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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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效力、分类
法的渊源
名词解释
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说服力,并能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准则来源的那些材料
类别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狭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它发布的行政命令,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主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与协定
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法律解释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非正式渊源
习惯
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
政策
指导性案例
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分别发布或共同发布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正式渊源优于非正式渊源适用
1. 无法可依
2. 不公正
3. 有歧义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综合主义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法的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
溯及力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在新法处罚较轻的情况下,肯定新法的溯及力
不溯及为原则,溯及为补充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
宪法或根本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效力冲突适用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而言,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必须以该国缔结或加入该国际条约或协定为前提
公法和私法
公法:有关公共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的法律规定
私法:有关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别法
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