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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杨帆老师的精讲书和视频整理,国际公法。
编辑于2020-07-19 07:07:05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概念
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 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渊源
条约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反复实践
心理、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存在的证明
官方的文书和实践,具体包括
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国家组织的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和判决等
国家的国内立法 司法 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关键字“官方的”
条约VS国际习惯 1·条约是成文的;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2·条约仅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
国际法效力的体现
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WTO协议 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
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特征
各国公认,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具有普遍意义,即其适用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构成国际法基础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主要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家管辖权的概念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非绝对禁止,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允许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法要求国家必须用和平手段解决国家间的争。✔ 国际法要求国家必须用非武力手段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和平≠非武力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国家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使用武力仍属于和平手段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如实行民族自治
民族独立权的范围仅限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独立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构成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
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自保权
国家主权豁免制度
主权豁免的现状:绝对主权豁免
原则: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权(自愿 特定 明确)
明示
默示——国家的“诉”行为:主动起诉 出庭应诉 提起反诉 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书面),否则国家财产不得被查扣冻
⚠️派代表出庭不是
主权豁免的理论
将国家行为分为统治行为和商事行为,统治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可放弃;商事行为不享有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书面),否则国家财产不得被查扣冻
国际法上的承认
概念: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战争状态等)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示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特征
承认的主体——国家和国家间政府组织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 新政府 民族解放组织以及交战团体 叛乱团体
⚠️新国家/新政府的承认看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领土的合分是新国家,反之是新政府
判断
承认是单方行为,不是新国家/政府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方式
明示
默示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建立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正式接受领事
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不可逆转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
财产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不动产
随领土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仅限于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分离和分立:协议优先,否则比例继承
独立(殖民地独立):不继承,协议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
政府间协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WTO 联合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
联合国
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秘书处
秘书长由安理会按照实质性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先后选
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经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15名法官国际法官由大会(2/3)和安理会(9票以上)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平行选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审议范围广,⚠️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
安全理事会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美英)和10非常
职能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决议效力
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具有拘束力
表决制度
投票权分配
一国一票
投票权的行使
理事国争端国,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的内容,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有权一票否决
表决机制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实质性事项
9个+大国一致(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没投否决票)
⚠️ 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决议的性质
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 吸收新会员 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老会员为实质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对实质性事项的通过,常任理事国也有一票否决权。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否决权。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通过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如WHO
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法律地位等同于联合国,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范围
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客体范围
适用绝对赔偿原则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
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核污染
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传统国际法律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 国内和驻外)的行为
⚠️国家驻外使领馆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因此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的纠纷即是与派遣国的纠纷,适用国家豁免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行使支配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声明在先,行为在后,责任归新国家
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当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交往中代表国家,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也担责
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事由)
同意
事先 明确 自愿;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对抗
针对性和适度性
非武力和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不是行为者本身引起
危难或紧急状态: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领土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 相邻权 界标问题双方均在场再恢复啥的)
领水
河流
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船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得停泊;修建设施经对方许可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开放,主权归流经国,不得改道堵塞
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开放,主权归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开放程度不同 沿岸国/all
