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八、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1)
中国法制史课本--八、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如隋文帝开皇朝制定《开皇律》,总结魏晋南北朝各朝法律的立法经验,在刑罚轻重程度方面,取其折中。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编辑于2023-07-12 20:47:17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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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依法从严改革军队,这样才能全面解决外交经济矛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涉及:zg一大、二大、三大、国民党一大、南昌起义、八七会议、秋收起义、三湾改编、广州起义、古田会议、九一八事变、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西安事变、七七事变、洛川会议、皖南事变、延安整风、zg七大、三大战役、七届二中全会、渡江战役等。
23法考主观题,真题链接:(2002年 · 卷二 · 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对甲乙该如何处理?
八、隋唐法制
隋朝法律制度
隋朝立法概况
隋文帝开皇朝制定《开皇律》
总结魏晋南北朝各朝法律的立法经验,在刑罚轻重程度方面,取其折中。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
《开皇律》共12篇,500条
隋炀帝大业朝制定《大业律》
主体内容基本仿照《开皇律》,在条目安排上改变《开皇律》的分类标准,共18篇,500条。
法律形式
律
令
格
式
隋朝法律内容
体例篇目
隋朝立法者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开皇律》以《名例律》为首篇,共设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
刑事法律
《开皇律》所定五刑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开皇律》在北齐制定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十恶重惩原则为唐律所采纳。
《开皇律》继承《魏律》,保留“八议制”作为一项对于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定特权。
行政法律
政权体制
中央三省制
尚书省
门下省
内史省
地方州县制
改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为州、县二级体制,全面强化中央集权
官吏选拔制度
废除魏晋南北朝实行的九品中正制,确立科举制
隋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
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主监察
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
由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同时设立一些司法佐吏,如户曹参军、法曹参军等
诉讼的提起方式
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起诉
当事人可直接向官府提起起诉
诉讼案件不可越级提起诉讼
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制定拷讯程式
拷讯犯人,拷打杖数不得超限
犯人所用的枷及拷讯所用杖,必须按照一定规格制定,不得超限
拷讯同一名犯人,行杖人不得中途更换
唐朝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朝立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
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德礼:教化万民
刑罚:禁顽止奸
德主刑辅
轻刑慎罚
在立法上,通过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体现德主刑辅的基本方针
通过制度建设,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
贞观年间,为慎重死刑判决,先后形成死刑案件“九卿共议”制、多次覆奏制
法律形式
律
确定犯罪与刑罚,但其内容也涉及一些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
令
格
式
多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各级政权机关的行政制度以及各项有关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等
《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内容
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及唐初的《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全律共12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种,定罪量刑一般原则及律文之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影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行政法律制度
职官管理
职官的录选
唐因隋制,继续实行科举选官制度,又称“常举”
常举之外,皇帝根据一些特殊的需要,专门下诏考录人才,及“制举”
通过各科考试即取得为官资格,再经过吏部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即可由吏部根据需要授予其官职
职官的考核
岁课
在基层机构进行,每年举行一次
定课
全国性的统一考核,由吏部考功司统一组织
职官的致仕
职官致仕的法定年龄为70岁。一般情况下,职官年满70欲致仕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致仕。
监察制度
朝廷设御史台,专司监察。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丞。御史台有权弹劾百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监督府库的收支。
御史台内设
台院
担任御史台在朝中的主要职责,包括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
主要承担对朝仪的监察,包括朝廷礼仪、皇帝郊祀及出巡的礼仪
察院
主要任务之一是承担对尚书省所属的六部的监察、纠弹任务
地方州县职官的监察任务,主要由监察院承担
御史台之外,中书、门下两省还设有谏官
谏官的主要职责是就国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提出具有规谏性质的不同意见,供皇帝及朝廷大臣参考,以修改决策或制度,使得其能够更有效的实现既定的统治意图。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十恶重惩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以上八类人若犯为“流”以下的罪,由司法机关根据常律减一等处罚;若所犯为死罪,则适用特别程序:由司法机关将犯人所犯罪行及符合八议范围的身份上报朝廷,由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再请皇帝批准。
请、减、赎
以使得已构成犯罪但不享受八议特权的官员、贵族因身份而获得宽免刑罚的处理
官当、免官
官当:即以官抵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所犯罪行
免官:即撤免官职以抵罪,分为免官和免所居官两种
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在人身关系案件中,尊长伤害卑幼,较普通人之间伤害行为减轻处理,且亲属关系越近,减轻幅度越大;卑幼伤害尊长,较普通人之间的伤害行加重处理,且亲属关系越近,加重程度越大。
在财产关系案件中,若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一般较普通案件减刑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减轻程度越大。
划分公罪与私罪
主体均为官吏
公罪:官吏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的犯罪
