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
法考之商法知识大纲梳理,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其他商事主体、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
编辑于2022-08-24 22:13:55 上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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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
总则
公司间的关系
独立人格:子公司有,分公司无 责任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分公司不能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资格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对抗第三人)
代持股
内部关系
代持股协议效力,投资权益归属
外部关系
1.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性质认定,处理系有权处分。 2。对债权人的责任;3.实际出资人显明
冒名股东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责任
一股二卖
1.善意取得制度 2.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出资
方式、程序
货币出资
货币金额,来源(违法所得货币出资)
按期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实物出资
不动产,动产,净资产
不动产不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可以。
评估作价+财产权益转移手续,不动产交付与过户手续相分离、土地使用权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 已登记,未交付,交付后,算实缴。
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
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负担+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价值评估
出资瑕疵
出资违约
认定
货币:未按期,未足额
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出资不实
认定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
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
对其他发起人、公司、债权人;中介机构
抽逃出资
认定
假债权,假报表,关联交易。
法律责任:对公司退还,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帮凶连带。
瑕疵股东
限制权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限制新胜利)
解除股东资格:催告,合理期间,股东会决议
财务与会计制度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分红: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看实缴。 利润分配:决议章程中未规定时间或超过一年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诉权保护:被告:公司;第三人:不同意分红的其他股东 法定公积金:税后,补亏后利润的10%,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允许扩大经营,允许弥补亏损。 任意公积金自治: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提取的金额或比例。允许转增资本,扩大经营,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是股东出资的溢价款,禁止弥补亏损。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需要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中载入或登记。 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的表决权,章程无约定的,股东按任教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资人约定验资是合法的。
不得以劳务出资;以非法财产出资的行为有效。
公司章程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可和“投资协议”“发起人协议”互相替代。 变更:由董事会提出修改—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最低底线,可以比2/3高)
董监高
消极任职资格
1.无民或限民
2.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厂长,经理,未逾3年。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未逾3年。大额负债等
董、高的特定性义务
绝对禁止:挪用资金,公款私存,截留佣金,披露秘密 相对禁止:提供担保,自我交易,竞业行为
公司的运行
股东的权利保护
一、知情权
财务会计账簿与“复制无关”,股份公司股东与“复制”无关。 申请形式:书面 诉权保护:被告:公司
二、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按顺序: 1.决议不成立: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2.决议无效:内容违法 3.决议可撤销:1.内容违反章程2.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程 ①轻微瑕疵不撤销,②一般撤销,③严重不成立。
原告:股,董,监。被告:公司
三、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1.经营管理发生困难:连续2年不开会,连续2年无决议,董事“打架”无人执行,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被告:公司
调解制度:换人,减资,分立。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 有决议+有法定情形+有异议。 60天内与公司协商回购 先诉救济:书面形式+交叉管辖—确认公司怠于追究 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任意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被告:侵权人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对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
1.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 2.合并分立转财产 3.届满续命改章程 有决议+有法定情形+有异议
决议做出之日起60天内协商回购,协商不成的90天内起诉
公司担保和投资
投资
公司可以像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担保
对外提供担保:根据章程授权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对内: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议 越权担保: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无需机关决议的: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约定除外。
决议
特别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两改: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的企业成立的)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留守董事:①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②辞职并且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
经理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监事会
职权
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①检查公司财务②监督、纠正董高提议罢免和诉讼③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④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增资或减资
增资
股东大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不同比增资的方案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减资
股东大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分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股东的股权转让
对内转
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
对外传
书面+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以同等条件购买),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章程不可以约定禁止转让
股权被强制执行
应当通知+无需同意/20日内行使购买权。
股权继承
章程约定优先
公司的消亡
公司的解散
股东请求强制解散
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
一般原因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3.因合并分立需要,无需清算可直接注销
公司的清算
15日内成立清算组,也可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可以由股东,董监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其中人员组成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1.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居所 2.不可分期缴纳出资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招股说明书中需附带公司章程 5.发起人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股款缴足后必须出具验资证明 7.发起人缴足股款之后30日内支持召开创立大会 8.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
对过去做总结: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的情况 2.审核设立费用 3.审核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对将来做准备:1.通过公司章程 2.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认股人、发起人、出资人组成,本质是股东大会的筹备会议)
股份转让
自由转 公司章程只允许比法律规定更严格 章程不可以约定为禁止转让股份
股份回购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股东因对公司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做出反对意见要求收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4.将股份用于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10%,并在3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10%,并在3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6.上市公司为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及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须—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10%,并在3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增资
可分期缴纳
2. 合伙企业法
设立制度
合伙协议
签名并盖章之后生效。并非登记
不得约定
有限,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普通,不得与企业同业竞争 国独,国企,上市不得为普合 普合,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合,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亏损全部由部分合伙人分担。
约定优先
有限,财产份额出质自由(可禁) 有限,”自我交易“自由(可禁) 有限,”竞业经营“自由(可禁) 有限,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可约 新合伙人入伙,全体一致+书面入伙,协议可另约 合伙人之间转变,全体一致,协议可约 普合,不得自我交易,协议可约 普合对外转让财产时,须经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协议可另约。 普合实行全票制(三改三卖),协议可约。
设立要素
普合
区民,限民,国独,国企,上市,公益性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
国独,国企,上市,公益性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
转让,出质,强制执行
普合
内部转让
通知
对外转让
一致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
一致同意,未一致则无效。
强制执行
通知,不购买既不同按退伙处理。
有限
内部转让
无限制
对外转让
提前30d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出质
无限制
强制执行
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
一致同意
三改三卖
改名改地该范围 卖房卖人卖担保,协议可另有约定。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有限合伙人
查阅权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会计张博等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普合
有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其他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组织
