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法
根据鄢梦萱的2020法考书详细整理,一字一字整理下来的,知产其实建议还是听老钟的比较好,但是学商经的时候老钟的书还没出来,后面有不想花时间再整理一遍了,鄢姑的经济法和知产都有些没有灵魂,有些照本宣科的感觉
编辑于2020-07-24 11:17:37商经
商主体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概念&特征
概念
企业组织形态+依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特征
法人性
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担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性)
社团性
盈利性
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分类
立法分类
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度为限承担责任
封闭型公司
股东持有股权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
重视意思自治,允许章程有限条款多,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
人资两合性
人合为主
股份有限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
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公开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
组织机构法定
强调监督,允许章程有限的条款少
学理分类
公司间关系标准
总-分公司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非法人、不能独立担责
母-子公司
子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法人、独立担责
公司信用基础标准
人合公司(我国立法上不存在)、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股东责任范围标准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股份转让标准
封闭公司(有限公司)
股权不上市,股东人数受限,经营不公开
开放公司(股份公司)
公开招股,股东无上限,股份可上市交易
有限责任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除按认缴出资(认缴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实缴资本≤认缴资本)
公司法人性→公司人格独立→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不得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责任
人格否认
基本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
三方关系
滥用权力的股东、 公司(独立法人)、债权人
滥用权力股东
滥用权力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赔偿可超出其认缴出资额或所持股份限度
人格混同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登记
股东使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财产无法区分
股东自身与公司收益不加区分,双方利益不清
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其他
员工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等
过度支配与控制
母子公司利益输送
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抽资/解散原公司另设公司,逃避债务
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务混同,丧失人格独立
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实际投入资本数额与经营所含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VS以小博大,适用需谨慎
诉讼地位
另行起诉
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裁判确认+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一并起诉
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
直接起诉
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未审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仅起诉股东的裁定驳回
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权利取得之时
营业执照签发日
权利丧失之时
注销登记日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产同消,权利能力所受限制同样适用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内部
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表示
法人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外部
法定代表人实施,后果公司承受
公司设立概述
设立要素
要素×6
人、钱、章程、名称、机构、住所
发起人一般规则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属于合伙性质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人数
有限公司1-50人
股份公司2-200人,且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需承担筹办并认购股份
发起人职责
签订出资协议,确认出资方式
订立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及其他设立事项
设立中公司行为
设立中公司无法人资格,性质为发起人合伙
合同效力
民法规则判断
合同责任承担
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可找发起人or公司(若成立)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相对人可找公司
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谋私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不承责,相对人善意除外(公司可内部追偿)
公司因故未成立
法律后果由该设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发起人连带
侵权
公司成立,公司担责;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可追偿
公司章程
特征
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
订立方式
共同订立
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
有限公司
部分订立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初始章程的生效
报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后生效
章程修改
董事会提出修改提议,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3以上表决权)
修改后,应申请变更登记
通过即生效(非登记生效!)
章程约束对象
公司、股东、董监高
越权行为有效
公司名称
名称四要素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北京东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或外资企业可无行政区划
使用“中华、中国、国际”
全国性公司,或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字号
可使用
外文名称,其外文与中文名称一致,并登记注册
有正当理由可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做字号(县级以下)
私营企业可使用投资人姓名
不可使用
违反公序良俗
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全部或首期发行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
only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程序
两书两协议
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证券公司-承销协议、银行-代收股本协议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设立无需验资!!)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在公司成立前,股东会于设立后
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
股份总数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并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职权
2审2人1通过
审议筹办报告;审核设立费用;选举董、监事会成员;通过发起人订立的章程
股本抽回
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其外情形不得抽回
设立登记
申请人
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国有独资
国家授权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
股份公司
董事会
登记文件
公司章程
募集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
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出资程序
货币出资 (三无)
无金额限制(1元公司)
无来源限制(非法取得)
占有即所有,如司法机关追缴只能处理股权
无需评估
实物出资
所有权换股权,缴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
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参照善意取得(善意对价手续全)
不动产交付、过户分离
实际交付即享有权利
交付未过户
补办变更手续,自实际交付日享有股东权利
过户未交付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
只有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
未抵押变卖
瑕疵可补正,即违反该两条规定的可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
规则
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
该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抵押变卖,无出资违约)
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有限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瑕疵可补正,违反规定可在 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股权已依法评估
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
评估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禁止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
区分: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出资瑕疵
出资违约情形
对其他发起人
根据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
补足+连带
其他发起人与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含新加入股东)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晓,需承担连带责任,担责后可向瑕疵股东追偿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股东与发起人对公司连带VS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连带)
未到期限
原则
未到出资期限不担责
例外
加速到期
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
延长无限
产生债务后,股东(大)会或其它方式延长出资期限
出资不实
仅针对非货币出资
虚假高估
客观贬值不担责
法律责任
虚假高估
法院因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介机构
过错责任(过错范围内担责)
对公司
补足+其他发起人连带
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认定方式(假利、假债、关联交易)
情形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资产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有财务记录,且目的仅为抽回出资额度,⚠️与滥用股东权的区别
我国允许由第三人垫付出资
发起人抽逃出资,垫付人无责
法律责任
出逃出资股东不用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
返还+协助者(董监高)连带
债权人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连带+一次责任
增资出资瑕疵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认缴出资(可分期)
法律责任
对公司
补足+补充赔偿(未出资范围内)
有过错董监高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其他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VS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股东限权
股东限权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财产性股东权(新胜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身份资格相关的权力不得限制
解除股东资格(有限公司)
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
催告后,不返还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解除股东资格时,应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未减资/他人相应出资前,该当事人仍担责
内部决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另行募集(股份公司)
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情
受让人与出让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可追偿
受让人不知情
受让人无需担责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股东
股东资格取得确认
股东,即出资人
法律对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股东资格 证明文件
出资证明书 (证权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
⚠️出资不是成为 股东的唯一方式
股东名册
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文件
股东名册股东可主张权利
公司登记
公司有义务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向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公司登记或变更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据冲突
内部
股东名册为准
外部
登记为准
涉及股东资格诉讼
被告为公司,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
内部关系
二者权利与义务由代持股协议确认,合同效力由民法安排
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
外部关系
实际出资人&公司
浮出水面需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
名义股东 &善三人
“参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有权处分
并非无权处分!名义股东形式上是公司的股东
受让人需满足“善意对价手续全”(兼顾实际出资人利益)
受让人已登记于股东名册(手续全)主张行使其已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受让人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股东赔偿
名义股东&债权人
名义股东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VS名义股东
冒名行为未经冒名人同意VS名义股东知情
一股二卖
二次受让参照“善意取得”
受让人满足善意对价手续全即转让完成
一次受让人可要求原股东(转让人)赔偿,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董监高承担过错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总结
一股二卖
名义股东未经同意转让股权
其他股权转让
股东财产权
资产收益权
股息红利 分配请求权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有限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支付股利(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违反规定或顺序分配的利润应退还
股份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支付股利(约定优先,实持补充)
违反规定或顺序分配的利润应退还
股份公司持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诉讼
公司为被告
其他股东因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为共同原告
前提条件
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有效决议
未提交,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时间→章程时间≥1年→1年
决议时间超过章程规定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权转让
有责
人合性为主
对内转让
随便转,自由转,无限制
对外转让
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
程序
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30日未予答复推定同意
不同意应当购买,不购买推定同意
资合性体现
优购权
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
时限
收到通知后
章定→通知≥30→30日
转让人可以反悔
继承转让不适用
两个都想要要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出资比例优购
损害优购权
未征求意见或欺诈、恶意串通
其他股东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其他股东自知/应知行使30日内未主张,或自股权变更之日起超过1年,视为放弃
其他股东仅提出转让效力异议,不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
第三人因此受损,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
离婚
比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不能仅基于离婚事实取得股权
强制执行转让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无须征得同意
其他股东享有优购买
时限:自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第三人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
转让后应注销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不需要经股东会表决)
股东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对价收购其股权
情形
55合分转,要死不死改章程
连续5年盈利+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会议修改章程让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可以起诉
股权继承
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采取章程优先原则
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约定除外)
股份
股票发行规则
可平价,可溢价,禁折价
股份转让限定
资合性为主
自由转让
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锁定期
发起人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董监高
任职期每年转让≤25%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
章程的其他限定
股权收购
原则不得收购
不得接收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收购的股权一定期限内要转让或注销(不可参与分红)
例外
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大会决议+10日注销
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6月转让/注销
股权激励
股转债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可董事会决议、总数≤10%、3年转让/注销
异议股东收购
6月转让/注销
股东管理参与权
股东会召集权表决权
临时召集权
有责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股份
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自行召集权
有责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股份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
表决权
有责
有约定(章程)按约定,无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
股份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财务监督检查
有责知情权
查阅、复制
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
会计账簿
书面请求
不正当目的可拒绝,须15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拒绝可起诉
股份知情权
有查阅权,无复制权
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知情权诉讼
原告须具有股东资格
或已非股东,但可查持股期间的账
⚠️代持股,只有名义股东符合条件
股东不正当目的
同业竞争(自营或合营)
为他人通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可能泄密(或3年内曾经泄密)
章程、股东协议不可剥夺股东知情权
出资瑕疵也不可剥夺(限权新胜利)
