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重整程序
这是一篇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终止并宣告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和终止。
经济法破产取回权知识点思维导图,包括:一般取回权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经济法债权人会议知识点,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决议、知情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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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
情形
直接重整: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债权人
转入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出资额1/10以上出资人、其他:银监会
重整期间
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管理者
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霞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条件?
管理人
效力
担保权受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新担保不受限: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取回权受限
分红权受限
转让权受限:债务人董监高不得随意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
重整计划
制定
制定人:债务人/管理人
制定时间:重整之日起6个月,有正当理由可延期3个月
推行预重整制度: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
草案表决
分组: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所欠税款组/普通债权组/涉及调整出资人权益事项的设出资人组
召开时间: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通过要求
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债权额的2/3以上
出资人组: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批准
各组均通过
法院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公告
法院不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全部组未通过:终止+宣告破产
部分组未通过——协商后再次表决
通过:同1
不通过
法院强制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公告
终止并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已通过对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管理人或者厉害关系人请求:债务人财产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欺诈、恶意减少财产;债务人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和终止
申请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