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每章一图】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商标部分合集-第5、6、7章)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的【每章一图】系列,商标部分合集-第5、6、7章共3章合集。 每章一个导图,考前复习速记提分很有用。
编辑于2022-09-09 11:31:44 湖北省第5章 商标基础
商标种类
按使用载体不同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按商标与使用者的关系
普通商标
注册者=使用者
集体商标
注册者
团体、协会、其他组织
使用者
组织的各成员
证明商标
注册者
监督组织
使用者
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
按构成要素不同
传统商标
文字、字母、数字、图形或其组合
非传统商标
立体商标、声音商标/听觉商标、味觉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颜色组合商标
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权能
“专”
独占权、排他权
禁止、许可、转让、继承权能
禁止:禁止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继承:商标专用权为民事财产,可以继承
“用”
使用权
特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10年,到期前可续展
期满未续展→注册商标被注销
Expired but not renewed → registered trademark is cancelled
取得原则
使用原则
根据使用时间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先使用者获得商标权
根据使用地域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注册原则
先申请者取得商标权
我国:注册原则为基础,兼顾使用原则
混合原则
申请→核准注册→一定时间内先使用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被撤销+先使用人获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历史沿革
1904年
晚清政府
《商标注册试用章程》
1923年
北洋政府
《商标法》
重要分水岭
1950年
新中国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细则》
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规
自愿注册制
1957年
国务院
《转发工商局<全面注册意见>》
全面注册制(核准即予注册,未注册不得使用)
1963年
国务院
《商标管理条例》
仍为全面注册原则
1966-67
商标注册停滞
1978
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
1979年11月1日
开始全面办理商标注册
《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商标法》
立法宗旨
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并重
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少数强制注册 (未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保护原则
未注册商标也得到一定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申请在先原则
同日申请的,核准使用在先的作为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
四次修订
主要完善
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增强保护力度、简化注册程序
1993
增加范围: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如:律师事务所、汽车加油站
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名、公知外国地名不作为商标注册
增加规定: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规定
香水的“毒药”商标被撤销
增加规定:商标许可管理
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2001
增加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
增加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注册
明确保护驰名商标
注册
保护范围扩大到不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未注册
保护范围为相同或类似商标/服务
确立了商标确权司法终审原则
增加了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增加行政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
2013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增加声音商标注册规定
实施了”一标多类“申请模式
电子申请
加大保护力度(赔偿数额和上限)
明确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不得在商品或服务商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也不得以此广告宣传
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区分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
2019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驳回注册
防御性商标“老干爹”不属于其规制范围
可责令销毁商品、制造工具材料等;增加恶意侵权赔偿力度
增加对代理行为的监管、对恶意注册的打击
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体资格
自然人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避免投机为目的的自然人注册)
申请的提出
我国依《尼斯分类》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34个商品类别(1-34类),11个服务类别(35-45类)
我国1988年开始适用《...国际分类》(又称《尼斯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辖《尼斯协定》规定的尼斯分类
我国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申请原则
“一标一类”或“一标多类”
申请文件
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商标图样
制定色彩的
提供着色稿+黑白稿
图像长、宽在5-10cm之间
声明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实用管理规则
(优先权书面声明)
用肖像做商标的,还要肖像权人授权;自己肖像的应当说明
办理途径
网上申请;自行办理、委托办理
申请日期
以国知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直接递交的
递交日
邮寄的
寄出的邮戳日(邮戳不清或无,以实际收到日,但能证明实际邮戳日的除外)
邮政之外的快递
快递企业收寄日(收寄日不清的,以实际收到日,能证明的除外)
电子提交
进入国知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优先权
根据《巴黎协定》
外国优先权/申请优先权
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展会优先权
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6个月
申请的审查
