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笔记刑法徐光华
参加2022年法考,客观成绩219,主观延期了,有时间将主观的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客官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2:00:29刑法 - 徐光华
刑法学体系
基础知识论
刑法概说
概念、性质、任务、机能、刑法解释
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犯罪概说
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分类
犯罪论
犯罪构成
客观不法: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责任:责任年龄、能力、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动机、认识错误
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特殊犯罪构成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罪数论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罚论
刑罚概说
刑罚的概念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体系(静态)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罚的运用(动态)
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行刑: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基础知识论
01 刑法与刑法解释
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变通规定
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特征
特定性
广泛性
严厉性
一些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实质上不具有严重危害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补充性
保障法
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 / 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解释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
立法 VS 立法解释
立法:创造性权力,全国人大
立法解释:说明性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解释理由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02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权,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主义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
明确性
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基础性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校正性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司法原则
03 刑法适用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领域范围
固定的领土:领陆、领水、领空
移动的领土:船舶、航空器
驻外使领馆:他国领土
沾边就管
犯罪行为或结果
共同犯罪一部分
可能结果发生地
外交豁免权
外交官员
属人管辖
条件
轻罪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
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
条件
重罪
双重犯罪
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
条件
国际罪行
境内出现
适用中国刑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有追诉权利:维护诉权
可放弃诉权:人道主义
时间效力
法律解释出台:适用于刑法生效期间
法律解释更新:从旧兼从轻,未决犯
犯罪论
04 犯罪概说
分类
理论分类
重罪 VS 轻罪
自然犯 VS 法定犯
隔隙犯 VS 非隔隙犯
即成犯 VS 状态犯 VS 继续犯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 VS 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 VS 单位犯罪
身份犯 VS 非身份犯
亲告罪 VS 非亲告罪
基本犯 VS 加重犯 VS 减轻犯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生活术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
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VS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05 客观不法要件
行为
作为犯:违反禁止性规定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
不作为犯:没有履行义务
真正不作为犯 VS 不真正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当为:负有实施的义务
能为:有作为的可能性
不为:危害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义务根据
制造风险
保证人
认识错误
保证人地位认识错误:没有犯罪的故意,无罪
保证人义务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有罪
因果关系
客观:不可假设
判断
条件说
危害行为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中断
质的要求:介入因素是异常因素
量的要求:介入因素独立引起危害结果
客观归责理论
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危险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
06 责任有无 —— 责任能力
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不满 14 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故意杀人
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
不对 269 条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
贩卖毒品
负刑事责任:贩卖
不负刑事责任:走私、运输、制造
放火
爆炸
投毒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满 16 周岁
责任能力
精神病
「抑郁症」不是精神病
原因自由行为
醉酒
生理性醉酒: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视同精神病人
生理缺陷
是否影响辨认与控制能力
身份犯
特征
犯罪前具有
「首要分子」不是身份
真正身份犯 VS 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影响定罪
不真正身份犯:影响量刑
不同身份共同犯罪
原则:以高身份者定罪
例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主犯性质定罪
07 责任大小 —— 罪过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
明知行为必然会 / 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未完成形态针对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故意犯罪包含间接故意
造成结果才处罚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 VS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违反规则
意外事件:遵守规则
目的与动机
目的:预期结果