因股东泄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泄密股东索赔
董监高失职造成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文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索赔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字起诉
救济功能+预防功能
具体规则
原因
董监高执行公务是违法违章或违反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造成损失
程序
原告向公司提出请求
原告资格
有限公司
股东无限制
股份公司
股东:满足180日+1%以上股份
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可以针对非在***间事项提起诉讼
满足起诉时在任
交叉请求
董事害公司→向监事会请求
监事害公司→向董事会请求
关联交易害公司→向监事会请求
无该程序,应当驳回诉讼
a.接收,公司直接起诉
公司为原告
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代表公司起诉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长/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起诉
侵权人(董监高)为被告
b.拒绝,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起诉
原告为股东、被告为侵权人、公司为无独三
其他股东同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有效
胜诉利益归公司
股东请求利益归自己不予支持
胜诉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
被告以股东恶意起诉为由反诉的,应受理
不得对公司提出反诉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解散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3以上表决权)/公司合分(无需清算)
强制解散
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
司法判决解散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原因
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持续2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
内部机制无法正常运行,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知情权、利润分配、公司亏损、财产不足偿债、吊销未清算均不是理由
请求解散诉讼
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被告
公司
第三人
其他股东
同时提出清算不予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
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注重调解
股东会
有责
性质
权利机关,非常设机构
职权
管人
董事、监事
管钱
利润分配、补亏方案、注册资本
管方向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合分散、章程
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决议
会议分类召集程序
首次会议
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
章程规定召开时间
顺序
董事会召集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过半数董事选举
监事会(监事)召集+主持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请求召开不可诉,按顺序即可
临时会议
不定期举行
程序同定期会议
提议召集人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通知程序
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对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决议规则
股东会表决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
重大事项,靠钱说话
重大事项表决
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667(2/3)
667是出资比例,并非人数
股东会决议
有效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未成立
未开会或开会无效(出席人数不合法定章定)
未表决或表决无效(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章定要求比例)
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
可撤销
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程度较轻)
但召集表决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有实质影响不可诉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参诉列为共同原告(原告不含董事监事)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可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厉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决议被确认无效/撤销,公司依该决议与善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外人担保,股董决
内部担保,股东会决
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该事项上表决权被排除
要求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
召集程序
召开时间
股东年会
每年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事由发生两个月内
召开程序
股东年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比:有责10%以上表决权股东无90日限制
临时股东大会
程序同股东年会
召开条件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总额的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责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通知程序
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15日前通知
无记名股票
提前30日公告
临时提案
提前10日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股东大会不可对通知未列名的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
资本多数决
一股一权
有责约定可有例外
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
情形
改章程、资本合分散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是全体表决权的2/3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应对决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与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
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监事会
董监高
限制
小孩疯子贪污犯(5年)、无能经理(3年)加老赖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无效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共同义务
忠实、勤勉义务➡️不违法违规
董高特定义务
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未经同意,与本公司自我交易
接收回扣
未经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或提供担保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利用职务之便同业竞争(股东可以)
违规收入归公司所有
⚠️无监事(因其不参与公司决策)
董监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则引发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会(有限)
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落实投资方案均由董事会或经理具体实施
董事长或经理对外签订投资合同, 商定洽谈投资事宜
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制订各种方案
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增资减资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及报酬事项(含经理)
章程股东会定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3-13人
人少有责可设1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董事会(即无董事长)
董事会中的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方法由章定
股份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章程定,但每届不可超过3年,可连任
期满未改选+新董事未就任→履职
期内辞职+低于法定3人+新董事未就任→履职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
董事期满前可被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
有效决议:程序和内容两方面判断
解除不需要原因(委托关系)
因补偿发生纠纷可起诉
召集程序议事规则
召集主持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决议规则
一人一票(股东会表决原则上按出资比例)
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按章程规定
经理-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
可作为法定代表人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董事会决定内部机构管理设置
决定聘任解聘中层
高管由董事会决定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股份)
组成
成员5-19人(有责313)
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VS有责章定
***
同有限
会议规则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每年至少召开2次,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监事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or1/3以上董事or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限公司无董事会临时会议规定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非出席半数!)过半数通过
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由本人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可委托第三人!),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谁决议谁担责
免责: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监事会
有限公司
规模较大有限的常设监督机关
较小有限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监督对象
董事、经理
人数≥3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兼任监事
监事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包括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低于1/3
⚠️与董事会区别
监事***法定,每届为3年(董事≤3),可连任
每年至少一次,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期满或辞职同董事会
会议制度
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人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大会议均是出席会议者签字)
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高,对董高罢免提出建议
董高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董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费用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时间
有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限VS股份
股东会
会议分类
有限: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股份: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主持程序
顺序一样,股份股东要求10%+90日
表决规则
有限:章程有限>资本多数决
股份:严格资本多数决(无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
有限: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全体表决权)
股份:经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通过(出席表决权)
累积投票
仅股份有(照顾小股东)
董事会
人数
有限313,股份519
组成
职工代表
国有有限必须有
董事长
有限章定VS股份全体董事半数决
会议规则
董事长召集主持、一人一票、会议签字两者相同
股份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须过半数通过
而有限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章定
监事会
人数
国有独资≥5、有限≥3(人少可1-2)、股份≥3
组成
国有独资
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国资委指定
有限股份
股东代表+职工代表(≥1/3);主席过半数选举
会议召开
有限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每6月至少一次
表决程序、***、兼任禁止均相同
特殊公司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再投资
一子绝孙
人格混同
公司对债权人担责
人格混同,股东连带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连带
出资瑕疵,补充赔偿责任(同一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不是法定必设机构
可由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也可聘他人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只能是国家
组织机构
权利机关
不设股东会
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分散、增资减资及发行债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确定
董事会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法定必设机关、执行机关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董事长
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任职限制
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董监高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5人(有限股份3),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定
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有限股份半数选举)
上市公司
性质
股份公司
决议
一年内30%资产总额应交由股东大会决议+出席2/3以上表决权通过
独立董事
不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
作为外部人监督公司
5家6年(最多五年,连任不超6年)
董事会成员≥1/3+1名会计专业人士
连续3次不到可撤换
不得担任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1%以上或是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近1年内曾有过上述3种情形的人员也不可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秘
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利害关系董事 表决权排除
无关联董事表决,有关联董事禁止表决/代表其他董事表决
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需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合分、增减资、清算
增资减资
注册资本
我国
注册资本=认缴/认购资本
认缴/认购资本(有限公司)
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公司募集方式设立)
注册资本需在章程中记载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非实缴)
增资程序
内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有限全体/股份出席)
增资时,认缴/认购依照设立规定执行
外
应自变更之日起或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之日)
减资程序
公司内部决议同增资决议,外部为保护债权人增设许多规定
必须编订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债权人救济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
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的相关证明和公司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合并
分类
吸收合并(A+B=A)
A变更登记,B注销登记
新设登记(A+B=C)
A,B注销登记,C设立登记
公告之日起45日申请登记
程序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因合并注销公司时不再依《公司法》进行清算)
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具体公告次数公司自行决定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
分立无此规定
公司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不影响公司合并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存续后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
分类
新设分立(A=B+C)
A注销登记,B,C设立登记
派生分立(A=A+B)
A变更登记,B设立登记
公告之日起45日申请登记
程序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无“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保护程序
保护措施
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清算
清算组
成立时间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原则方式
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
情形
15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未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法院应受理
构成
自行清算
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股东,董监高
依法设立的律师、会计、破产清算事务所
上述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职权
三清
清债清税清工资
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三禁
申报期间禁个别清偿,禁新经营活动,禁违法分配
注销前公司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负责人代表公司,反之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责任
责任
可主张股东、董事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
未成立清算组
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支持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有限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应支持
认定
有限股东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消极行为
股东举证其采取积极措施或小股东举证证明其什么也没干过,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
因果关系抗辩
股东举证其消极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不担责的,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解散后未清算便注销公司
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不受诉讼时效、出资期限限制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收益分配顺序
纳税补亏
提取法定公积金
支付股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比例
当年税后利润的10%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对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数额无限制)
任意公积金
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及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资本公积金
股票发行的溢价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用途
除资本公积金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三个三
公积金三类
法定、任意、资本
三用途
补亏、扩产、增资
法定三比例
10%、50%、25%
普合
概念和特征
人合性
非法人
全体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同享收益
设立基本要素