湖泊
内海
领海
群岛水域
见海洋法
领空
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
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 海牙 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底土:完全主权
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
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
合法
时效
⚠️我国不承认
添附:不侵犯别国相邻权;在谁的领土上添附就是谁的
合法
征服
不合法
割让
非强制性割让
合法
强制性割让
不合法
新
殖民地独立
合法
公民投票
效力取决于某国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海洋法
海洋水域
划分
上图
各部分的法律制度
领土
内海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非许不得进
渤海 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3可以2请求
三可以: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 两请求船旗国 或 船长请求
领海
完全主权
无害通过权
我国不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 海难和救助
潜水艇浮出水面 展示国旗
通过是无害的
非领土
毗连区
依海关 财政 移民 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辖权
国家安全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有关的管辖权
⚠️这里是自然资源(活的)
管辖权的限制
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迅速通知船旗国
有担保迅速释放
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采取体罚措施
公海
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权
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大家都可以登临检查
普遍管辖权
海盗 非法广播 贩毒 贩奴
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
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
在其他海域直接提起管辖权延伸到公海
紧追权的限制🚫
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不能中断
被追船进入他国领海停止紧追
海洋底土
划分
上图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 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各部分法律制度
领土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完全主权
非领土
大陆架
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权和管辖权
⚠️非自然资源
大陆架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是占领或公告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交纳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要点:⚠️200开外;国际海底管理局;发展中国家有条件的不交钱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55开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群岛水域
构成
概念:是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 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基线
是指连续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 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的直线基线
群岛内水
群岛过可以在各个岛上的河口 海湾 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划定一条封闭线,这条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叫群岛内水
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制度
领水,完全主权
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或空中通道,便利外国船和飞机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或飞越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可以指定——权利
国际海峡
构成
两端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海峡
法律地位
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受影响
沿岸国可以指定航道 规定分道通航制度但事先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公布所知的危险
航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
外国船和飞机以迅速过境为目的 连续不停通过(不可抗力 遇难除外)
无害通过制
船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
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向海一面有航道
自由航行制
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
过境通行许船和飞机未经许可连续不停迅速过境 无害通过许船连续不停通过 自由航行不受连续不停的限制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
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共同原则
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特殊制度
南极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
对应主体是登记国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发射国
实际完成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责任基础
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国际环保法
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目标的限制
如我国
发达国家
承担减排目标的限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 技术援助
发展中国家——无减排目标限制,有权获得援助
减排计算方式
净排量计算方式: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量
减排折算方式
排放权交易,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仅欧盟
《巴黎协定》
2020以后的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为原则
全球温度升高的控制目标为2摄氏度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巴塞尔公约》
危险废物的转移在缔约国之间进行
进口国对特定进口的书面同意
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 保证和担保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制度
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
我国的规定:双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无论出生在哪,原则上取得中国国籍
例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定居国外 + 本人出生时已获得外国国籍,无
父母无/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有
因加入取得
申请入籍
批准权在公安部
批准的获得中国国籍,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
已定居国外 + 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
对中国公民
⚠️有但我们不承认,认为你是中国人
对外国人
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
经常居住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入境 拘留和出境
出入境管理机构
境外签证
驻外签证机关(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出入境检查
边检机关
境内停居权
县级以上公安
中国签证制度
种类
外交签证 礼遇签证 公务签证 普通签证(根据目的分12类)
免签
有免签协议
有居留证
过境不越界不超时
拒签(不说理)
强制出境未过年限
有病
可能有害
签证材料有问题
三非规定
非法入境
单位或个人对其出具的邀请函负责
非法居留(强化登记)
住旅馆,旅馆登记
住其他,24H内,本人或留宿人登记
非法工作
有工作许可或工作类居留证件
学习类居留证勤工俭学实习可以,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相关信息
出境制度
限制出境
罪犯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犯嫌(条约引除外)
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
拖欠劳动报酬,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
强制出境
遣送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
1—5年不准入
驱逐出境
公安部
10年内不准入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制度
保护的对象
境外的本国人
条件
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关键词:国家不当行为
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了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引渡制度
主体:国家(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应当拒绝的情形
国民双重政治犯 审完过期军事犯 程序酷刑缺席判
不视为政治犯❌:战争罪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危害人类罪 侵害外交代表罪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有三个公约:海牙 东京 蒙特利尔——-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我国引渡的程序
引出
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引入承诺
量刑:最高人民法院
限制追诉(定罪):最高检
引渡的效果
罪名特定
转引出须经同意
刑诉程序对引渡的影响
关键看程序是否已经结束
程序终止,应当拒绝引渡