和投资人的责任是在一起的
分支机构
与总机构是在一起的,个独业主一起负担的
自我交易,与自我竞争可在授权后进行,无授权不能进行。
4. 破产法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
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时,不能自行清算
法院支持的理由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不能变现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管理 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等
不支持的理由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为丧失清偿能力为由 2.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 3.以债务人未提交相关材料为由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
1.须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2.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破产清算申请 3.5通7异10裁定,特情上批延15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职权
可自己行使,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1.申请更换管理人 2.监督管理人 3.决定据悉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重整,和解“2/3以上表决权,其他事项仅需1/2以上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债权额占2/3以上)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协助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不能自行决定。也不能通过债权人会议。
撤销权
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放弃债权。
前半年
个别清偿到期债务:有效清偿
个别清偿未到期债务
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后:可撤销
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日之前:有效清偿
后半年
个别清偿+未到期债权:可撤销
破产原因+个别清偿+到期债:可撤销
例外:担保财产价值>债权数额(债务人对以自由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且清偿时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权额的);法定程序清偿;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其他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个别清偿。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子主题
破产债权
受理之日起30日~3个月 可在破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补充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可申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
取回权3—对在途物的取回
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抵消权与撤销权
抵消权
仅能由债权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消,但抵消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禁止抵销。
撤销权
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属于可撤销行为,除非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重整,和解,清偿
重整
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
期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变更重整计划由法院决定
和解
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清偿
允许新借款,该项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得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
5. 票据法
票据法原理
票据权利
瑕疵
伪造签章
伪造人因没有票据上真实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付款责任。被伪造人因为没有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责任,做了除权判决的:票据上权利已然被除去 汇票的债务人(某银行)承担责任。
票据变造
变造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票据抗辩与补救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丢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不是必经程序
公示催告
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期间,转让无效。
普通诉讼程序
已经知道显示持有人的情况下,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但可以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票据行为
出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日三人无钱
可推定的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背书
1.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质押背书
签名盖章+交付
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保证
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字样,另行签订合同,不构成票据保证。
可推定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汇票
承兑
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才发生效力。
付款
未记载汇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可以质押,要写质押俩字,交给权利人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金额)没有金额的大写也不影响
可推定事项
收款人,付款地,出票地
禁记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但支票有效
付款规则
当日足额付款,10日内提示付款,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6. 保险法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条款纠纷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
原则上,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成立
诺成合同
双方邀约承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便成立并生效(交保费,送达保险单是履行合同的过程)
保险法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可以不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
人保中体检体检不免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知道体检结果,投保人可不告知相关情况。
寿险时效:5年。除了寿险以外的人生险和其他责任险为3年
人身保险合同
宽限期
30日-60日
应当赔偿,扣除的应交的保费
不得解除合同
中止期
超30日-60日
效力中止,不赔偿
不得解除合同
中止超2年
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复效条件
提出复效,补缴保险费,保险人不得拒绝 在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解除
投保人
任意解除
1.投保人接触,无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2.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0日内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劳动者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不管是什么关系),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
不可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权
未如实告知、谎称、故意制造、编造夸大、年龄误报、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之后不退也不赔)
未如实告知
未如实告知与体检无冲突关系,不是彼此替代或免责的关系,是并行关系。 善意、过失未告知:不赔,保费可退。故意隐瞒:不退也不赔。
谎报年龄
还原真实年龄→对比真实年龄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符合的,合同不能解除,但双方可以就保费和赔偿金重新约定。不符合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知情30天+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
对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明知+收取保费,明知+超过30日,合同成立超过2年、禁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保险人未解除合同,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由监护人指定,只能指定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为受益人
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不发生效力,
死亡险
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要赔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死亡险
例外:父母可以为子女投,但限额。其他监护人投险,无效
转让,质押
未经书面同意,则无效。
自杀、故意犯罪
合同成立2年内 一般自杀
不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成立两年内 无民自杀
给付保险金,由受益人或继承人承担举证
故意犯罪
投保人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保险人不给付,2年以上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
犯罪-死亡有因果关系
不给付保险金,缴满2年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举证责任。
犯罪-死亡 无因果关系
给付
保险金的给付
可转让
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第三人造成人身事故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
标的
危险程度增加
及时通知,可以解除,并退还相应保险费 未及时通知,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诉讼时效:3年
可以重复购买
保险合同的解除
危险增加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谎称发生事故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编造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财产保险理赔规则
第三者造成 财产保险事故(代位求偿权)
以自己名义
1.第三者赔偿+保险人赔偿:不超过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可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例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人无代位权
双份获偿的处理
已经通知第三者,第三人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可主张代位权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ps保险人也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诉讼
保险人是原告,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若被保险人已经提起诉讼,保险人可申请变更当事人。保险人同意的,变更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当共同原告。
时效
自取得代为之日起计算
附加险
不能单独买,但是保险人赠送之后可以单独使用。
诉讼时效:3年
交强险
强制保险,自愿原则例外的情形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元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车人员的损害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的请求和给付
另称:商业三者险,商业险
概念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该负有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直接给付
根据生效的裁判,判决,仲裁裁决确认。 经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协商一致。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法院支持。
前置: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才有权可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是生效的
不像概括性条款
不足额财产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