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参与经营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创始/有限合伙人(有合可以)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国家公务人员
法人、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类型企业无限制
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公司初始章程,经工商登记后生效
合伙协议的修改、补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
出资规则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无数额、无形式(劳务、土地使用权均可)、无期限
⚠️公司不能以劳务等作价出资
出资违约
未按期足额缴纳,应承担补缴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名称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企业名称可以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合伙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财产份额转让规则
合伙企业财产管理
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退伙时可请求分割
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处分企业财产的,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善三人
内部协议不对外,合同效力见民法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内转
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转
除合伙企业约定外,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公司过半数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离婚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优购,可对转让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转让/优购/退还均不同意,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不可直接取得合伙人权利,可以分割资产
财产份额出质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一致同意的,行为无效,给善三人造损的,行为人依法担责
事务执行表决规则
执行规则
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自由安排
事务执行人
相当于法定代表人
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收益归企业,费用和亏损企业承担
执行中的权利
代表权
监督权(非执行人)
查阅权(合伙人均有权查阅)
无前置程序
撤销权
异议权(仅执行人)
分别执行,彼此之间提出异议
禁、限行为
禁止同业竞争
限制自我交易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重大事项(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名改地改范围
卖房(买no) 卖人(经营管理人员➡️内部事务管理) 卖担保(为他人担保)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协议→协商→实缴→平分
禁部分人分享/承担全部利润亏损
与第三人
与善意第三人
内部决议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越权行为有效
对外合同有效,内部追偿
与债权人
企业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剩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禁抵销禁代位
合伙人无关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可用收益清偿、可被强制执行
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散的收益用于清偿
强执
债权人不得自行执行
强制时,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无需同意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转让➡️退伙结算
双重优先原则
入伙
程序
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协议优先)
经营管理人只需要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后果
同等权利同等责任
退伙
声明退伙(自愿)
单方退伙
合伙协议有期限
法定理由出现可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无期限
提前30日通知走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人死财空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即退伙生效日
退伙
自然人
自然人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可退
约定的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的丧失
合伙人全部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继承
法定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资格
无民、限民
可转可退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不同意,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
退还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定/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
除名退伙
过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接到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有异议,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
后果
按照退伙时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结算≠清算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依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可退还实物
退伙时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分担亏损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
退伙前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合
要点
专业知识技能+有偿专业服务机构=特殊普合
合伙人责任承担采用特殊规则
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合伙制(非合伙企业形式)
承担责任方式参考普合
特殊规则
企业财产担责
企业财产不足
a.存在过错
有过错合伙人
无限连带
无过错合伙人
财产份额为限
b.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无限连带
与普合相同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2~50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组成
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黑五类
国独、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合不得以劳务出资(⚠️普合可以劳务出资,两者出资唯一区别)(法定劳务不得,不可约定劳务出资)
有合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除普合应记载的事项外,还应记载
有合入伙、退伙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有合与普合相互转变的程序
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事务执行
一般规则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普合中任何一个均有权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要求在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例外规则
有限合伙人权利(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合入伙、退伙
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合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企业利益受损时,向过错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起诉
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代为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利润亏损分担
协议可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不可约定享有全部利润/承担全部亏损
权利义务
特殊权利
自我交易
有合
自由(约定除外)
普合
相对禁止(约定除外)
同业竞争
有合
自由(约定除外)
普合
绝对禁止
财产份额外部转让
有合
按协议应当转让,提前30日通知(无需同意)(不可约定不得转让)
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普合
对外转让,一致同意,约定除外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出质
有合
自由(约定除外)
普合
一致同意,第三人不可善意取得
表见普通合伙
对外法律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合为普合的,该有合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合同样的责任
仅针对该笔交易过错有合无限连带
过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连带
对内法律责任
有合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该有合承担赔偿责任
有合与普合转化 (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合→普合
对企业所有时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普合→有合
普合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普合疯(无民、限民)→有合
一致同意
普合变有合,普合企业转有合企业
普合继承人(无民、限民)→有合
一致同意,可转有合,普合企业转有合企业
未一致同意的,退还财产份额
解散或转普合
仅剩有限合伙人➡️应解散
不可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仅剩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债务清偿
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普合无限连带
有合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入伙、退伙后债务清偿
新入伙有合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有合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
以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当然退伙
人死财空,丧失资格
比普合企业少“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有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要求其退伙
有合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有合企业中的资格(普合不得直接继承合伙人资格)
个人债务清偿
可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强制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对比
对内转
有限责任公司
无
普通合伙人
无
有限合伙人
无
对内转均无
主动对外转
有限责任公司
有
普通合伙人
有
有限合伙人
无(提前30日通知)
被动对外转
有限责任公司
有
普通合伙人
有
有限合伙人
有
对外传仅有有合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特征
投资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归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
⚠️一人公司可以有自然人或法人投资,类比股东,公司财产独立
具体制度
设立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公务员)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分支机构设立
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当于由个人承担
与第三人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无限连带,无人可连带
投资人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明确就仅以个人财产承担)
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5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对,该责任消灭
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任管理
书面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委托聘任禁止行为
禁非法行为
禁擅自行为
未经同意竞争/自我交易/转让企业资产/担保等
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散与清算
解散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务清偿顺序
所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企业形式变更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
先解散注销,再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公司
先解散注销,再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法
情形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公司
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
准入前国民待遇
投资准入阶段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
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具体制度
投资促进
鼓励和引导
享受优惠待遇
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可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
投资保护
国家对其投资不实行征收
特殊情况下征收、征用依法进行,并及时给予补偿
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保护知识产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对商业秘密保密
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应符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其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政府应履行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合同
如因客观因素改变承诺或合同应依法给予补偿
投资管理
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
外资企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
违规各种处罚与限制
限制(有条件进入)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领域
违规处理
允许
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享受国民待遇
报告
外国投资者或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审核检查
与内资一致的条件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安局
活动准则
企业组织形式及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依照《反垄断法》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破产法
申请受理
程序
重整
和解(债权人妥协)
清算
破产原因
分类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
只能针对债务人本身
⚠以连带责任人可清偿为由不破产不支持
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期限届满+未完全清偿
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上)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虽然资可抵债,但是账面资产不能流动
情形
资金严重不足或资产不能变现等原因而无法清偿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偿
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而无法清偿
其他情形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含义
没有出现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三鹿暴发信用危机)
仅能重整
总结
只有债务人经营困境才启动破产,其他任何原因均不启动
若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不予支持
债务人申请时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受理法院应责令其提交
拒不提交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破产案件申请
债务人申请
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标准最严格,防止假破产真逃债)
可提出重整(壳好)、和解(债务人求债权人)、清算申请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须书面申请
证明自己具备破产条件
未提交材料不得拒绝申请,可以责令补交
债权人申请
可提出重整、清算
⚠️无和解
条件
提交债务人合同+期满+未偿还有关证据(不要求提交破产原因证据)
请求权
具有给付内容+可强制执行+已到期
清算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不抵债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是唯一选择(因为已经死了)
提出申请后,法院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破产
出资人申请
原则不得申请(股东不能破坏公司经营)
例外是清算转重整(股东当接盘侠盘活公司)
初始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转换时间
受理后,宣破前(不得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股东资格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
破产➡️重整
⚠️ 不能转和解
总结
债务人申请
三选一
债权人申请
二选一(不能和解)
清算人申请
only清算
出资人申请
only清算转重整
破产案件受理
法院裁定受理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次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故意向债务人清偿而使债权人受损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负有返还因该清偿获得财产利益的义务
代履行合同
申请前双方均未履行
一方已履行即不适用
管理人权利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相对人可要求担保
相对人权利
视为解除
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
管理人2月未通知/收到催告30日未答复,视为解除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等)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一旦受理,债务人财产既有概括保全效力
破产后为保全所有债权人平等利益,因此需解除对单一债权人保护
诉讼仲裁中止
法院受理申请后,已开始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债权异议
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集中管辖
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
任命
法定机构——管理人只能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可向法院申请更换
资格
允许
清算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应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禁止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no)、专业证书曾被吊销、利害关系、其他情形
职权
财产权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管前)
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后)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自主处分,无需代表企业)
经营权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诉权
代表债务人(注销前法人仍然有诉讼资格)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债权人会议
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之后
法院认为必要或管理人/债委会/大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表决
双重多数
出席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过半(例外重整、和解2/3)
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委员会
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成员
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委员会=债权人+职工≤9人
职权
