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权法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专利权概述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归属三.专利权的客体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等。
编辑于2022-11-29 18:22:44 湖北省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专利权概述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归属三.专利权的客体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等。
《著作权法》59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的利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1.转让2.许可使用3.质押4.信托5.继承6.离婚时的分割7.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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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59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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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
一.专利权概述
概念
专利权,简称“专利”。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
特征
①近乎绝对的独占性
②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③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
④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
专利制度的作用
①鼓励发明创造
②促进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 例:(1)专利权人每年要缴纳维持费;(2)“强制许可”制度
③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 例:专利数据库检索
④促进技术的传播与转移
⑤吸引外资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归属
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
条件
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发明是一种事实行为
申请人
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
即享有专利权的人。
VS专利申请人
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是不能直接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专利法》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受让人
《专利法》10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归属
自由发明(非职务发明)
是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2款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权利归属
①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作发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1)《专利法》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共有专利权的转让
《合同法》第340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发明
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339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概念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
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是一种技术方案
种类
产品发明
物品发明
物质发明
材料发明
方法发明
制造加工方法,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目的在于使之结构等物理化学特性发生变化
作业方法,目的是寻求产生某种技术上的效果,例如测量、检验等
用途发明
改进发明
对现有产品发明或方法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VS发现
发现的是已有的,发明是基于已有的创造出新的。发明以发现为前提。
发现不能获得专利权,不能垄断,更多的是荣誉权。
实用新型
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
是一种技术方案
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VS发明
①专利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相对较低
②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改进
③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外观设计
概念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征
①是对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 (工业产品必须是通过工业生产方法重复制造的)
②是对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
③ 富有美感 (只要应用在产品上的设计有一定的特色,使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美观)
④外观设计的保护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⑤产品外观仅由技术功能决定时不受外观设计保护
⑥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VS实用新型
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 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② 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 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③ 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 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案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身。
④ 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客体
①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②因其包含气体、液体及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③产品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④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拼图玩具
⑤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图案的产品。
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⑦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⑧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⑨仅以在其作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⑩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后6种为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
违反法律
《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专利权特点: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
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
不违背前两项,但公之于世可能对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构成较大威胁
2.科学发现
某些情况下,法律允以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外:有规则亦有某技术特征,则整体而言可获得专利权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原因
①无法在产业上利用
②难以满足工业上的再现性
③造成现实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例外:对于为诊断和治疗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品种
品种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对培养或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依法授予专利。
创造出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的微生物新品种可获得专利。
品种权
动物新品种的保护— —目前只保护创造动物新品种的方法。
2015年《种子法》新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
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判断的实质: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是否已经公开
公开分类 (导致技术丧失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
出版物公开
载体形式:各种纸件,而且包括其他各种可以记录声、光、电、磁信号的载体
内容:专利文献、科技刊物、著作、论文、专业文献、技术手册、教材、专题报告、产品样品乃至产品广告等
使用公开
包括为商业目的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为使用或销售而进行的展示
其他方式公开
包括口头方式、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电子网络等传播方式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专利局 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
为防止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
只能发生在同一国的专利申请之间,不同国家间的申请不存在抵触
判断标准
时间标准
发明日标准
申请时标准
申请日标准(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 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地域标准
世界新颖性(绝对新颖性)
本土新颖性(相对新颖性)
混合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在公开的方式上适用任何公开途径, 在时间上以申请日为标准,且在公开的地域上适用全球范围。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开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上述情况虽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 若在首次公开后再以其他方式公开或者他人公开(他人具有相同的创造先公开)则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
概念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标准
①判断创造性的人应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
②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实质性特点突出,技术进步显著
③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
④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其创造性。创造性注重的是难度或称创造高度,但也会结合其他参考因素。
VS新颖性
两者对现有技术的定义完全相同,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更进一步的要求
具备新颖性是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但在抵触申请上是例外,因为创造性不考虑抵触申请。
实用性
概念
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判断标准
①具备可实施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可以重复实施
②具备有益性。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
VS新颖性、创造性
审查程序上,只有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才有可能进一步接受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
后两者仅是专利的必要条件,实用性还是发明创造的目的
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
创造性(区别于现有设计特征)
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尊重既有权利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五.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的申请
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各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两件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2.优先权原则
外国优先权
内容: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权的人;该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或TRIPS协议的缔约国提出的。(或者是两国双方相互承认即互惠原则) ②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必须是正规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 ③~~必须是申请人就一个主题提出的第一个申请。
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
本国优先权
内容: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目的: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又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提出之后可以修改
计算专利权起始时间为:实际提出申请之日
3.单一性原则
狭义: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或者设计。 广义: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意,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属于单一性规则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的类型
(1)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发明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发明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发明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发明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发明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发明
例外:《专利法》31条: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
发明专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子主题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行填写。主要项目有: ⑴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⑵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姓名般要求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⑶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用简称。如果专利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为其代表人。没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 ⑷申请人地址。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地址。申请人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5)申请日。申请日是申请专利的日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优先权即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有优先权日的应注明第一份专利申请提交国、申请日期、申请号。
外观专利设计专利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充分公开)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必须包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 取得授权后,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技术具有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列举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26条)
权利要求书内容
(1)子主题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3)从属权利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连接上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4)子主题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把产品作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把方法作为第二独立权利要求。
注意: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描述的特征越少,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越大;而描述的特征越多,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小。 在描述技术特征时,所使用的术语越具有概括性,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而术语越具体,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小。