动机:犯罪原因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VS 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未出现
打击错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出现了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经典案例
盗窃财物的故意 + 盗窃枪支的事实 = 盗窃罪
拿遗忘物的故意 + 他人占有的事实 = 侵占罪
奸尸的故意 + 活人的事实 = 侮辱尸体罪既遂
违法性认识错误
类型
直接禁止的错误
间接禁止的错误
涵摄的错误
有效性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不可避免
咨询官方,得到错误答复
自然犯,成立故意犯罪
期待可能性
08 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人的行为
紧迫性
客观不法侵害
现实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 = 防卫认识 + 防卫意志
防卫动机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 无过当防卫
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人的危险
自然的危险
动物的危险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不得已
限度条件
避险过当
其他事由
法令行为(发行彩票)
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
被害人承诺
处分权
财产权利:不限
人身权利:轻伤
承诺能力
精神病人承诺无效
未成年人承诺有限
真实意志
动机不纯:承诺有效
受骗承诺:承诺无效
事后承诺无效
同意结果
同意危险行为
同意危害结果
推定的承诺(入室救火)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危险接受
09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停止形态不具有可转换性
犯罪预备
预备行为:犯罪对象未出现、实行行为未实施
实行行为:犯罪对象已出现、实行行为已实施
犯罪未遂
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 VS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VS 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 VS 不能犯
犯罪未遂 VS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以本人判断为标准
犯罪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导致既遂结果的出现
10 共同犯罪
特征
主客观统一性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整体性
部分行为
全部责任
差异性
时间
中途加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中途加入,不对先前加重结果负责
不同犯罪构成
不同情节:基本犯罪成立共犯
不同故意:重合部分成立共犯
不成立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
同时犯罪
实行过限
非重合性过限(另起犯意):不承担责任
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事后帮助
间接正犯
片面共犯
片面正犯:中立
片面教唆:否定
片面帮助:肯定
形式
任意的共犯 VS 必要的共犯
对合型犯罪是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VS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 VS 复杂共犯
一般共同犯罪 VS 特殊共同犯罪 / 集团犯罪
共同犯罪人
主犯
类型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其他犯罪:主要作用
主犯 VS 首要分子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从犯
类型
次要作用:实行犯
辅助作用:帮助犯
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共同犯罪必须有主犯
胁从犯
如果后来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转为主犯
教唆犯
成立条件
引起犯意
对象合格:已满 14 周岁
对象特定:实施特定犯罪
教唆故意
如果被教唆者未实施犯罪,教唆犯行为无罪
教唆犯 VS 传授犯罪方法罪
教唆犯 VS 间接正犯
帮助犯
方式
物理性帮助 VS 心理性帮助
作为方式 VS 不作为方式
事前帮助 VS 事中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紧迫性
未遂的帮助犯 VS 帮助犯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犯罪不可能既遂
帮助犯未遂:犯罪可能既遂
身份
真正身份犯:无身份非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不加刑
停止形态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结果的脱离:消除影响力
11 单位犯罪
主体
任何单位
私营企业: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
特征
自然犯:自然人
金融诈骗罪
原则:自然人 / 单位
例外:自然人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新增:自然人 / 单位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VS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 VS 特殊单位犯罪
处罚
双罚制:罚金刑
单罚制:自然人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犯罪集团
个人私分
主体变更
单位注销:追究自然人
单位合并:追究原单位
12 罪数论
原理
一行为一罪
一法益一罪
实质的一罪:行为
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交叉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犯(包含关系):特别法优先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立法
结合犯 A + B = C
集合犯 a + a = A 反复实施
处断的一罪:司法
连续犯 A + A = A
吸收犯 A + B = A
吸收犯:盗窃制造、非法持有
事后不可罚:处分赃物、毁灭证据
特殊情形
一行为数罪
骗取出口退税 + 逃税 = 数罪并罚
数行为一罪
绑架 + 重伤 / 死亡 = 绑架
拐卖妇女 + 强奸 = 拐卖妇女
组织偷渡 / 走私毒品 + 妨害公务 = 组织偷渡 / 走私毒品
中介受贿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刑罚论
13 刑罚的体系
执行机关
法院:财产性、死刑立即执行
公安:拘役、3 个月以下有期
监狱:无期、3 个月以上有期
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
五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刑
不得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流产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特别残忍手段除外
死缓
立即执行: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重新计算:故意犯罪
减为无期: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 25 年有期:重大立功
限制减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附加刑
罚金刑
民事赔偿 + 罚金刑 = 先民后刑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 VS 没收犯罪所得
没收财产:没收合法所得
没收犯罪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财产 + 债务 = (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分别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离开羁押场所起计算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禁止令