债权人会议
专有职权
核查债权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财产分配前期管理人管理,后期管理人执行)
法院认为应行使的其他职权
可自使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
事项
申请更换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
自有职权
监督债权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受托职权
同上×3
关系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拟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则报告法院
应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则管理人不得处分
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
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管理人拒绝纠正,委员会可请求法院决定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范围
破产费用
内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执转破未支付的执行费用
总结
给法院的钱、管物的钱、管人的钱、程序转换的钱
共益债务
受理破产之后,与普通债权仅有发生时间点不同的区别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受理后,管理人可为继续营业借款(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不可优先于此前担保债权)
清偿
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
程序终结
破产费用不足清偿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受理之日起计算,30日≤申报期≤3个月,正常申报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可以补充申报
时间: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已分配的破产企业财产,不可追回分配,补充申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未申报债权后果
重整限权、和解限权
破产债权异议处理
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管理人仍不服或不予解释调整
会议核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
一般规定
财产给付为内容(钱)的请求权
❌劳务
受理申请前成立债权(受理后是共益债权)
只要求成立,不要求到期(加速到期)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no)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no)
可申报
有担保的债权(优质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加速到期
待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等)
连带债务人的申报规则
现时偿还权/将来求偿权(风险申报)
保证人破产,保证债权申报
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申报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加速到期
先诉抗辩权不予支持
债务人、保证人均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分别全额申报
均全额申报的,一方清偿另一方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只还一次,保持公平)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对方当事人可以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可申报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不可申报
受理后,欠缴款项的滞纳金、双倍罚息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取回权(性质是物权)
罚金、罚款、违约金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费用(差旅费no)
职工债权(管理人调查后予以公示)
和解清算
和解
申请
只能是债务人,申请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直接申请或清算转和解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担保物权不受和解协议影响
达成和解协议条件
双重多数决(不分组)
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法院裁定认可生效
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是法院裁定批准生效
终止和解程序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予以公告
未通过或法院未认可,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
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同重整)
宣告债权人破产
承诺失效,清偿有效
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同一比例继续分配
清算
破产宣告
无可逆转
别除权
权利基础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不含保证人
标的物不足以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别除权人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人“个别的、排他的”接受清偿
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别除权标的物纳入财产分配
特定财产用于特定目的
(在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
别除权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顺序
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普通破产债权
优质债权人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仅能重整
清算转重整
法院宣破前债务人或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特别规定
重整期间
受理日——重整计划通过/不通过
特殊规定
担保债券暂停行使
可为继续营业借新款并提供担保
对取回权限制
按照取回协议履行
出资人不得请求分红
董监高不得转让股权(法院同意除外)
重整计划
内容
债权分类
重整计划可以对债权加以调整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
期限
6个月+3个月
通过阶段
召集债权人会议
法院收到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
分组讨论表决
1.优质债权
2.职工工资
3.税款
4.普通债权
组内表决
出席过半数同意+债权2/3以上(组内双多)
通过重整计划
各组均通过才通过
法院批准重整
未通过时强行批准
首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
终止重整程序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恢复经营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重整计划执行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不能终止
管理人/利害人请求裁定终止执行并宣破
⚠️债务人不能请求
承诺失效(减免债务)、清偿有效
上述只有在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同一比例才可继续分配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务人财产
范围
属于
有形财产
财产权益
设立担保物权财产
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受理后财产增值部分
管理人追回权对应的财产
管理人撤销权对应的财产
取回权不是
不属于
取回权对应的财产
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回权
出资人未缴出资追回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出资人以超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主张发起人和董监高以及实控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予以支持
企业管理层追回权
非正常收入范围(出现破产原因时)
题目中一般指出现破产前1年内
情形
绩效奖金、普遍欠薪下获取的工资收入
追回后处理(一退二要)
高工资+奖金→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最后顺序)
低平工资→职工工资清偿顺序(第一顺序)
撤销权
条件
时间
破产申请前一年
情形
无偿转让债权
低价交易
因撤销交易产生债务,受让人可请求共益债务清偿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行使后果
债务人实施的交易行为失去效力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提前清偿处理
清偿日前半年(重病)
仅清偿太提前的(到期日在受理日之后)可撤销
清偿日后半年(垂死)
后半年仅非常5+1(善意)清偿有效
例外
物上担保债权+已到期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法定个别清偿
水电费
劳动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害❌)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情形
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
对变价款的取回权
行使时间
方案提交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期限后主张承担延迟费用
无权处分
发生在受理前➡️一般债权
第三人/所有者(善意对价手续全)申报
发生在受理后➡️共益债务
第三人/所有者申报
毁损/灭失保险金
未交付债务人或已交付但能区分的,权利人可主张取回
已交付+不能区分
发生在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发生在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取回权
只针对“在途标的物”
债务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
行使时间
在途时+出卖人主张(通知即可取回)(已交货只能申报债权)
破产抵销权
行使
条件
互负债权债务(前提)
互负债权债务在受理前
债权申报(必要条件)
债权人单方提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
不再受期限等限制(种类不同/附期限/附条件均可抵销)(民法抵消规定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均可提出、均到期)
生效日期
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异议,约定异议期内或收到3月内诉讼
法院不予支持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限制
股东拖欠出资额(出资≠债权、二者性质不同)
次债务人债权买卖
时间
受理后
例外
债权人用优质债权等额范围内抵消(用以抵销债权大于优质债权价值除外)
债权人恶意突击 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受理前
形成时间是受理前一年内+债务到期日受理前一年的前半年+恶意=可抵销(民法)
形成时间是受理前一年内+债务到期日受理前一年的后半年及之后+恶意=禁止抵销
例外
形成时间在受理一年前往前+形成互付债权——可抵消
债权人用优质债权等额范围内抵消(用以抵销债权大于优质债权价值除外)
次债务人恶意突击取得对债务人债权
受理前
形成时间是申请前一年内+到期时间受理后+恶意=禁止抵销
例外
同上
恶意取得
到期日限制提前到受理前一年的后半年
管理人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受理日一年前往前形成即可抵销
受理日一年内善意也可抵消(一般是外国债权人)
恶意突击
到期日在一年限前半年
可抵销(民法)
到期日在一年限后半年
不可抵销
终极总结
后半年只有非常5+1不可撤,前半年仅太着急的清偿可撤
经济法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对象
同行业之间,竞争关系的企业(方便面大会)
方式
限价限量限技术,分割市场和抵制
纵向垄断协议
对象
上下游企业,如厂家和经销商(茅台)
方式
仅限价格
构成责任
达成并实施
处上一年销售额1%以上10%一下的罚款
达成未实施
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
酌情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一份的处罚
承诺消除该行为后果
中止调查
履行承诺
终止调查
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
处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工商局)可撤销登记
豁免:小企业产能过剩(小企业:为提高竞争力;产: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过剩:缓解产能过剩)(就判断目的是否正当)
滥用市场支配
认定
认定标准
前提
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该经营者
自身财力、技术以及对市场掌控力(自己强不强)
其他经营者
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和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别人弱不弱)
推定标准
市场份额
一个,达到1/2
两合,达到2/3,其他经营者不足1/10
三合,达到3/4,其他经营者不足1/10
滥用行为
经营者集中
形式
不限于经营者合并,可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取得控制权及施加决定性影响
事项申报制度
申报的例外
母子公司
同一母公司之下的子公司
审查考虑因素
集中双方本身对市场的影响力
该市场本身是否已高度集中
集中后对其他消费者、相关经营者及国民经济的影响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主体
除国务院主体以外职能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
行为
前提为滥用排斥竞争
制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地区封锁、歧视性价格,重复检验设置关卡
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招投标及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合一)
两级管理(市县不能管)
一级:国务院的市场管理监督局
二级:授权省级市场管理监督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
混淆行为
判断标准
是否与他人商品或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行为
擅自使用商品名、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简称易构成混淆
擅自使用有影响的网站名称,网页、域名主体
虚假宣传
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组织虚假交易
诋毁商誉
捏造传播损害同行商业信誉VS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帮助
其他人(19年扩大)
新用人单位
明知该人掌握商业秘密仍雇佣
网络不正当竞争
流量拦截:插入链接、强制跳转
强迫卸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卸载
恶意不兼容
非法有奖销售
最高奖超过5万元
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赔偿
合理开支(调查费用,原告的必要开支)
实际损失确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对方侵权获得利益赔偿
恶意侵犯商业秘密
按一般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无法确认,赔偿500万以下金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对象
仅限个人生活消费
例外:农民生产消费
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
自主选择权
知情权
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义务
特定场所经营者
未尽到义务,造成损害承担侵权义务
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召回义务
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6个月内内用品或装修装饰服务有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无理由退货(网络,电话等)
时间:7日内
要求:无需理由,商品完好运费自担
例外:定制品,鲜活易腐烂,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特殊商品+购买人确认
义务
禁止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正反必要需明示,本人同意并保密,垃圾信息被禁止
消费争议解决
实体
销售者有先行赔付的义务
赔偿后,属于上游供货或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追偿
网络交易纠纷
网站明知或应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
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服务
虚假广告+特殊商品(食品、药,关系生命健康)=广告商连带,推荐人连带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有中消协、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责任
人身伤害法律责任
经营者明知缺陷+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按民法赔偿外有权要求所有损失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财产损害责任
提供修换退
存在欺诈:退一赔三,500保底
食品安全退一赔十
产品质量法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修换退
已告知瑕疵,可免责
产品责任
前提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产损害
强调
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两者不真正连带
生产者免责情况
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暂未引起损害缺陷;投入时科学技术不足以发现缺陷
赔偿
消费者可向商家或厂家索赔(对外连带,内部有过错方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内(满10年丧失)
产品
定义
要求加工并且销售
标识
要有中文名称,对特点及使用要求用中文予以标明
食品安全法
概述
生产者
生产和加工
经营者
销售和餐饮
食用农产品
源头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流通环节归食安法规定
食安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特色食品无国标,省一级卫生部门可以发布地方标,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标制定后,地方标准作废
企业标准
严于国安和地安的企业标准,企业内适用,保省一级备案
食品召回
对象
不符合食安标准的食品
召回主体
主要为生产者;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应有经营者召回
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强制召回
召回后处理
报告、销毁、监督
例外
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安标准
采取补救措施可继续销售
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标签、说明书、广告
不可含虚假内容,不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不得上市
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识
职能部门(监管、检验部门,行业协会)禁止推荐
消费者组织禁止盈利性推荐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
保健品
总局
制定原料及保健功能目录
使用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保健食品,须向总局注册
特殊医学配方食品,须向总局注册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乳粉配方由总局注册
禁止分装(进口)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
民事责任
首付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安标准的食品收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生产者索赔,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后内部确认责任归属
厂家无过错
只要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安标准,厂家即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商家要赔偿
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免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生产或明知不符合食安标准却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损失3倍的赔偿金(保底1000)
例外: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安且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
消费者知假,仍然购买,生产经营者须赔
赠品过期,生产经营者须赔
又赔又罚
先承担民事赔偿,后缴纳罚金
连带责任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人+经营者
明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食安标准
出租者、展销会举报者+经营者
允许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进入,或为履行检察报告义务
网站+经营者
未实名登记,检查许可证
代言人+广告经营者+经营者
虚假广告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贷款规则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人情贷)
范围
自然人:银行的董监高、管理者、信贷业务人员及近亲
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上述人投资或任高级管理职务
限制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可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管理型强制规定)
不良贷款
呆帐:确认无法偿还
