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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具体诉诉讼阶段——审判(审判概述,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编辑于2020-07-13 08:45:02审判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说
刑事审判的特征
被动性
法院不告不理
亲历性
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
独立性 中立性 职权性 程序性 公开性 公正性 终局性
刑事审判程序
一审 二审 复核 再审
刑事审判的模式和原则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绝对不公开的案件: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审判时未满18岁
相对不公开的案件: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 证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必须以口头辩论 质证 辨认方式进行
直接面对,口头陈述
体现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所有证据必须当庭出示 出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是例外
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集中审理原则
每起案件自始至终由同一个法庭审理
人不换事不断
法庭成员 不得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个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 事实问题 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审判的基本制度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例外
一审就终审的
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仍不生效的
死刑复核的案件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法外开恩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简速可独任
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才可以适用独任制,三年以上的简易程序都是合议庭。速裁程序都由审判员1人独任
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 法官低三高到三五七,法陪统统三或七 地方一审可以陪,最高专业不用陪 二审法官三或五,复核法官仅三人 再审具体看几审,发回重审另行组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成员应当是单数,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的,自己担任;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
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
合议庭成员退庭当事人异议,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
全体成员参加案件评议
依法不开庭的全体成员阅卷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少数意见记入笔录
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合议庭免责情形
无过才无责
审判委员会
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仍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
只有当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范围
死抗应上审委会
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担任条件
年满28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
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 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适用范围
地方一审可以陪
案件范围
依职权
群体公共影响大,案件复杂或其他
十年以上影响大,民事行政公益诉,拆迁环境食药品
依申请
机关以外的人申请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法院可以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的3倍
候选人选
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拟选的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
确定人选
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申请推荐
因审判活动的需要,个人申请,推荐的方式,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1/5
任期限制
5年,不连任
组合方式
三人合议庭
1+2(2陪审员)或2+1(1陪审员)
七人合议庭
3+4(4陪审员)
参审人员
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级高级需要的,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抽取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陪与合议庭其他人员意见分歧的,写入笔录;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义务
陪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的回避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审判
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必经程序
书面审查,程序性审查,比如人来了吗,管辖对了吗等
处理结果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人不在,管辖错,无新证再起诉,16条2到6
⚠️2-6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别审了)或退回检察院(还没审)
补充材料的通知检补送
被告人身份不明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正常判
庭前准备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10日前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辩护人
开庭5日前通知当法诉辩提供证人 鉴定人名单以及开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 鉴定人出庭的,列名身份信息
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通知检察院
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通知辩 诉代 证人 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3日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地点等
庭前会议
非必经程序
召开情形
当诉辩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材料多 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需要的
非多大可以开
当诉辩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供证据材料,应当开
主要内容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会议程序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有异议的,庭审时重点调查
没异议的,庭审时举证 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法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
出庭要求
公诉人
检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被告人
不许缺席判,有例外,见特别程序
被害人
不影响开庭的,可以不出庭
诉讼代理人
经通知未到,不影响的,可以
辩护人
经通知未到,被告人同意的,可以
例外⚠️强制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法庭审判
开庭
书记员
依次: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 当事人 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以及相关参与人入庭
请审判长 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
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询问是否回避;宣布诉讼参与人名单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不是公诉词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原告人或其诉代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被告人 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其他人向被告人发问
出示 核实 证据
先人后物
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有异议 有影响 有必要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有异议 有必要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强制出庭
⚠️被告人的父母配偶 子女不愿意的除外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院长批准,拘留10日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
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
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发问证人 鉴定人的顺序
谁请的谁先问
