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编 诉讼程序(中)
第五编 诉讼程序(中)知识梳理,包括民事诉讼保障程序、公益诉讼、撤销之诉等等,需要的可以收藏下。
编辑于2022-09-07 16:03:56 北京市第五编 诉讼程序(中)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保障程序
保全
概念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制度
意义
保证生效裁判在将来能够执行,或防止造成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更大损害
种类
保全对象
财产保全
在法院受理前或受理后,为保证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或被告的从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制度
行为保全
也称诉前禁令,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或受理后,为避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进程
诉前保全
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申请,法院依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或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护权益、依申请)
诉讼中保全
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
对当事人
依申请、依职权
目的:执行判决、防止损害
执行前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因对方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而向执行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该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让判决执行) 履行期限届满5日申请执行,否则解除保全
依申请
内容
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
在价值或对象上,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内容相符
2.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是本案标的物或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若本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可以包含与本案有关的案外人的财产
(1)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保全
(2)对债务人到期收益的保全
(3)对债务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物的保全:对担保物可以保全,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对保全担保财产的保全:申请保全人或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措施
1.保全财产的控制
查封、扣押、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保全财产的保管
(1)一般财产的保全
法院应当妥善保管→不宜由法院保管的,可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保管
(2)对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
形式上尽量不影响——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可以由法院保管
实质上绝对不影响——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3)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保全财产的使用
(1)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可允许被保全人使用
(2)由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效力
1.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作用主体:对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义务人都有效力
①对法院: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解除保全;须依法定期间开展执行,不得拖延
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③对协助义务人:接到法院保全裁定协助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
(2)时间效力
一般维持到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时止;若被保全财物应予执行的,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时失效
2.诉讼中保全的自动转化
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3.诉前保全的自动转化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解除
1.解除主体
仅限于作出裁定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
2.解除事由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
(5)执行前保全,申请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
(6)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错误、撤回、裁判驳回、诉前不诉、执行不申、替代担保
申请错误的赔偿
1.申请人提出的保全
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直接以担保财产进行赔偿
(2)未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可通过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或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获得赔偿
2.法院依职权裁定 的保全
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进行赔偿
先予执行
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之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意义
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适用条件(当事人,申请人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非必备条件,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需要担保和是否要裁定先予执行→送达先予执行裁定,立即生效→救济:复议与异议
先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2.对法院: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先予执行,须依法定期间开展执行
3.对协助执行人:须及时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协助
4.时间效力: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1)支持原告,已先予执行的部分在判决中载明并扣除
(2)原告未获支持,申请人按执行回转规定返还财产
救济途径:复议与异议
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同级复议),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不服裁定]
裁定正确的,驳回
裁定不当的,变更撤销原裁定
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不服执行行为]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上级复议
补救
应当返还
情形: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虽未败诉但判决给付数额小于先予执行的数额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了解)
概念
也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保证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特征
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对象具有广泛性:诉讼参与人及其之外的人
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
法院依职权适用
作用
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维护法庭准眼、保证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教育实施妨害行为人及其他公民遵守法庭规则
顺利推进、 保障权利、维护尊严、教育大众
构成
客观: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主观:故意
时间:审判和执行过程中
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
概念
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
条件
1.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1)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2)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被告
(3)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被告
(4)执行程序中必须到场接受法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2.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院长签发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拘传前应当说明拒不到庭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进行拘传
二、训诫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决定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不服从的司法警察强制带离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决定
四、罚款
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
院长批准,适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罚款拘留可单独可合并
五、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15日以下。院长批准,作拘留决定书,24小时通知家属,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承认改正错误的可以决定提前解除。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期间与期日
概述
概念
期间,指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实施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该时间有一定范围,如审理期限、答辩期
期日,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为特定日
意义
维护程序严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纠纷及时解决
期间
种类
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法院指定)、约定期间(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指定期间是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大多不可变(但审限等可以)
不变期间、可变期间
耽误与顺延
耽误:没有在规定气息那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结果是失权
顺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正当事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障碍消除10日
期日
耽误,有正当事由重新指定,无正当区分类型看规定
送达
概念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行为
特征
主体:只能是法院
对象:当事人
客体:各种诉讼文书
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意义
对法院: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诉讼行为有效性
对当事人:使其了解内容,实施诉讼行为
方式
一、直接送达: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1.到当事人住处送达(送达回证签收日期送达)
公民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离婚除外
诉讼代理人可签收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送交代收人签收
2.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
拒绝签署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3.可以在当事人住处以外的地方送达
拒绝签署的,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时,宋大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产生法律效力
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记录签字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因为要签字!)
