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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2020民法总则部分思维导图,用于考研。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19-12-20 03:44:01民法学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乡镇企业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分类
法人设立的目的以及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私法人
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法人成立的标准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武成元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
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
法人设立的目的
公益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为公益法人。
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去的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企业法人
所有制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混合所有制法人
是否有外资参与
中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的组合形式
单一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想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曾真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成立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独立于其他自然主体、内部成员的其他财产、创立人、国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则
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
公司企业法人
一般准则设立主义
部分许可设立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
许可设立主义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事业单位法人
特许设立主义
许可设立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
特许设立主义
许可设立主义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不尽一致
机关法人
特许设立主义
法人的机关及分支机构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可以是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普遍性与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划分
依据:年龄、心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社会公允的、得到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除外
实施民事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能力
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阻止,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阻止,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解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遗嘱监护
《民法总则》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其他人签订协议
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
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平等协商的产物
指定监护
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据《民法总则》第33条可以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被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权的内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监护关系的中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中止的其他情形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旅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满4年的
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限制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不影响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有权请求继承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主要局限于有体物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能为人所支配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主物和从物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原物和孳息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货币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动产
种类物,通常充当可替代物
所有权与占有统一
出借时借用人取得所有权
丧失占有即丧失所有权
可消耗物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普通股和特别股
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A种股票,又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股票,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国库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单
仓单
不记名的
指定人的
记名的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内在意志+外部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自己要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
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要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
常素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
偶素
偶素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生效
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
解释
解释对象
折中主义
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叭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
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解释。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
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
定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
当事人是在意思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真心保留
真心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属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表示
吸血表示又称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处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
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错误
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所谓认识错误,又称内容错误,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识了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即行为人以为他使用的表达方式具有这样的意义,但相对人对该表达方式的意义做出了另一种理解且其能够合理作出这种理解。 所谓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又称表达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内在意思的表达存在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的错误,如使用的语词或符号发生了错误或有计算上的错误。
误传
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
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效率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七种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
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使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
范围
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
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
被欺诈、胁迫的行为人
时间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中止之日起一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性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性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性行为
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有效,未及时追认的,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全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无效,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及时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有效。被代理人未及时追认的,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对人
无权代表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候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有效。
相对人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
合同行为仅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效力
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行为仍然有效
合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要求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的条件
条件的类型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特定条件即为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或停止条件。 业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丧失,该特定条件即为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以某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成就。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成就。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课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 偶成条件指条件从成就与否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是取决于其他事实的条件。 混合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意思的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特点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期限的类型
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特定期限即为延缓期限。 接触期限,又称终期,即业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该特定期限即为接触期限。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生的时期确定的,为确定期限。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生的始期不确定的,为不确定期限。
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不能期限指约定的期限过于久远,违背常情
民事权利
概念
权利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法律上之力:由法律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分类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人身权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身份权
财产权
财产权,是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既有财产权内容也有人身权内容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成为社员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利益直接实现性
权利作用的支配性
排他性
对应义务消极性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等。
相对性
非公示性
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链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的权利。
分类
永久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是指该项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
延期抗辩权
延期抗辩权是指可以暂时阻止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特点
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用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西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特点
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
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想想对人做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不能与其所衣服的法律关系分离
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又称“对人权”。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以其成立条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债权、物权。
期待权
期待权指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行使与保护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
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权利主体将他的民事权利的内容付诸实现。即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事实行为方式
法律行为方式
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
民事权利主体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益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只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的,即该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非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法行为。
针对性
针对性,是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针对第三人。
目的性
目的性,指方位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
危险的紧迫性
危险的紧迫性是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合法权益”意味着紧急避险不适用于非法利益遭受危险。
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现实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这里的损害仅指财产损害。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仅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发挥作用时方可适用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
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再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合同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内容自由
变更或解除的自由
方式自由
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安全利益等
社会公共利益
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
弱势群体的利益
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公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
良俗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指导性
涵盖性
内容的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民法概论
民法的概念
所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市民社会: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以权利为本位,规定与保障人权。
以权利为本位,规定和保护人权
人权: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中首先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们都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性体现在: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人身关系
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和法人所固有的,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人身关系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
身份关系
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因血缘、婚姻、抚养等身份而产生的扶养权关系,法定监护权关系
公民或法人因创作、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关系,发表权关系等
人身关系的特点
非财产性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专属性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
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
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
因对财产的占有、利用、归属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占有关系
用益关系
担保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在赠与、借用、无息贷款,无偿保管、无偿代理、财产继承等财产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合伙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分类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
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在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采连带主义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
承担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型联营采分担主义
按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顺序——补充连带主义
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退伙
退伙,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指基于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某一合伙人退伙。
约定退伙
约定退伙,指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具备,合伙人脱离合伙。
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伙人脱离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