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笔记刑法柏浪涛
参加2022年法考,客观成绩219,主观延期了,有时间将主观的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客官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2:30:14刑法柏浪涛
一、总论
刑法论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效力
犯罪论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结合问题、处罚规定
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非刑罚处罚措施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假释
时效
赦免
二、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保障人权
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平义、扩大、缩小、类推、反义)
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词义不超射程范围、不超国民预测可能性)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字面意思
体系解释
一词多义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使不特定人知晓内容
传播性病罪:传染
多词一义
恐吓、威胁、敲诈、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同类解释规则
等、及其他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两个事项必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目的解释——刑法的保护目的
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关系
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择一
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
技巧和理由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刑法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保障人权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
自由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基本内容
成文法
事前——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严格——禁止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确定——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禁止不均衡、残虐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
法益侵害性(客观危害性)
可谴责性(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犯轻罪,可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第一,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第二,犯重罪;第三,双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未决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
12~14岁的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无——审判时有——按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旧——审判时新——从旧兼从轻
三、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二阶层犯罪论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客观违法阶层——看是否有法益侵害事实(违法事实)——再看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初步认定可谴责性——排除可谴责性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范围: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种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
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结论: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 (有罪无罪)推导
循环往复推导(直到找到一个周严的判断)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一个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择一重罪论处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定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仅被胁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目的,想法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中有规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中没规定(诈骗罪、盗窃罪中,被害人基于认识处分财产,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行为主体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即具有某种身份才构成犯罪)
必须在开始犯罪前就具有
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要求的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有身份的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人
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除外)、既可以故意犯罪,也可以过失犯罪
子公司可,分公司只有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为原则,例外为单罚(罚个人)
主观条件:体现单位意志
客观条件: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成员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个人犯罪
成员个人意志——成员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实施的犯罪——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五、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模型
制造危险——是危害行为
升高危险——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是危害行为(新的危害程度低,开创了新的危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可以根据紧急避险或者推定被害人承诺,进而无罪)
被害人自陷风险——先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再看有无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甲赠送毒品给小孩)
有无控制能力(甲防火烧乙家,乙冲进去救小孩)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甲让喝酒的男友开车送自己回家,男友答应,后出车祸)
有无控制能力(警察甲命令醉酒的司机驾车将车开到警局,结果出车祸)
行为的分类
作为犯:违反刑法禁止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法律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罪、恐怖主义犯罪、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自己养的狗咬人)
对他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孩子打人)
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
正当范围——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法益对象——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父亲救自己的孩子)
职务、业务(警察阻止犯罪)
自愿救助行为:依赖关系(将弃婴捡回家)
特定领域
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形成依赖关系(出租车上强奸女乘客)
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等价性——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六、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具备实害结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备具体现实紧迫危险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这种行为,就认为有抽象危险
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A与A+B)
法定性(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
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抢劫、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从A罪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无法律特别规定
结果加重犯——定基本犯(A罪),将B罪作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产物
无因果关系(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七、因果关系(死亡结果算到谁的头上更加公平合理)
事实判断程序:事实的因果关系
价值评价层次:刑法的因果关系
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甲追赶小偷,小偷逃跑不注意被汽车碰撞身亡。追赶小偷的行为合法,没有给小偷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因此甲行为与小偷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过程的要求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行为,互不知情,叠加在一起才能造成结果发生),5+5=10,二因一果
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行为,互不知情,各自单独都可以造成结果发生),10+10=20,二因一果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如果履行了义务仍然不可避免发生,那么履行义务就没有意义,结果的发生不能归属于不履行义务
存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案件
关于结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结论)先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第二步)谁的作用大
先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特殊体质(看先行为是否引发疾病发作)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阻断救助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死亡结果属于阻断救助行为,而不属于先行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灾难现场,甲拿走倒地不动的乙的钱包。无法查明乙当时是死了还是昏迷——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侵占罪)
实施两个行为:分析可能情形——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甲杀乙,乙倒地,甲又防火。无法查明乙是在放火前死亡还是放火后死亡——故意杀人既遂、防火罪与故意杀人未遂、放火罪致人死亡之间,定前者)
行为人是两个人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启动“部分施行,全部负责”原则
(甲、乙共同向丙开枪,丙身中一枪死亡,无法查明具体是谁打中——甲乙都是故意杀人既遂)
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可能性——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甲开车撞倒乙在路中间,逃跑。后并开车不慎扎到乙,无法查明丙是何时死亡——定甲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乙无罪)(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开枪打熊,但是不小心射死了丙,无法查明是哪一枪杀死的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无法断定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乙无罪)
八、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针对个人的法益侵害、限于个人行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客观性(不管是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无责任能力、无责任年龄,都可进行正当防卫)(对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应当采取其他的避免措施,再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性(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甲看到乙在不法侵害丙,便上前将乙扑倒,实际上乙是便衣警察,在抓捕丙。甲属于假象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过失犯罪
防卫人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对法益的侵害较为紧迫时,才可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要求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故意为之——故意犯罪
过失为之——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偶然范围的观点展示)
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认识到,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主观上认识到这点
例题:乙欲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甲不小心打死
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虽然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事实判断层面存在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在法律评价层次,乙的死亡结果为好的结果。故甲应定故意杀人未遂
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偶然防卫观点展示、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轻伤可以承诺
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1、看谁先出的手;2、看地点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犯罪中对直接实行犯可以进行防卫,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必要性、相当性——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
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特殊的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假象避险,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行为人误以为危险正在进行,从而进行紧急避险。(有过失——过失犯罪;无过失——意外事件)(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事件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存在避险认识)观点展示(偶然避险)
甲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砸碎乙车玻璃,却碰巧救下了困在车内快要窒息的小孩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甲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制造了好的结果,故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不得以条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 ≥ 损害的法益
生命 ≥ 身体健康 ≥ 人身自由 ≥ 财产法益
能否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
原则上不能。
例外,当少数人注定被牺牲时,即牺牲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必须事前
财产、名誉、荣誉、自由和身体权中的轻伤可以承诺放弃(如果承诺重伤,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生命权不能承诺放弃
承诺的意思表示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冒充丈夫与妇女上床,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导演基于给女一号要求与明星上床,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情、承诺有效(甲要拆乙墙,乙说行但心理想不行、承诺有效)
甲知到乙有认识错误
甲有作为义务而实施不作为欺骗,承诺无效(医生对病人)
甲实施积极的作为欺骗,承诺无效(基于家里着火,知道没有却积极破门)
甲没有告知义务,单纯利用乙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有效(基于乙的要求破门)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
九、犯罪故意(包含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比确定
择一的故意: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判断故意方法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想不想危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判断路线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不能犯(沙漠里,甲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乙开枪)
有危害行为——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甲误将小孩当做野兔打死,有过失定过失犯罪,无过失定意外事件)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甲误将丙当做仇人乙杀死)——无观点争议
打击错误(甲朝仇人乙开枪,不慎打偏,打死了丙)——观点展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重点是因果关系。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发生
抽象的错误——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错误)(侵害的法益相同)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观点展示)