逾期:到期未归还
记这两个ok,其他的都是呆滞
呆滞:逾期超过两年未归还,或未逾期或逾期不满年限但生产经营终止
商业贷款资产负债比例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足8%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比例不低于25%
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同业拆借
拆出
闲置资金可借出
拆入
禁投禁贷。可用于临时性周转资金、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行使抵质押取得不动产或股权,2年内予以处分
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机构投资
企事业单位同一家银行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银行业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
变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任职)变钱(注册资本)变章程
改名改地改范围(总行及分支,营业范围、业务品种)
生生死死加财报(合分散、接管、破产)
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执行货币政策
(申请)结汇售汇(缴纳)准备金
同行拆借加财报
违反银行法的责任
双方查处
做假账
央行
资金往来(银行间)
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
拒绝或阻碍检查
未按规定缴纳准备金
银保监会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除双方查处和央行职责外都是银保监会管
商业银行设立
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分支机构
设立须银保监会批准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作为诉讼主体
营运资金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
接管、破产
接管
前提
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损害存款人利益
后果
债不变,权被收,期限不超过2年
措施
董监高及其工作人员仍履行职责
董监高及其工作人员出境将造成损失的可边控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转移转让财产
破产
原因:现金流出现问题
监督法适用对象与管理措施
对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银财信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停4限)
停业务;停新增(也不想业务)
限分红;限资产(转让)
限股东;限高管(转让股权及权利)
税法
税法概述
基本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实体法体系
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法(车船、房产);行为税法
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种、税率、税收征收管理(只能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确定)
实质课税原则
除考虑是否符合法定要素在,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经济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征收
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税种
个人所得税
个税纳税主体
税务居民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是累计居住满183天(境内外取得均需缴税)
非税务居民
境内取得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事项
综合所得
内容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合并报税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7档)3-45%
计算方式
居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年度收入额—费用6万—专项扣除(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医疗教育等)—其他扣除
收入额=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稿酬*70%
其他所得(非劳动力付出)
超额累进税率5-35%
经营所得
20%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分红;租赁;转让;偶然所得
减免税
免税
补贴救济赔转退
补贴、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退役费、退休离休费
奖金(国际、省部)国债免个税
减税
残孤烈灾
纳税调整
没有商业目的,无合理商业需要(抓根本就可以,不要记情形,就是防止偷漏税的措施)
知识扩展
纳税申报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扣但义务人未扣;注销户籍;两处以上工资
转让不动产和股权
具有完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无需缴纳
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经营所得
境内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
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税收优惠
种类
不征税收入(非营收,如财政拨款等国家给的钱)
免税收入(投资性收入)
国债利息、股息红利
免征减征
农村(牧渔所得)公(基础设施)技(技术转让)很环保,企业所得可优惠(非居民企业)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特殊工资(安置残疾人员)
特殊企业
小微高新创投有优惠
其他实体税法
车船税法
法定免税
军警消外(外国驻华领馆)渔(捕捞养殖渔船)
特定减免
节能、灾害、公交、农用车
增值税
对象
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及个人
免征
自产自销农作物
避孕(药品)残疾(组织进口专用物品)二手货
科研(进口仪器)外援(外国无偿援助)古旧书
消费税法(高耗高污高档)
烟酒油(成品油),车鞭(鞭炮、烟火)球(高尔夫)
宝石名表水中游(游艇)
木筷子(一次性),木地板
电池涂料高污染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
总原则
税收法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所、稽查局
纳税人
可以申请减税免税和延期缴税。延长不超3月,期限届满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无该权利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前提
账簿问题
没有纳税申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企业;按照营收;按照耗能
税收调整(反避税)
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支付费用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
时间点
未到纳税期(有逃税预期)
对象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措施(先保全再执行)
冻扣查→期满未缴,局长批准可强执(行政措施)
无滞纳金
强制执行
时间点
欠税(逾期)
对象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措施(或保全或执行)
有滞纳金
必需品(维持生活必须,单价5000元以下)不保全不强执
离境清税
纳税人/法代人出境,应在岀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提供担保。否则可边控
三权
税收优先权
绝对优先
无担保债权、行政处罚
相对优先
有担保债权(先来后到)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情形
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
方式
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字代位/撤销
费用
必要费用由欠税人负担
税款的追征
税务局原因
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款义务人原因
恶意
无限期追征
过失
(10万以内3年/超10万5年)追征+滞纳金
法律责任
纳税争议
先缴税,后复议,再诉讼
处罚争议
或复议,或诉讼
审计法
概述
范围
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企事业的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要防止不必要审计
职责
审计
财政收支
针对政府(同级部门审/上审下政府)
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范围
国家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投资
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事业单位、2金(政府社保、捐赠基金)、外援
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
任职审计
国家机关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责任
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机关权限
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金融账户及存款
冻结,须向法院申请(只与税务与海关才能查冻扣)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
制止无效,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可通知相关部门暂停拨付和使用(自己无权)
审计程序
前
送达审计通知书
中
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后
提出审计报告(提出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土地管理法
权属制度
所有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得非法转让
全民所有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
集体所有制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使用权
可以依法转让;原则有偿转让,法定划拨除外
土地用途管制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权属争议
协商➡️政府介入(单位之间,县级;含个人,乡级起)➡️起诉(起诉对象:政府)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耕地保护
基本要求
占用耕地需补偿
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后备土地资源匮乏(省、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可减免开垦耕地数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基本要求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
粮棉油糖、蔬菜、农业教学科研用地
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项目选址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总体规划方式来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等,禁止发展灵活业务
闲置、荒芜耕地
1年内恢复耕种;1~2年缴纳闲置费;2年以上无偿收回使用权
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
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省级人民政府
除上述以外
国有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规则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用有偿方式取得
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归中央,70%归地方
原则上商业用地只能使用出让,即使用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特殊用地)
情形
情形特征
非商业/公益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改变
三层同意
“改变”即规划局
“土地”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
临时用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报批前要经规划局同意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宅基地
一家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要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非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出租,应当经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交易
方式
转让、抵押、租赁
一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和所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产转让
无偿划拨地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类型
政府准予转让
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补出让金
国务院规定特殊情况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
转让方按照规定将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有偿出让地
转让条件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原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条件(一金二证一投资)
一金: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一投资: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
房地产抵押
抵押权设定
出让地
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
土地上存在房屋,应同时抵押(房地一体)
划拨地
不得单独抵押(因为地本来就是免费的)
抵押土地房屋需房地一体
抵押权实现
出让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划拨地
拍卖房产后,价款优先缴纳土地出纳金,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先国家,后抵押权人)
房地产开发
划拨地转让,未经政府批准,合同无效
起诉前,经政府批准可补正合同效力
划拨地合作开发,未经政府批准,合同无效
起诉前,经政府批准可补正合同效力
双方开发房地产,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无效
起诉前,一方取得资质可补正合同效力
双方开发房地产,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有效
商品房预售
条件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证
没证预售合同无效
起诉前取得可补正
预售合同的备案
未备案合同有效,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分类
城市规划
总体规划➡️控规➡️修规
总体规划
编制
编制机关:城市人民政府
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要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预测性安排
审批
直辖市、省会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由省一级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机关:规划局
基于总体规划之下,按总体规划要求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机关:规划局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
参考城市规划
无规划局地域,政府做编制
近期规划
编制机关:政府
根据总体规划来制定近期规划
规划期限5年
公基+低保房+环保
城乡规划实施
一般规则
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
规划局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
划拨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申请选址的项目
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划拨用地规划程序
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向政府提申请➡️
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取得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签署出让合同➡️
至规划局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向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核实或核实不符合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变更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规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批准部门:规划部门
违章建筑
未经批准建设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
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违章处罚
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自己不能拆)
责令拆除后不拆除,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总结
规划局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临时、违章责令拆除
国土资源局
土地相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即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程序
申请程序
单申请
非交易取得(记双申请,然后其他都是单申请)
双申请
因为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当事双方共同申请
受理程序
不动产登记局收到齐全且符合形式的材料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材料当场可更改的错误,应告知申请人当场修改,更正后受理并书面告知
小瑕疵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大瑕疵
未书面告知不受理,视为受理
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改变受影响
登记对象、种类和登记机构
登记对象:地、海、房、林
无需登记
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登记)
争议地(权属争议)
权利超期
登记种类
一生一死一查封
首次、注销、查封登记
异议预告转两更
异议、预告、转移、变更、更正登记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事项相关的不动产资料
劳保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特征
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具有人身、财产性
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
主体
劳动者
年龄
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16岁开始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范围
进城务工的农民、乡镇企业的职工、帮工和学徒
劳动基准
工作时长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休息休假制度
休息日
至少保证每周休息一日(无薪)
法定假期
法定假日属于带薪休假(元旦、春节、国庆节等)
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
加班规则
总原则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生产经营需要加班
原则上一天不超过1小时,须与公会和劳动者协商
特殊原因延长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受时限加班
针对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抢修等
加班报酬
延时加班,不低于工资1.5倍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未能补休支付不低于2倍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不低于3倍的工资报酬
工资制度
原则
同工同酬
国家对公司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制度规则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三同时)
对从事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定期地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特殊保护
女职工
经期
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强劳动
孕期
不得安排从事三强的劳动,及孕期禁忌活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哺乳期
婴儿未满1周岁,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不得从事三强和哺乳期禁忌事项劳动
产假不少于90天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四强的劳动(不包括有毒有害)
未成年工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四强+有毒有害的劳动
定期提供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形式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新东家赔偿责任
未签合同处理
1个月内
劳动者拒签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经济补偿,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签署
无不利后果,作为缓冲期
1月至满1年
劳动者拒签
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署
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满1年