缓刑和管制期间执行
从业禁止
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
14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故意犯罪
有期以上
刑罚执行完毕 5 年内
缓刑:不构成累犯
假释
期内:不构成累犯
期满:构成累犯
不满 18 岁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时间、刑度不限
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特别再犯
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有罪名
时间不限
自首
自首 VS 立功
交代犯罪前、中同案犯信息:自首
交代犯罪后同案犯信息: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立功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我想坐牢」
如实供述罪刑
一审判决前
交代犯罪后同案犯信息属于立功
特别自首
异种罪行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自首 VS 坦白
单位自首
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立功
内容
亲为性
合法性
有效性
一般立功 VS 重大立功
犯罪嫌疑人客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是重大立功
法律后果
自首的法律效果:及于自首的罪
立功的法律效果:及于所有犯罪
数罪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刑期总和不满 35 年:最高不超 20 年
刑期总和超过 35 年:最高不超 25 年
拘役 VS 管制
有期 + 拘役 = 有期
有期 + 管制 = 分别执行
计算
漏罪并罚:先并后减
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两罪均有:先漏后新
缓刑
条件
宣告刑 3 年以下
不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可以」适用缓刑
期限
拘役:至少 2 月,至多 1 年
有期:至少 1 年,至多 5 年
法律后果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
考验期满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
15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对象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缓到无期是刑种的变更
条件
悔改表现
立功表现
限制
管制、拘役、有期:原刑期一半
无期:13 年
死缓:17 年
限制减刑死缓:20 年 / 25 年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 VS 不退赃
不履行:不予假释,减刑幅度从严
不退赃:不予假释,立功表现可减、否认悔改表现
假释
对象
有期
无期
条件
悔改表现
限制
有期:原刑期一半
无期:13 年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适用假释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毒中的一罪或数罪被判 10 年以上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退赃
考验期
有期:剩余刑罚
无期:10 年
16 刑罚消灭制度
追溯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5 年
法定最高刑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10 年
法定最高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 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20年
期限计算
一般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继续:终了之日
无限延长:立案侦查
时效中断:又犯新罪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18-20 侵犯财产罪
概述
合法占有
黑吃黑:刑法要管
白吃黑:刑法不管
非法占有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抢劫罪
普通抢劫
行为
暴力「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
昏醉抢劫
当场
被害人没有寻求救助的机会
加重构成(缩小解释)
入户抢劫
户:侵犯隐私权、得到救助可能性小
入:出于侵犯人身、财产目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不含小型出租车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真枪
使用或显示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准抢劫罪
凶器(扩大解释)
携带 = 暗藏
转化型抢劫
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
主观条件
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
客观条件
当场
摆脱型抢劫达到轻伤以上
对象条件
他人
不是自己
飞车抢夺
抢劫罪
被害人不放手
驾车逼挤
致人轻伤以上
抢夺耳环
飞车抢夺耳环:抢劫罪
跑步时抢耳环:抢夺罪 + 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
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内容
盗窃信用卡
盗窃银行支票
盗窃发票
盗窃无形财物
行为
秘密窃取:盗窃罪
公开取财:通说抢夺罪,少数盗窃罪
认定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扒窃(容易惊醒被害人)
携带凶器
入户盗窃
数额
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既遂
控制说:盗窃人曾占有财物
失控说:被害人通常找不到
诈骗罪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处分权:占有财产
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处分能力
处分行为:脱离占有
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财产
认定
多次诈骗以实际未归还金额为限
盗窃罪 VS 诈骗罪
盗窃罪:与被害人未沟通
诈骗罪:与被害人沟通过
认定
三角诈骗
有处分权利:诈骗罪
无处分权利:盗窃罪
暗中掉包:盗窃罪
调虎离山:盗窃罪
盗窃后欺骗:盗窃罪
无钱饮食
骗吃骗喝:诈骗罪
赖账不付:无罪
古董买卖
信息造假:诈骗罪
讨价还价:无罪
抢夺罪
抢夺罪 VS 抢劫罪
抢夺罪:夺取
抢劫罪:排除反抗 + 夺取
抢夺罪 VS 盗窃罪
抢夺罪:公开
盗窃罪:秘密
侵占罪
对象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没有基于违法事由占有)
遗忘物(无人占有)
特征
合法持有
非法占有 = 拒不返还
侵占罪 VS 盗窃罪
特殊事件(地震、火灾、水灾、车祸)不改变占有关系
转移占有
转移到封闭场所:盗窃罪
转移到开放场所:侵占罪
意识占有
封缄物
占有封缄物:侵占罪
占有内容物:盗窃罪
死者刚死
多数观点:盗窃罪(有人占有)
少数观点:侵占罪(无人占有)
共同占有
多数观点:盗窃罪
少数观点: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表现
行为
威胁、要挟
被害人对行为人本人感到害怕
非法索要财物
有理由要钱,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 VS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反抗有用、应能反抗,最多一个当场(当场暴力、当场取财)
抢劫罪:反抗无用、不敢反抗,两个当场
敲诈勒索罪 VS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
绑架罪:非法拘禁 + 敲诈勒索
绑架罪 VS 抢劫罪
绑架罪:三面关系,犯罪分子主观上想让第三人担忧
抢劫罪:两面关系,犯罪分子主观不想让第三人担忧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缩小解释)
自己经手
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意思 + 没有毁坏 + 单纯放置 =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意思 + 没有毁坏 + 利用财物 = 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表现