甲看到前面有个人以为是乙,开枪打死,结果打偏了,打死了丙
具体符合说: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未遂
法定符合说:对乙定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拟制成故意杀人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既遂
共犯中有人产生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其他共犯人的犯罪形态
因果关系错误
侠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教唆犯、帮助犯)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甲故意杀乙,致使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亡,将乙活埋致死
多数说,二因一果,故意杀人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
少数说,后因一果,前行为定故意杀人未遂,后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结果提前发生(判断是否着手)——着手的判断标准(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已经着手——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看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持什么心理
过失(或以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错误)(侵害的法益不同)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无因果关系错误
基于当然解释:高位阶(A+B)可以包容评价为低位阶(A),地位阶不能升格为高位阶
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关系
主流观点:故意与认识错误是反面关系,当主客观相一致时,犯罪故意成立;当主客观不一致时,出现认识错误,二者是一回事。判断故意的成立,就判断有没有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不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事务,而是故意的“镜像”
少数观点:故意与认识错误是并列关系(独立关系),是两码事。如果根据故意一的标准无法认定故意时,可以根据认识错误的标准来认定故意,即判断认识错误是认定故意的另一种独立标准
法律认识错误
法定犯: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的罪名
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
自然犯:不需要援引行政规范
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及法律后果
一、事实判断: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有无认识错误
有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第二步:法律评价。对刑法禁止性有无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无法律认识错误——故意犯罪
十、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0-12完全无责任
12-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且严重残疾)最高检核准追诉
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帮助行为不负刑责)
18以上—完全责任年龄
75以上—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才免责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疾病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有刑责,无减轻
病理性醉酒——无刑责
吸毒的人
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可定过失犯罪
利用吸毒产生后果犯罪——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行为时未达到责任能力,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责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例外:故意利用病理性,应当担责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和包庇罪的刑罚或者从宽处罚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十一、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着手实行
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但是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必须达到现实、紧迫的危险,否则只是犯罪预备)
未遂犯和不能犯
不能犯分为
对象不能犯:不存在犯罪对象,不可能构成犯罪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可能产生危险,不可能构成犯罪(迷信犯)
未遂犯:客观阶层有危害行为,主观阶层有犯罪故意——有罪
不能犯:客观没有危害行为,主观有犯罪故意——无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之一:自动
认识错误
对不能犯产生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对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如果对“能否继续犯罪”没有认识错误,不需要考虑认识错误
如果对“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看主观
绑架——骗有性病——放弃——中止
强奸——骗有性病——看主观——未遂
特定对象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定未遂
成立条件之二:中止行为
成立条件之三:有效性
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危害发生(可能、实际都成立才成立中止)
可能的有效性:防止措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实际的有效性:防止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
行为公式: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际损害结果
介入因素若异常,与先行为具有独立关系,看谁的作用大
处罚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免除处罚
造成实际损害的——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
造成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要件
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既遂
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务——行为人因此取得财务
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务
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交付财务——行为人因此取得财务
强奸罪,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必须出现在实行阶段,如果预备阶段造成实害结果,不构成既遂(开车去杀人,但是路上不小心把目标对象撞死)
犯罪形态的联系
必须是终局形态,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犯意消失
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
十二、共同犯罪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观点展示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客观上相互协作,只需要有参与意思,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上部分相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可部分相同,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间接正犯(教唆犯 + 支配力(强制或欺骗))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引起+支配
主观违法阶层——必须是故意
共犯和正犯的关系——共犯具有从属性,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教唆、帮助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教唆犯(教唆行为、教唆故意——引起——制造违法事实——客观行为、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客观违法阶层——引起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违法行为(因果性)
他人已有犯罪意图,教唆该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想犯重罪,教唆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有犯(轻罪、小数额、基本犯)的故意,教唆犯重罪,构成(重罪、大数额、加重犯)的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违法结果(因果关系)
案例:甲教唆乙杀丙,但是丙在路上杀了老爷爷
分析乙:对预定目标是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分析甲:对预定目标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对老爷爷,是乙自己行为过限,自己负责,甲只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
主观责任阶层——必须为故意
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教唆犯
帮助犯
帮助的方式(物理性帮助,心理性帮助)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具有法益的侵害性、危险性
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模型1: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使用的钥匙——不构成帮助犯
模型2:乙提供有用钥匙,但是乙半路弄丢了——帮助预备
模型3: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甲中途弄丢了——帮助预备
模型4: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门没锁,钥匙没用上——帮助预备
模型5:乙提供有用的钥匙给甲,甲操作不当,没用钥匙,破门而入——帮助犯未遂
模型6:用钥匙开门——帮助犯既遂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共谋明晚抢劫丙,甲先到,重伤丙,后乙赶到,两人拿走丙的财务。甲乙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抢劫丙,重伤丙后,乙才看到,协助甲拿走丙的财务,乙构成甲抢劫罪的帮助犯,但对重伤不负责)
事后参与(既遂后参与)
帮助的对象是人,构成窝藏、包庇罪——(甲抢劫丙后,乙骑车路过,载甲离去,乙构成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甲抢劫丙的财务后,乙帮助销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甲抢劫到丙的财务后,乙帮助销毁抢劫用的工具。乙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单方面的
片面帮助(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在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助了自己)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的片面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出发,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片面教唆(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丢失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犯,应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片面实行(甲得知乙想强奸妇女丙,便提前将妇女丙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丙,但是乙不知道是甲打晕的丙。)强奸是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甲有帮助乙犯罪的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行为的片面实行犯,乙单独构成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乙单独构成强奸罪
片面实行(甲知到乙想去丙家抢劫,于是便提前到丙家将丙打晕,后偷偷溜走。乙去丙家时,发现丙晕倒在地上,乙以为丙是疾病发作,于是便实施了盗窃行为)
肯定说(多数说):甲有帮助乙抢劫的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盗窃)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实行犯。乙单独构成盗窃罪既遂
否定说(少数说):甲同时触犯乙盗窃罪的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论处,乙单独构成盗窃罪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有身份者才能成为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罪
(1)找作为义务人
(2)看先行为有没有让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如果有,就有保护义务(甲乙共谋盗窃,甲在乙不知情情况下又实施了强奸,乙不负责。若甲乙共同将丙打晕后抢劫,甲再强奸,乙不阻止,则为甲强奸的不作为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判断标准: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一)共同正犯(甲乙相约盗窃丙家,甲偷卧室,乙偷客厅,甲发现丙在卧室便实施了强奸,乙没有阻止)
强奸超出了共同盗窃的范围,甲实行过限,乙不负责
(二)教唆犯(甲雇佣乙打丙,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但乙在伤害过程中,由于丙的激烈反抗,杀了丙)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甲的共同犯罪故意,但是因为甲对杀人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造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三)帮助犯(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放风,乙在屋内实施盗窃行为,顺便强奸了丙)
乙的强奸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盗窃的范围,甲对强奸行为不负责,只是盗窃罪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一)共同正犯(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从两个方向向丙开枪,甲没打中丙,却打中了一旁的文物,乙什么也没打中)
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对乙,甲的过失毁坏文物行为为实行过限,乙不用对过失毁坏财物罪负责,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教唆犯、帮助犯和正犯(甲教唆乙杀害丙,给乙照片强调不要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堵丙,却错杀了丁)
对乙(对象错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对甲(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二者择一重;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过失拟制成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竞合,二者择一重罪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都定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实行犯在什么阶段,教唆犯、帮助犯就在什么阶段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中途退出,犯罪终止
教唆犯——要求:打消犯意
帮助犯——要求: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正犯——要求: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多个人,存在主犯
十三、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既遂参与可成立共犯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具有触犯的必然性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
想象竞合——不具有触犯必然性
A与非A的关系——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A与A+B的关系(包容评价)——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A与B的关系(相互中立)——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甲在夜市弹吉他卖唱,强迫顾客听歌,不给钱就打。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抢劫罪
诈骗罪的保护对象是财产法益,招摇撞骗罪的保护对象是社会公众的公众信赖感,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是A与B的关系
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原生态是想象竞合
基本犯:抢劫罪
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
数额加重犯: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务
对象加重犯:抢劫军用物资
成立加重犯 ≠ 基本犯既遂——甲为了抢劫,刚非法入户就被抓(抢劫基本犯未遂,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既遂,想象竞合,按照“入户抢劫”的刑罚论处)
两个行为
结合犯——具有法定性,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拐卖罪 + 强奸罪 = 拐卖罪,加重
绑架罪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 绑架罪,加重
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妨碍公务罪 = 前罪,加重
交通肇事罪 + 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罪,加重
连续犯
“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
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条件是不遗漏评价
甲制造枪支后又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罪
乙制造毒品后又持有毒品——制造毒品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若侵害新的法益,应数罪并罚
第二个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销赃有两种情形
告知真相——犯前罪
欺骗、谎称自己合法财物——前罪 + 诈骗 并罚
牵连犯——手段与目的要具有通常性
