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 老李民法思维导图全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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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7 21:39:49总则编
民法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正面理解
主体上:主体具有平等性
内容
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
反面理解
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
不调整“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意义”
好意施惠
民法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精神利益
权利
虚拟财产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
可以选择情势变更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
合法原则
绿色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
自然人
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利能力
胎儿
例外,民法典第16条
死者
例外 民法典994和185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相应范围内实施有效
超出范围
纯受利益有效
单方行为无效
超出能力范围待定
无行为能力人
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其它亲属、朋友
组织担任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特殊规则
监护人的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4个)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因何撤销?哪些人与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申请?
被撤销后,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不免除
父母悔改可恢复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申请人、条件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代管人充当诉讼当事人
婚姻
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情形
3种情形
效力
四种情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撤销效力
婚姻、抚养、财产、赔偿损失
权利能力自始恢复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基本原理
本质: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大陆法系分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如公司)
公益社团法人(如学会)
财团法人(均是公益法人,如基金会)
中国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
股份公司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对外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
代表行为
代理人
法人组织的一生
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
三类登记的效力
设立行为+设立登记=法人成立
生效要件
清算行为+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生效要件
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生效+变更登记>第三人
对抗要件
设立行为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设立成功
法人承受
或者改设立人承担
以某设立人名义
设立失败
该设立人承担
尔后再向其它人设立追偿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单纯违反经营范围的,不能仅凭此认定合同无效
三类法人的各自具体规则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非法人组织
总则编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概念
事件
不是当事人行为
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
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
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遗嘱行为
决议行为
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部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行为效力分类
是否受表意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法律后果的依据
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
实质区别:有无法律约束
两个重要分类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
对标的物特定与否的要求不同
对行为人有无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
明示
口头
书面
肢体语言
默示
推定行为
沉默
内心意思
目的意思(完整的意思)
当事人
标的物(以合同为例)
数量
效果意思(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基本类型
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如要约等
无相对人:如设立遗嘱,抛弃等,完成主义(生效)
相对人特定与否
对特定相对人:对特定人的要约等
对不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等,发出主义(生效)
有特定相对人的,对话与否
对话的:了解主义(生效)
非对话的:如邮寄的商业信函要约,到达主义(生效)
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发出
到达
撤回
可撤销的三种情形
意思表示的瑕疵
不真实
虚假行为(伪装)
隐藏行为
以此合法行为掩盖彼合法行为
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都无效)
不自由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般解释规则(按照适用顺序)
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不同文本解释
特殊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体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
成立(事实判断)
生效(价值判断)
实质要件(3个)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
模式
成立,并生效
成立即生效如婚姻行为
先成立、后生效
需要批准才生效的行为
附生效条件的行为
附始期的行为
成立,不生效
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行为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行为不能生效
需批准的行为,未被批准的
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的
附期限的,期限未到来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类型(5种)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特征
法定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
虚假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狭义)行为等
法律和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法定的类型
欺诈
欺诈和重大误解
双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无区别)
胁迫
对方胁迫vs第三人胁迫(无区别)
行为类型
目的合法,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手段合法
皆非法
重大误解
只有重大误解撤销权为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
显失公平
一方出于劣势
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
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法定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代理权欠缺
效力最终确认的途径
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5点)
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成立之时
最终的处理结果
概念辨析
无效的合同
合同无效
合同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效力
返还财产:返还原物品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总则编
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非人身性质的双方法律行为
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人数不同
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委托范围更广
联系
一般而言,先存在委托合同,后来又单方授权
代理权
权利来源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行使原则
有限代理
忠实义务
善管义务
亲自代理
滥用
自己代理
不排除公道处事
双方代理
不排除公道处事
代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种类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代理人责任的例外
选任责任
指示责任
广义的无权代理
分类
未经授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的行为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三个角度
行为人
被代理人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支配权
特点
客体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具有排他效力
确权之诉
请求权
特点
客体是行为
具有相对性
承担是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具有非公示性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关系
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伤害之虞而发生
三大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
特征
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私权
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4个分类】
形成权
基本理论
单方意思表示
形式规则
行使方式
生效
适用除斥期间
其他规则【三种】
两类撤销权
公力:诉讼撤销
私力救济:通知撤销
总则编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民事责任的基本学历分类
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法定分类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之处
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债权人只能请求一次赔偿
区别
产生目的不同
存在目的不同
诉讼方式不同