唐律对公罪的处罚程度较轻
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引援时
举重明轻
如果对该案件处理应该减轻时,可以引用相关联的重罪条款,以比照确定轻刑
举轻明重
如果对该案件处理应加重时,则应该引用相关联的轻罪条款,以此比照确定重刑
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相犯,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设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主要罪名
侵害皇权罪
侵犯人身罪
杀人罪
故杀
故意杀人
谋杀
斗杀
本无杀人意图,在相互斗殴过程中杀死对方
戏杀
误杀
有杀人意图但杀错对象
过失杀
伤害罪
故意伤害
过失伤害
共同伤害
两相伤害
持械伤害等
“保辜制度”: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期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人者定罪量刑的依据。
侵犯财产罪
“六赃”罪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特别注重严厉打击官员财产犯罪
官吏职务罪
管理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
破坏家庭秩序罪
封建家庭秩序的核心是以父权、夫权威基础的家庭关系
唐律规定:子孙必须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者构成“违反教令”罪。子孙对于年老的祖父母、父母必须尽心供奉,否则构成“供养有阙”罪。
破坏社会秩序罪
刑种
笞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杖刑
重于笞刑而轻于徒、流、死刑
分为五等:杖60、杖70、杖80、杖90、杖100
徒刑
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为五等:徒1年、1.5年、2年、2.5年、3年
流刑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将罪犯流放远方并强制服苦役
分为三等:流两千里、二百五千里、三千里
三等流刑之外,又设“加役流”刑: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死刑
剥夺生命之刑,为刑罚之极
分为绞刑、斩二等
斩重于绞刑
民事法律制度
身份
“良”“贱”之分
"良“:之普通老百姓。职业大体分为四类:士、农、工、商
“良人”因年龄而分为“老、丁、中、小、黄|”
“贱”指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
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
私贱民:奴婢、部曲、客女等
物权
唐代一般情况下禁止土地买卖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除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器具外
拾到他人物品,不得占为己有,必须交送官府
对于山野的自生、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的劳动者所有
契约
契约订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订立契约
种类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制度
由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尊长订立婚书,双方的婚姻关系初步确定,受法律保护。
必须通过“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因法律关系而禁止成婚
自然血缘关系
同姓同宗;不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
社会政治原因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内的妇女成婚;良贱之间不得成婚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婢属贱民身份,良人不得娶其为妻
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侵害时,法律对于夫的处罚总是实行减免原则,而对于妻的处罚则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
离婚方式
强制离婚
法定强制离婚
丈夫强制离婚
协议离婚
即“和离”,两和相离。
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
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即构成犯罪
家庭制度
核心是对家长权的维护
家长在家庭中享有较多的权力。但在某些法律关系中,由家长独自承担义务,如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由家长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继承制度
宗祧(tiao)继承
即对祖宗的血脉的延续
嫡长子继承制,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果法定顺序内没有合适的宗祧继承人,则可以收养同宗之人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均田制
在均田制下,土地归国家所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分别授予人民不同数量的田地。
分为
永业田
可由被授者永远执业,子孙可继承;经特别批准可以交易买卖
口分田
与被授予者生死相关,死亡则口分田由政府收回
职分田
职官按照品级得到的田地
赐田等
赋税制度
租用调法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两税法
人户以其贫富程度划分等级,并按照等级征收户税
按照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市场管理
重农抑商
法律首先从身份上明确士农工商的职业分类,规定工商之家,世为其业,不得转士为官为农
在州设立“市令”,专司市场管理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部
大理寺
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
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掌理司法行政事务,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御史台
最高的监察机关,职掌为纠弹百官,并负责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及要案的审理
三司会审制度
遇到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即“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诉讼制度
诉讼的提起
必须向当事人直接受管的府衙或主管部门提起
举劾
由检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告诉
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及的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可由当事人或其亲属提起诉讼
审判制度
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
所有的刑、民案件,不论其重要程度,均先由基层司法机构立案
经基层司法机构审理后,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直接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刑事案件,则根据罪行轻重,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司法机构作出生效判决
回避制度“换推”
凡是主审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均属于换推范围
亲属关系
师生关系
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的当事人
此前曾有仇嫌关系
官吏定罪量刑不准确
故意出、入罪,对审判官采取类似于反坐的原则;过失而致,则从轻处理
出罪
将重罪轻判或有罪作无罪
入罪
轻罪重判或无罪作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