支付11月双倍工资,并于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
限制
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时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期限
3个月≤合同期< 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合同期< 3年
试用期≤2个月
3年≤合同期<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6个月
合同解除
例外情形
劳动者有严重过错
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
试用期工资保障
≥所在地最低工资80%,≥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
违反约定责任
保密条款
法定or约定
违反责任
竞业限制
限钱
约定义务
用人单位
约定在接触终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
违反约定,赔违约金
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
仅保密条款,无需履行竞业限制
约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
合同有效
在劳动者履行义务后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补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义务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举行义务的予以支持
限人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时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解除
单位违约,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限制
单位请求解除,要多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服务期
概述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
约定服务期
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仅竞业限制与服务期有违约金)
违约
劳动者辞职
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有过错,被迫离职
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无过错,被迫离职
无需支付违约金
单位过错,被迫离职
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情形
协商解除
单方解除
劳动者
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即时解除
试用期内
单位过错
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
即时解除
劳动者过错(试用期不符合条件;违纪违法;失职,造成严重损害)
预告解除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情形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不能胜任,经过培训和调岗,依然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协商一致
裁员
原因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
说一下报告一下,决定权还在单位,无需批准
特殊保护
优先留用
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要抚养老幼
两老顶梁柱 裁时优先留
禁裁
老弱病残孕(有过错才能解除)
重新录用
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不得解除
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老员工(连续工作满15年,退休不足5年)
解除后果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单位仍需支付补偿金
标准
工作年限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年限不超过12年
月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按月平均工资3倍执行
按应得工资计算,包含奖金、补贴等
需要支付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过错、不能胜任、客观情况、裁员、单位降薪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终止
无需支付
自愿辞职、劳动者过错、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公益性岗位
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事实违法/程序违法)
解约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赔偿金,补偿金不同时适用(只针对合同解除的事实)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由原单位至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解除终止时不再计算原单位工作年限
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合并年限计算
劳仲法
劳动争议认定
属于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假、福利保障等工作条件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
不属于
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职业病鉴定有异议
家庭/个人与家政人员(家政人员与其公司之间属于劳动争议)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
与争议事项相关,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良后果
协商调解
调解非必要程序
可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
仲裁解决
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
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管辖
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无先后,二选一)
分别申请
由劳动关系履行地管辖
时效
一般时效
发生争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不受限时效
在职+欠薪时效不受限(关系终止需在一年内提出)
一裁终局
针对情况
小额纠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月金额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便发生争议
处理
劳动者不服,可于15日内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依然生效,不得诉讼
其他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当庭调解)
仲裁庭先予执行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赔偿等,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法院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
诉讼
原则先裁后诉
仲裁委不予受理,逾期决定、仲裁决定不服或仲裁决定被撤销,可以提起诉讼
启动诉讼须提供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投诉
欠薪处理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
至行政部门投诉
支付令
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应依法发出,如有异议,督促终结,劳动者应先裁后诉
达成调解,单位不履行,可持调解书申请,如有异议,督促终结,劳动者可持调解书直接起诉
军人保险法
军人保险基金
专款专用,按照四个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与社保关系
转移接续,合并计算
险种
军人伤亡保险
因公因战死亡
因公因战因病致残
退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
不认定情况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退役养老保险
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医疗保险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缴纳该保险费,国家以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由国家补助
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基本医保,办理转移接续
军人配偶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国家补助
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拒绝介绍和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随军期间+地方缴费期间:年限合并计算
社保法
概述
适用范围
五险;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遗属津贴
缴纳
养老与医疗是单位与职工双缴,其他三险是单位缴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单位双缴
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记入统筹基金
职工缴纳费用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余额可继承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领取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15年
按月领取
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
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
也可转入新农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资金来源:单位+个人+政府
基本医疗保险
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
职工与单位双缴
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费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政府补贴:残疾低保、一老一小
新农合
国务院另行规定
支付
不走医保
工伤、侵权、公共卫生、境外就医
先行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不得认定
醉酒毒杀
支付
单位参保分别支付
单位支付
治疗期工资、56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金支付
剩余全部
单位未参单位自负
单位全部承担费用,基金可现行支付后向单位追偿
责任承担
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人
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可双赔(医疗费除外),并且无起诉顺序限制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
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已失业登记
领取期限
1年≤缴费年限<5年
保险金期限最长12月
5年≤缴费年限<10年
保险金期限最长18月
10年≤缴费年限
保险金期限最长24月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
生育津贴
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特殊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订立
法定情形
连10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双10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初次
且,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第三次劳动关系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订当为无固定期限
共同规定
满足上述三种情况,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单位有义务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推定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个月双倍 工资赔偿
例外情形
公益岗位
无经济补偿
不实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雇佣分离
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三性
临时性
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辅助性
非主营业务岗位
代替性
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其他劳动者暂代其岗位
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无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者服从其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
性质: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义务
告知付薪禁收费
告知派遣地点,无派遣期间仍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2年合同禁自派
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许使用非全日制工,禁止设立或出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
四禁
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总用工量10%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
禁止向劳动者收费
不得二次派遣
劳务派遣纠纷
劳动者工伤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害劳动者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
用工人单位和用人 单位连带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 和用工单位为上下游关系
劳务派遣期间完成第三人损害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
集体合同
订立
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工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单位订立
效力
保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已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视为合同生效
非全日制用工
特征
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四可
合同可书面签订
合同可口头订立
劳动者可签订多个劳动关系
可以随时终止
三无
无试用期
无经济补偿
非按月薪支付,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环资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总体规划
对象
一地三域——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
程序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评,编写环评的篇章或说明
未编写环评的篇章或说明草案,不予审批
对环境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得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
对象
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
程序
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评并提出报告书。未附送环评报告书的,不予审批
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在送审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
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需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
重大环境影响
应编制环评报告书,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轻度环境影响
应当编制环评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大书小表
环境影响很小
无需进行环境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程序
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
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审批主管单位或相关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对水环境或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要提供居民意见
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不跨区域,但影响跨区域,由共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重复环评
建设项目均环评
建设项目的环评,应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
大项目中的细节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再进行小规划的环评
大规划小项目,规划的环评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项目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重要制度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环保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环保税制度
超标排污的,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环保局ok,责令停业、关闭只能人民政府批准
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
总量控制制度
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和流域
程序
国务院下达指标➡️省政府分解➡️单位落实
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未完成指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环保局应当暂停审批该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两标准
环境质量 标准
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
使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分类
国标
生态环境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地标
省级政府对国标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国标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标
地标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VS食品安全法国标地标
只要有国标,地标相应废止
排污标准
环境是排污的基础,是核心
是允许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额
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分类
同环境质量标准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重大污染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
生态保护
红线制度
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应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政府通过协商或按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当合理开发利用
引进外来物种应采取措施,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污染者无过错责任
多人致害的处理 (两人以上)
共同实施造成损害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单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单个污染者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污染者承担责任
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部分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仅造成部分损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与其他污染者对共同造成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人致害
可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及第三人
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根据第三人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污染者不得以第三人过错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要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要件(见民诉)
污染者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
不受限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
3年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行政责任
构成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违法(达标排污虽然造成损害也不能行政处罚)
产生危害后果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此项并非必备要件)
救济措施
复议/起诉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类别