不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最终责任人不同
连带责任
要么当事人有约定
要么法律直接规定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得基本特征
法律性质
强制性规范
适用范围的法定性
支配权×(无期间或适用存续期间)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的√
不动产、登记动产的×
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适用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其它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
国债等债券本金及利息债权×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
赡养抚养抚养债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侵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得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不丧失起诉权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二审相关问题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七届满后: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长短
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请求谁
特殊:189、190、191条
中止
债权人本人发生了不幸
中断
请求、起诉、承认
除斥期间
失权期间
或有期间
存续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规则
物权编(含保证)
基本规律与变动模式
物权基本原理
物的概念与分类
特点:具体效用、特定化、可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于人体之外
主要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和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种类物和特定物
物权的基本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占有与本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对抗力)
种类不得创设
内容法定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动产:占有
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
公信原则
所有权的基本法理
特性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限制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市区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国家所有(非专有)
物权的民法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
向相对人提出诉讼请求
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
登记不是权利确认的最终归属:产权登记制度的相对性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
基于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基于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基于债权请求权
修理、更换、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物权的特征与效力
物权的基本知识【支配权的特性】
债权的基本知识【请求权的特性】
关系一:静态区别
客体为物vs客体为行为
支配权vs请求权
绝对性vs相对性
债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排他性vs兼容性
例:一物多卖的合同是有效的
优先性vs平等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各个债权之间也存在先后顺序
无期性vs期限性
法定性vs任意性
公示性vs隐秘性
诉讼救济的多重性vs单一性
关系二:动态联系
同属于财产权
财产流转之目的(物权)与手段(债权)的关系
关系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物债区分”原则
基本公式
买卖合同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交付(物权行为)=所有权
物债区分【215】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动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物权变动一:基本模式
物权取得的概念体系
基本分类
原始取得
包括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依他人的权利和意思
变动的原因体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
事实行为
事件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
物权的变动模式
一般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
特殊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孳息
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基于法律行为
基本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三个例外的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动产抵押权
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二: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本情形概述
公法行为
征收
形成之诉
事件
继承
事实行为
建造、拆除等事实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处分问题
合同行为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
物权要看法律是否要求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相对证明效力
特殊的登记之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效力【注意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异议登记的失效
不当异议登记的责任
特殊的登记之二:预告登记
概念
效力
考的还是物债两分
阻止的不是债的发生,阻止的是物的发生
机动车等特殊产权登记
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要点有四
交付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交付且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需要以交付为前提【假设场景3】
买受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交付的,即可对抗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物权编(含保证)
基本规律与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二: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基本概念
定义
我国的基本规定
是善意的
以合理价格转让
需要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发生的前提:无权处分
不能一看到善意第三人就想到善意取得
含义
处分:实施了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
无权:处分了他人之物,或者共有人未取得法定多数人同意
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合法的有权处分:注意老师举的例子
有瑕疵的有权处分
依然属于有权处分
无权代理:绝对不会发生善意
转让的名义与当事人不同
目的与动机不同
合同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不同
无权代理绝无可能
“无权”的含义截然不同
过程中物权与债权效力
合同(债权行为),确定有效
物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人能走的唯一一条路就是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对于受让人的三个要求
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有偿(价格合理、排除赠与)
已经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物权登记
适用对象
物的对象
不动产:委托登记
动产:委托占有可以构成善意第三人、非法占有物不可以
权利的对象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股权、票据权利等财产权
法律效果
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处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则处理
物上的权利瑕疵消失
物权变动之三
拾得遗失物
定义(4点)
物权效果
回归失主
绝对不会归拾得人
可能归国家
可能归第三人
债权规则
费用偿还请求权
关于报酬请求权
两项权利的丧失
失主与拾得人之间的四种债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不构成善意取得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样如此
先占
概念: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对象是无主物
标的物为动产【3个例外】
尸体
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
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自主占有
添附
概念
附合
混合
加工
性质
事实行为
物权效果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无法规,依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物的归属
债权效果
不当得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孳息
物权编(含保证)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共有
两类共有的区分与认定
定义
按照内部的不同:按份共有(有份额)和共同共有
区分与认定(309条的规定)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按份共有】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
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按份共有的财产如何分配?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
收益:按份分配
管理行为: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不按份)
重大修缮(改良行为:需要2/3的人同意)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需要2/3的人同意
处分共有物:需要2/3的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
有约定从约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禁止性规定:有重大理由
转让共有份额
如无相反约定,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转让、抛弃份额,也可自由退出
优先购买权;抛弃份额的规定
共同共有
收益:共同享有
管理:人人皆可为之
重大修缮:全体共有人同意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全体共有人同意
处分共有物: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原则上禁止分割
例外1:共有基础丧失
例外2:重大理由【1066】2种情形
转让共有份额
不存在这个问题
共有的外部处理关系
按份共有
承担连带债务
