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第8章-著作权)
此为中级经济师【每章一图】系列。每章的内容细化到考点,可以直接用来考前速记复习使用,对考前加分很有好处。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第8章-著作权;全11章)
编辑于2022-09-09 11:18:49 湖北省第8章 著作权
概念
广义
狭义(本书指狭义)
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对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享有的邻接权
历史发展
世界
《安娜女王法》
第一部确定作品的财产权
英国
英美法系-英、美...
《作者权法》
第一部确定作品的人身权
法国
大陆法系-法、德...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TRIPs》协定
多边
《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后TRIPs“时代代表标准
双边或复边
我国
宋朝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规定
清末
《大清著作权律》
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
1910年颁布,因次年清政府覆灭而未实施
民国
《著作权法》-北洋政府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国民政府
新中国
初期
规定散落
1985年
国家版权局成立
1990年
《著作权法》正式颁布,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借鉴了《伯尔尼公约》
2001年修正
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
2010年修正
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
美诉条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至WTO,并胜诉
修正后为“著作权人形式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主体
一般主体
作者
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无相反证据,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组织
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分类
创作主体
实际创作者
原始主体
直接享有著作权者
例:委托作品约定权属委托人时,委托人为原始主体,受托人为创作主体
继受主体
依法/依约(继承、遗赠、转让)从原始主体获得著作权者
一般无法享有著作人身权
例外: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则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和受遗赠的,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特殊主体
合作作品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如歌词和曲)
可以各自单独享有创作部分著作权(但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
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无法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碍他方行使权利(除转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
职务作品
定义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
著作权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
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法使用该作品
经同意
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配
特殊
著作权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赫尔依约获得报酬的权利
情形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电影作品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按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形式其著作权
委托作品
未约定权属或未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利
未约定适用范围的
有权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汇编作品
属于双重著作权的作品
汇编人享有的著作权仅限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
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未经授权创作汇编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人的侵权,但汇编人仍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
与汇编作品的保护类似
其他特殊情形
他人执笔,本人定稿+本人名义发表+无相反的署名
著作权归署名人,可支付执笔人报酬
代写的自传体作品
有约定
依约定
无约定
归本人,可支付执笔人报酬
作者身份不明
著作权(除署名权)属于原件的所有人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
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进行相关诉讼、仲裁
设立条件
不少于50人
不与已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
审批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后拿到许可证30日起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客体
作品
概念
指是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成果(不涉及语言)
要件
人类成果
纯粹自然产物不能构成作品
独创性
强调独立创作完成、提现作者选择和判断、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作品可复制
能够以一定的外在形式固定,能被外界感知
一般作品的9个种类
文学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包括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表现的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
不包括音乐的词曲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作品是在口述过程汇总逐渐创作出来的
不同于先有剧本的相声等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带词或不带词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有审美意义+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排除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的部分
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
设计图、工程图、地图、示意图
模型作品
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的立体作品
主要功能为实用性+一定美感(区别于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特点:画面的连续性(区别于摄影作品)
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特点
群体创作、作者难以确定、政府行使权利
出于连续、缓慢的创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通常仅在本民族、族群或社群所在地域范围内流传,有严格的地域性
类型
以言语或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
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歌曲、器乐
以动作、姿态、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
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
保护规定
其著作权一般不得任意转让、设定质权或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
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构思、概念、操作方法等
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
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排除对象
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示
内容
人身权
特点
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作者死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均无则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
主要内容
署名权
可署真名、笔名、假名、不署名、变更署名
修改权
行使方式
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
修改权的限制
报社、期刊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涉及内容修改时无需作者许可
许可摄制电影作品的
视为同意对其作品作必要改动
必要改动:因政策、技术、设备限制的改动
软件
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修改以用于实际,或改进功能、性能的必要修改
但无约定不能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保护作品完整权
定义
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限制
转让或许可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合理限度改动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首次发表后,发表权用尽)
财产权 (12项+其他)
复制权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活动。
复制权适用于数字环境,但临时复制不受复制权的规制
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元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受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即原件/复印件许可首次销售后,不能控制后续流转
对比:发表权属于人身权
出租权
构成发行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展览权
展览权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和公开播送该表演的权利
包括现场表演、机械表演
对比: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放映权
限于特定作品类型(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作品)
广播权
以无线/有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扩音器等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有线直接传播作品,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可适用其他规定调整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交互式特点
对比:广播权的非交互式特点
对该权利侵犯不以产品实际传播为条件,只要未经授权置于公开信息网络之中,侵权即成立
摄制权
产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对比:录制权(属于邻接权)产生录音录像制品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未经许可使用原作品的表达,但未形成新作品的,属于复制行为,不受改编权控制
对比: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
翻译权
机械的转化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而是复制。
属于演绎权范畴
汇编权
将作品或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为独创性活动;如选择和编排无独创性,则不属于汇编行为(如对作品的编排仅按拼音顺序进行)
邻接权 (不属于狭义的著作权)
概念
又称相关权、作品传播者权
是为某些不足以达到作品所要求的的独创性的客体所创设的一种类似于著作权的权利
主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
主要内容
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仅有的具有人身权的邻接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登记
定义
指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原则
我国采取
自愿登记制度
作品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即产生,不以登记为条件
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权合同登记
省级版权局
其他登记(除港澳台作者)
登记效力
登记人推断为著作权人
可被相反证据推翻其证明力
合理使用
概念
使用已发表作品+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指明作者、作品名称
范围
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作品或问题+适当引用+已发表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发表
报纸等媒体刊登或播放
+其他报纸等媒体已经发表+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
+公共机会上发表的讲话
+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少量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发表作品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使用+已发表作品
图书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网络提供数字作品
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已发表的汉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国内出版发行或网络提供
已发表+改成盲文出版
转让、许可和融资
转让
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全球转让/某国家或地区转让
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
转让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要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时,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许可
按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分类
独占许可
书面形式(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受侵权时,被许可人、著作权人均可单独或共同起诉侵权行为
排他许可
“独家使用权”等表述,可根据具体情形确认为排他或独占
受侵权时,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起诉的,可申请参加诉讼
普通许可
著作权人授权后,可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按许可是否自愿
意定许可
合同协定
法定许可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不经许可使用+要支付报酬
范围
为九年义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
为扶贫...
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强制许可
合理许可请求遭到拒绝后,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无此制度
质押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其余略)
资本市场与证券化
(略)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
民事、行政、刑事
侵权责任
民事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行政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复制品,甚至没收制作材料/工具等
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
→1-5倍经营额罚款
5万以下
25万以下罚款
刑事
3年以下;3-7年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略)
技术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
技术措施
为防止数字化侵权,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防止/限制未经许可浏览、欣赏作品/邻接权客体等的技术、装置或部件
技术措施权(不是直接的著作财产权)
规避行为
直接规避
国际保护
(略)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1章 知识产权基础(23页)
第2章 专利申请
第3章 专利保护
第4章 专利运用
第5章 商标基础
第6章 商标使用
第7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 著作权
第9章 地理标志
第10章 商业秘密
第11章 其他类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