两大公益诉讼:消费者和环境(前者主体:消费者协会)
主体要求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
自然资源法
森林法
总则
立法理念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
原则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度支持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服务,扶持临泉收储机构进行
森林权属
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权属登记
普通林区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使用权
国有
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
集体所有
实行承包经营
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方可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须签订书面合同
未实行承包经营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和土地管理法相匹配
林木
个人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后、自留地(山)种植的林木
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
营造者
负责管护,享有林木收益权
承包者
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权属争议
先处理再诉讼
单位之间
县级以上政府
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
乡或县级以上政府
处理结果不服,可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维持林地现状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改变林地现状
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
森林保护措施
森林防火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防御相关工作(车船税免税)
林地保护
严格控制林转非,实行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与耕地管理相似
临时用地
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种类
公益林
概念
将森林生态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其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种类
生态区位重要(重要江河源头、江河干流和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水库、沿海防护林)
生态状况脆弱(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管理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等
采伐
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商品林
国家鼓励发展
木材;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
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
以生产/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
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
管理
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采伐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禁止采伐
除防治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等特殊情况外
禁止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森林、林木和林地
禁止排放有害有毒物质/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破坏古树名木和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矿产资源法
权属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不同而改变
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须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勘查开发管理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两级审批
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
有计划开采
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价值的矿区。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采
个人采挖
允许
零星分散资源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粘土
个人自用少量采挖
禁止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争议解决
矿区范围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区范围的争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国务院处理
知识产权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
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完成即产生著作权,无需满足公之于众(无需申请)
外国人、无国籍人(非自动保护)
所属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享受与中国公民同样的自动保护
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协 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自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概念特征
无形资产
独创性
独立创作完成
创造性
只需表达创造性,思想表达二分法
可复制性
⚠️创意不属于作品
⚠️与载体区分——书籍是载体,内容本身是作品
⚠️淫秽书刊暴力电影均属于作品,只是在我国不足出版传播
作品种类
文字、音乐、口述、喜剧、舞蹈等作品
美术作品
独立的字,具有独一无二性也属于作品
计算机软件等
不予保护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电话簿、元素周期表、节目单等
著作权的主体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作者认定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者,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只未提供智慧支持,仅提供物质条件、后勤辅助等工作
行使著作权
作品可分割使用
作者对各自的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作品不可分割使用
协商一致行使
无法协商,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例:一副完整画作)
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
无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者)
约定属于委托人
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
展览权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物权所有权+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归所有人,其他著作权仍归原作者)
影视作品
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摄影作品
著作权归摄影师或影楼
演绎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
分类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著作权
演绎人独立享有
演绎人不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制作演绎作品前应取得原作品权人的授权
未取得授权构成侵权,新作品仍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再次使用
双许可+双付费
汇编作品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可汇编材料范围
独立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材料在所不限)
著作权
由汇编人独立享有
汇编人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制作汇编作品前应取得原作品权人的授权
未取得授权构成侵权,新作品仍有著作权
其他作品
演讲稿
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
自传体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著作权人身权
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非法剥夺或为执行标的
发表权
公之于众
一次性权利,一经发表权利失效
署名权
修改权
修改作品内容、结构,线索等
⚠️与改编权区分,改编指形成新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例:恶搞)
著作权财产权
使用权
复制权
允许他人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发行权
允许他人以出售或赠与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出版=发行+复制)
出租权
只有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弱势作品)
展览权
公开陈列
随物权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表演权
公开表演和播送(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
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需经原创作者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网站转载文章,须取得作者授权
许可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间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分类
专有使用权
非专有使用权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如无约定视为专有(连同著作权人在内无权以同样方式使用)
转让权
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以转让
限制: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获得报酬权
限制
合理使用
特征
不许可,不付费
法定情形
个人
个人学习、欣赏、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媒体
时事新闻、政经宗时事文章、公众集会上发表讲话(已发表)
公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公益
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翻译复制,不得出版发行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保存版本需要(五馆)
汉译少+中国作者+中国发行(少译汉不行)
盲文出版
免费表演
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不同于义演
机械复制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适当引用(一般比例不能超过20%)
法定许可使用
特征
不许可,要收费
情形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
报刊转载刊登
使用已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共同点
均基于法律明定
均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
永久保护
发表权+财产权
公民作品
一般作品:终生+死后50年
影视、摄影作品:发表+50年(12月31日)
单位作品
发表+50年(12月31日)
邻接权
概念
主体
作品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播放者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著作权➡️作者,邻接权➡️传播者,著作权是基础
出版者
已出版作品法定许可
报刊出版者的法定许可
只有报纸、期刊出版者享有法定许可权
⚠️著作权人声明不可转载摘编的除外(报刊声明无用)
教科书出版者的法定许可
特定教科书(九年义务)出版者
汇编类教科书(国家教育计划编写)
出版演绎作品
双许可,双付费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
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出版者的修改权
⚠️仅限文字修改,内容修改须取得作者许可
图书的重印和再版
付费+通知
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表演者
主体
演员或演出单位
一般原则
作者➡️表演者➡️录制者➡️出版者(顺序不可逆,层层许可、授权)
义务
一般作品
许可+付费
演绎作品
双许可+双付费
权利
人身权利
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权(有偿许可)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特指电台电视台)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特指录制者)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特指音像出版社)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网站)
录音录像制作者
主体
录制者
录音制作者+录像制作者
录制者权
义务
一般作品
许可+付费(如有表演人也需得到许可费)
演绎作品
双许可+双付费
制作≠创作
权利
法定许可
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品
例外: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对其制作的录制品
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以上权利还需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同意
出租权总结
作者出租权(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
录制者(录音录像制品)
播放者
义务
未经发表的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
许可+付费
法定许可
已发表作品(不含影视作品)
付费,无须许可
已出版录音制品
付费,无须许可
现场直播/公开表演需要许可付费
权利
播放者权主体(播放者)VS广播权主体(著作权人)
可以禁止他人(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录制、复制
保护期:50年(12月31日)
侵权行为
侵权诉讼
当事人
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如侵权行为仍在进行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举证责任
尽到注意义务由出版者举证
证明已取得合法授权或存在合法来源
出版者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
尽了义务➡️侵权+不赔偿
出版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
未尽到义务➡️侵权+赔偿
侵权法律责任
未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法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甚至刑事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两种均无法确定,法院在50万元以下判决
三大知识产权均按顺序赔偿
软件侵权行为
为学习研究软件设计思想和原理使用软件的,无须许可和付费
未经许可侵权行为
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盗版
向公众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盗版软件问题
使用盗版软件即为侵权
商业使用盗版软件
侵权+赔偿
个人非商业使用
不赔偿,停止使用并销毁
网络搜索链接问题
避风港原则VS红旗原则
“浅层链接(链接到正版处观看)”不够成侵权
权利人认为其服务对象侵犯自己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者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删除该作品或断开连接(书面通知:须含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接到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不会侵犯他人权利的,可向网络服务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并同时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起诉服务对象
专利权概述
客体
类别
发明
分类
产品发明
新产品、新组织。例:白炽灯
方法发明
未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 例:白炽灯的生产方法
改进发明
对已有的产品或方法发明作出实质性革新技术 例: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明显提高质量、寿命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保护产品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的对象
2违法1发现2方法2物质1设计
违法违规、危害公共利益的
违法违规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其完成创造
科学发现
例:DNA排序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交通规则、语法、口诀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器械可以申请)
动植物品种本身不能申请专利
但培育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例:杂交水稻的培育方法
原子核变转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
获取授权成立保护VS著作权自动保护
主体
一般规定
一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自然人或单位
发明人(设计人)
自然人(无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发明创造过程中,组织、提供帮助和辅助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权人可以为受让人
通过转让合同或继承
受让仅成专利权人,不可成发明人(设计人)
职务发明
分类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非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或终止人事关系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组织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含临时工作单位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等
权利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申请批准即单位为专利人
发明人:署名权+报酬
但有约定的按约定
委托发明
(申请)专利权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权利
同等条件优先受让
免费实施
合作发明
(申请)专利权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共有
转让
一方转让
其他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
放弃
一方放弃申请,可由一方或他方共同申请
反对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可申请
授权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不同于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众所周知的技术
无抵触申请
技术不为所知≠没有产品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公开
申请日前 6个月内
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
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外观设计
新颖性
专利申请授予
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申请人+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到先得
优先权原则
期限(首次申请日)
发明/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
6个月
国际优先权
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
外境申请地与中国有协议过国际条约, 或相互承认优先原则(巴黎公约)
国内优先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
12个月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3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文件副本
未提出书面申请或逾期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
视为放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样的发明
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双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日)+同样发明
即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申请发明专利(最后二选一)
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形式法定原则
以书面或者其他专利局规定形式申请
申请审批
发明
审查方式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申请日→公布日→授权公告日)
审查时间
初步审查(符合条件)
18个月
即行公布(可请求早日公布)
实质审查
已申请之日起3年内+申请人随时请求/专利部门认为必要时
逾期不请求
视为申请撤回
复议程序
复议前置
对驳回决定不服
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诉讼
对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
收到通知3个月内起诉
发明临时保护
对象
仅针对发明!!!