分别进行,不得旁听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都可申请,说明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每种意见不过2人,仅供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
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则
出示 宣读证据
谁出示的,谁先发表意见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法院的,质证后移交法庭
证据偷袭
公诉人出示开庭前未出示的证据的,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要求公诉人说理,理由成立+确有出示必要的,准许
辩护方提出要为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款
调取新证据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需要补侦,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2次
补侦期限届满后,经法院通知 无正当理由,未移送案件的,撤诉处理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被告人有立功线索的,建议检察院补侦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勘验 检查 查封 扣押。冻结 查询
⚠️没有搜查
对量刑事实 证据的调查
先定罪 后量刑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的事实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
公诉词
被害人及其诉代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辩论
法条
公诉人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代对量刑提出建议并说理
⚠️认罪认罚公诉人必须提出量刑建议,确定的刑罚。疑难可以幅度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争议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先定罪后量刑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法庭辩论过程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可略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被告人陈述内容蔑视法庭 公诉人。 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评议宣判
判决类型
有罪判决
指控的罪名和审理认为的罪名不一致的,依法院审理的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 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进行辩论。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对事实不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判决被告人无罪
新的证据事实重新起诉的,在判决书或中写明被告人曾经被检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不负刑事责任判决
不够大
不正常
宣判
一律公开
形式
当庭宣判
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
定期宣判
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
同时送达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在场,其他人无所谓
文书签字问题
评议笔录
合议庭成员签字
⚠️书记员不是
庭审笔录
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字,相关人签字
判决书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撤回起诉的问题
公诉
无罪无责
检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需要重新调查或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建议监察机关或公安重新调查或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撤诉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不得起诉
自诉
自诉人随便
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以建议检补侦或变更起诉
检不同意或7日内未答复的,法院就指控的事实依法判
检变更 补充 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检发现新的事实,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对于事实清楚吧啦吧的,可以直接追加 补充起诉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首选老大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不然其他
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或职工
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老大拒绝可据传
其他拒绝只能换人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copy本人,包括最后陈述权
遗漏单位当事人的处理
法院建议检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检依然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追缴或扣押 冻结相关财物
违法的,应当决定追缴或查扣冻
合法的,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先行冻扣查,或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被告单位注销 变更的处理
单位没了
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继续审理
单位变了
将原单位列为被告,注明合分情况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情节较轻的
警告制止并训诫
情节较重的,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罚款1000以下或拘留15日以下
违规拍摄的,暂扣相关设备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延期 中止 和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等一等
新证补侦和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
中止审理
耐心等
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
终止审理
别再等
16条2-4
⚠️显著轻,不构成犯罪,判决宣告无罪
第一审程序的审限
2+1+3+X
羁押审查期限:2+1+2+2+X
速裁:10+5日
一般:1个月+15
改变管辖。补侦,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亲告罪 轻微 公转自
自诉案件受理程序
起诉方式
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案件审查
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立案,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起诉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够条件
驳回起诉的情形
已经立案,不够条件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救济
自诉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程序
自诉人2次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中途退庭,撤诉处理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可以调解
⚠️公转自不行
可以反诉
主体要对应 内容要关联 范围属于亲告罪 轻微 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出
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和解可以撤诉
三类自诉案件都可以和解 撤诉
⚠️公转自不调
自诉人2人以上,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可分性
被告人可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自诉人可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不能反悔
审限特殊
被告人未羁押
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被告人已羁押
2+1+3+X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概述
二审程序不是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口诀复习
危恐无死没缺席——中院审理抗死事证二审必开庭死抗必上审委会死刑要复核强制辩护——盲聋哑 半疯傻 死无缺 未长大
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的主体
独立的
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除被害人以外的人
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被害人同意
抗诉的主体
各级检认为本级法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的,向上一级法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代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请求检提出抗诉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
无需理由
上诉灵活抗诉严
抗诉
认为一审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
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日
裁定5日
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书面口头均OK
抗诉书面形式,制作抗诉书
上诉抗诉的途径
上诉
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