事后可按比例追偿
共同共有
承担连带债务
事后无追偿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的含义
不包括非有偿转让场合
同等条件
基本要件:“同等条件”
行使期间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15天
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延长至6个月
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开始就内部转让
形式期间内没行使
不是同等条件
仅请求撤销自己不买的无效
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按比例分配,一碗水端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基本概念
专有权
构造独立性、使用独立性、登记独立性
列入买卖合同的露台
共有权
范围
建筑物基本结构的共有
公共通行部分
公共设施
部分车位
维修资金
权利和义务
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屋顶、外墙
管理权(成员权)
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董事会)
业主大会(股东大会)
管理规则
(一)到(五)两个三分之二以上
(六)到(八)两个四分之三
住改商:有一票否决权
业主诉权
业主与管理者的关系
物权编(含保证)
准物权:占有
概念(所有是一种权利,占有是一种利益)
占有是一种纯粹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占有的价值基础是法律对秩序“法益”的保护
占有的分类
以占有人的主观意思
自主占有
他住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直接控制物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须有占有媒介关系
直接占有人须为他住占有
有返还义务
以占有人享有本权与否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区分意思
都有使用权,损耗恶赔善不赔;侵权责任都要赔
都要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物上代位金的相关规定
意义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人
因侵权行为等原因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无权占有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保护
概说:不应再受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
462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老师举得情形一和情形二【238-240】
他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及其体系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范围(农业生产)
生效(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
转让、互换:意思主义即可,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期限
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
注意继承问题
流转权
家庭承包方式
其它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
设定担保权
承包权不得担保
获得补偿权
调整土地;非法收回土地
发包的特殊规定
建设用地适用权
登记生效主义
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行政手段
居住权
生效要件:登记生效主义;注销消灭主义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地役权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是否有约定
设立
想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登记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地役权作为整体不可分
消灭
两次催告
物权编(含保证)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担保的从属性
(一)基本原理
成立的从属性
变更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转移上的附属性
(二)原则上不承认独立性
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
价值性
物上价值性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性
不可分性
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物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权价值下跌。,债权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担保物权的几个共同问题
流押(质)条款的效力
实质:以物偿债,可能会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该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其它法律的效力
第三人作担保权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
1、第三人可以追偿
2、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已担责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代位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关于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让与所有权
其它各种担保【了解】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以新还旧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6条
担保人相同,支持对新贷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物权竞争的顺位
最高额担保
特点
担保发生在先,主债务合同成立在后
担保的数额没有定论,但是有最大额
主要考点
先前发生的债务能不能加入?看意思自治
主债权部分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变动
数额与决算期
共同担保
约定的按份共同担保
没有相互追偿的问题【已经约定好了】
连带共同担保
共同人保
在外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共同物保
在外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混合担保之一:第三人物保、人保
第三人履行债务没先后
混合担保之二:主债务人物保、人保
先履行主债务人的担保、再履行第三人的
混合担保之三:主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
第一步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保
第二步同是第三人没有顺序
第三步第三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原则上可以相互追偿【三个情形】
有约定从约定
明确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多个当事人在同一个合同书上签字
反担保
其实就是对担保人进行一个担保
债权人可以直接去找反担保人吗?不能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肯定无效,此时没有担保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责任为0
担保人有过错,承担1/3
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无效,此时没有担保责任;但是有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责任为1/2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措,责任为0
担保人为0,债权人无过错,责任为1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
客体:动产和不动产
不转移占有
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合同而设立
抵押物的范围
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口粮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法人;公益设施
不明、有争议的财产
无权处分的合同,抵押权主要看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看是否能解封
法律、行政法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司法解释的规定【3项】
违法建筑抵押
房地分开
划拨地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399条以外的】
合同是有效的
要想取得抵押权需要登记
房地一体主义
有房屋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地的,需要包括已建筑的
以房抵押的,绝对及于地
浮动抵押
抵押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不可抗力第三人的类型【7个】
动产的善意受让人
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债权人
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不能对抗先登记的
后来登记的质权人
后面的留置权人
可以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恶意上述各类第三人
普通债权人
即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济活动的买受人
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情况下
对抗效力的延续:登记顺位
不动产:登记在前优先于登记在后
动产: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超级动产抵押权【很可能是浮动抵押】
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的
对象只能是价款
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先顺位人放弃或者自愿顺位后移的当然欢迎
如果抵押权要顺位提前,一定要经过本来前面人的同意
想增加担保债权数额,要经过其后债权人的同意
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团时,抵押权的优先性并不消灭
内核:不要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并不消灭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消失了)
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
抵押物处分权
有没有处分权?有
卖个丙,丙涉及追及效力,即对第三人行使抵押权
需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不需要
当然要区分登记与未登记
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
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
抵押权人的权利
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建立在抵押权人过错行为之上的
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
抵押效力扩张到从物、添附物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实现条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实现程序
协商实现
拍卖
变卖
折价
诉讼实现
不包括折价
与其它权利的关系
与执行权的关系
执行权在前不再设立抵押
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与所有权的关系
特殊抵押之一:浮动抵押(集后动产抵押)
生效要件: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财产的确定看411条【4种情形】
他物权
担保物权
质权
