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 第七节 公司的诉讼制度
2022年法考,《公司法》第七节公司的诉讼制度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股东诉讼制度;二、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三、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之诉;四、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之诉。
编辑于2022-04-01 14:35:17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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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七节 公司的诉讼制度
一、股东诉讼制度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原告:公司
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和他人
②股东资格要求:有限公司一人即可或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③商行为都是(要式)行为,即书面。
④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是公司是直接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⑤是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⑥股东代表权是公益权。
(2)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原告:股东;被告:董、监、高他人;第三人:公司。
②必须用尽前置程序,(紧急)时,不必。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他人是任何人。
②先请求董事会去告,然后股东代表诉讼。
③诉讼代表必须穷尽前置程序,才能提起。
④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公司股东的介入。
⑤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诉讼合理费用的承担,看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若获得公司承担,否则股东个人承担。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原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董高
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得否认其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担任无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或股东的直接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滥用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股东个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引发的个人法律责任问题,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财产范围为该股东出资额之外的其他个人财产。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告:债权人;被告:相关股东与公司。
②否定公司人格,并不否定公司的主体地位,公司仍然是负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之一。
③个案约束力:前不溯及,后不波及,横向也不触及其他公司的其他案件。
④相关股东才连带;不伤及无辜。(过错规则原则)
⑤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
人格否认
(1)人格混同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主要因素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物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国内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有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①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②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乙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③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④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⑤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职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
(3)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诉讼地位
①债权人对债务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务全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1、不成立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签制度);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
(2)被告:公司
3、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总结
(1)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2)被告:公司。
补充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
1、有效
债权人善意:形式审查了公司的决议
(1)关联担保(对内):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非关联担保(对外):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议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果
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赔偿。股东可以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2、无效
(1)债权人非善意:未形式审查公司的决议。
公司承担1/2担保责任。
公司可请求法定代表人赔偿。股东可以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2)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公司无责任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之诉
(一)股东知情权之诉
有限公司
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账权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查账权不能复制
股份公司
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无查账权
落实
查阅权
1、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查账权
1、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其他情形。
3、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责任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不能复制
5、股东泄密致使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辅助查阅人泄密,致使公司合法利益,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股份公司通用)
当事人
1、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要件
1、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2、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例外(抽象盈余分配):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时限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四、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之诉
定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定义救济
1、公司直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股东代表维护公司利益;
3、股东通过代表诉讼提起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股东没有履行,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