子主题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专利请求书、专利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特点
1.新颖性 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的,属于国内外首创的。
2.实用性 专利申请文件对发明创造的阐述很具体、可靠,能够制造或使用,对制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案有重要参考价值。
3.时间性 专利申请要抢时间,专利文献公布也有时间规定。专利说明书要以最快速度公布于众。
4.规范性 专利申请文件基本上都按照国际统一的格式和体裁,著录有统一的识别代码,国家名称有统一的代号,还有统一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专利申请的审批
概述
早期公开,迟延审查
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2.早期公开
临时保护机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临时保护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之日开始的。
3.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35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第40条)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1条)
无效宣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5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47条)
宣告无效的效力 原则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六.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VS物权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 而专利是无形财产,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权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
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11条)
1.对专利产品的权利内容
专利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①制造权: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的,即使该产品没有被销售,制造行为也构成直接侵权。
②使用权:如果有人擅自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购买者即使并不知道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也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使用权的侵犯。
③销售权:只有实际发生了销售,也即购买者已经支付了价金、专利产品已经交付,该行为才构成对销售权的侵犯
④许诺销售权:指以做广告、在商品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⑤进口权:使得专权权人能够借助海关的执法力量阻止产品被输入国境。(主要是在外国还未被授权的;在外国已申请有专利权—全世界用尽或者地区用尽)
2.对专利方法的权利内容
①使用权。注:方法专利的对象是方法而非产品
②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用该方法造出的产品则专利权可延伸到该产品)
许可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12条)
分类
①独占许可
②排他许可
③普通许可
④分许可
⑤交叉许可
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10条)
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放弃权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费,主要是专利年费即专利维持费
意义
①补偿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的业务支出
②控制专利的质量
③有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④促使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使其变为公知技术
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义务
*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原则或称首次销售原则
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平行进口: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
适用范围的认定
2.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在他人申请产品或方法专利权之日以前,就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已经做好了制造或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 先用权人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意义
对先用权人的公平
避免浪费
享有条件
①在他人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②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③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④使用权人的制造或使用行为没有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⑤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作为研究对象而非研究工具
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研究、实验VS在科学、实验中使用专利技术方案 前者: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后者:利用专利技术方案作为手段进行其他技术的研究实验,或者是研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商业前景等,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
5.药品和医疗器械实验/行政审批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Bolar(波拉)条款 ”
目的:克服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审批制度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对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带来的迟延(该迟延过度保护专利权人,而且大大推迟了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时间,危害公共安全。)
条件
(1)行为的目的:以“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唯一目的
(2)行为的类型: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而不包括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比如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
(二)善意使用或销售的赔偿责任免除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别许可
1.强制许可
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措施。
(1)因未实施、未充分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条件: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 ②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其专利。 ③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④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 ⑤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2)为公共利益需要的或者因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的强制许可
条件: 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议。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单位有权决定接受或者不予接受) ④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3)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因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条件: ①公共健康目的。 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颁发,但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 ③药品可以出口,但只能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4)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
条件: ①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该项专利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③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 ④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⑤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5)因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
条件: ①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③目的是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专利的推广应用
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推广应用。
条件: ①只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允许进行 ②只有发明专利适用推广应用 ③程序严格: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3.开放许可
含义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撤回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纠纷解决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期限限制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申请日是指实际提起申请的日期,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七.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
概念
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构成要件
①有效专利的存在
②有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④实施专利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判断的基本方法
1.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1)全面覆盖原则
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时,认定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相同时
不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形式
①字面侵权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上位概念侵权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特征数量侵权 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④从属专利侵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相同侵权
指一种产品或方法具有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只要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不论其是否增加新的特征,一般认为构成相同侵权
等同侵权
一种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相同侵权VS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是为了弥补相同侵权容易规避而产生的专利保护不足而出现的, 是在相同侵权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适用注意
①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②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3)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在专利审查、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条件
①等同侵权的适用
②所放弃的保护范围,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失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③所作的部分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
④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
适用注意
(1)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被控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权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禁止反悔的内容必须是已经记载在专利文档中的内容,包括从递交专利申请到授予专利这个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所有的来往文件、信函。
(3)禁止反悔的内容必须是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产生了实质性作用的内容。
(4)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主张该权利人在专利申请中放弃否则承诺了某项权利,法院不知也不应主动调查。
2.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构成标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或者类似产品 (产品相同或类似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进行认定)
(3)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
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对比观察对比。 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确定的基本依据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是否被侵害: ①审查系争权利要求的语言并确定权利要求的意思,即“权利要求解释”; ②对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比较以决定权利要求是否被侵害。
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中纯文字描述的对象,不能超出文字记载的范围。 优点:专利权的界限比较清楚明确,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知和预测 缺点:专利权容易被规避,保护容易落空,对专利权人不公平
(2)中心限定原则 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及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将中心四周范围内的一定技术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优点:可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有利于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激励 缺点:保护范围超出文字记载,公众无法事先察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导致专利权的不确定,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折中原则(我国采用)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起辅助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假冒专利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使人误以为使用者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关的产品或方法是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假冒的是已有的专利)
情形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后果
除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四倍一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诉讼时效
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诉前保全措施
1.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诉前禁令) 需提供担保
2.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给予三万元到五百万元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专利侵权抗辩
滥用专利权抗辩
是指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制止他人的正当措施行为。
不侵权抗辩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力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或者发生了实质性的改进。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专为科学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已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合同抗辩
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通常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作为共同被告时,法院会认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人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被告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过三年的,专利权人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