动产质权
标的:只能是动产
是意定合同
交付为生效要件【强行性规定】
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是否及于从物:要看是否随主物转移
第三人受托监管代替交付
受出质人委托的第三人监管,形同未交付,质权不设立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孳息收取权
有权收取
收取并非所有而是占有
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将来变卖或者拍卖)
保全质权
转质权
质权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转质权
转质权人优先质权人
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质物
不作为义务
不能使用
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
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负责赔偿
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设立:7项规定
生效:交付/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殊规定
留置权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一般是债权人本人的财产
仅限于动产
留置权效力的双重性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积极要件
债务要到期
合法占有他人的资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包括两个都是企业】
企业之间留置的两个特殊规定
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与留置第三人财产不可同时发生
消极要件
约定不能留置的,不能留置
不得是侵权行为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留置权适用的两个特殊的问题
适用善意取得
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质权差不多】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留置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
宽限期:60天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成也占有,败也占有
物权编(含保证)
保证
保证合同
基本特征
必须是第三人(与甲和乙都独立的第三人)
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指向的是所有财产】
保证的缺点在于只是普通债权,保证合同设定的是债权
单务无偿、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个
保证意思的识别
难以认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推定为保证
保证人一定要有以自己全部财产为债务履行增信的意思,否则不能构成
存疑从无
保证合同的四种签定方式【当事人只有两个】
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
可以: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不可以
机关法人
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企业法人之职能部门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分类
区分标准
实体法上
程序法上:一般保证不能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
一般保证:687条(没有一般的字眼)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的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的
主债权转让的,对保证无影响,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转让的
免责的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
加入的债务转让无影响
有约定从约定
内容的债务转让
债权数额发生变化,加重了需要同意;减轻了无需同意
履行期限发生变更
往后延,必须经过丙的同意
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
或有期间
保证责任是不是必然发生的
保证期间的长短
有约定从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不按照保证期间,保证人的债权被免除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乙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乙和丙的债是一个不正常的债,一旦确定,就构成普通之债,开启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先诉抗辩权消灭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的追偿
追偿的范围【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
债务人陷入破产,追偿权先行?
债权【含侵权】
债的基本原理
债的概念与体系
债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意定与法定之债
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标的物不同
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非货币之债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互负债务,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569】条协议抵消物品种类可以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对财物之债的进一步分类
交付之前,特定物意外灭失,免除履行义务
交付之前,种类物意外灭失,不免除履行义务
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成立: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对外关系一: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对外关系二: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部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
连带之债的免除
整体免除债务的,效力及于所有连带债务人
个别免除债务的,外部还是连带的,内部还是按份的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前得转换为简单之债
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行使选择权
原则上归债务人选择
享有选择权的一方再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届满未作选择
其它标的出现履行不能时
独具特色的债总安排
合同编总则,起到债总的作用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合同通则
合同之基本原理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法定类型
有名合同:六大分类
转移标的所有权的合同【4个】
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个】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2个】
完成劳务的合同【7个】
技术合同【4个】
其他合同【3个】
无名合同
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参照适用合同编第一分编典型合同及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推定是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本约与预约
本约
预约以本约为前提
预约的违反:没有订立本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继续履行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合同(once):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效力可以溯及既往
继续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有影响
效力无法溯及既往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确定合同与谢幸合同
射幸:彩票【合法】、赌博【非法】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合同的条款(内容)的基本分类
必备条款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主要条款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任意条款
特殊条款之一:格式条款
普通格式条款
特殊格式条款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可以有效:提供方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成立; 否则,不成立
在合理范围内为自己开脱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无效条款一
免人身损害责任【无效】
免故意、重大过失责任【无效】
无效条款二
不合理免除、减轻己方责任条款【无效】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条款【无效】
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之解释规则
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
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特殊条款之二:解决争议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独立性
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
审批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502】条,报批义务条款的先生效规则
合同的订立、成立
要约
(一)含义与构成要件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三个要件必备)即可
(二)与要约邀请之区别
(三)两类广告的定性
商业广告与宣传
既可以是要约也可以是邀请
悬赏广告
单方允诺行为不是要约
(四)要约生效
(五)撤回和撤销
撤回针对没有生效的要约
撤销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六)失效的事由【478】4项
承诺
合格要件
承诺人:受要约人
承诺时间:不得逾期
承诺内容:镜像规则【不能实质性变更】
承诺形式:通知方式
生效:到达主义(非对话方式发给要约人的)
迟到与撤回
承诺生效及其与合同成立的三种关系
1、原则上承诺生效主义,即承诺到达
2、要物品合同:交付
3、要式合同:签章
合同成立地
以约定为准,不以实际签订地为准
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定地为准
强制缔约
为了公共利益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适当履行原则
基本要求
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要求
履行主体
向第三人履行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
有合法利益的情况
履行标的
实际履行
以物代物,可以,但不得动辄以其他标的物替代履行
一方要求实际履行,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
货币必须继续履行
其他标的物需要举证履行不能
几类不合约定履行行为
531: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581:替代履行制度
629:多收的,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履行期限
提前履行
原则上可以拒绝接受,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承担
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得双务合同: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有先后的双务合同
