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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具体诉讼阶段——立案 侦查 qi诉。
编辑于2020-07-13 08:41:37具体诉讼阶段
立案
立案概说
报案
任何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尚不知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告发
举报
任何人发现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揭发
控告
被害人就起遭受的人身财产不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检法揭发告发
报案 举报的主体随便;控告是被害人 举报 控告针对具体的人
有需要看画布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不等于立案
公检法对于报案 控告和举报都应当接受
再看管辖
报控举可书面可口头,口头的写成笔录签字 盖章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调查核实(初查)
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需要的检察长批准
可以采取讯问 查询 勘验 检查 鉴定等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冻扣查,不得技术侦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不立案
立案还是不立案书面决定
公安司法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书面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申请复议
经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根据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
复议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复议
7日内向上级公安复核
申诉
向检申诉
自诉
向法院起诉
无先后顺序要求
控告人不服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
向上一级检申诉 自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投诉线索的处理
不追究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管辖的告知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移送
公安机关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追究+能管辖,公不立,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的具体监督程序
当立不立
先要求说明理由(7日内),再通知立案(15日内)
不立立了
说明理由,通知撤案(立即)
不改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不改,报上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救济
复议
公要求同级检复议的,检重新审查(7日内)
复核
提请上检复核的,上检(15日内)
有先后
人民检察院对本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侦查的部门有错的,先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先建议 再报请 老大定
侦查
侦查概述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逮捕 羁押 搜查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官进行司法审查
先批再干
事后审查
先干再批
救济
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申诉控告的范围
该放人不放;该退钱不退;违法查扣冻;贪挪私调用查扣冻的财物
申诉控告提起主体
当利诉辩
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该司法机关
对申诉控告受理决定不服
公法受理的案件,可以向同级检申诉
检自侦案件,上一级检
直接向检察院申诉的,告知当事人向该机关去申诉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
未羁押
犯罪嫌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 住所 犯罪现场
叫你去哪去哪
羁押
看守所
⚠️因辨认 鉴定 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出所;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出所讯问
时间
拘留 逮捕
已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24H内讯问
拘传 传唤
立即讯问
拘传传唤的时间连续不过12H,特情不过24H,间隔最少12H
方法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犯嫌应如实作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拒绝回答
应当告知犯嫌享有的权利,告知坦白从宽,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同案犯,分别讯问
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 欺骗 引诱的方式获得口供
特殊对象
讯问未成年人,法代到场 法代来不了,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家属 学校 单位 基层组织等到场,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等 聘翻译,用应当
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核对 签字盖章,侦查人员签字
犯嫌没签字
排,不作为定案依据
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暴限胁
侦查人员没签字
补正解释
犯罪嫌疑人请求书写供述的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讯问犯嫌,可以录音录像
公安无死重大 要录像
检院全程录音录像
监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 查封 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证人 被害人
地点
现场 证人所在单位 证人的住所 证人提出的地点 必要时,通知证人到检获公安提供证言
⚠️对证人不指定地点,证人可以提供地点
排:麻醉猜测未个别 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方法
询问证人个别进行
告知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严禁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的手段
重大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证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特殊对象
同犯嫌
询问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签字盖章,否则,排
勘验 检查
勘验——死的 检查——活的
种类
现场勘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
无法解释排
必须持有证明文件
应邀请2名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到场
制作笔录,签字盖章;重大案件应当录像
物证检验
尸体检验
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尸检或解剖,公有权决定解剖通知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征得其同意,不得强制
犯罪嫌疑人拒绝——强制
对妇女——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
强制取样
可以提取指纹 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嫌拒绝——强制
侦查实验
经公安负责人批准
条件差异
禁止造成危险 有伤风化的行为
必要时聘请有关人员参加,犯嫌 被害人 证人
写成笔录,参加试验的人签字
复验 复查
要求公安机关复验
自行复验 复查
搜查
对象
犯罪嫌疑人,其他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
可以搜查人身,住所 物品 其他场所
程序
出示搜查证
执行逮捕拘留,情况紧急,不另用搜查证也行,24H内补
搜查证老大签发
搜查时,被搜查人或其他家属 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大家签字盖章,不签,注明,不影响效力
监察法
应当出示搜查证,被搜查人或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 扣押 冻结
对象
扣押
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可以带走的
查封
带不走的
查询 冻结
存款 汇款 有价证券
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侯冻结
程序
查封 扣押书证物证 财产是在勘验 搜查时进行的
⚠️扣押时不须出示扣押证
开列清单 一式两份
查扣冻经检察长批准
扣押邮件 电报,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
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
不可分割的财产,先扣
结案就拍卖变卖,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退还