抗诉
向原审法院提出
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级法抗诉
高检规则
上检对下检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认为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认为抗诉不当,先要求说理,再向同级法院撤回并通知下级检
上级检发现应抗没抗的,指令下级法院抗诉
上级检支持或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 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下级检
上诉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
期满前
想上就上,想撤就撤
死立即的,被告人二审开庭后判决宣告前撤回的,不许
期满后
上诉期满后,要撤回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认为原判决对,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错了,不许撤回,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撤回抗诉
期满前
想撤就撤
期满后
可以裁定准许
撤回上诉 抗诉后第一审裁判的生效问题
期满前
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上抗诉期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
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第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抗诉人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二审程序的审理
二审程序的重要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第一审的事实 法律,上抗的部分以及没上抗的部分 ,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全案审查
VS民诉:你上啥 我审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案审查
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上被抗可加刑
被自诉人上诉。被检抗诉
上诉不加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上诉不加刑的对象
一并原则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加重上诉人 也不加重其他同案犯
分别原则
检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或自诉人只上诉部分被告人的,不得对其他同案犯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表现
刑变得不利了
三年变五年了
⚠️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判
变相加刑
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不得加刑
二审审理的程序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的案件
抗死事证必开庭
二审的审理程序
开庭地点
案件发生地 或原审法院所在地
检察院出庭
应当派员(检察官)出庭
检察院阅卷
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阅卷,1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审辩护
可以继续委托一审的或另行委托辩护人;其他同案犯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同案被告人的出庭
没上诉的被告人,没必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二审宣判
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
一审法院代为宣判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法院,送达回证及时送交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
对上抗诉案件审理后 的处理
裁定维持原判
没错
一审量刑过轻,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只能维持
改判
应当改判
法律适用,量刑不当
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查清后可以改判
裁定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
程序违法
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
可以发回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1次
二审的效力和期限
二审的判决 裁定,宣告即发生效力
期限
2+2+X
二审对特殊案件的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
上诉期限
判决10;裁定5
民刑分开生效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的,在第二审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只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民事部分生效
民刑都上诉的
都有错的,依法改判
刑事不上诉 民事上诉的
民事部分已经生效,二审发现民事部分有错的,依照再审程序就错
民事上诉 刑事不上诉的
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发现有错,应当对刑事部分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原理:先刑后民
二审增加独立请求或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自诉案件的二审程序
二审的反诉
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的调解
可调,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的和解
可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对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处理
公检法对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和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对冻扣查的财物不能处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权属明确的,及时返还
权属不明的,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违禁品以及不宜长期保存的,处理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不方便的,将照片 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移送
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财物和孳息作出处理
有价证券有效期届满的,依法出卖
冻扣查的赃款,依法返还被害人,上缴国库
冻扣查的财物与本案无关的,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返还
财物未随案移送的,移送人民法院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法外开恩
上报的程序和途径
不上抗诉的
上抗期满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
上一级法院复核的处理
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层报至最高法
层层上报
上级法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变管辖后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抗的
一审上抗的,按照二审重新审理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的,层报至最高法
二审改判后在法定刑内的,二审终审
最高法复核后的处理
核准
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核准
撤销原判 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下级法院重新
发回原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事实证据纠程序必开庭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审理对象特定
死立即和缓刑
复核程序是死刑的终审程序
所处的特殊诉讼阶段
死刑判决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前
核准权专属性
最高法和高法
程序启动自动性
不上不抗自动报
报请核准方式特殊
逐级上报
判处死立即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权——最高法
报请程序
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未上抗
上抗期满10日内日报请
VS法外开恩,上抗期3日
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最高院
层层上报
高院不同意的,按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理
上报路上不改判
VS法外开恩,发回重审或改变管辖
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上抗的
高院二审裁定维持的,报最高院核准
高院改判,判后不是死刑,二审生效
高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
上抗期满10日内报最高院核准
死立即案件的复核
复核庭的组成
死刑复核仅三人
讯问被告人
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应当在办公场所听
检察院监督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全面审查
定罪与量刑
共犯的审查
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全案审查,不影响判决对其他被告人生效
发现其他被告人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却有错的,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死立即复核后的处理
复核结果
裁定核准
直接核准——没错
纠正核准——有瑕疵
裁定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见错就发
