 二十三条
2.免责和责任限制 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他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也可免除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则可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有限于每公斤250金法郎
索赔和时效 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行李的三天后,在收货后七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 延迟交付…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的适用
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旅行的免费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有托运人填写
第一份 注明“交承运人”,有托运人签字
第二份 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
第三份由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将其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
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在目的地正常行使提货权时,托运人的权利立即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
承运人的权利
货物损失 对于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免责 经承运人的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CIM(国际货约)
1961年订立于伯尔尼,1975年1月1日生效
成员国28个,无中国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CIMC (国际货协)
1951年订立
12个国家,有中国
运输合同的订立 铁路的运输单证称为运单 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运输合同的履行 1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支付运费 2铁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 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金额。如果货物发生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时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对于未声价格的家庭用品,如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每公斤270卢布给予赔偿。 如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的赔偿额应相当于货物价格的减损金额,不赔偿其他损如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超逾期限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款。如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
四)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依《国际货协》第28条,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以书面形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提出或由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 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后,铁路应在180天内予以审查并作出答复。如果铁路在180天内未作答复或不能满足赔偿请求时,请求人可以对铁路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货协》第30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输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1965年日内瓦会议通过
欧洲十七个国家
国际多式联运法
统一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通过,至今仍未生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运输保险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合同
内容 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费
风险与损失
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偷窃、受潮、串味、战争、罢工、暴动等)
承保的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全部海损
单独海损
单独费用
常用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
平安险 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 单独海损包括在内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