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
宪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的总结了宪法的概述,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制度,国家机关。其他的感觉有些乱,我按比较好理解的逻辑重新整理了一下
编辑于2022-07-28 14:35:40宪法
概述
概念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特征
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根本
效力最高
立法依据、不得违背、最高行为准则
制修严格
人常五一提修宪,人大通过三两天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入宪)
首要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最大人权:人民的幸福生活
权力制约
在我国,主要是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入宪)
2018年修宪: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治
历史与结构
宪法的历史
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1949)
4部宪法
1954-1975-1978-1982(现行) 制定主体:人民 制定机关:一届人大
5次修改
1988-1993-1999-2004-2018
宪法日
12.4(2014年首个)
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
权利
平等权
允许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及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与管理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言出必行、集结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传教不自由)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宪法无明文规定
人身自由
逮捕: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机关:公安、检查院;2理由:国安、刑事可以查看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
批评、建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行为
申诉、控告、检举
违法失职行为
获得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
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
财产权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收征用要补偿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
休息权
只有劳动者享有
劳动、受教育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文化权利
文学创作、科学研究等 出版是政治权利
义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纳税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国家制度
重要制度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职权 政府、监察委、法院、检查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位
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产生
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结构
我国是单一制
地方制度
普通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爱国统一战线(政协)
组织形式:政协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和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领导担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一把手):本民族公民
人常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有一个
自治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人大报备)
变通执行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基层群众自治
性质:村、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任期:5年,可连任
与基层政府关系:指导(村、居委会可以不听)
基本经济制度
内容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经济(主体、基础)
国有经济(主导)、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部分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
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与国家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专属于集体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森、山、草、荒、滩既可国家也可集体
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性原则
形式平等:一人一票
实质平等:同票同权、城乡平等
间接和直接
县乡两级直接选,出席+票数双过半当选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国省市间接选,代表票数过半当选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不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长期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制度
外出期间委托票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书面委托
委托其他选民
每一选民最多受3人委托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对特区的权力
全国人大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全人常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负责特区的外交和防务
任命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
特区的高度自治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特区基本法
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解释权属于全人常
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
会议制度
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会议
临时人大会议
人常和五一人大提开会
立法权
监督修宪制基本
监督宪法实施
修改宪法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人事任免权
三席三高三提名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监察为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选举产生
主席提名+人大决定总理
总理提名+人大决定国务院其他人选
军委主席提名+人大决定其他军委人员
更了解的人提名政治意向一致的搭班子
重大事项决定权
计划预算战与和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恶社会发展计划
审批国民预算等情况的报告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改撤人常省建置
改变或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组成和任期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检查、监察、审判机关植物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
监督宪法实施
解释宪法、法律
制修非基本法律
督宪解释造非基
重大事项决定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决定特赦、决定驻外代表的任免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动员特赦和开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省国紧急和勋章
监督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
国务院
性质
最高的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得执行机关
任期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人员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重大事项决定权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的区域划分
建置和区划
省级建置全人大
中间都找国务院
乡建区划省政府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 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省国紧急全人常
省内紧急国务院
国家主席
性质
国家元首
任期
五年,连选连任
条件
中国公民、年满45周岁、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职权
发布法律
根据全人大和全人常的决定,公布法律
发布命令
根据全人大及全人常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全人常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紧急状态、驻外代表
根据全人常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
根据全人常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外交权
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法院
性质
审判机关
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上下级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
检查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任期
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上下级
上级检查院领导下级检查院
地方检查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查院负责
监察委员会
性质
监察机关
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国监委主任连任不得超两届
上下级
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
国监委对全人大级全人常负责、地方监察委对同级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易混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
法、检、人、监
首长负责制
行政、军委
宪法、法律
宪法
宪法修改是人大、宪法解释是人常、宪法监督人大和人常
法律
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法律(国家立法权)
全人常解释法律
全人大制定修改疾病法律、全人常修改非基本法律
国家主席公布法律
战争和动员
战争和和平:全人大
战争状态和动员:全人常
国家主席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改撤关系
全人大对全人常(领导)
可改可撤
国务院对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领导)
可改可撤
全人常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监督)
只撤不改
领导关系
同级人大对同级人常
上级政府、监察委、检察院对下级政府、监察委、检查院
监督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
同级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查院、监察委
上级权力机关对下级权力机关
指导关系
上下级政协
基层政权对村委会、居委会
任职限制
全人常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监察、审判、检查的职务
连任不得超两届
两委
全人常的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委员
三高
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