先一方:不安抗辩权
第一步:中止履行【4种情况】
后一方举证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步终止履行
后一方:先履行抗辩权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合同通则
合同(债)的保全
代位权及代位之诉
含义
代位权成立的实体要件
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以不到期为例外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亦到期
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当事人
原告是债权人
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及从债务人,统称相对人
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的抗辩权
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援用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援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请求的数额以到期债权为限,且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
代位权之诉胜诉后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谁起诉、谁收益,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
例外情况下,实行部分入库(被保全、被执行)、完全入库(债务人破产)规则。
债权人撤销权及撤销之诉
定义与性质
形成权+请求权的竞合
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到期
客观上,债务人通过以下积极行为来恶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7种行为】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诈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相对人(受益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法定除斥期间
1年:主观主义
5年:客观主义
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形成之诉的效力,一经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将所获利益返还与债务人而言,具有给付之诉的效力。
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胜诉的,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的转让
债权让与
定义
构成要件
三类债权不得让与:性质、约定、法律规定
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内部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对债务人的外部效力
经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外部效力)。
抗辩权援用。债务人可援用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新的债权人
抵消权援用
若不通知债务人只对债务人不生效
债务承担
种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
通知即可
构成要件
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协议式:经对方同意始生效;受让人承受债权与债务
法定式:受让人依法承受债权与债务
企业分立合并
继承
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
保险人赔付后,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的消灭原因
共通的消灭原因
清偿
基本概念
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但不以法律行为为限制
抵充/交互计算
有约定,依约定
未约定,有债务人指定
未指定的:【5】条推定规则
抵消
合意(协议)抵消(法律不干预、当事人自治)
法定(单方)抵消
互负债务
种类、品质相同
到期
都到期,双方
一方到期,甘愿吃亏的人可以抵消
均未到期的,双方皆不可
依债之性质可为抵消
行使
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提存
概念
提存事由【4种情况】
标的
标的不适宜提存,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提存所得价款
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
债务归于消灭
有通知义务
债务人与提存部门
有债务,先履行债务,后领取提存物
债务人有权取回提存物的两种情况
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
保管提存产生的费用、风险、孳息都归提债权人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券权消灭
混同
原由
公司合并
继承
债权债务的转让
效力
绝对地消灭债的关系
免除
非单纯的单方行为
原则上是单方行为,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合同通则
债的消灭原因
合同的独特的消灭原因:解除
合同解除的框架体系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之一:根本违约
立法趣旨
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构成根本违约的几类情形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延迟履行
尽催告义务,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法定解除权之二: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双方的随时解除合同
5种合同:租赁、合伙、肖像权使用、物业服务、保管合同
法定解除权之三:任意解除权
5种合同:承揽定作人、货运托运人、保管寄存人、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赔偿由解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法定解除权之四:情势变更
履行时一方显失公平
注意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注意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注意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吃亏的一方有再磋商的义务
一定要有法院的审查
法定解除权之五:合同僵局与违约方解约
违约方虽有违约在先,但并非恶意违约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解除权的行使
除斥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1年内;经对方催告是3个月
行使的方式
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到达即为生效,无需对方同意
直接解除:送达之日
起诉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确认之诉:无论哪一方都是确认之诉
解除权的行使以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情势变更、合同僵局只能提出解除之诉
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可以请求恢复,但是要看具体情况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关系
前提不同:合同撤销之前合同是无效的
途径:撤销只能诉讼、仲裁
溯及力不同,撤销应当恢复原状、解除是可以恢复原状
法律责任不同,解除是违约责任;撤销是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主观有过错
对方受损失
缔约过失的类型(适用情形)
一方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一方欺诈
借缔约之机侵害对方商业秘密
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一方恶意不办理
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违约行为
不履行
预期违约
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不适当履行
部分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加害履行
其他不适当履行行为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必备
损失后果: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关于过错【无过错责任】
赠与合同【过错】
客运合同【过错】
保管合同【过错】
仓储合同【过错】
委托合同【过错】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是当然免责,需要及时通知
区别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违约责任的形式体系
继续履行
3种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金
约定损害赔偿金(等同于违约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惩罚的幅度法定)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害+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预先约定好的】
定金罚则
“三金”的适用关系
先适用违约金【意思自治】
违约金与补偿性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不可以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并用】
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有二者并用的最高限制
违约责任适用的两个规则
过失相抵
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损益相抵
违约方主张从损害赔偿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基本法理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前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反合同义务
例说
5个阶段
考试命题的思路:非违约方的选择权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合同通则
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
合同(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基本法理
整个债都具有相对性【465】
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表述【593】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的具体应用
涉他合同
例外之一: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利益
例外之二: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如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直接代为履行
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代办托运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
买卖合同之一:交付
交付在转移所有权合同中的重要性
9个考点,7个交付
交付
交付的行为
客观上占有的转移
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我国民法上理解为法律行为更加妥当
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送货上门:买受人处
上门取货:出卖人处
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
指示交付:物权凭证交付时或通知占有人
占有改定:继续占有协议成立时
所有权转移的关系详解
动产买卖的一般规则:交付
