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权评价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10-22 09:48:08 广东专利权评价报告
1、专利权评价报告概述
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由来与特点
①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由来
实质:授权后的实质审查或确权审查
在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未对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而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
设立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利于平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合法地行使权利,使公众免遭诉累。
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特点
评价部门的法定性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法定部门作出,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均无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客体的特定性
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下列情形无法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1)未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2)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3)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报告请求人的限定性
专利权人
共有专利,可部分专利权人请求
利害关系人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
合同已在国知局备案,可在请求书中备注
查阅复制任意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任何人都可以查阅与复制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实质与作用
肯定性评价报告: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原则上不中止案件的审理
否定性评价报告: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原则上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中止审理的前提条件是请求人同时向国家局提出无效宣告。
如果被请求人或被告仅仅是提供否定性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而不提起无效宣告,相关部门没有理由中止审理。
在展会上的作用
展会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能积极受理投诉,并能以此驳回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抗辩。
在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中的作用
更容易与专利权人达成交易,减少交易时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用
提前做: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法院一般也不中止审理,同时,对原告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更容易接受。
专利权人发现涉嫌侵权后,办理评价报告,将等待2个多月。
滞后做:若立案时仍未能提供,一旦对方在答辩期内提起宣告无效,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由于担心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往往怠于行使。
3)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间
多个请求人对同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2、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实质和积极作用
说明目标专利是否有不可授权因素的评价报告
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形式审查未经过实质审查就授权导致专利权可能并不满足授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专利无效条款,实质即授权后的实质审查或确权审查。实现了授权前审查程序节约和维权前补充审查堵漏的平衡。
3、应用场景与蜕变
应用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66条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50条
规定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电商平台进行侵权投诉
现在国内主要电商平台,如京东、阿里巴巴、拼多多等,在投诉程序中基本都要求权利人提交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专利的交易、价值评估、许可、融资等商业活动中,往往也需要考虑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
正面
不一定就能维权成功
负面
不一定不能维权
不会使得涉案专利权当然无效,专利权人仍有权利启动维权程序。
对维权产生各种各样的阻碍,法院或行政部门可能要求其撤回诉讼/投诉或直接判决权利人败诉
网络平台可能直接不受理相关维权申请
实质上影响整个维权程序的走向,并实质性地影响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
4、建议应当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视为或修改为行政决定,并进而可以被救济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制度规定
作为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的证据,其并非直接影响专利的效力,因此也并不可救济(即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价报告的结论不服,也只能请求复核一次,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实践
报告为负面而专利权又自认为报告本身并不准确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只能放弃简易的维权途径(如互联网平台投诉等),而选择以不稳定的权利基础发起侵权诉讼,然后被动等待被诉侵权方发动无效程序,进而陷入民事侵权诉讼和行政确权诉讼的二元机制的漫长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往往需要重新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和审查。这不仅对专利权人不公平,也会造成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建议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相当于实质审查且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践中已经具有实质影响专利权行使的客观效果,专利权评价报告就应当被视为行政决定,并进而可以被救济。
应当赋予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实质审查驳回决定和无效宣告决定相同的法律效力,将之认定为行政决定。
在赋予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行政决定的效力可以明确宣告专利无效后,可以直接排除大量稳定性低的专利,防止现行的专利权人拿着负面报告以“无效”专利维权,节省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如果专利权人或报告申请人对报告的结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可以减少一次被起诉/投诉方必然要发起的无效宣告程序,充分、及时、有效且节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通过具有决定效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后续的司法程序可以尽快针对专利权是否有效形成最终结论,可以消除了不确定性。即,要么专利被终局地无效,专利权人也无需再考虑权利的行使,公众也可以自由实施相关技术方案;要么专利被维持有效,专利权人更自由地、方便和全面地维护其合法权利,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平台投诉机制等方式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