数额较大,三月未还
数额较大,营利活动
非法活动
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个人使用
自然人名义
自然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 VS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因私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因公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入罪标准
有能力而不支付
数额较大
政府责令仍不支付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提起公诉前支付
他人垫付,仍然追究刑事责任
21-2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对象
不包括本人
不包括母体腹中的胎儿
自杀
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相约自杀:无罪
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人:故意杀人罪
犯罪后灭口
绑架罪:绑架致人死亡
其他: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VS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
定罪标准
轻伤以上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出卖
不需牟利
组织(扩大解释)
组织的对象人数不限
包括帮助行为
未经同意摘取器官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妇女(违背妇女意志)
胁迫:暴力胁迫、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昏醉、冒充丈夫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或痴呆者
达到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
幼女
行为人知道对方是幼女
罪数
收买被拐卖妇女 + 强奸 = 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 + 强奸 = 拐卖妇女罪
加重情节
情节恶劣
强奸多人
公众场所当众强奸(扩大解释)
二人以上轮奸
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猥亵儿童罪
对象
强制猥亵罪:男性、女性
强制侮辱罪:妇女
猥亵儿童罪:儿童
猥亵、侮辱
侵犯性羞耻感
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
主体
包括女性
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
现实的自由
致人重伤、死亡
转化犯:使用暴力
结果加重犯:拘禁行为过失导致
索取债务:非法拘禁罪(扩大解释)
包括合法、非法债务
绑架罪
控制人质:既遂
绑错了人:未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象
妇女
儿童
不包括年满 14 周岁男性
行为
以出卖为目的
控制人质即既遂
加重情形
首要分子
拐卖三人以上
奸淫
强迫卖淫
使用暴力
偷盗婴幼儿
造成重伤、死亡
卖往境外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主观
仅有收买目的
没有出卖目的
出卖目的 ≠ 营利目的
罪数
数罪并罚
收买 + 另起犯意出卖 = 拐卖妇女罪
从宽处罚
不阻碍解救被买儿童
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VS 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骗来自己用
拐卖儿童罪:卖给别人用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暴力、胁迫手段:成立本罪
利诱、欺骗手段:不成立本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不要求使用暴力
从事违反治安行为,非犯罪行为
诬告陷害罪
对象
特定自然人
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诬告单位犯罪,导致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责任
客观要件
捏造犯罪事实
向司法机关告发
主观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认定
错告、检举失实无罪
真实告发,评价错误无罪
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真实事实、暴力侮辱
诽谤:虚构事实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对象
刑讯逼供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暴力取证罪:证人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肉刑
变相肉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重婚罪
遗弃罪
主体
法定扶养义务
对象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虐待罪
对象
家庭成员
行为
精神或肉体摧残
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死亡
包括「自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象
非家庭成员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童工:未满 16 周岁
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 VS 非法拘禁罪
强迫劳动罪: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 + 强迫劳动 = 强迫劳动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处罚
首要分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其他人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罪
对象
已经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真正身份犯
侵犯通信自由罪:非身份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秘密
合法获取信息,非法扩散
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24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危害具有扩张性
放火罪
既遂:目的物独立燃烧
失火罪
过失犯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真毒 VS 假毒
投放真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假毒: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VS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无营利目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营利目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交通肇事罪
主体
指使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罪
指使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范围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交通肇事罪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工厂):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为逃避法律追究(为报警不是逃逸)
客观:因果关系
危险驾驶罪
明知他人醉酒而提供车辆(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醉酒而指使驾车(共同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主体
