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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CH2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超详细版)
编辑于2020-07-17 16:48:37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考试规律
单选6-7个,多选2个
多选纯考记忆,单选考察灵活运用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公司所有者
所有者是企业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的拥有者
所有权(产权)
原始所有权
定义: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中级所有权
表现:股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力;没有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力;股东一旦入股,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股权的主要权限: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对公司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
定义: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处分权
构成:出资者依法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
地位: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
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
特点
从归属意义上讲,公司法人财产权归属于出资者(股东)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资金注入公司形成发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支配公司财产,不得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财产权能的两次分离
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的分离
区别
原始所有权体现财产最终归属;法人产权体现财产由谁占有、使用和处分
原始所有权是终级所有权;法人产权是派生所有权
联系
原始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客体是同一财产,反映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
法人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经理权: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区别
经营权不包括受益权;法人产权包括受益权
经营权集中在经理手中;公司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
经营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受到限制,一般来说经理无权自行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经营者
经营者是控制并指导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人员
特征
职业化;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素养;高级雇员;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的范围限制
对现代企业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获得关键资源;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团队协作能力;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素质要求
业务能力;个性品质;职业心态
选择方式
内部选拔;市场招聘
激励与约束机制
报酬激励
年薪制
薪金与奖金结合
股票激励
股票期权
以合同方式授予经理人员在有效期内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和出售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利
声誉激励
市场竞争机制
类型:企业家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
表现
信息显示功能
优胜劣汰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最终控制权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者进行监督
股东机构
定义
股东: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数额),据此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比例),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
定义: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特征
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顾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到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股份受到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自然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设立股份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非发起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作为发起人的股东,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法人股东
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股东享有股东权
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平等
股东权利
记忆:股东权利是最高级别的
股东的义务
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如有抽回,处以所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忠诚义务
禁止损害公司利益
考虑其他股东利益
谨慎使用股东权利及其影响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性质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职权
记忆:最高级别
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首次会议
定义:公司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议程
讨论并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公司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定期会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召开条件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1/3以上董事或监事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提议
决议方式
普通决议
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
就公司重要事项所做的决议,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要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性质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职权
记忆:最高级别
股东大会的种类和召集
股东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条件(2个月内)
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的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监事会提出召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议方式
普通决议
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
就公司重要事项所做的决议,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要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的召开
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提案收到两日内同时其他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核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一股一权
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会或监事时股东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政治核心作用
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一般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总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董事会地位和性质
董事会的地位
传统公司法
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
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具有双重职能
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机构是决策机构(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在执行决策系统内,董事会是决策机构(一般决策),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性质
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
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会议形式
议事规则: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
召开条件
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议
召开
董事长必须在接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决议方式
一人一票
多数通过
董事数额多数决
董事会的职权
决策的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经营要务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报酬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记忆:针对经理级
非决策的职权
准备财务预决算方案
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方案
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执行股东机构的决议
记忆:针对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成员组成
3-13人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期与要求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连任
任职资格(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犯罪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5年的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管,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子公司破产结算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成员组成
5-19人(通常为单数,无明确法律规定)
任期与要求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连任
选举
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的义务
忠诚义务
自我交易之禁止
竞业禁止
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禁止滥用公司资产
注意义务
性质及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
职权
(同董事会职权)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位
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具有以上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职权
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发表独立意见(没有决策权)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发生额高于300万的事项或高于净资产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义务
诚信与勤勉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大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3-13人
董事的身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制定
任期:不超过3年
兼任事项
董事可兼任经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可兼任其他公司或组织负责人,只能在不存在竞业的经济在组织中兼任
一人不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董事长,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机构
经理机构的地位
经理定义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经理机构设置的目的
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经理从属于董事会,听从董事会指挥和监督
经理和董事会的关系
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
经历的职权范围来自董事会的授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经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机构的职权
决策的职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针对单独部门)
非决策的职权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与董事基本相同
经理的选任与解聘
由董事会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关系
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可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有条件的授权总经理处理
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
监督机构
监事会制度
定义
以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机关;《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机构
是由股东会(职工)选举并向股东,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主要职能
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
具有完全独立性,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
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
监督形式多种多样
业务监督的内容
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违规行为
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组成
成员
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人员来源
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和高级管理者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主持和召集
主席--半数以上推举的监事
性质和职权
性质
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监事会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其他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议提出议案
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
决议方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成员
不得少于3人
人员来源
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和高级管理者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主持和召集
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推举的监事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类型
定期会议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
决议方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不受企业控制,又称为外派监事会
目的
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成员
不得少于5人
人员来源
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兼职监事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负责监事会的日产工作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其他职责
监事会的职权
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者的职权
对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可以对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其他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列席董事会会议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
国务院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