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理学)
法理学中法的作用与价值,包括法的作用的本质、法的作用的分类、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以及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效率等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时的解决原则。
编辑于2022-11-10 14:43:05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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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注意,法的作用是中性的,而法的价值专指积极影响。
法的作用的本质(两方面)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 。 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法的作用的分类
任何社会的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
从法是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的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 、 预测作用 、 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作用。
法的指引是规范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避免个别指引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带来浪费,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
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注意: 一般情况下,授予公民权利的规定,实现的是不确定指引,法条中往往使用“可以““有权”等词汇;设定公民义务的规定,实现的是确定指引,法条中往往使用“应当““不得”等词汇 。
(1) 确定性指引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明确的,不存在选择余地;
(2)不确定指引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的,允许自行选择。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 法的评价作用的标准和核心是:行为合法或违法。
法的评价作用可分为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
(1) 专门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
(2)社会评价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的行为以及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 、 确定性的特点。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实现的
(1) 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诫的作用。
(2) 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都不可或缺的,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社会的政治目标,承担着社会的政治使命, 形成、维护、实现社会秩序。这是因为法属于上层建筑,有利于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这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又可以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第一,经济上确认和维护经济基础;
第二,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
第三,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第四,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
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
第二,对同盟者滥用权利的行为或对抗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统治阶级需要用法来规定和确认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的关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除了维护阶级统治这一核心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两种作用的区别
对象不同
政治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
公共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社会事务。
价值不同
政治作用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
公共作用至少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
借鉴上不同
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但这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执行公共事务是必备手段,维护阶级统治是直接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二者差别
作用对象不同
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作用基础不同
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
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作用前提不同
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
提示:并不是法律一颁布就有规范作用,而是需要被人接受。颁布是前提,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实施。
考察基点不同
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考察的;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考察的。
二者联系
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具体表现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发挥法律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政策、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 例如:执政党既要遵守党内法规,也要遵守宪法法律。
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例如:家庭关系。
对有的社会关系而言 ,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例如:好意施惠行为。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法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间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法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保守性即稳定性
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因素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立法环节上,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执法和司法环节上,如果法律没有合适的人正确执行和适用,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守法环节上,法律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支持。如果缺乏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定义
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核心,直接决定着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价值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以人为主体,人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双重性。
从价值客体角度看,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法的价值也就具有阶级性和社会牲。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从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变化;同时,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
从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是由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在多样性上而言,主体的价值需要是多种多样和发展变化的,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多样化。
在统一性上而言,人们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的价值体系也有共性成分。
法的价值种类
秩序
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建立的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从消极角度看,秩序可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
从积极角度看,秩序可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在建立秩序方面体现在
法律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
法律通过赋予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引导人们行为;
法律通过施加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人们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克制与约束。
在维护秩序方面体现在
法律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注意: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也是统冶阶级掌握政权后的首要任务;但它不是法律的目的,也不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它要受到自由、正义、人权等其他价值的限制和约束。
自由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自由的主要特点有
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自由是人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 , “不自由对人类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对自由进行确认
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自由的范围;
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对自由进行保障
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排除非法妨碍;
对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相互侵害;
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确立权利的救济手段与程序。
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新发展:近代以来,法律在实践中对自由保障虽然强调排除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但具体方式上有所调整:
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传统的自由领域,如就业、医疗、住房等,越来越受到政府福利政策的大幅干预;
国家通过法律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平等机会,使个人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
国家还必须为保障个人的积极自由提供必要的帮助。
平等
平等的概念
平等主要是同等的社会主体获得同等的待遇,一般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的特点
平等是历史范畴。平等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的。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或歧视)是指仅仅基于自然出身、社会地位给人特殊优待(或歧视),这都是对平等的否定。
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自然和社会的差异,因而给予的权利、义务有差别,这也是合理的,有助于实质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基本方式有: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分配上的平等。
法律通过相应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来完成社会资源的分配。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人权
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绝对尊严观念。
注意,人权大于人格权。
人权的特点
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权是普遍为所有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法定权利,因此只要法定权利就属于人权。比如“先有居住权才有民法典”是正确的的,民法典只是将居住权法定化了。
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
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不断地出现。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马克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的意义
表明了法律对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人权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人权的法律分类
按主体角度可以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
个体人权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可分为两大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又可以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正义
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正义可以依不同的标准来分类,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等。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正义的特点
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
特殊性是指这种反映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正义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是正义的超时代性;
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
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
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效率
法的效率价值的概念
是指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实现效率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
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 、 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
当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
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例原则
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