动产买卖的例外规则: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转移由当事人约定的时间
不动产:登记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关系详解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的定义
的确发生标的物损毁灭失之事实
发生的原因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过错
动产、不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动产
原则:交付主义
有约定交付地点,约约定地点交付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是否需要运输分别适用不同规定
特殊情况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专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
不动产:交付主义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以外的风险:采用所有权主义
孳息归属的关系详解
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孳息归属
用益物权情况下归用益物权人所有
在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采用所有权主义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定义
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对出卖人的保护
单方变更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
对受买人的保护
法定1/5是根本违约临界点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定义
只能适用于动产,不得适用于不动产
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赎回权、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取回权:75%
赎回权
取回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当然解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
可以善意取得
试用买卖合同
定义
区分试用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试用买不买是自由
同意购买
明示
沉默
推定
注意第638条第2款,不是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
拒绝购买
试用期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的合理期间
多重买卖
多重买卖合同都有效
如何履行:出卖人有选择权
出卖人不选择:不动产是预告登记;不动产是交付/登记
其他几种特种买卖
分批货物买卖
严格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样品买卖
招标投标与拍卖
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定义
强制缔约义务
断电的三规则【3种规则】
赠与合同
概念与特征
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
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无偿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生效与否的功能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义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前)
原则: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例外
公益性赠与
道德性赠与【近亲属之间的】
公证赠与
法定撤销权 【有忘恩负义行为】
原则:赠与财产性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
例外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贫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违约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
借款合同
类型
商业借款
民间借款
非信贷金融机构单位间的
非信贷金融机构间与个人间的
个人间的借款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则
特性
非要式合同
要物合同
原则上无偿合同
个人间利息借贷: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个人和其他主体:约定不明视为有息
特则:原则有效,解释13条情形无效
两个合同的责任
网络贷款合同
个人和单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处理
利息限额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转移使用权合同
租赁合同之一:一般规定
特征与概念
转移租赁物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期限合同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继续性合同
要式性
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不要式
租赁期6个月以上,没有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
备案:政策要求,不影响合同效力
特殊效力规则
特殊的
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
一房多租有效
出租人的义务
适租义务
维修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
正当使用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不作为义务
禁止添附
不得擅自转租
支付租金义务
返还租赁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
收益权
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一个例外:抵押】
各种优先权
租赁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根本违约下的解除合同
不定期合同双方的随时解除权
三种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况
租赁合同之二:转租
合法转租
此承租人的抗辩权:次承租人代为履行权
恪守合同相对性
次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义务
非法转租:出租人的6个月内选择权
选择1,追认
选择2,解约
租赁合同之三:房屋承租人的三项特殊权利
优先购买权
是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优先承租人
共同居主人、共同经营人的继续租赁权
租赁房屋的装修(添附)【了解】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与特征
主体:三个【不一定】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相对性问题
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
主要义务
亲自完成工作
提供或者接受原材料
及时通知
保密
交付工作成果
主要权利:收取报酬
定作人
主要义务
支付报酬
依约提供原材料
验收工作成果
主要权利:受领工作成果、任意解约权
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
概念特征:书面合同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无效
违反791条规定的合同无效【6种】
其它无效的情形【9种】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解约
解约、无效后的价款处理
双向打破合同相对性
发包人追究诸后手的违约责任
实际施工人追究诸前手的违约责任
代位权援用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类似于留置权)
法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不得损害工人的利益,否则弃权工程无效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合同之债【意定】
提供劳务(服务)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旅客
权利:乘坐运输工具
义务【3种】
承运人
权利:收取价金
义务【4种】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无过错】
对旅客随身所带行李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无过错】
霸座治理
霸空座
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霸占他人座位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霸座人:侵权责任
承运人:违约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
权利【2个】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权
义务【2个】
风险承担:承担货物的风险
承运人
权利:收取运费
义务【3个】对货物损毁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风险承担:承担运费的风险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强制保管合同
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相同点
规则原则:皆承担过错责任
区别
保管合同即可有偿也可无偿;仓储合同为无偿
保管合同为要物(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的保管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仓储合同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3个】注意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3个】
委托合同
概念和特征
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3个】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3个】
两类特殊代理
默示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涉及委托人的两种情况
行纪合同
概念和特征
主要权利和义务
义务4个,注意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权利4个
和委托合同的异同
从订立合同名义、合同约束主体、可否自买自卖、必要费用承担、有偿无偿属性、任意解除权六个方面去理解
中介合同
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永远不是合同当事人
中介人主要义务
3种,注意负担中介费用的义务(成功了的话)
委托人主要义务
3种,注意禁止跳单
旅游合同
合同当事人
旅游经营者
旅游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
各方当事人要严守合同相对性,但是违约和侵权关系会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基本原理
旅行社侵权的
旅游辅助者侵权的
责任竞合
旅客责任自负
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免责
技术合同
种类【了解】
特征【了解】
技术合同无效
无效的事由:非法垄断技术的;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
可撤销的事由:受欺诈的技术合同可撤销
处理
合同都是无效的
处理上分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的
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
设计人、发明人的权利【3种】
单位:专利权、享有职务技术成果权
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
专利成果【4个情形,专利法背过】
非专利成果(技术秘密):各方共同享有权利
委托开发
受托方:原则上享有技术成果权
委托方:免费实施权、优先受让权
技术转让合同
后续改进技术的成果权,归后续改进方
有约定从约定
三类新合同
保理合同 【真正三方当事人】
功能:债权受让人、融资、催收、担保等
基本类型
有追索权的保理