常见常发生的伴随关系——为了诈骗而去伪造证件(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手段行为)用来骗取财物(目的行为),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十四、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不关押,限制自由——3个月~2年、数罪并罚3年——不强制劳动、同工同酬——社区矫正机关(司法局)
有期+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管制就并科原则,其他吸收原则
拘役——短期剥夺自由——1~6个月、数罪并罚1年——不强制劳动,酌量给报酬——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长期剥夺自由——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定20年、总刑期满35年定25年——强制劳动,酌量给报酬——监狱
无期徒刑——长期剥夺自由——没有期限——强制劳动,酌量给报酬——监狱
死刑
对三类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时间,判决后执行期间,之后流产的)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但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2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没关押)——与管制、缓刑、假释期限相同——设区矫正机构执行
禁止令——非刑罚执行措施——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禁制令是在审判时做出的,不适用假释——可与管制、缓刑执行期间相同,也可短于——设区矫正机构执行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执行顺序:1、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先;2、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的);3、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非刑事处罚措施、单纯宣告有罪
职业禁止:3—5年
刑法第64条:
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数额以行为时为准,不受行为后的变化影响
违法所得的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挪用公款100万,炒股获利500万,挪用公款100万不属于违法所得,因为要归还,炒股获利的500万为违法所得
贪污100万用来炒股,赚50万,又亏10万后被抓,违法所得100万,违法所得收益为40万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
犯罪工具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通常性——财产价值相当
十五、刑罚的裁量
裁量的情节
例如:甲犯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适用刑格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轻、从轻、从重、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
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从重处罚,但是,过失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满18岁
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
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法律后果:从重、取消缓刑、取消假释、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些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国、恐、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严重,才可以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投案时间:犯罪以后、被动归案之前
投案方式
半路被“截胡”
坐等警察上门
证据证明程度问题
因形迹可疑遭受盘问的,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可
一般性排查询问的,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可
人赃俱获时,失去自首机会
隐瞒身份情况,影响定罪量刑的,不构成自首
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
被迫采取捆绑等手段,不属于自动投案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犯罪人
自首和立功的总结——自首是交代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
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有期(作为最高刑)+ 拘役 = 有期,不执行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有期——单罪6个月至15年,数罪
总和20年以下,上限是总和
20年(包括20年)以上35年以下(不包括35年),上限20年
总和35年以上,上限25年
拘役 + 拘役,单罪1—6个月,数罪6个月—1年(161)
管制 + 管制,单罪3个月—2年,数罪2—3年(323)
附加刑并罚问题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甲犯了A罪,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了宣告前甲还犯了B 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先并:5年、8年、下限8年,上限15年,选择刑期,如10年
后减:10-已执行3年=7年,故再执行7年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甲犯A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了三年,甲又犯了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先减:5-3=2
后并:2+8=10,故再执行10年
缓刑
基本要点
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附条件的不再执行刑罚
对象条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管制,单处附加刑没有必要缓刑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缓刑被撤销
发现漏罪,前罪和漏罪数罪并罚,然后决定执行期限
又犯新罪,都要撤销缓刑
十六、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具体刑罚——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不能少于15年
判处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
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未退赃影响减刑、假释的(职、金、金、黑)
职务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减刑程序
一般的减刑、假释——向中院提出,中院裁定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向高法提出、高法裁定
死缓的减刑——向高法提出、高法裁定
假释(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对象:无期、有期
禁止适用的两种人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8种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已经执行刑期条件和考研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方可假释。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考验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考验期限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普通的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后——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从死缓二年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减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减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认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撤销假释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审判阶段,在判决时宣告缓刑
假释——执行阶段,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裁定假释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假释——认为原判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缓刑期间处理办法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不存在减去已经执行刑期的问题
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不存在减去已经执行刑期的问题
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能撤销,也不可能构成累犯
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
假释期间处理办法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能撤销,另行起诉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发现——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能撤销,但可能构成累犯
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期限)
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10年以上有期——15年
无期、死刑——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时效各算各的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的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
实害犯(玩忽职守罪)——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危险犯(放火罪,爆炸罪)——实施犯罪行为之日起就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立案侦查,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新罪,追诉时效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并存时,只适用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特别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欲减轻处罚的——经最高法核准,可减轻处罚
特别假释——有期徒刑欲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欲假释,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别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因为追诉权在检察院
特别追诉——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致人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刑罚修正案(十一)》
十七、刑法分论——概说
罪名
行为对象不是一个对象时,也概括使用,不定数罪并罚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当只拐卖妇女或儿童时,各定一罪,即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不数罪并罚,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选择性对象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按客观定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属于重复强调,无特殊之处
法律拟制——属于特殊规定,不能推而广之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t267
事后转化抢劫,t269
聚众打砸抢中,故意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罪,t289
十八、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t232,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10+无期,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
行为类型: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杀形成支配力
例:以相约自杀为由,诱骗他人自杀,然后自己逃离现场。
结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行为类型: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无欺骗或强迫,无支配力
例: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乙自杀,乙便自杀。
结论
观点一:无罪,坚持共犯的从属性,实行者(自杀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
行为类型: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无欺骗或强迫,无支配力(被害人是实行者)
例:甲教唆乙自残,然后骗取保险金,乙照办,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
结论:无罪,坚持共犯的从属性
行为类型: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实行者)
例:乙承诺让甲重伤/杀自己
结论: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犯
行为类型:跳楼中围观人员的呼喊
例:女子有跳楼自杀意图,意志不坚决,围观群众甲喊:“你怎么还不跳啊”,乙拍晕甲,轻伤
观点展示
甲有罪,是不法侵害,拍晕是制止不法侵害,乙是正当防卫
甲无罪,不是不法侵害,只是单纯的危险,乙是紧急避险
故意伤害罪——t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有期,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有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有期、无期或死刑
危害行为
轻微伤——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刑法
区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
标准: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故意杀人(A+B)与故意伤害(A)——包容关系
例:甲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机心生杀意,又砍了两刀,乙死亡,无法判断是第几刀造成乙死亡。
结论:杀害行为可以被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其他罪同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有期,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有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人体器官:包括活体器官、皮肤、眼角膜,不包括尸体器官,血液
出卖: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
组织:被组织人既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单纯的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如果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判断步骤:
一:器官提供者有无有效承诺(考查是否满18周岁,是否有欺诈,胁迫情形)
没有有效承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有有效承诺——第二步:是非法买卖还是合法捐献
非法买卖,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合法捐献,无罪
遗弃罪——t261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有期,拘役或管制
行为主体: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抚养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口——遗弃罪
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侵犯性权力的犯罪
强奸罪——t236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有期;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有期,无期或死刑:
(1)情节恶劣的,(2)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保护法益:性自主权,包括是否性交,性交对象,时间,地点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不敢、不知反抗——奸淫幼女
实行行为: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答应不法要求)(以好处相利诱——是权色交易)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的承诺无效,但动机错误不影响妇女承诺
12~14——被害人承诺无效——主观上明知——从重处罚
10~12——被害人承诺无效——不要求明知——从重处罚
10以下——被害人承诺无效——不要求明知——加重处罚(升格法定刑)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公共场所当众: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进出的场所,火车厕所不算,要求不特定人在场
两人以上轮奸
甲乙共谋强奸妇女丙,共同将丙打晕,甲因身体原因未能得逞,乙得逞。就基本犯而言,乙构成强奸罪既遂,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甲也构成强奸罪既遂。就情节加重犯而言,甲乙成立轮奸,但不成立既遂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奸淫不满14周岁——从重;奸淫不满10周岁——加重(法定刑升格)
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必须是强奸的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罪数问题——刑罚只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结合犯,在其他犯罪中又强奸,一律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t236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处3-有期,情节恶劣的,处3~10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负有较稳定的照护职责(照顾,看护职责)的人
行为对象:14~16周岁的少女
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被害人承诺无效
推理
14至16周岁的女性
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同意性交,承诺无效
被害人同意性交,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被害人不同意,强制性交,同时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最终定强奸罪
同意猥亵,承诺有效
被害人同意猥亵,无罪
被害人不同意猥亵,强制猥亵,定强制猥亵罪
面对其他一般人——同意性交、猥亵,承诺有效
被害人同意性交,猥亵,无罪