1/N不该死改判
N个死刑犯有一个不该死;N个死刑罪有一个量刑过重
复核后发回重审的程序
发回的法院
高院只是路过,不是二审法院
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
但是复核期间有新证据,发回重审的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另组
提审
高院是二审法院
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
需要发的,报请最高法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权
高级人民法院
报请程序
上抗诉的
高院审理二审程序审理,维持 二审终审
没上抗
报请高院核准
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仅三人
复核结果
予以核准
直接核准
没错
变轻容易变重难
纠正核准
小瑕疵
应当改判
法律错或原判过重
可以发回或改判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复核期间有新的证据
应当发回重审
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死缓执行限制减刑的救济
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亲属+被告人同意
中院一审判死缓的二审与核准
不上不抗就上报
中院死缓并限制减刑的一审案件——中院上报高院复核—— 高院认为死缓对,限制减刑不对,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变轻容易
中院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一审案件——中院报高院复核——高院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变重难
上诉抗诉走二审
中院死缓 限制减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检抗,高院二审认为限制减刑不当的,改判
变轻容易
中院死缓没有限制减刑,只有被告人上诉——高院二审认为应当限制减刑——上诉不加刑限制——不变
变重难
中院一审死立即的上诉 复核 核准
上诉抗诉走二审
中院判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 检抗诉,高院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应当死缓的,可以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变轻容易
不上不抗就上报
中院死刑的一审案件 ,上抗期满10日报高院复核,高院认为应当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上报路上不改判
最高院核准结果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死缓并限制减刑的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见错就回
1/N不该死可改判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理对象
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
启动主体
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委会决定 最高法和上级法决定 上级检和最高检抗诉
启动原因
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有错的
启动期限
参见 申诉受理 下面
审判法院
原审法院或提审的任何上级法
二审程序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程序级别
依照一审 或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不加刑
除检抗诉,一般不得加刑
⚠️二审被告人上诉不加刑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
申诉主体
当法近外
⚠️上诉:被害人以外的人;辩 近+被告人同意
申诉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
⚠️上诉的对象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受理机关
原审法院 上一级法,以及与之对应的检
⚠️上诉是上一级
申诉效力
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 不能必然引起再审
⚠️上诉必然引起二审,阻一审判决的生效
申诉时间
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上诉判决10,裁定5
超过2年,应当受理的
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法院审查申诉的程序
原则找终审: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越级申诉
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重大的,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越两级
上级法院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提出
死刑申诉
可由原审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写报告 意见层报至原核准法院
两级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级法申诉
上级法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 说服申诉人撤诉
仍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不予重新审判
检察院审查申诉的程序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依法办理
向上级检申诉的,上级检可以交原终审法院;案情重大复杂的可直接受理
申诉,检审查决定不予抗诉的,继续申诉的,上级检应当受理
经两级检办理且省级检复查的,没新证据 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 其他重大错误的除外
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
要理由
不予受理
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
上级法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再审后维持原判的,两级法院均驳回的案件,不予受理
例外:申诉人提出新理由+复核再审条件的;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
最高法再审或复查驳回的案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法院
本院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
最高法对各级;上级法对下级——发现有错的,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再审
检察院
最高检向各级法(包括最高院)
上抗下,向同级
本院上面的法和检都行,本院也OK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决定再审
各级法对本院
指令再审
上级法指令下级法再审的,一般指令原审法以外的下级法审理;原审更有利于审查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决定提审
上级法一般指令下级审理;法律适用错误 案件重大疑难的 可以提审
提出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上级法对下级法向同级提出再审抗诉
向谁抗谁来审
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再审抗诉VS二审抗诉
对象不同
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机关不同
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或最高检
原审法院的同级地方检
接受机关不同
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
抗诉检的上级法
抗诉期限不同
无
判决10 裁定5
效力不同
不会停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
导致一审判决不发生效力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合议庭组成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
原来是二审或提审,按二审
再审决定书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除检抗诉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
一抗事证加重罚必开庭
再审申诉和抗诉的撤回
撤回抗诉
检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 准许——申请
检不派员出庭未说理,视为撤回——视为
撤回申诉
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的,准许
申诉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
重点审查原则
重点针对申诉 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 全面审查
再审与执行的关系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外:被告人可能改判无罪,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必要时 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谁启动谁决定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中止审理
耐心等
终止审理
不再等
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一般不加刑
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
应当维持——没错
纠正维持——小瑕疵
应当改判
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
可以发回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
疑罪从无
更正信息
原判决裁定啥都对,身份信息错了,原判决裁定法院可裁定补正
高检规则599
提出再审抗诉的案件,检认为法的再审有错的,如果案件是按照一审程序的,同级检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向上级法抗诉;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上一级检应当按照再审程序向同级法提出抗诉
再审的期限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