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按申请的先后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人资格、名称、地址;分类是否准确、委托书、图样质量/规格、证件是否完备、缴费
形式审查结果
受理
需补正时,补正期限:收到30日
不予受理
实质审查
禁止性条款审查 /绝对理由的审查
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包括一下几条:
第4条
恶意注册
第10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12条
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
第19.4款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代理服务外的其他商标
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
第30条
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第31条
与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相关概念
同一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相同商标(字幕大小写)、近似商标(字母顺序或中文同音替换,中英文之间)
注意: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以《区分表》作为参考
几种特殊商标审查
立体商标
申请书中注明为“立体商标”
显著性平面标志+无显著性三维标志组成的立体商标,具有显著性
专用权保护范围限于平面部分,并在初审公告和证书上加注
颜色组合商标
申请时声明
说明颜色和色号,描述具体使用方法
一般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可能需要提交使用证据)
声音商标
申请时声明
应提交声音样本
可以是乐曲、自然界声音、人或动物声音;或兼有
应说明使用方式和情形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审查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资格
以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和对应商标不能共同存在
实质审查结果
初步审定
未获注册,不享有商标权
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
部分驳回的,收到驳回15日内,提出分割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商标公告》
定期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异议
注意:异议期限、异议理由、异议主体不符合的异议请求不予受理
异议期限
3个月,自初审公告之日起算
异议理由
绝对理由
同上述实质审查的绝对条款
相对理由
13.2,13.3
驰名商标保护
15
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的商标抢注
30、31
同上述实质审查的相对条款
32
损害在先权利、不正当抢注先用的商标
异议主体
绝对理由
任何人
相对理由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异议审理
审理方式
合议制/书面审理
近年,因案件过多,合议制改为独任制(负责案件仍未合议制)
异议结果和救济途径
异议成立
作不予注册决定
15日请求复审
30日起诉
异议不成立
准予注册
可在注册后提无效(无权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
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类型
对行政决定的行政行为的再审查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
当事人
收到决定15日请求复审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
注册日起5年内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行政裁决的特殊形式
无效宣告
审理
审理方式
合议审理、书面审理、口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
审理期间可以和解或调节
商标无效宣告
绝对理由
如前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相对理由
如前
16.1
地理标志保护
商标被无效的,自始无效
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体系
简介
《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
《巴黎公约》成员可称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
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组织,可申请加入马德里体系
特点
封闭体系
仅马德里联盟内部适用
程序体系
实质审查适用国内法
简化行政程序
在本国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便能够在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国际局
马德里体系由WIPO国际局管理,国际局为马德里联盟的秘书处
中国加入
中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于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我国第一个程序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995年,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第四个缔约方
注册程序
优先权来自《巴黎公约》
中心打击
5年内基础注册失效,则国际注册也不再保护
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
法语、英语、西班牙语(我国仅接受法语、英语)
国际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仅形式审查(书式、费用),不实质审查
国际局
国际局仅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后,登记并颁发国际注册证
国家阶段
后期指定进入国家
商标行政复议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0日提复议;60日审限+30
对复议决定,可向法院起诉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1章 知识产权基础
第2章 专利申请
第3章 专利保护
第4章 专利运用
第5章 商标基础
第6章 商标使用
第7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 著作权
第9章 地理标志
第10章 商业秘密
第11章 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第6章 商标使用
一般事项
注册商标的续展
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6个月宽展期,延迟费),每次10年
注册商标的变更
主要内容
变更申请人名义/地址/译名、共有商标代表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成员名单
代理机构、文件接收人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事项的更正
明显错误(如明显的文字错误),可以申请更正,不能涉及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内容(图标更改、服务项目增减、权利人更换)不可更正
注册商标的转让、质押
转让
签订协议+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
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质押
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商标的使用
使用方式
在商品、其包装或容器上使用
......