三、电子送达(新):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该提供
条件
1.受送达人同意,且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方式: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
3.文书:诉讼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新)
4.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四、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委托法院出局委托函并附需要送交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签收送达回证之日送达)
五、转交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情形
军人,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
被监禁,通过所在监所转交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通过所在强制性教育措施转交
六、邮寄送达
日期:挂号信回执注明
七、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送达(30为新修,涉外仍为3个月)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不能乱扣钱)、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审限不够)
送达效力
1.程序上的效力:送达产生的民事诉讼法上的后果
(1)引起特定诉讼法律关系产生与消灭
(2)如送达后未按照诉讼文书要求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送达后,受送达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时间得以确定
2.实体上的效力:产生实体法上的法律后果
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负有按照判决书给付的义务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概述
概念
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狭义,我国规定的也是狭义)
广义还包括受到被告行为直接损害、与被诉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vs私益诉讼
关系
二者相互独立
二者紧密联系: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私益诉讼中原被告无需再举证
区别
公益诉讼有风险就可以提
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和范围
主体
1.行政机关
(1)海洋环境监管机关
(2)省级、地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或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
2.法定的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法定的消费者协会: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4.检察机关
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其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范围
1.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
3.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程序
一、管辖与受理条件
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由中院,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3.专门管辖
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4.集中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公益诉讼,由最先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受理条件
1.原告:不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要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被告明确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包括现实存在与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初步证据:为公共利益提起设置了门槛,防止当事人滥诉
5.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诉讼告知与诉讼参加
诉讼告知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利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诉讼参加
开庭前
受理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裁判生效后
开庭前没有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eg.前案原告起诉被裁定驳回、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
三、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
1.不允许被告反诉
2.严格限制撤诉权
(1)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准许,否则不准许
(2)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3)公益诉讼允许原告撤诉,但不允许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即不违反公共利益要出调解书,违反要裁判)
3.对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进行限制
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总结:公益诉讼并不限制和解、调解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但通过公告协议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4.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多判、漏判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法院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四、辩论主义的限制使用
1.自认:限制原告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2.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
3.对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法院也应当审理
五、既判力
1.对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裁判发生效力后另行提起的,裁定不予受理,但另有规定除外
2.对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不影响其提起民事诉讼
六、执行
无需原告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法院应将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补:一审公益诉讼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
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性质:补充性
规定机关或组织起诉的,检察院支持;不起诉的提起
你们不上,我上;你们上的,我支持
范围
1.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中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3.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解释规定,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未包括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
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原告
诉讼权利义务
依照民诉法享有相应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相比原告有特殊性,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诉条件
1.诉前公告
检察院起诉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期间为30日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案件可不公告,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
诉前公告不是诉前告知,诉前公告是检察公益诉讼要的,为了让其他有权主体来起诉,诉前告知是让行政机关去履责
2.补充性(后置)
3.提交法定材料: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被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已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4.符合《民诉法》122条2-4款规定(一般起诉条件)
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主管、管辖
上诉与二审
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上级检察院并非一定要派员
第十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的制度
特征
1.诉讼主体的法定性
有独三、无独三
2.诉讼救济的事后性
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提起诉讼
3.救济程序的特殊性
与再审存在较大差异,提起三撤的第三人在原有诉讼中未行使过诉讼权利。故三撤的程序设置上要注重保护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同时也要设置严格的诉讼程序方式滥诉
立法
立法目的
1.未实现未能参加诉讼、未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
2.遏制近年出现的恶意诉讼
立法体例
三撤是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
1.与再审相同之处
都否认生效裁判的效力
唯二可以否认的
2.与再审不同之处
三撤是新的诉讼
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1.形式要件
(1)当事人
原告是当事人以外的,本该作有段啊、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人
被告是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原告、被告、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生效裁判、调解书中未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仍为撤销之诉的无独三
(2)除斥期间: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起6个月内,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
(3)管辖法院: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2.实质要件
(1)程序参与欠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①不知道而未参加 ②申请未获准 ③知道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其它
若法院已通知参加,无正当理由未参诉的,不能提
(2)生效裁判和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
①内容错误仅限于裁判主文、调解结果中的实体处理内容
②内容错误的裁判、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③第三人应当提供存在该情形的证据材料
程序
地位的确定
原、被、三
受理
1.受理程序
法院在受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对第三人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的,收到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与普通受理程序的区别
(1)审查方式不同:三撤为实质审查,普通为形式审查
(2)审查期限不同:三撤是30日,普通是7日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无纠纷
(2)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保护再婚权利,财产分割部分可以三撤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可以另行起诉(但有预决效力)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可另诉
审理
程序:一审普通民事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
审判组织:应当组成合议庭
并未明确”另行“,可由原合议庭组成
再审要重新组成(三撤法院没问题,但是再审打脸无动力)
中止执行
1.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
2.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三撤的效力
1.可以上诉
2.被改变或撤销部分对原当事人、第三人(三撤原告)无效
3.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
三撤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三撤与申请再审的关系
区别
1.二者相似之处
目的: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对象:都是针对生效裁判
二者的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
2.二者不同之处
协调
目前民诉中三撤和再审互相独立,可以分别启动,但二者目的、功能重合,因此只能择一
1.协调原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
(1)并入前提:两案件均已受理,即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受理了三撤,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否则不发生案件合并
(2)并入时间:应当在再审裁判作出前进行
(3)并入方式:同一法院,通过诉的合并处理;不同法院,裁定移送给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
(4)身份确定:本该做原审有独三的,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本该作原审无独三的,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仿佛回到从前)
2.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审理三撤,裁定中止再审
并入再审后案件审理的程序适用
1.按一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并入,可上诉
2.按二审程序审理的,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三撤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23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案外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此时也符合三撤的条件,应当如何起诉?
理论争议(了解)
1.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而程序各自独立
2.应当优先适用再审程序,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
民诉解释301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
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一旦选定不允许变更(再审 异议 三撤,掐头去尾)
1.若案外人已提起三撤,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但不得申请再审
2.若案外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再审不能三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