被害人不同意性交、猥亵,强制性交、猥亵,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t237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有期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5+有期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如果是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侮辱是指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不包括偷看他人洗澡(侮辱罪中的侮辱——仅仅是侵犯他人的名誉)
强制方法:以暴力,胁迫或者昏醉,欺骗等猥亵,侮辱,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是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t237猥亵儿童的,5-有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有期
(1)多人或多次的,(2)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行为对象:14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不然构成强奸罪;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被害人承诺无效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t238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致人死亡的,处10+有期,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如果想奸淫而将人监禁,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是注意性规定: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这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索取债务是为了主张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方式(三种)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义务人,向其亲属索债(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的亲属,向除此之外的亲友索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债务的认定
扩大解释,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如果仅是形式上索债,但实际上没有债务的,则构成绑架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身体活动自由和移动自由)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是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这里的“因”只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
过失——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故意——定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过失——定(法律拟制)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故意——(正常处理)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t239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10年有期,并处罚金
杀害被害人的,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
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甲绑架乙后,要求乙妻子给赎金,妻子没给,甲要杀死乙时,警察赶到抓捕。按正常处理,定绑架罪既遂、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杀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犯)
不包括轻伤,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伤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绑架罪论处
行为结构——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际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常见情形:目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行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构成要件
在实施非法拘禁时,必须要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目的
绑架的对象(人质)要足以使第三人担忧
绑架罪(A+B)和非法拘禁罪(B)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
绑架是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后者是出卖为目的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是对被绑人勒索财物
成立与既遂
成立——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际控制行为
既遂——实际控制了人质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对死亡结果持过失——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竞合,定绑架罪
对重伤结果持故意——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绑架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故意杀人——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结合犯)
+故意重伤——绑架罪+故意重伤=绑架罪结果加重犯
共犯模型
(1)甲绑架丙,让乙帮忙给丙做饭,乙不构成绑架罪承继犯,因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2)甲绑架丙,让乙看押丙,乙构成绑架罪承继的共同犯罪
(3)甲绑架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钱,帮着看押丙,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绑架罪,乙定非法拘禁罪
(4)甲绑架丙,没要到钱,就要撕票,叫乙一起杀丙,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绑架罪,适用法定刑升格,乙定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t240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有期,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本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诱骗、强迫卖淫或者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果加重犯
卖往境外的
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如果同意放弃该法益,则行为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实行行为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成立
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本罪具有出卖目的,后者没有
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本罪有出卖目的,后者没有
与绑架罪的区别,本罪有出卖的目的,后者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实施贩卖行为——既遂
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又犯下列罪,数罪并罚
把自己的孩子给别人——拐卖儿童罪+遗弃罪,想象竞合
接收别人孩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杀了孩子——故意杀人罪
吃孩子——侮辱尸体罪
收买(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成立,买到手——既遂)
拐骗(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成立,卖掉——既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既遂标准:买到手就既遂
甲与妻子乙通谋,将乙卖给丙获得钱后,两人便逃离,甲乙构成诈骗罪,此时收买人丙构成对象不能犯,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罪数问题
原则: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骗儿童罪
只要将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管控就既遂。
侵害的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是A与A+B的关系,B是出卖为目的
本节罪名
罪名的区分关键看带着什么目的实施实际控制
向其家人要钱的目的——绑架罪
出卖目的,对象是妇女或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
向乙要钱的目的——抢劫罪
奸淫的目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强奸罪
有没有出卖目的,对象是儿童——拐骗儿童罪
有没有特定目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的人——非法拘禁罪
承继的共犯问题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既遂之后,有人参与帮助继续实施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收买罪或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均告知拐骗的事实,医院院长办出生证明、派出所警察办户口,构成承继犯罪,校长办入学手续,不构成承继犯罪,因为有利于孩子,不是危害行为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t246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甲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诉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然性: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
诽谤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真实事实,诽谤罪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非暴力方法,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诽谤罪只要求公然散布、诬告陷害罪要求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告发
诬告陷害罪——t24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3-有期,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
保护法益: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
捏造事实——预备;实施诬告——实行行为
着手——向公安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既遂——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同意他人诬告陷害自己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刑讯逼供罪——t247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方式:刑讯+逼供;刑讯:肉刑或变向肉刑
虐待被监管人罪——t248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10年有期,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虐待被监管人罪处罚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t258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有期或者拘役
性质:公诉案件
一夜情+一方有配偶=通奸
通奸+共同生活=同居
同居+公开+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领证=法律婚姻
破坏军婚罪——t259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方式: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重婚,按重婚罪论处
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t257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有期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7年有期
告诉才处理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罪——对象是家庭成员——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告诉才处理,有例外——有结果加重犯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A、B的关系)——对象是被监护人和看护人——自然人和单位——公诉案件——无结果加重犯
自诉案件: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公诉)、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公诉)、侵占罪
相似但公诉案件:诬告陷害罪、重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
普通罪名
侵犯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强迫劳动罪
直接强迫劳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协助强迫劳动: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者无罪,协助者也无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
保护法益,居住者住宅的安宁状态
十九、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财产犯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
取得型犯罪(是否转移占有)
不转移占有—侵占罪
转移占有
犯罪嫌疑人转移占有(手段、暴力程度)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
被害人转移占有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之间的异同
相同: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
区别:转移占有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
盗窃——对物平和手段,对物主人没有人身危险性
抢夺——对物暴力,对物主人有人身危险性
抢劫——暴力压制人的反抗
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权>所有权>非法占有的事实
甲盗窃乙的摩托车,第三人丙从甲处偷走摩托车,丙构成盗窃罪,丙侵犯了甲非法占有的事实
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主人乙从甲处偷回来,乙不构成盗窃罪,甲的非法占有的事实不能对抗乙的所有权
甲借到乙的摩托车,乙在未到期前从甲处盗窃回来,乙构成盗窃,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甲的合法占有的事实
主人的手段若侵犯了别的法益,定别的罪
甲盗窃乙的车,乙绑架甲的孩子,说甲还车才放孩子,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绑架罪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乙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但是乙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扣押他人)
行为对象
财物
无体物:电、通信网络信号
虚拟财产:Q币、游戏卡
违禁品:毒品、枪支、假币、文物、淫秽物品
债权凭证:存折、银行卡
不动产:房屋
不包括人的身体,但包括已经从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
财产性利益——债权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甲的邻居出国,甲撬门对乙谎称自己是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乙,半年收租1万元。不能认为甲盗窃乙的财产性利益,因为甲撬门进去,乙并未有1万块钱的财产性利益(租金),侵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所得1万元应按不当得利返还给乙,若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数额
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完整保护——所有的财产犯罪
数额不大,银行卡、欠条——有限保护——抢劫罪、特殊类型盗窃罪、多次抢夺、敲诈勒索
数额很小(100元左右)——不予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利用意思,没有排除意思,后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排除目的)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盗用他人的自行车去买酱油,然后悄悄放回)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这种返还具有非法目的,这种返还意思不算数(从超市透出商品,然后又伪装退货,以此换回现金。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偷走乙的电动车,不是想用,而是销毁)
利用意思,不要求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甲基于怪癖偷盗女士内衣,也是利用,定盗窃罪)
为谁非法占有?包括两种对象
为自己非法占有
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甲悄悄拿出乘客乙的钱包,直接放进女友的包里,让女友拥有)
侵占罪——t270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有期,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主人所有
主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委托物)
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对象
代为保管物
有些保管,借用并没有形成对财物的占有,不构成侵占罪(伴娘保管案,辅助占有,构成盗窃)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肯定说,符合侵占罪犯罪构成,不处罚不合适
否定说(多数说):不够罪,违法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拒不退还,不构成侵占罪
委托保管的财物
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物占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多数说):不够罪,违法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遗忘物、埋藏物(遗忘物,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甲不在家,甲衣服被风吹落到楼下乙家,甲向以索要,乙拒不退还表明变成自己所有——定侵占罪
行为方式
作为——如无权处分、变卖掉、消费掉、抵押掉、赠与他人
不作为——拒不返还
特定物(甲委托乙保管自己的小狗,乙将小狗卖了,下锅吃了,不返还甲,自己占有——构成侵占罪)