使用许可
许可使用,可规避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
许可类型
独占许可
可单独起诉
排他许可
被许可人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时单独起诉
可与注册人一起起诉
普通许可
经注册人明确授权,可提出起诉
商标的不当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改变商标、注册人、地址、其他注册事项的
责令改正,否则撤销
属于小改变为近似商标。(区别于变为另外一个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不能标注圈字”注“或”R“
注册商标的注销
依申请注销
依职权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
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撤销
字形改变商标、注册人、地址
商标的印制
印制行为
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
违法印制
无《印刷经营许可证》
没收
罚款
经营额1万以上的
5-10倍罚款
不足1万
1-5万罚款
刑事责任
法第57.4款伪造、擅自制造
协商→起诉或调节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承接印制业务、属于商标法57.6和商标实施条例7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处理
商标品牌策略的运用
商标与品牌
品牌代表客户资源
品牌含义更广泛,可以是公司名称,也可以是注册商标,或其他无形资产带来的竞争优势
都有时效性
商标品牌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略)
商标品牌定位策略
产品定位策略
产品【功能、外观、价格】定位策略
市场定位策略
使用者角度定位策略、使用时机定位策略、消费目的定位策略、生活方式定位策略
竞争者定位策略
寻找竞争者空白点的首次定位,以竞争者为参照点的周边突破口定位、进攻式或防御式定位
商标品牌识别策略
品牌个性
设计之初确定,或运用中自然形成;需要广告宣传强化
例:舒肤佳代表“妈妈的爱心”
品牌文化
自身体现的历史文化、附着品牌来源的地域文化
例:香水-发过,德国奔驰汽车
品牌与消费者的结合点
反应品牌对消费者的态度
例:海尔的“真诚到永远”
商标品牌传播策略
传播手段
广告、公关(第三方的认证)、销售促进传播、人际传播、产品传播、口碑和事件传播、新媒体传播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1章 知识产权基础
第2章 专利申请
第3章 专利保护
第4章 专利运用
第5章 商标基础
第6章 商标使用
第7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 著作权
第9章 地理标志
第10章 商业秘密
第11章 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第7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
权利范围
指使用权和排他权(禁止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近似使用)>注册商标核准范围
权利限制
情形
描述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
在先使用
商标权用尽
禁止权利滥用
不得自行改变
不得自行转让
不得应自己商标的注册而阻止他人使用含公知公用的内容
恶意诉讼等,利用自己从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打击他人善意使用或正当使用
与在先权利的关系
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
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一种标记
与外观设计专利
与肖像权
与姓名权
侵权行为判定
判定原则
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判定侵权行为最基本的立足点
体现于四个方面
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意愿
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尊重在先权利
在行政处罚程序/司法程序中,保证陈述申辩权等
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商标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后,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案件查处,待确权程序终局裁定后再处理
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
注册人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判定因素
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
准确运用整体、要部和隔离比较方法
考虑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和知名度等要素
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判定
以《国际分类》、《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品与服务之间类似的判定
汽车与4S店之间
侵商标权行为类型
使用、销售、伪造商标或销售伪造的商标、反向假冒、故意为侵权提供条件、其他损害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主观故意,严重可追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免除赔偿的情形
未使用无混淆的
未使用抗辩时,商标权人需提供3年内使用证据
销售者不知情的
行政责任
停止侵权、警告、阀壳
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特别严重
3-7年有期,并处罚金
侵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调节与仲裁
商标违法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
(略)
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意义
《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将驰名商标列入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判定标准
体现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司法解释
考虑因素
有地域性
即,仅在国外驰名的,未必在我国驰名
相关公众知晓程度
使用持续时间
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其他因素(如销售额、净利润等)
可以证明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略)
保护程序
保护原则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必须依当事人请求
行政保护
(略)
司法保护
(略)
保护方式
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
保护范围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保护范围及于不同商品或服务
为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保护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代理
目前,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含律师事务所),数量近5万家,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其与略)
企业海外商标风险预警及应急机制
(略)
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
第1章 知识产权基础
第2章 专利申请
第3章 专利保护
第4章 专利运用
第5章 商标基础
第6章 商标使用
第7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8章 著作权
第9章 地理标志
第10章 商业秘密
第11章 其他类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