注意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款债权人
无追索权的保理
一债数保【4种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
每个业主才是真正当事人
签约、解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2种】
物业合同的缴纳【注意两点】
物业合同的续订以及终止
续订
解约【3种情况】
合伙合同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债权【含侵权】
合同编
单方允诺之债【意定】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下的无因管理
有法律义务
契约义务——委托、雇佣、遗赠抚养协议等
法定义务——监护、财产代管等
无法律义务
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会引发损害赔偿)
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纯粹为自己】
误信管理(不当得利)
不法管理(侵权)
构成要件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
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但是法律行为要求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兼为自己利益不碍无因管理之成立
无法律上之义务
三个例外不成立无因管理【道德、宗教、公益】
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要求
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排斥侵权行为之成立
管理人之义务
管理人之权利【前3项与不是民法的行为作出了区分】
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不当的无因管理【见上】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基本概念
定义
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
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
两个例外
反射利益
985条所列的三种除外情形
给付型不当得利
一方基于给付而受利益
他方受损害
一方受利益与他方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法律上的原因
目的自始欠缺
目的不达
目的消灭
排除情形【3种】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法律效果
返还客体、方法
返还范围
主观上恶意承担风险
主观上善意不承担风险
关于强迫得利
缔约过失之债
债权【含侵权】
侵权编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损害后果(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和定金不需要)
因果关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和定金不需要)
过错(赠与、保管、仓储、运输、委托合同需要有过错,其他为无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
侵害行为
侵害人身、财产权益(不包括债权)
利益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例:占有利益
并不要求加害行为一定具有违法性,换言之,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例:工厂排放合标准的污水导致鱼塘的鱼死了
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无损害无侵权
因果关系
过错
故意
重大过失
职业人的身份违法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一般过失
一般人的身份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区分场景:混合过错、共同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责任)
侵害责任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1199校方
1222医疗机构
1248动物园
第十章
无过错责任原则
绝对无过错责任:1247条
相对无过错责任
四种人
工业四害
两种物
公平补偿责任
双方皆无过错的一般侵权情形(不包括无过错)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
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紧急避险人的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一般侵权责任场合】
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完全免责
第三人的原因
完全免责:1252条第2款
侵害人不能免责:1204、1253、1252
在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1192、1203、1223、1233、1250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由引起人承担
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
正当防卫
紧急求助
民法典第184条
自甘风险
第1176条,如体育比赛
自助行为
1177 扣留行为
学理上的其它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关于受害人同意
关于合法执行职务
多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多数人侵权的特征
行为人是复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损害的后果是共同的,只有一个
两个以上的行为与该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后果具有多样性
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式
单独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只要构成共同侵权,就承担连带责任
可告A,可告B,也可把A、B列为共同被告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行为模式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故意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
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甲造谣发表在某网站,网站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教唆和帮助行为 116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完人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人
单独责任
完人教唆无人,父母知情不阻拦
完人和父母承担按份责任 (民法上相应责任即为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
本质:一因一果
两猎人用土枪打中某人
找不到谁是因所以推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准共同侵权行为
原因类竞合的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识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多因一果
既不是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也不是一方故意一方过失,也不是教唆和帮助
都是过失
过失的内容是不同的,区别于共同过失
竞合
竞合
A or B→C
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
A + B→C
不是共同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债权【含侵权】
侵权编
特殊的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特殊情况下:红旗规则
反过来诬告的话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基于自己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侵权第三人介入与经营者的补偿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前提是有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基于自己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第三人介入与教育机构的补偿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三项过错责任推定责任】
第三人:医院并不免责
法定免责事由:患者的过错、医疗机构尽责的;医疗科技风险
物件致损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不是连带责任,看具体是谁】
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堆放物预害通行物侵权
地面施工侵权
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道路维护缺陷致损【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监护责任:无过错责任
注意委托监护的情况
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者的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双方的当事人是按份责任
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追偿
提供劳务方时受损害,双方按过错分担
提供劳务方受第三人侵害的,第三人和主人之间会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义务帮工的侵权责任
帮工致人损害【4项规定】
帮工人工作中受损害的
帮工人受第三人损害的
关于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
承揽人承担,与定作人无关;除非定作人对其工作指示有过错的,才承担按份责任
无过错责任之一:物的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责任人
一般是饲养动物所有人,在委托饲养的场合下,也可能是受托人
四种饲养动物侵权的情形
一般饲养动物(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 相对无过错原则、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过失相抵的免责效果
违反管理规的饲养动物、 较严厉的相对无过错、 受害人的故意排除过失相抵的免责效果
禁养的危险饲养动物、绝对无过错
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过错推定、 受害人的过错排除过失相抵的免责效果
不动产倒塌、坍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证明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无过错责任之三: 工业四大害之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规定
责任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归责原则
对外: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警示、召回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产品警示与召回:民法典第1205条、第1206条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总结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缺陷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加害给付下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允许权利人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主张
权利人不得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
权利人在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