鉴定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聘请的专门知识的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不同于民诉,民诉中当事人可以自己请
见错就排
主体
指派 聘请,自然人
聘请应经鉴定人所在单位同意
对象
专业性问题
程序
写出鉴定意见,签字
多人鉴定 意见不一 注明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计入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无民的法代 近亲属 诉代
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申请方承担
犯嫌的辩 近主张他精神病 申请鉴定的,自付鉴定费
辨认
主体
被害人 证人 犯罪嫌疑人
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场所 文件 尸体 犯罪嫌疑人
⚠️证人 和被害人不能成为辨认对象
程序
单独原则(主体个别)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需单独进行
混杂原则(同类对象)
公安机关
7人5物10照片
检察院
7人5物10人照5物照
场所 尸体无要求
防止预断
不能提前见
禁止暗示
现场监督
必要时,可有见证人在场
制作笔录
应当制作,签字盖章;必要时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
保密原则
辨认人不愿公开的,侦查人员为其保密
技术侦查
决定主体
公 检
执行主体
公
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
公安危恐黑毒严
检察院
检院职权侵人权
监察机关
监委贪贿职务犯
都有追捕在逃犯
批准程序
确定采取侦查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对象
3+N和3
监察 3+N个3
执行程序
按照批准的种类 对象和期限执行
涉密保密;无关销毁
所获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采用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的保密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证据
批准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律师可以查阅 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通缉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监察法:应当留置而在逃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
公安
发布范围
自己辖区内;超辖区,报上级
通缉对象
应当留置,在逃 应当逮捕,在逃
侦查终结
结案条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辩护意见
被动的听,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听取。提出书面意见的,附卷。
对比:主动的听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庭 死刑上抗案
侦查终结案件处理
移送起诉
制作起诉意见书
自愿认罪的,记录在案 随案移送
监察法
制作起诉意见书 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检审查 提起公诉
撤销案件
不追究责任的,撤案
监察法
撤案,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侦查羁押期限
正式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2+1+2+2+X
一般
最长2个月
案情复杂
上级检批准延长1个月
交集流广
交通不便的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难的重大案件
经 省自治区 直辖市检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
三楼的
10年以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
X
特殊原因,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发现犯嫌新罪的,重新计算 身份不明,查清之日起计算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
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请检批准
检侦查部门认为要延长的,向本院捕诉部门移送
监察法
3+3
留置时间不过3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补充侦查
适用于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新罪漏罪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不批准的,检应当说理
需要补侦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批捕阶段案件还在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侦的形式
哪来退哪
退回公安机关 自侦部门 监察部门
自行侦查
监察法
应当退回,必要时,自侦
补侦的期限
退回均限1个月
自侦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补侦的次数
退回均2次
改变管辖,合并计算
补侦后的处理
补侦后移送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2次补侦的案件,依然证据不足,检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次退回补侦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侦形式
退回检
补侦的启动
公诉人在庭审中要补侦提出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同意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侦
检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指控的事实依法判
补侦期限
1个月
补侦次数
2次
补侦后的处理
补侦完毕移送法院的,审查起诉期间重新计算
补侦期限届满,经法院通知,未移送到法院的+未说理,按检撤诉处理
起诉
起诉概述
起诉的概念
公诉
自诉
刑事公诉制度的分类
起诉的一般理论
公诉垄断主义
公诉兼自诉制度
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两种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如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概述
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
受理程序
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审查期限
监委 公安移送的案件1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情延15
速裁程序:10日内作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延5日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后,审查期限重新计算,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
羁押的
未被羁押的不受上述限制
必经程序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应当听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庭 死刑上抗案
审查起诉中的特殊情形
材料不齐备
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同案犯在逃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你逃你的,我审我的
管辖问题
管辖错误要移送 同时通知给你的公安机关
属于上级,报送上级,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属于同级其他,移送,通知
属于下级,交给下级,通知
数人数罪,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检的,全案移送
数罪就高不就低
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指定管辖的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法指定管辖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指定管辖的
应当在监委移送起诉之日起20日前协商同级法办理
检误查监委案件
应当及时商请监察机关办理
检误查公安
查清了,直接起诉
没查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公安 监察委误查彼此的案件
查清了+双方无异议=直接起诉
没查清or 有异议,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说理,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鉴定问题
检认为要的
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可以自行鉴定
检自行鉴定的,可商请监察机关或公安派员参加,必要时聘请鉴定人
犯嫌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以它是精神病要求鉴定的,检可鉴定,费用自付
复验 查验问题
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公安复验 复查,检可派员参加