种类物(现金(可替代性),消耗,处分都不表明行使所有权,拒不返还才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t26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10年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所有
占有他人财物
破坏主人对财物的占有,成立
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既遂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只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
(甲将手机放在食堂桌子上占位置,自己去买饭,乙拿走手机,构成盗窃罪)
短暂遗忘(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占有的事实)
甲在餐厅吃完饭,去结账时将手机落在饭桌上,服务员看见将手机藏起来,由于手机仍处于甲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服务员构成盗窃罪。如果甲走出餐厅,手机不在控制范围内了,服务员构成侵占罪
占有的转化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出租车、飞机【可】;火车、公交车【不可】)
上下占有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权,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主要看有无(押运员)陪同
共同占有(趁共同占有人不在,变卖财物——定盗窃罪)
封藏物的占有
内容物转移占有为自己所有——定盗窃
封藏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定侵占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银行对存款享有所有权,甲利用技术手段将乙存折里的钱划到自己存折里,构成盗窃罪
观念上的占有(虽然财物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之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共享单车、自行车、饲养的动物虽远但仍占有)
占有意思(无论事实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占有物都要有占有的意思,否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死者占有问题(故意杀人后发现财物)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在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可以公开盗窃)
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甲在火车上趁乙睡觉,将乙的行李箱扔出车外)
扔到自己预定地点——既遂
扔到长江立——未遂
扔到僻静处,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入户时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譬如防止主人抓捕)
扒窃(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
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
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
客观较大,主观没认识——不构成盗窃罪
客观特别巨大,主观上较大——按较大档次的法定刑
客观未达到较大,主观较大——盗窃未遂
客观较大、主观特别巨大——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未遂,数额较大既遂,想象竞合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间为准,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间为准
罪数总结(盗窃罪+事后行为)
普通财物
盗窃后销赃,没有欺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窃后销赃,欺骗买家,销赃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违禁品
盗窃假币——盗窃罪——又出售假币——数罪并罚
盗窃文物——盗窃罪——又出售文物——数罪并罚
盗窃毒品——盗窃罪——又贩卖毒品——数罪并罚
盗窃淫秽物品——盗窃罪——又贩卖淫秽物品——数罪并罚
盗窃枪支——盗窃枪支罪——又非法买卖枪支罪——只定盗窃枪支罪
抢夺罪——t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10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10+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规定处罚(法律拟制)
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
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用途不是凶器,但是可以携带用来杀人的物品:菜刀、砖块、钢管、硫酸,藏獒
标准:该物品的杀伤力大;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感大
携带
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展示(如果显示凶器进行抢夺,直接定抢劫)
要求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对人使用的意图
抢劫罪——t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10年有期,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有期,无期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要求抢劫必须发生在户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后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要求是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行为人是否穿着制服,携带枪支,出示军警证件等)
持枪抢劫的
枪须是真枪,不包括仿真枪,但不要求实弹,可以是空枪
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象错误,看客观
构成要件: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
人身对象(财物的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物的保护着,具有保护意识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甲乙晚上来到网吧,由乙盗窃睡着的丙的财物,甲望风。网吧老板看见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胁老板,老板不敢上前,乙顺利偷走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小孩看到威胁小孩,小孩没有表现出保护意识和保护行动,不是保护着,甲乙构成盗窃罪
财产对象(有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产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只要是被害人以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其他方法
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等麻醉被害人后窃取财物——抢劫罪
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行为人利用这种状态取走财物——盗窃罪
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将主人骗到阳台上,反锁阳台,从屋里拿走财物——抢劫罪
成立条件(抢劫罪时实行行为的强制手段)
被害人虽然陷入了无法反抗的状态,但不是行为人造成的,或者不是行为人带着抢劫罪的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造成的,由于缺乏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抢劫罪
既遂条件(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是被害人不是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事后转化型抢劫——t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且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三个目的:
为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要求是真正的抓捕者)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当场:时间上隔不久
空间在现场,时间不是当场
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甲将乙打倒在地——不转化为抢劫,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
空间不在现场,时间是当场
甲抢夺了乙的手机,迅速逃跑,乙立即追,持续了1千米后,甲为抗拒抓捕,将乙打倒在地——定转化型抢劫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以施加暴力相通告:你(抓捕者)若再抓我,就对你(抓捕者)施加暴力,以此抓捕者产生恐惧心理
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狼狗):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现场,没有抓捕者,甲不转化为抢劫,因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要求存在现实的抓捕者,甲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身份问题:甲单独盗窃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
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办——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乙是转化型抢劫教唆犯
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为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转化型抢劫帮助犯
甲欺骗乙,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假想防卫
乙为帮助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不知情——甲盗窃罪,乙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共犯与实行过限:两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甲转化型抢劫、乙盗窃罪(如果乙对此知情并继续望风,构成甲的转化性抢劫的共犯)
甲正在盗窃,乙在望风时,保安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化为抢劫罪,甲仍定盗窃罪
甲盗窃罪既遂后逃跑,主人抓捕甲,乙对主人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乙对甲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具有身份(前罪实施者),是转化型抢劫,甲定盗窃罪
转化型抢劫和临时起意直接升级抢劫的区分
前行为都是盗窃、诈骗、抢夺,后行为是对人使用暴力
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直接升级的抢劫——为了继续取得财物
事后转化的抢劫——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绑架罪
区分(主观目的不同)
抢劫罪——带着向A要钱的目的而劫持了A
绑架罪——带着向B要钱的目的而劫持了A
两罪关系
A与B的中立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
罪数关系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择一重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t27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10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10+有期,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
既遂条件: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甲恐吓乙交付1万元,乙实际上是黑帮老大,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欣赏甲的勇气,给了甲1万元——甲敲诈勒索未遂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被害人没得选,必须给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有的选,最好给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在行使权利,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甲杀了乙,又打电话给乙的丈夫:“我把你老婆绑了,不给钱就撕票”——甲1、构成故意杀人罪、2、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数罪并罚
区分
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竞合
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可以是有暴力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可以是虚假的内容
诈骗罪——t266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能就事实判断(真假判断)进行欺骗)
虚构事实——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不作为的欺骗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自然人产生的)
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甲将小铁片塞进自动售货机,机器当作硬币,吐出商品,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遭受损失(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诈骗罪成立——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诈骗罪既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第一步:处分行为
无:盗窃罪
有——第二步:处分意识
无:定盗窃罪
有:定诈骗罪
客观处分行为:处分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
盗窃罪,由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
主观处分意识: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处分意识的判断:关键看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种类错误:定盗窃罪。因为没有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例如:掉包案、邮票案)
数量错误
整体处分财物(论斤卖)
定诈骗罪。因为现实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缺斤少两,一把米案)
单个处分财物(论个卖)
被害人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现实存在,定诈骗罪(调换条形码案)
被害人没有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现实存在,定盗窃罪(加塞案)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分
甲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甲欺骗乙手机没电借打电话一下,乙借给甲,甲假装打电话,离开饭馆。乙出借没有转移占有,仍占有手机,甲将乙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盗窃罪
甲欺骗乙,手机坏了,借用三天,甲拿回家,三天后,乙找不到甲。乙的借出转移了占有,名为借实为骗——诈骗罪
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甲手机没电,借打乙的手机,打完后欲非法占有,拿着手机离开饭馆。乙的借出没有转移占有——盗窃罪
甲手机坏了向乙借用,答应三天后归还,甲使用一天后欲不法占有该手机,等乙索要时,找不到甲。乙的借出转移占有,甲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侵占罪
跑单行为(霸王餐)
甲一开始就没有支付饭款的意思,伪装有此意思,欺骗店家提供饭菜,吃完逃离。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成立诈骗罪
甲一开始有支付饭款的意思,但吃完饭后不想付钱从后门偷偷溜走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不构成盗窃罪,甲没有对财产利益实施转移占有,现象太多,都定罪过于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用假币支付餐费——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联系
销赃行为(卖树案):甲欺骗乙,把丙的树卖给外地商贩乙,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乙便划倒运走——甲对乙,诈骗罪;甲对丙,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免除返还义务:甲接受乙的委托,替乙保管财物,甲偷偷将财物卖掉。后乙向甲要,甲欺骗乙说被盗了,乙免除了甲返还的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一:第二个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侵占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第二个行为构成犯罪,但是重罪吸收轻罪
债权债务关系:A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乙公司收款,甲辞退A未告知乙,A谎称代表公司收款,乙把钱给了A
观点一:A对甲公司构成盗窃
观点二:受骗人是乙,被害人是甲,是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乙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多次盗窃——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多次抢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
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成立条件
多次抢劫——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A+B,B是单位对职位的信任
行为主体: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
行为对象:单位的财物
行为方式: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义务。装卸工、搬运工、分拣员【不能】仓库管理员、产品质检员【可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人不利己
包括物理上的损毁,效用上的丧失
所有权人丧失占有
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
挪用特定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3-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有期
单位犯罪,但只罚直接责任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作为犯罪
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诉讼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十、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成立,造成具体危险;既遂,导致实害结果)
放火罪——t114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有期