无过错责任之三:工业三大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责任人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原则上是机动车的使用人(结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原则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
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比如自杀、自残或者“碰瓷”情形
侵权责任编的具体规定: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人【了解】
注意驾校培训与4S试乘的情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人
污染者和破坏者
评价机构、监测机构、承担维护、运营的机构
归责原则
污染者和破坏者→无过错
评价机构、监测机构、承担维护、运营的机构→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但可以追偿
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有意思联络的,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承担按份责任
无意思联络但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修复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其它法定之债
人格权编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关于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捐献【3点】
关于性骚扰与非法拘禁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4种】、名称权【5种】
肖像权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种】
名誉权
主体3个、侵权形态2种、构成要件4种
荣誉权
隐私权等
私人生活安宁
其它人格权利益
个人信息
声音等
救济与赔偿
人身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禁令制度(我国第一个禁令制度)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11种)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
按照市场价格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人
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
正面:赔偿范围:自然人的人身权+有特征的纪念物品
反面: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3种】
案由:既可以是违约也可以是侵权
婚姻家庭编
亲属、家庭与收养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亲属
配偶
血亲和姻亲
血亲:直系和旁系、【法律拟制血亲】
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子女
其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民法效力【5种】
收养
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
被收养人【3种情况】
送养人【三类人】
收养人条件【5个条件】
收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5】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涉外收养必须签定书面收养协议
抚养
抚养优先于收养
收养的效力
与原父母的关系
养子女的姓氏选择
被法律宣告无效
收养协议的解除
三个途径
协议解除
送养人单方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解除的效力
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看双方的协定
养父母有权获得补偿的三种情况
家庭关系【了解】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结婚的条件
法定条件【3种】
禁止条件【3种】
结婚登记
登记效力
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不予登记的情形【4种】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效力瑕疵的婚姻
瑕疵法定主义
登记程序瑕疵的,寻求行政救济手段
无效婚姻
无效情形【3种】
申请宣告人(除了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一些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之诉【6个】
可撤销婚姻
事由:一是胁迫、二是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
撤销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撤销机关只能是法院
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具有溯及力
财产处理【4种】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两个条件:双方自愿;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冷静期:注意设立了两个30日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6种】
两类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女方
必经的程序:调解
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
认领、否认、单向确定、推定、人工受精
亲权、监护与抚养
4项原则
抚养费
探望权
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适用情形
不忠
家暴
其他重大过错(如同妻)
主体: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无过错方
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前提:离婚、单方过错为前提
婚姻家庭编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基本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约定财产制
对内有效,对外相对人知道上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相对人
法定财产制之一:个人财产的认定【6个】
法定财产制之二:共同共有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
注意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的情况
法定财产制之三:共同共有财产认定的几处特则【5个】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
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间的赠与与彩礼处理
夫妻间的赠与
彩礼返还【3个可以返还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关系处理规则
基本原则【3个】
离婚前分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或者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
共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了解】
离婚后的再分割
当事人发现之日起3年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与帮助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与清偿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认定
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确认
事中确认
事后确认
夫妻一方确认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偿还
个人债务的偿还
共同债务的偿还
离婚后,内外有别
继承原理
几个基本概念
(一)法律特征【4个】
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主体只能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客体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继承的分类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限定继承与不限定继承
本位继承与代为继承
均等份额继承与不均等份额继承【3个例外】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一时间死亡的
无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的范围
三个“限定”
个人财产
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
几个特别问题
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物的债务
个人承包的相关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放弃
放弃的时间点
放弃的方式:要式
弃权无效
和赡养有关系
弃权的追溯力
对反悔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法定情形【1125 5种】
丧失后的恢复
上述法条第3到5项情形可以恢复
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的丧失
无法宽恕
婚姻家庭编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注意丧偶儿媳的地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第1128条,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情况
遗嘱继承
使用条件【4个】
遗嘱特征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
要式行为
遗嘱的形式与生效要件
自书遗嘱,本人签名与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3个条件】
打印遗嘱,【3个条件】
录音、录像遗嘱【3个条件】
口头遗嘱,(在危急条件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
公证遗嘱,以上五种经公证机构办理后即为公证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伪造的遗嘱
被篡改内容的部分遗嘱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的遗嘱
部分无效
遗嘱的撤回、变更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立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是否是法定继承人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的遗嘱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依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了解】
各种继承之间的关系
基本规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的兜底适用
【1154】条五种情形之一,仍适用法定继承
遗产已分割,单尚有尚未清偿债务时的处理原则
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无法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限定继承原则的适用
分配顺序:税款——一般债务——继承
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税款、债务
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的义务
1162条和1159条
给胎儿留下应留份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但用于公益事业;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
遗产管理人【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