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公派员参加,必要时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漏罪 漏人问题
要求公安机关补侦
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
直接提起公诉
发现新罪
已经退回补侦2次的,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
该谁给谁
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的,经检察长批准
区分
审查批准逮捕
公安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嫌的,报同级检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决定逮捕
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犯嫌的,本院侦查部门报捕诉部门审查决定
决定逮捕
检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逮捕犯嫌的,法院在审判阶段需要逮捕被告人的
检法各自决定,交公安执行
证据的核实和排除问题
证据核实
公安移送
可以调取公安询问犯嫌的录音录像
重复难,可以调取全部录音录像
监委移送
认为需要的,可以商请调取
自侦案件
移送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移送
有针对性的核查录音录像
对重复难案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核实结果
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有重大实质性差异+公安监委自侦部门不能补正 作出合理解释
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排除
犯嫌 辩护人申请排非,提供线索和证据,检调查核实
发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的证据,排并提出纠正意见
审查逮捕期限届满,经审查无法确定的,不作为提请批捕的依据
经调查核实存在非法证据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不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
排除后的取证问题
审查起诉中
发现应排的,排,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另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
审判阶段
证据被排,不允许重新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制度
见总论1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见本节前面
监委案件的程序衔接
补充侦查 调查问题
高检规则343
检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嫌已被采强制措施的,应当将退回补侦的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检配合
认为需要补侦的退回监委;必要时自侦
344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自行补侦的情形: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口供个别情形不一致的;物证书证等证据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检察院查证更便利的
自行补侦完毕后,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自行补侦的,可以商请监委协助
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依照刑诉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监移送起诉的案件,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对犯嫌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检在拘留后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特情延长1-4日,检决定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律师帮助衔接问题
检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嫌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实行拘留时告知
审查问题
对监委移送的案件,不起诉的,经上一级检批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委不服,向上一级检提起复议
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
实质条件
犯嫌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犯罪事实查清符合起诉条件的,查清的罪行起诉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 赃款去向,其他证据足以对其定罪量刑的
证人证言 犯嫌口供 被害人陈述与主要情节一致,个别不一致的,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充分 确实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形式条件
制作起诉书
按照审判管辖要求,向同级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诉法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著轻 过时效 特赦 告诉和死掉
高检规则365:他没干+这事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理,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并建议重新调查取证或侦查
自侦案件,出现法定不起诉情形,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案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起诉
前提:犯罪情节轻微
犯嫌在领域外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
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限度
未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的
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的,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 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犯嫌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检对于退回补侦2次的案件,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1次补侦的案件,认为没必要补侦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参见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小孩犯罪四五六 一年以下够起诉 悔过可以附条件
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
检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宣布之日生效
不起诉的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监察或公安移送的案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公安及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起诉代
解除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立即解除
涉案财物的处理
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扣冻决定的机关解除查扣冻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被起诉人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检应当提出监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的结果及时通知检
特殊案件不起诉程序
自侦案件和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指的是法定不起诉
⚠️公安移送的案件不起诉本院作出
对不起诉程序的制约和救济
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
上一级检复核
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检申请复议
被害人
7日内,向上一级检申诉
自诉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不服,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检申诉,检作出复查决定 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被害人可以针对三种不起诉向上检复核;被针对酌定向本院复议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见第四章 管辖
提起条件
有适格的自诉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三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