程序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
联合国公约中的引渡规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内容
公约可以但不必然成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 的法律依据
公约所规定的引渡犯罪,缔约国之间任何引渡条约不得排除
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但是被请求国以此拒绝引渡的,或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或执行
保留的政治犯不引渡
⚠️没规定死刑犯不引渡❌
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
庇护制度
保护的对象:境内的外国人
构成要件
允许受迫害的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拒绝将其引渡
无权庇护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劫机罪 侵害外交代表罪
可以拒绝引渡,拒绝引渡时不要用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无权庇护这些罪犯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 另3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
域外庇护
给避难者在驻外国的使领馆 军舰甚至商船内予以庇护
现代国际法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国际人权法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 🆚 领事关系
交涉对象:接受国中央机构/接受国相关地方机构 职务范围:主管全局/商务文化和侨民 工作地域范围:接受国全境/辖区 特权与豁免:宽/窄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承认之一,标志是设使领馆 见国家责任一章
外交关系法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
馆长 参赞 武官 外交秘书和随员
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行政人员
会计 翻译等
服务人员
司机 厨师等
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能接受的人”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 政府 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使馆
大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
公使馆(向国家元首派出)
代办处(向外交部长派出)
临时
特别使团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适用人员范围(我国补充规定)
持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入境的人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外交代表是中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
适用的时间范围
入境就任时开始——离境或离境的合理期限结束时终止
外交人员就任时死了家属的特权离境或离境合理期限结束时终止
内容
人身 寓所 文书信件 资产不得侵犯
例外的管辖豁免
免税 查验
领事关系法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 特别使团的派遣和就任
须经接受国同意才派遣的人
使领馆馆长 武官 特别使团 无派遣国国籍的人(可反悔)
就任
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国书后开始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
其他人员到任后自动开始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入(公务 休息 私人官邸)
领馆非经馆长同意不进公务区
紧急情况推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
有必要可征用,要补偿
通讯自由
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接受国同意; 外交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人身不得侵犯
不是无线电设备
外交邮袋不扣不拆,迅速传递
使馆邮袋派遣国代表在场拆;拒绝 发回原地
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不是刑事责任豁免
四种民事和行政有管辖权:私人不动产之物权诉讼;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公务范围以外的商业或专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
完全免证义务
其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
领事官员
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司法行政管辖
无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
外交人员
不侵犯,除非为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或正当防卫
意思是,如果他正在抢劫,你可以上去制止,制止完了马上放掉
领事官员
不侵犯,但严重罪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免税
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直接税
间接税 服务税 遗产税不免
⚠️特别使团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享受领事官员的待遇
⚠️使馆中的行政和服务人员在公务范围内有特权与豁免
条约法
条约的有效成立要件
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
缔约权
国内法授权
全权证书(有权缔约的文件)
不用出具的人: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派遣到国际组织的代表(仅包括正职)
自由同意
符合国际强行法
⚠️书面与否无所谓
条约的缔结
一般程序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取决于条约本身规定)
缔结新条约
签署生效
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
友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友好合作条约 领土划界条约 条约规定要批准的 引渡条约 司法协助条约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 协定
核准
其他性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加入已经缔结的条约
加入
条约和重要协定
其他
接受
我国对应的程序
重要条约协定,人常定;其他国务院定
要批准的条约主席签,其他外长签
谁定的谁公布
条约的登记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发射外层空间物体向秘书长登记
否则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条约的保留
单方声明
有关条约未对本国生效时作出⚠️
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明确保留的条款
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缔约国少涉及条约宗旨
全体同意
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章程
该组织权利机构接受
其他
条约国自行决定
上图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效力
拘束当事国
对第三国
设定权利
第三国不反对就有效
设定义务
第三国书面 明示接受
取消权利or义务
经其同意
条约的冲突
条约本身有解决冲突的规定,按规定
没有,当事国一样,后取代前
没有也不一样,个案处理
上图
条约解释
有两个以上文字文本
以作准文本解释
解释规则
善意解释
有效性解释
第三方解释,中立
缔约国解释,吃亏解释,禁止占便宜解释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正
同意的用新文本
不同意的用原文本
未明确表示的新入国家,用新的
接受修订本的成员之间用新的
接受的和不接受的之间用原文本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方式
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式
干涉
不合法
平时封锁
安理会决定
⚠️只有安理会有权决定采取行动
反报
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措施
报复
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先前行为是否合法
非强制方式
政治方式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进协商)与调解(第三者提出方案并主持)
介入的程度
调查(解决实施问题)与调停(事实和法律问题解决)
解决的程度
法律方式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
国家,双方同意,判决有约束力, 执行权在安理会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其他机构,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特殊制度
不适用国际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参与了本案
适用专案法官
临时选派的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
国际海洋法庭
只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 自然人 法人
诉讼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是武装冲突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变化
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条约废;其他条约中止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适用(有约除外)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经贸往来禁止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敌产
公产
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占领区的:可征用不可没收
私产
限制使用不能没收哦
敌公
可限制但要尊重人身和财产权利
战时中立
不作为义务
防止义务
容忍的义务
作战规则
对武器的限制
明确禁止
极度残酷的,毒气,生化武器,杀伤人员的地雷
尚未明确禁止
核武器,针对车辆的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指的是假装平民 假装巴拉巴拉的,这个不许;诈术可以,比如假情报 使用伪装
对战俘
人道主义原则
不侵犯人身 财产权利 人格尊严
战争结束立即遣返
国际刑事法院
性质
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独立于海牙
职责
惩罚战犯(个人),包括种族灭绝 危害人类安全 战争罪 侵略罪
无溯及力
2002年7月后的上述罪行
管辖权依据
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被告是缔约国国民;废缔约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