t115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7有期,情节较轻,处3-有期或拘役
成立——造成具体危险;既遂——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过失,成立结果加重犯——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
实施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故意,成立想象竞合——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
危险的性质:现实紧迫的危险
危险的内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精神损害)
危险的样态: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的程度: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相同的程度
适用顺序:本罪是补充罪名,优先适用其他犯罪
下列情形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多数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危险驾驶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高速行驶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破坏刑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t116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发射器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有期
t119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有期、无期或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7有期,情节较轻的,处3-有期或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罪——t117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有期
t119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有期、无期或死刑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t13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有期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有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有期
成立条件(基础刑3-)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甲作为乘车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司机和甲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过失
实害结果:1死、3重伤;或1重伤+严重情节(酒驾、毒驾、无证、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此时不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定刑升格条件(1):肇事后逃逸(升格3~7有期)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定刑升格条件(2)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7~15有期)
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不单独作为犯罪
肇事行为+逃逸(不作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前因一果,死亡结果只与肇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和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
甲开车不慎导致乙重伤昏迷,逃逸,故意不救乙,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重伤+逃逸=交通肇事罪,死亡结果最终只能用给肇事和不作为其中一个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三因一果:甲开车不慎导致乙重伤昏迷在路中央,甲逃逸,故意不救助,5分钟后,丙驾车不慎扎过,致乙死亡
甲的肇事行为+甲的不作为(救人)+丙的介入因素——死亡
甲:重伤+逃逸=交通肇事罪
介入因素:丙的碾压是由甲的行为引发的,不异常,甲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丙主观有过失——交通肇事罪;丙无过失,是意外事件——无罪
无法查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甲看到乙醉酒,仍将自己的车借给乙驾驶,乙车祸致人死亡,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挥过失:司机送领导去机场,领导致使司机闯红灯,司机照办不慎撞死行人,司机和领导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使逃逸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甲欲将丙送往医院,路人丁指使甲逃逸别救人,甲逃逸,丙因未及时得到救助死亡
甲: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丁:遗弃罪的教唆犯,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轻罪)——t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下列情形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
(4)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四款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道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存在的道路
校园里、工厂内,地下车库内的道路
追逐竞驶:单人以上均可以构成追逐竞驶
醉驾:
比酒驾更严重;主观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的状态
甲的母亲心脏病突发,甲知道自己喝了酒,但由于情况紧急便驾车送母亲去医院,甲不够曾危险驾驶罪——紧急避险
共犯问题
甲喝醉酒,女友仍要求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女友——教唆犯
甲明知乙开车在即,暗中在其饮料里加入酒精,乙没有意思到自己醉酒,甲定危险驾驶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客观危险程度
危险达到放火罪的程度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
危险未达到放火罪的程度
故意——危险驾驶罪
过失——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一个危险流,重罪吸收轻罪——交通肇事罪
两个危险流,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与运输类犯罪(运输假币罪、运输毒品罪)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运输毒品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新)——t133之二,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驾驶人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驾驶人员在驾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机公共安全的,依妨害安全驾驶罪并罚
行为主体与方式
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
司机打乘客
罪数关系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触犯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t120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有期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处3~10有期,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前款犯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恐怖组织——有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政治目的
帮助恐怖活动罪——t120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招募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输人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资助,仅限于物质资助,不包括精神资助
帮助行为被正犯化。帮助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不需要遵循共犯的从属性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有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联络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枪支类犯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弓弩不是枪支)
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既包括买也包括卖——钱物交换、物物交换
甲用枪,与乙交换毒品——甲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乙定贩卖毒品罪、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t134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有期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有期
本罪——过失犯罪,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危险作业罪
客观——造成具体危险
主观——故意
二十一、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既遂,未达到5万元——未遂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范例:瘦肉精,工业酒精,工业用猪油,地沟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重超标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超期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假药:
(1)成分不符
(2)非药品冒充药品,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
(3)变质
(4)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提供假药罪:医院和医生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提供也可无偿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劣药:不合标准、被污染、超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
妨害药品管理罪(具体危险犯)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经营罪(行为犯)
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
认定是属于假药劣药的定销售假药、劣药罪
无法认定假药、劣药,给与行政处罚
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
出于医疗目的——非法经营罪;出于牟利目的——贩卖毒品罪
走私犯罪
走私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变相偷逃海关关税,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2)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走私武器、弹药罪
弹头、弹壳
走私能够使用的——走私弹药罪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使用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被鉴定为废物的——走私废物罪
仿真枪
鉴定有杀伤力,达到真枪程度——走私武器罪
鉴定有杀伤力,没达到真枪程度——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鉴定没有杀伤力,允许进出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包容评价
具体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走私假币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文物或贵重金属,如果走私方向是进口,不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文物、贵重金属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可以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没有缴纳关税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方向是进口,此时可以包容评价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主体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索取贿赂、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只要求许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该罪(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因被勒索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将本单位的盈利性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自己亲友采购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向自己的亲友销售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伪造货币罪
方式:用假材料制作假币;或者用真材料制作假币,并且对真比材料进行完全翻新,不保留真币的基础(将真币的碎片作为材料,拼凑成新的假币,属于伪造货币;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新假币,属于伪造货币)
要点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的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
包括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针对同一对象,先伪造,后出售或运输,只定伪造货币罪;针对不同对象,应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将假币交付给对方,就算是使用
没用交付使用而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
对机器使用假币
对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和盗窃罪,想象竞合
通过自动存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有些同时触犯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盗窃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分
交易对方是否知情
总结:
伪造 + 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 = 伪造货币罪一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既购买,又出售又运输——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
购买+使用——购买假币罪
出售、运输 + 使用——数罪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立条件:
非法性、公开性、利用性、公众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存款性(行为人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
洗钱罪——t191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的,处5~10有期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上游犯罪——毒、黑、恐、走、贪、双金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
事先有无通谋,有——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无——洗钱罪
对自洗钱的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
三个纯正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单位实施,按单位的领导个人构成该三罪论处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谋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本罪以转贷谋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骗取贷款罪
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甲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请乙提供担保。乙提供了虚假担保材料,甲不知情,银行因为受骗而发放贷款,乙独立构成骗取贷款罪)
行为方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仍然放贷,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相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违反发放贷款罪)
危害结果: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有严重情节》)
主观要件: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归还意思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本罪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伪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并单处1~10万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5-有期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使用假卡、冒用真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
非法使用信用卡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人或对机器使用,均定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取得行为+使用
普通盗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但不使用——不构罪
抢劫、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银行卡,即使不使用,也构成盗窃罪、抢劫罪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使用——抢劫罪
盗窃+使用——盗窃罪
侵占+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先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然后使用的,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常见性,伴发性,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命题套路