领导者
贻误事故抢救
损失进一步扩大化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持有
没有持枪资格的人员
包括直接、间接持枪
私藏
原来合法持枪,后来非法持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出借(行为犯):出借构成犯罪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出借(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没有资格持枪的人出借: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
条件
造成严重后果
25-27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概述
重法优先
行为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 5 万元以上:既遂
查货产品 15 万元以上:未遂
生产、销售假药罪
药品不符合标准
程序不符合标准(注:新法修改,此条不适用,提醒 2020 年考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VS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掺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走私罪
概述
罪数
走私 + 妨害公务 = 数罪并罚(走私毒品不并罚)
武装掩护 + 走私 = 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 + 逃税 = 走私
走私淫秽物品罪:牟利 / 传播目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单向禁止
进口贵重金属、文物
出口废物
行为
变相走私
间接走私(直接购买定罪,向二道贩子购买不定罪)
推定走私
假借捐赠走私
既遂
海关现场查获
虚假申报完毕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 + 贩卖 = 数罪并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
索取财物
非法收受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
国有企业员工
成立条件
对方诈骗、行为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国内外现行流通货币
包括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
直接持有
间接持有
使用
按面值用
流通状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 VS 出售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被害人对假币不知情
出售假币罪:购买者对假币知情
变造货币罪
变造
用材全真
未改变原货币基本模样
使用变造货币 VS 使用伪造货币
使用变造货币:诈骗罪
使用伪造货币:使用假币罪
假币犯罪罪数
行为具有连贯性:仅定一罪(第一个罪)
行为无必然关系: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赚取利息差
公众
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不包括亲朋好友
高利转贷罪
主观
套取贷款时,就具有转贷目的
高利转贷罪 VS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针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公众资金
高利转贷罪 VS 贷款诈骗罪 VS 骗取贷款罪
高利转贷罪:赚取利息差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本金
骗取贷款罪:欺骗获得贷款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洗钱罪
上游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认定
上游犯罪人死亡,不影响洗钱罪
上游犯罪的罪名,不影响洗钱罪
上游犯罪未判决,不影响洗钱罪
金融方式
金融诈骗罪
概述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犯罪对比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抢劫罪
其他涉及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数罪并罚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主体
保险公司客户
保险犯罪对比
客户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罪
员工骗取保险金: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他人骗取保险金: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对象
假的凭证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定罪标准
纳税人:数额较大 + 10% 以上
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不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
税款、滞纳金
行政处罚
五年内初犯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回应缴税款(逃税罪) + 骗取额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 = 数罪并罚
抗税罪
行为
暴力、威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骗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罪数
虚开发票:以最后的行为定罪
假币犯罪:以第一个行为定罪
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增值税专用发票 + 普通发票 = 所有伪造的发票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同商标
相似
同种商品
罪数
生产 + 销售 = 择一重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
主观
营利目的
复制发行权
有载体
播放不是发行
罪数
侵犯著作权 + 销售 =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法方式取得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
市场经营活动
非法占有目的
签订合同时
履行合同时
非法经营罪
国家限制、禁止经营
从非法经营罪独立出去成立的新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主体
实施传销活动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劳务性工作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
性质
骗取财物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 VS 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提供对价,强买强卖
抢劫罪:未提供对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主体
中介
罪数
受贿 + 提供虚假证明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提供虚假证明 = 择一重罪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
侵犯一个或一类市场信誉
虚假广告罪
主体
广告主(产品主人)
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电视台)
罪数
虚假广告 + 骗取钱财 = 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
28-3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行为
暴力、威胁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未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
罪数
走私毒品 + 妨害公务 = 走私毒品罪
