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0年CPA考试 VIP课程笔记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7-17 22:13:39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1.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分类
单方、双方、多方
单方: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设立。如:委托代理撤销、债务免除、无权代理追认、订立遗嘱等
双方: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如:合同
多方:三人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如:决议
有偿与无偿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的给予义务
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
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物权行为
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予义务
可引起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要式和不要式
要式: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设立
不要式: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
主法律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
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1.2. 意思表示
有无相对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完成即可产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
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法律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明示或默示
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如《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的撤回
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
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
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无效种类
“无需为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
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种类
“众瘦瘦显”
重大误解
双方都有权请求撤销
当事人因撤销导致相对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欺诈
一方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第三人欺诈,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示撤销
受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撤销权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
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
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除斥期间
无效与可撤销
两者区别
行为成立后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果可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可选择撤销,也可通过承认的意思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且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时间限制
同样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回的,应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效力待定的
成立时无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旦追认,自成立时生效
如权利人拒绝追认,自成立时无效
主要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口头或书面均可
1.4.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
所附条件,即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条件特征
双方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
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不当促成条件成立,条件不成立;阻止条件成立,条件成立
附期限
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
附条件与期限区别
所附条件具有或然性
所附期限具有必然性
2. 代理制度
2.1.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关系,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也叫意定代理,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代理
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
2.2. 代理权的滥用
效力待定或无效
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不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的双方均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恶意串通(无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2.3. 狭义的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归根结底是无权代理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确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只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以口头或书面)
2.4. 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
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
对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对相对人来说,即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可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 诉讼时效制度
债权是请求权
3.1. 特点
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实体权利
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确认时效届满的情况下,驳回债权人请求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不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除外
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即法定,预先放弃无效,约定无效
3.2. 适用对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3.3.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援用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人民法院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因主客观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仅“延长”适用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是法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3.4. 诉讼时效种类与起算
种类
普通
3年
长期
比3年长,不到20年
最长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起算
附条件或期限的
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依《合同法》确定履行期限
宽限期限届满日起算
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无民事能力或限制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损害赔偿
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
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国家赔偿
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3.5. 中止
客观
概念
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6个月期间,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控制
其他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6. 中断
主观
概念
诉讼时效届满前,因法定事由使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次数无限制,当然不能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事由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 错题集
4.1. 代理基本理论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代理人负连代责任
4.2. 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真实意思表示
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真实意思表示
4.3. 无权代理
善意第三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
4.4. 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但不适用中断、中止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只有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期间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5.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