判断取得违法行为是盗窃、诈骗、侵占
共犯平台的认识错误
甲盗窃丙的信用卡,告诉乙是捡来的,让乙在商场消费,乙在商场冒用该信用卡消费3万
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甲定盗窃罪、乙定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处5-有期或者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行为结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占为己有
罪名区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有高利转贷谋利的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骗取贷款的——贷款诈骗罪
甲以骗取乙的汽车向银行代款的目的,向乙骗取汽车后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后逃跑。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损害了银行的债权利益,牵连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
共犯和身份犯问题——分别分析,可想象竞合
普通公民甲与银行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
甲——贷款诈骗罪实行犯和贪污罪帮助犯,想象竞合
乙——贪污罪的实行犯和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普通公民甲与银行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欺骗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乙受欺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交给了丙,丙批准
甲——贪污罪的帮助犯
丙——贪污罪的实行犯
保险诈骗罪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诈骗罪
侵害对象:仅限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预备——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着手——到保险公司理赔(实行行为)
罪数问题——一个行为:想象竞合;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集资诈骗罪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本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去搞破坏,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本罪欺骗的对象——社会公众;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t20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款10%以上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该处罚阻却事由待遇仅适用于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上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唯一一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可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目的:虚开发票、逃税目的;行为:虚开行为、逃税行为
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的故意与现实危险的,不认定本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罪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有期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3~10有期,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发行:将侵权作品(内容+载体)转让给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
播放: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展示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作品载体不转让出去
传播=发行+播放
侵犯商业秘密罪
成立条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增设:为境外盗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食盐不是专营专卖物品
非法倒卖陈化粮,无证经营成品油,个人收购,销售黄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擅自发行基金——非法经营罪
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法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经营罪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
经营非法出版物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非法发行彩票
非法使用pos机提现
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
擅自从事设立出版社、印刷厂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物资,哄抬防护用品,药品谋利,谋取暴利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强买强卖商品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强迫交易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某导游将旅客带到某商店,店主要求游客必须高价购买某纪念商品,否则拿刀砍(店主构成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本罪的,又受贿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合同诈骗罪
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骗取财物是指本罪的一种间接目的,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二十二、社会秩序犯罪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有期,拘役、管制或罚金
妨害对象
对依法执行的公务——夜晚,小芳被人强奸,向警察指认甲,甲抗拒抓捕。后来小芳说认错了,是乙。多数观点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对甲而言,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正在执行的公务——警察调解完甲乙的纠纷,甲乙签字后,甲又觉得不平,踹警察一脚致使其轻伤,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识错误
只有普通的犯罪故意,定普通犯罪——甲看到朋友乙与并打架,便上前一起打丙,致使丙轻伤。实际上丙是便宜警察,正在抓捕乙——甲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定故意伤害罪
假象防卫——甲误以为丙在追杀乙,便将丙打成重伤,实际上丙是警察,正在追捕乙。甲没有认识到丙在执行公务,属于假象防卫,如果有过失,则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则无罪
罪数总结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应数罪并罚
例外,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只有两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有期,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7有期
行为方式: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对象: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袭击警察本人,不包括袭击警察所用物品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行为方式
伪造
有形的伪造: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
无形的伪造: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与事实不相符的公文、证件
买卖:为出卖或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主体,非国家机关
对于伪造高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盗用的领域: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例如:办理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出入境手续,银行汇款等
使用对象:虚假的身份证件
盗用对象: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
盗用方式:违反,不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都构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小混混犯罪
招摇撞骗罪
行为方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种冒充彼种
职务低冒充职务高的
罪数问题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的——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想象竞合
聚众斗殴罪
双方都处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如果一方有侵害目的,另一方没有,则攻击一方属于故意伤害,另一方是正当防卫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以想象竞合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与侮辱罪想象竞合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
在共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聚众淫乱罪
侵害的法益:公众正常的性感情
行为应该是公开进行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侵害的法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要求公开进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是指组织聚集众人
高空抛物罪
具体危险犯,要求造成具体危险;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不是实害犯,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如果伤害到他人,触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想象竞合,择一重
行为方式
从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
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
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处坠落——不是高空抛物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甲向楼下泼硫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
甲向楼下有人的地方扔酒瓶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罪,如果不慎砸死行人,定高空抛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有钱、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形成非法控制,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全部罪行处罚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微信群等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立赌博规则——开设赌场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恐怖信息:爆炸、生化、放射性等
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额实害结果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考试作弊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不包括国外的考试
既遂——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
出售、提供的时间——考试前或考试中
替代考试罪
行为主体:替考者和考试者是共犯关系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想象竞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共犯从属性原理,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不构成犯罪,教唆他人作伪证也不构成犯罪,被教唆者构成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指使证人作伪证,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发生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
妨害事项: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
总结1
阻止作证,甲乙共同杀人,丙是目击证人、丁是甲的父亲
(1)甲阻止丙作证,丙未作证——甲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丙不构成犯罪(如包庇罪)
(2)丁阻止丙去作证,丙未作证——丁定妨害作证罪、丙不构成犯罪
(3)乙要去自首,供述犯罪事实,甲阻止乙,乙未去供述;或者甲指使乙作虚假供述,二人串供——甲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乙未去自首,不构成犯罪,乙作虚假供述,也不构成犯罪
(4)乙要去自首,供述犯罪事实,丁阻止乙去供述,乙未去自首;或丁指使乙去做虚假供述,乙照办——丁构成妨害作证罪,乙未去自首,或者作虚假供述,不构成犯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总结2
指使作伪证,甲杀了人,乙是甲的父亲,丙是乙的马仔
(1)甲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甲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教唆犯,丙构成伪证罪
(2)乙指使丙作伪证,丙照办——乙构成妨害作证罪,不再定伪证罪的教唆犯,丙构成伪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发生领域:刑诉、民诉、行政
帮助内容:隐匿、伪造、变造
帮助: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恶意串通,或隐瞒事实,捏造事实
行为后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开庭审理等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罪数
实施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择一重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依照虚假诉讼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等,择一重罪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仅限于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外的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要求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脱逃罪
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脱逃地点:看守所等关押场所,在被转监、或送往法院审判途中逃脱
行为人受到奖励,节假日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构成本罪
既遂标准:拜托监管人员实力的控制
甲乙两人共谋脱逃,只要一人成功,按照一人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未脱逃成功的人,也定为既遂
妨害公共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以谋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存储的
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性文物——倒卖文物罪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性文物,然后出售,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
盗掘古墓葬罪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盗掘行为包含盗窃行为,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本罪与故意毁坏文物罪的关系,作为本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作为或不作为
主观:过失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行为表现:非法行医,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犯)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环境犯罪
针对树木的犯罪——区分原理: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滥伐林木罪B(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盗伐林木罪=A+B
盗伐林木罪
行为公式:盗窃罪+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对下列行为只定盗窃罪,因为没有破坏生态环境
盗窃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
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
行为方式:砍伐、整体挖走、移植
滥伐林木罪
行为公式:滥伐林木罪=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行为类型:没有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树木;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行为对象:包括自己所有的树木,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
滥伐林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为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行为方式: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包括动物制品
收购动机在所不问,可以为销售、为了运输自用
没有法益侵害的运输行为不构成本罪
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
罪数
五个动词都实施,只定一个完整的罪名
使用爆炸、投毒、电网、猎捕杀害、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构成本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先猎捕杀害,后走私出境或入境,定本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罪,并罚
直接向走私者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不定本罪而定走私珍贵动物罪