偷越边境 + 妨害公务 =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
其他情况 + 妨害公务 = 数罪并罚
招摇撞骗罪
冒充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罪数
招摇撞骗 + 诈骗 = 择一重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出卖民事判决书无罪
考试作弊类相关犯罪
聚众斗殴罪
处罚对象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造成结果者
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
组织性
经济性
暴力性
控制性
罪数
数罪并罚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赌博
输赢具有偶然性
入罪
聚众赌博
以赌博为业
主观
营利目的
境外聚众赌博 + 主要吸引国人 =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相关犯罪
无具体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有具体目的:具体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数
帮助犯罪活动 + 其他犯罪共犯 = 择一重罪处罚
帮助行为正犯化 VS 帮助行为量刑化
帮助行为正犯化(共犯独立性理论):不论被帮助者情况,帮助即既遂(资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量刑化(共犯从属性理论):如被帮助者未犯罪,帮助者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主体
证人(包括被害人)
鉴定人
记录人
翻译人
阶段
刑事诉讼
妨害作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 VS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证人证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实物证据
妨害作证罪
证人作证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阶段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主体
不包括犯罪分子本人
刑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罪名独立
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有利证据
刑诉:帮助毁灭证据罪
民诉:不认定本罪
虚假诉讼罪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窝藏、包庇罪
事前通谋以共犯论处
窝藏 VS 包庇
窝藏:提供住所、帮助逃匿
包庇:虚假证明、代替顶包
特别规定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定包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知情不举无罪(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除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象
客观上犯罪所得
主体
不包括犯罪分子本人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扰乱法庭秩序罪
脱逃罪
主体
依法被关押
错误被关押,不构成本罪
既遂
摆脱控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 强迫卖血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退休后未年检
被害人承诺无效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盗伐林木罪 / 滥伐林木罪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盗伐 VS 滥伐
盗伐:他人所有
滥伐:自己所有
例外规定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滥伐
林木权属争议时擅自砍伐森林:滥伐
破坏环境资源
污染环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
有偿转让
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制造
有技术含量
运输
走私、贩卖、制造相关行为
不考虑纯度
无数量要求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强迫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侵犯国家法益之犯罪
31 贪污贿赂罪
概述
国家工作人员 = 履行公务活动
基层政权:省县乡(不含村)
贪污罪
对象
公共财产
客观
利用职务便利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 VS 受贿罪
受贿罪:经济往来
贪污罪:公务活动
挪用公款罪
对象
公款
救灾款物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归个人使用
个人借出
个人使用
类型
数额较大,三月未还
数额较大,营利活动
非法活动
罪数
数罪并罚
贪污罪 VS 挪用公款罪 VS 挪用资金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人员)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VS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罪:客观不能归还
受贿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
财产性利益
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地位、性)
表现形式
主动索贿
被动收受
商业受贿
斡旋受贿
退休受贿(在职约定)
客观
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虚假承诺)
罪数
数罪并罚
既遂
收受财物
无奈受贿、及时上交无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罪
目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排除犯罪的事由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
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查清不改判,数罪并罚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VS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隐蔽、平账
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开、记账
32 渎职罪
概述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玩忽职守罪:过失
徇私枉法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定罪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行为
刑诉阶段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罪数
徇私枉法 + 伪造证据 =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主体
不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33 危害国家安全罪
34 危害国防利益罪
35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笔记合集
刑法 - 徐光华 https://mubu.com/doc/8cR-69D9Vm
民法 - 孟献贵 https://mubu.com/doc/zq1PLYfxHm
行政法 - 李佳 https://mubu.com/doc/jNDd89lLBm
民诉 - 戴鹏 https://mubu.com/doc/d1DZs4xRrm
刑诉 - 左宁 https://mubu.com/doc/mUCS8op7Xm
商经知 - 郄鹏恩 https://mubu.com/doc/vdRcb7fRbm
三国法 - 杨帆 https://mubu.com/doc/pT1W1eJ5Fm
理论法 - 马峰 https://mubu.com/doc/86x4lBhd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