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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自己看书做的
编辑于2022-03-18 18:34:47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核心: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具有财产性质也可能具有非财产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只要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便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区分: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财产: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人身: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区分意义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财产可适用等价有偿原则;人身不可
保护方式不同:财产:财产责任方式(返还财产);人身;非财产责任方式(赔礼道歉)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财产:权利通常可以让与他人;人身不可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
绝对: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义务主要为消极(不作为)eg:所有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相对:基于相对权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
特点:义务主体为特定人,义务主要为积极(作为)
区分意义
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相对:特定的人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绝对:消极,相对:积极
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只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
复合: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买卖合同
区分意义:在于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一:义务主体不享有权利
复合:双方都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
权利义务归属于主体,依附于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
产生: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消灭: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客观情况
特征
客观性:一种客观情况
法定性: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法律规范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
分类
自然事实: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人的行为:通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构成: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若干客观现象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