期间
公布日—授权公告日(即实质审查期间)
侵权
保护期使用发明未付费
起诉时效为两年
授权前知晓被侵权
授权之日起
授权后知晓被侵权
知/应知侵权之日起
不视为侵权
制造、销售、进口+支付或书面承诺支付费用
授权后
使用、销售不构成侵权
不含制造,即只有清货去库存ok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无驳回理由
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登记公告
专利权期限
发明
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已申请之日起10年
申请日不适用优先原则(境内申请日为准)
专利无效& 强制许可
无效
申请人
任何单位个个人
申请时间
专利权生效后
宣告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无效救济手段
先复议,再诉讼
复议决定不服,通知3月内起诉
无效后果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前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调解书
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已了结事项
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
强制许可
概述
主体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不经同意,直接许可实施(行政措施)
适用
只适用发明和实用新型
情形
专利权人不实施
前提: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
申请人:其他满足法定条件的人
时间要求:申请满4年+授权难3年
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为公共健康目的(针对药品),给予制造并出口到符合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
从属专利
概念
前后两项专利在技术上存在从属关系
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冲突
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协议许可实施基础专利,又没有取得实施基础专利强制许可➡️侵权
条件
先协商后申请
从属专利权人提供证据
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及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
从属权利人申请实施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基础专利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对实施人限制
不享有独占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实施人须支付专利权人合理使用费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力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予保护
外观设计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允许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权利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应从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认定
条件
有效的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行为
侵害行为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使用
将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使用仅有外观设计零部件不侵权
衍生品
侵权
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原始产品/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的后续产品
不构成侵权
对上述后续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
合法来源抗辩
抗辩主体
销售者和使用者
概念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销售
销售者
能证明合法来源
侵权+停止使用和销售、不赔偿
不能证明合法来源
侵权+赔偿
使用者
以合理对价获得产品的可以继续使用
间接侵权
帮助、教唆
明知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
非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耗尽
只针对销售权和使用权(制造仍为侵权行为)
在市场上第一次使用为限,不得无限期延伸
先用权原则
专利申请日前
已经制造使用或者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图纸、设备、原材料)
不超出原有范围
不得超出已有的生产规模
临时过境原则
非商业使用原则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行政审批的需要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技术方案的
全面覆盖原则
使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视为侵权
缺少和改进(从属专利)技术特征属于侵权;增加新的技术特征不侵权
专利侵权诉讼
先行裁驳,另行诉讼
起诉➡️被告提出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专利无效之日
诉讼可以不终止(防止恶意拖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
法院裁定驳回
专利权人不服行政诉讼
“专复”决议正确
程序终止
“专复”行政判决撤销
另行起诉
原告
独占许可
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
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排他许可
只授权一家+自身可用
被许可人可以代位起诉,或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普通许可
授权多家+自身可用
被许可人不再享有起诉权,约定或授权可单独起诉
诉讼时效
超时起诉
专利权有效
暂停侵权行为+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临时保护期(诉讼时效2年)
未付费
授权前得知侵权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算
授权后得知侵权
得知之日起
管辖
省级政府所在中院/最高院指定基层和中院/知识产权法院(北上广)
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侵权损失难以确定,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由其掌握的证据,拒不提供或虚假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权利人主张
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责任
构成侵犯
停止侵权行为
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
不宣判停止侵权+支付合理费用
善意侵权人在支付合理对价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赔偿
实际损失➡️侵权利益➡️许可费倍数➡️法定1-100万
商标概述
商标构成
注册商标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分类
商品商标
例:“哇哈哈”“可口可乐”等
服务商标
提供服务的,例“苏宁”
集体商标
以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使用,标明成员资格(例:铁路标识)
证明商标
由认证组织所控制,供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例:绿色食品,ISO9000等)
一般要求
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标志本身无显著特征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例:五粮液)
任何能区分的标志
可视性标识
声音
三维标识
禁止情况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
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特殊要求
禁用标志
特定标志
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等相同或相似的
红十字、红新月等有特定含义的
悖俗
带有民族歧视性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特殊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
可使用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则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
禁注标志
不得注册但可使用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五粮液)
侵犯在先权利
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与该人存在合同、业务关系或明知他人的商标存在
上述情形先权利人异议不予注册
驰名商标
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驰名商标≠注册商标
为被动认定,一案一认
认定
因素
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驰名保护记录
驰名商标只能作为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加以认定,在判决时不能写入文书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保护
未注册
部分保护
相同相似商品
禁注禁用、停止侵害,无赔偿
已注册
全方位保护
不仅限于类似商品
禁注禁用、停止侵害+赔偿
恶意注册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商标的注册
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
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
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驰名商标除外)
一标多类
按规定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品的类别名称
书面或数据电文提出
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商品种类变更
情形
对应商品变
商标变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
自在国外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月内
在境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要求国际优先权的
应在提出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
并于3月内提交注册申请副本(逾期视为放弃)
国内优先权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程序同上
商标和专利均有优先原则(商标可对应外观设计)⚠️著作权无需申请即无该原则
申请在先
申请在先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使用在先
同一天申请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申请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不得损害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
代理制度
中国人申请商标注册
自行选择——自行办理或委托代理机构均可
商标代理机构
基本规则
诚实信用、商业秘密保密
明确告知事项
申请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
不得拒绝委托
不得接受委托事项
侵权或恶意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
与其他商标相同近似+有合同、业务往来,且明知他人商标存在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外国人申请
只能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的管理
商标注销
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
注册人申请注销
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满
没有办理转移手续
任何人可申请注销,注销效力自死亡或终止日起
商标撤销
商标使用
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撤销理由
擅自改变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为通用名称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程序
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不改正
任何单位/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审查期为9个月+3个月
商标局撤销
对决议/审查不服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期9个月+3个月
对复审决议不服
起诉
撤销后果
被撤销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自撤销/宣告无效/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相同近似®️申请不予核准
无效宣告
无效理由
标识违法
商标局宣告®️无效
对决定不服,申请商评委复审
复审结果不服➡️起诉
其他单位/个人请求宣告无效
对决定不服➡️起诉
商标侵权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无效
对决定不服➡️起诉
后果
自始即不存在
1年内,商标局对该相同近似®️申请不予核准
已了事项无追溯力
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部分返还(与专利无效相同)
商标权
内容
专用权
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转让权
共同申请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联合商标、防护商标,一并转让
转让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不破许可
许可权
种类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与专利权相同)
许可人有监督权利/义务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合同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无需共同申请(VS商标转让)
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表明被许可人信息
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续展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侵权
侵权认定
假冒
商品同+商标同
仿冒
近似+易混淆
相同商品+类似商标、类似商品+相同商标、类似商品+类似商标
反向假冒(换标+销售)、造售假标、帮助行为(共同侵权)
售假货
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恶意:侵权+赔偿
善意:侵权,不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其他损害
在同类/类似商品上适用相同/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相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总结
有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
商标休眠
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
法院可要求专用权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
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损失的
不赔偿
非侵权
情形
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等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等或含有地名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商标先用权
与专利权相似
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与专利权相似)
侵权诉讼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合同纠纷
被许可人诉讼地位与专利法相同
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赔偿数额
实际损失➡️侵权利益➡️许可费倍数➡️法定 (1≤许可费倍数≤5,法定数额:500万以下)
著作权50万,专利1-100万
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大知产法赔偿数额计算顺序一样