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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23 10:07:00法
法的概念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产生方式
国家制定或认可
公共权力机构✓
保障力量
国家强制力(最终而非唯一)
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最强的强制力:国家机关,军队,监狱,武装力量
决定因素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人民)
最初体现在正式性,其次阶级性,最终社会性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是行为规范
不调整思想
自然规范×技术规范×
法的特征
规范性:行为模式,不特定人反复适用
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认可,体现国家意志
普遍性:普遍适用
强制性:国家强制力
程序性:程序
批准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可诉性:诉讼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人)——对象不同、基本
指引—本人
法律
评价—他人
教育—一般
预测—双方
强制—违法
案例
社会作用(对社会)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分类
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
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法
特别法
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不同
成文法
不成文法———国外的判例法
法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
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
程序、流程
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
国内法
国际法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
分类
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权利
义务性规则
内容规定
命令性规则
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得
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
内容明确肯定
委任性规则
委托其他机关制定
准用性规则
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内容
对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强制性)
义务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没有选择余地
任意性规则
有选择余地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原理或价值准则
先用规则,在用原则
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
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
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数个法律规则
内容与形式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经济基础(符合→促进,不符合→阻碍)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道德
联系
二者都是社会规范,都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两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区别
产生方式
法(国家产生,晚),道德(自发形成,早)
表现形式
法(法典,法条),道德(言行,内心,舆论)
调整范围
法<道德
内容结构
法(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道德(只强调义务)
实施形式
法(国家强制力),道德(内心约束和内心舆论,内在强制力)
法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法律权利也是人权的法律化
人权是相对的
必须是法律范围内
必须是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首要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是行为规范
不调整思想
法律关系
概述
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朋友,同学,恋爱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参加者)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以自主决定—可以享有,可以放弃
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
客体(对象)
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依据或法律前提,有法可依)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以人)
订立合同,婚姻,遗嘱等
法律事件(不以人)
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革命战争暴乱等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
本国领域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结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也包括
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法不公布,即不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溯及力
法律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法律没有溯及力(不溯及过往)
但新的法律更有利于当事人除外
立法与解释
立法(法的立,改,废)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机关)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市级人大人常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综合性)、单行条例(单方面)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
自治区报全国人常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报省人常批准,并报全国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的效力等级
上级>下级
本级人大人常>本级政府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直接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找全人常裁决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准制度
设区的市人大、人常/自治州的人大、人常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常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人常
自治区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常
省常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成文法)
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非正式渊源(不成文法)
如,习惯,判例(指导性案例)—遵循先例英美国家,政策,村规民约,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体系
两大特征:国内法+现行法
组成单位: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是核心,有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
法系(若干国家)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人大,没有全人常
两央、两高、两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审判解释),最高检(检察机关→检察解释)
有分歧:全人常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法律实施:法律生命力、权威
法的执行(执法)
含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
特征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及其部门)
主动性:执法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单方性:执法体现执法机关的单方意志
法的适用(司法)
含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特征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司法的程序严于执法,有法律文书
司法是被动的:不告不理
法的遵守(守法)
主体:一切人和组织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
国际机关进行的监督
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
非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
政党,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舆论等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产生原因
①违法行为②违约行为③法律规定
最终依据
法律规定
分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
含义
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种类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关系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