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3章 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编辑于2022-05-08 11:19:00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进度控制--第6章 重要知识点思维导图,内容有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的确定、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与调整、工程延期、物资供应进度控制。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进度控制--第5章 重要知识点,具体有 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意义和工作程序、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目标体系、设计进度控制措施,一起来学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进度控制--第4章 重要知识点思维导图,内容有 实际进度监测与调整的系统过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进度计划实施中的调整方法,欢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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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进度控制--第6章 重要知识点思维导图,内容有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目标的确定、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与调整、工程延期、物资供应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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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相关法律
《建筑法》
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招标投标法》
招标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投标文件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
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
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委托合同:监理、项目管理合同
通则
合同订立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
符合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 地
特殊合同
特殊需求合同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履行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委托合同有关规定
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法》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
规格
型号
性能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
质量保修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道、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30人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0人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0 人≤死亡<30人,或者50人≤重伤<100人,或者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人≤死亡<10人,或者10人≤重伤<50人,或者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3人,或者重伤<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质量事故: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
县级人民政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补报,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
可以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要求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时公布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逾期送达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否决投标/废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为中标人,以下原因可依次确定或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必要时可设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签发权
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
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核心工作
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设备采购、监造及相关服务
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结果,并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
附录
附录 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 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附录 C 通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