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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考试 VIP课程笔记 【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编辑于2020-07-17 22:12:49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1. 法律基本概念
1. 法的概念与特征
1.1. 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1.2. 国家制定或认可
1.3.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4.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1.5. 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 法律渊源
2.1. 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2.2. 我国主要承继成文法传统
2.3. 我国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2.4. 效力等级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 法律规范
3.1. 按行为模式方式区分
授权性规范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
“不得……”“禁止……”
3.2. 按自主意愿标准区分
强行性规范
不得任意变动和收缩
任意性规范
允许自行协商决定
3.3. 按确定性程度区分
确定性规范
内容完备,无需援引其他内容
非确定性规范
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准则的内容,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说明
委任性规范
只有概括提示,具体内容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范
2. 法律关系
2.1. 法律关系概述
由法律规范产生
以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特殊的社会关系
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2.2. 法律关系构成
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含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权利能力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反映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行为能力
指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的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的
2、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人和法人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步产生或消灭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国家
客体
物
如:土地、机器、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行为
作为
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不作为
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人格利益
姓名、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组织的名称等
智力成果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3.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划分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如: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
3.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3.1.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价值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2. 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3.3.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
法的部门齐全
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齐备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法律规范间、不同层级法律规范间,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做到“有效监督”
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