环境污染罪
主观:故意
既遂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想象竞合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属于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陆路过国边境线;海运、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
贩卖毒品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不要求谋利目的
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代购(看有无谋利与贩卖的目的)
请托人是贩毒者,无论有无谋利、贩卖目的,都定贩卖毒品罪
共犯问题
居间介绍买卖
介绍顾客和买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介绍卖家,甲明知乙吸食毒品,受乙委托,介绍贩毒者丙,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如果甲与丙事先通谋,为其贩毒提供了实际帮助,甲丙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
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向其提供麻醉药或精神性药品,一律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或精神性药品,定贩卖毒品罪
没有营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贩卖麻醉药或精神性药品,定非法经营罪
运输毒品
让毒品进行长时间的空间位移
既遂标准不要求到达目的地
共犯问题
分段运输:老大安排,甲走第一段,乙走第二段,甲乙虽有交接,但二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共犯
集中派活:老大吩咐,甲送A地,乙送B 地,甲乙虽然相互知道,但不构成共犯
制造毒品
制造方法:从原料中提取、精制、变种
掺杂,增重,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量的精制,构成制造毒品
既遂标准:制造出毒品
数量问题
数量影响量刑
有两种以上毒品的,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定罪量刑
特别再犯制度
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品犯罪所有的罪名
前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前后罪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二者可以竞合,行为人构成累犯,可又构成特别再犯
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不限于随身携带,包括可以控制的地方,也可以是间接持有
容留他人吸毒罪
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的行为
如果是二人共有的产所,一人吸食,另一人不阻拦,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店家将毒品加入食品招揽顾客,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对象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条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脏罪
上游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之后,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由于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因此,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如果直接目的就是贩卖,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行为对象:毒品和毒脏
毒品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既遂前的毒品,所以既遂后的只存在毒脏
毒脏不包括毒脏产生的收益
卖淫类犯罪
卖淫
他人,不限男女
接受卖淫的人:不特定的人
内容:性交,类似性交的行为
支付方式:钱色交易
组织卖淫罪: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合控制性
强迫卖淫罪:逼良为娼、不让从良、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的强迫
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方式: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保洁员、收银员、保安人员等从事一般服务劳动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容留: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对他人提供场所
介绍: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单纯向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不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只要患有严重性病者卖淫,嫖娼,就构罪;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感染性病,既构成本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淫秽物品——存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
贩卖——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传播:主动传播出去、陈列给不特定多数人看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传播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目的+牟利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目的或者牟利目的
二十三、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t38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构成要件: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A(实行行为)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公共财物)+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B
贪污罪=A+B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中委派到非国企的公务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可成为贪污回落犯罪的主体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国有财产+其他公共财物(财产性利益债权))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实行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欺骗型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利的领导)
认定问题:
既遂标准:窃取、骗取需要取得控制公共财物;侵吞需要行使所有权(既遂后将财物又捐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共犯与身份
非(甲)帮助行为+国(乙)实行行为=乙构成贪污罪,甲帮助犯
非(甲)实行行为+国(乙)帮助行为=甲构成财产犯罪,乙构成财产犯罪帮助犯
非(甲)实行行为+国(乙)实行行为=甲乙既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又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村民甲欲非法获取民政局的房屋补偿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构危房的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偿款给甲,乙事后没有与甲分赃。——乙构成贪污罪帮助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自己占有和他人占有
罪名界限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审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公款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3万元)、营利性活动(5万元)、一般活动、超3个月未还(5万元)
实施挪出行为,成立本罪;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犯罪未遂
归个人使用定性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或单位挪用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或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包容评价:非法—包容—营利;营利—包容—一般
挪用公款(A)与贪污罪(A+B)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共同犯罪的模型
甲为了贩毒,挪用公款,后乙参与贩毒——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乙为贩毒,指使甲挪用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仍然挪用给乙,乙拿到款后用于贩毒——甲挪用公款实行犯,贩卖毒品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挪用公款教唆犯、贩卖毒品实行犯数罪并罚
挪用人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交易方式
事前交易型
索取贿赂
成立——实施了索取行为
既遂——要到了钱
收受贿赂
成立——请托人送出钱,官员许诺办事(可以明示暗示,也可以真心和假意,但是虚假承诺需要受贿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办事的可能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请托人,构成诈骗罪)
既遂——官员收了钱(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的,不构成共犯)
事后交易型(事后受贿)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受贿罪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向受贿
以交易形式受贿的
收受干股的(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
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未进行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分红计算
以开办公司“合作”名义,但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以此收受贿赂,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的数额
以赌博名义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的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
既遂问题
客观上接收,主观上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问题,只要求建立事实上的占有,不要求民法上取得财物所有权,不用过户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产整体的数额,非两人分得的数额
财产数额问题
数额较大——3万元
数额巨大——20万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
罪数问题
受贿行为+办事行为(渎职罪)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受贿罪收受的是行贿人的个人财物
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产
例: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政府财政补助的条件,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局长称乙可优先批准甲,但拿到钱分其4万。甲答应,领导10万元,然后送乙4万——甲行贿罪,乙受贿罪
例:甲的幼儿园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可申请10万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局长乙称,我给你14万,但你拿到钱后给我四万,甲答应,甲领到14万后,给乙4万——乙贪污罪4万,甲贪污罪帮助犯
例:甲的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民政局申请10万补助,为办成此时,向局长乙送4万,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批准10万补助——甲行贿罪和贪污罪共犯并罚,乙受贿罪和贪污罪并罚
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构成犯罪,则存在罪数问题
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与行贿罪并罚
如果出现重复评价,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数罪并罚
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请托人(送钱)——中间人(斡旋者、斡旋行为)——办事人
主体(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斡旋受贿——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游说,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则构成诈骗罪)
共犯问题: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共犯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则属于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请托人(送钱)——中间人(有影响力的人、游说行为)——办事人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成立——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甲为了将孩子送去教育局工作,送教育局局长司机一笔钱,让办此事,并向教育局局长游说,丙知道乙收了钱,仍答应办事,或从乙处收了一笔钱——丙构成普通受贿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
行为方式: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的钱财,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主体身份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价关系不同:前者是终端办事,后者是斡旋者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之间钱财对价关系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本质区别):前者私人关系,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和工作关系(如果二者都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中间人的角色
转交——甲为了找局长办违规的事情,将50万交给局长的司机乙,只是请他转交给局长(甲行贿罪、乙行贿罪的共犯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丙受贿罪)
送中间人——甲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谋取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关系
所有的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关系
受贿罪中,除了普通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罪都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认定本罪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不合法来源的,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本罪
行为人只要在起诉到法院钱能够说明来源,就不认定为本罪
被判决成立本罪,后司法机关查明,来源合法,原来的判决也必须执行,不能更改;查明来源非法,则按非法来源再次定罪,不能推翻原判决
二十四、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玩忽职守罪——过失
徇私枉法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除此款规定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的同时,一律数罪并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脱,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处3-有期徒刑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或过失
二十五、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与间谍罪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只定间谍罪,行为人如果不明知,只定本罪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接收方是否在境外不做要求
同时触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主观上不能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没有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结: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案情:甲乙同时向丙开枪,致丙死亡,但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清是谁打的
故意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甲乙对丙死亡结果都要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过失的共同正犯——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以为丙是野猪)
根据行为共同说(多数说),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无罪
故意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的同时犯——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过失)——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都无罪
片面实行正犯,观点展示
案例:乙请求甲为其入室盗窃罪放风,请求甲看到房主丙回来就打电话告诉他。后甲看见丙回来,便将其打成重伤。后乙盗窃成功,与甲一起离开,对丙被打成重伤并不知情
肯定说:分析甲,甲帮助乙实施盗窃的行为,结合暴力行为,成立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片面的实行犯(正犯)。分析乙,乙与甲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对甲的暴力行为不知情,不用对丙的重伤负责
否定说:分析甲,甲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是帮助犯,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定故意伤害罪;分析乙,乙与甲实施盗窃行为,乙是实行犯,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负责,定盗窃罪
片面帮助犯仅限于物理帮助,心理帮助需要让被帮助者感知到,属于精神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